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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情况越来越清楚,越来越明白了。他偏偏选择在咖啡馆门前,离十字路口不远的地方,那是有他的理由的。一位聪明的商店老板为自己的橱窗想出了一个独出心裁的玩艺儿。他店里的货不太畅销,无法吸引顾客:都是些椰子、土耳其糖果和用彩纸包着的冰糖。但这个老板却想出了一个漂亮的主意:他不仅用人造棕相和热带景物把橱窗装饰得具有东方情趣,而且在这瑰丽的南方景致中增加了三只活猴子,这真是一个天才的主意!这三只猴子在玻璃窗里面做着极其滑稽可笑的动作,毗牙咧嘴,互相在对方身上捕捉跳蚤,做鬼脸,出怪相,按照猴子的习性,无拘无束,乖张放肆。这位聪明的商人盘算得真不错呵。橱窗被好奇的人们围了个水泄不通,妇女们尤其开心,乐得直喊直叫。每当好奇的行人聚集在商店橱窗前特别多的时候,我的朋友很快悄然而至。他客气地、以一种虚伪的谦卑姿态向人群中最稠密的地方挤去。对于扒手技艺,至今还很少有人加以研究,描绘得也不高明,而就我所知,一个街头窃贼要得手,正如青鱼要产卵一样,拥挤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在拥挤和冲撞中被偷者才觉察不到小偷摸皮夹子和怀表的碰触。但是,除此之外——这是我现在才学到的——为了干得有把握,必须用某种办法转移人们保护自己财产的下意识的警觉性。短时间地麻痹它们。在这种情况下,三只猴子做着各种确实滑稽有趣的怪相,正是分散人们注意力的绝妙办法。说真的,这些丑态百出、跳跳蹦蹦的长尾猴是我这位掏腰包的新朋友得力的同谋者和帮凶。

    我的发现——这会使我得到原谅的-一简直使我欢欣鼓舞,要知道在我的~生中还从未见过扒手呢、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我愿意老实地承认,我见过一次,那还是在伦敦上大学的时候。为了学好英语,我当时常去法庭上旁听。某次我去时,正赶上两个警察把一个长有火红色头发的胖小伙子带到法官面前。在法官面前的桌上摆着一个钱包,这就是物证;几个证人发誓之后提供了证词,接着法官便嘟嘟味依地说了几句含糊不清的英语,于是那个火红头发的小伙子就消失了——如果没有听错的话,判了六个月。这是我看到的第一个扒手,但是——区别也正在于此——我根本无法证实他是一个真正的扒手。只是由证人证实了他的罪行,我仅仅目睹了法律上对其罪行的重述,而不是罪行本身。我所看见的只是一个被告和被判决了的罪犯,而不是小偷。要知道,小偷之所以为真正的小偷,只是在他偷窃的时候,而不是在两个月后因自己的罪行受审的时候,这正如一个诗人之所以为真正的诗人,也只是在地进行创作的时候,而不是两年之后他站在麦克风前朗诵他那些诗歌的时候。一个人只有在他实现其行为时,他才是行为的创造者。现在我恰好有了这样一个百年不遇的机会,可以在最能表明一个小偷的特征的时刻对他进行观察,认识他本质中最真实的东西。观察这样稍纵即逝的瞬间太不易了,这像窥知一个妇女受孕和临产的时刻那样困难。想到有了这种可能性,那真使我激动万分。

    当然,我决定不放过这样一个绝妙的机会,不错过任何一个细节,~定要详详细细地观察偷窃的准备工作和偷窃行为是如何进行的。我马上起身,离开自己坐在咖啡馆门前的那把椅子,在这里我的视野大有限了。现在我需要一个视野广阔的位置,就是说,需要一个活动观察点,以便能毫无障碍地监视他。我试了好几个地方,最终选择了一座四周贴满了巴黎各剧院海报的商亭。我可以站在这里,装作一心一意地看海报的样子,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实际上在柱子的掩蔽下却从这里观察那个扒手的一举一动。就这样,我带着一股现在连我自己也觉得无法理解的顽强劲地注视着这家伙如何干他那艰难而又危险的勾当。我不记得,有什么时候我曾怀着如此巨大的兴趣在剧院或电影院里观看过演员的表演。现实中最戏剧性的瞬间要远远超过和高于任何艺术形式中的现实。现实万岁!

    在巴黎的林荫大道上度过的这一小时——从上午十~点到十二点——一对于我来说,确如短暂的一瞬,一闪就过去了。虽然(或者更确切地说正是因为)这一小时充满了持续紧张的情绪、无数激动人心的动荡和微小的偶然事件;我可以用几个小时来描述这一小时内所感受到的,它是那样刺激神经,那样以它那惊险的表演令人激动和兴奋。在这之前,类似的情况我从来联想也未曾想到过,偷窃是一种异常困难而又不易学会的技艺。不,在光天化日之下,掏腰包是一种可怕的高度紧张的艺术。迄今为止在我的理解中,掏腰包只不过是一个胆大手快的概念而已,我确实曾认为,对于一个扒手来说,和玩盘碟的杂技演员或魔术师一样,只要有拥熟的指头功夫就够了。狄更斯在《奥利弗尔-特维斯特》中描述了一个职业小偷如何训练孩子们学会从上衣口袋里掏手绢而不被察觉的本事。他在上衣上挂了一个铃销,如果铃档响了,那就说明他干得不利落,动作错了。但是,现在我明白了,狄更斯只注意到事情的纯技术方面,只注意到手指的技巧;他大概从未对一个小偷做过实地观察——大概他从没有机会发现(就像我现在有这样的运气一样),一个在光天化日下正在行窃的小偷不仅要有手的灵巧,而且要有一种随时准备行动的精神力量,一种自我控制,一种训练有素、沉着冷静和神速的反应能力,而更主要的是他必须有令人难以置信的疯狂般的胆量。经过六十分钟的见习,我已明白了一个掏腰包的小偷,必须像一个做心脏手术的外科医生那样果断敏捷,一秒钟的迟疑就可能造成致命的后果;然而手术至少是在哥罗芳发生作用的情况下进行的,病人躺在手术台上不能活动,无法反抗;可这儿,轻巧而突然的动作却是在一个完全警觉的人身上进行的,而且装钱包的那些部位人们特别敏感。一个扒手开始行窃的当地,当他的手闪电般地进行工作时,在这紧张的、激动人心的时刻,他必须还得同时控制自己面部的每条肌肉和每根神经,必须装出一副若无其事、甚至百无聊赖的样子。他不能流露出自己激动的情绪,他不是抢劫犯,也不是杀人犯,无需在持刀刺入受害者身上时,眼神中充满狰狞残暴的表情;

    一个扒手在把他的手伸向猎获物时,他的眼睛必须是清澈的,可亲的,他必须用最平淡的声调谦卑地嘟咬一句“对不起,先生”。但是,这还不够。在他行窃的那一瞬间,单有狡猾、警惕和敏捷还不够,——在这之前,他必须具有才智和善于识别人的能力,他必须以一个心理学家和生理学家的身分对他的对象作出考察。在整个人群中,那些漫不经心、轻信不疑的人才是他考虑的对象,而在这些人之中只有那些没有把大衣钮扣都扣上的人,那些走路不太快的人,可以木引人注目就走到他跟前的人,才是真正的目标;在一百个或五百个行人之中——在那个钟点内我数过的——一只有一两个人能落入他的狩猎场,不会比这再多了。一个明智的小偷只能对这极少数的对象行窃,而在这极少数对象中的大多数人身上,他的行窃动作由于种种数不清的偶然原因,在最后的一刻遭到了失败。对于扒手这一行来说(我可以证明这一点),必须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警觉性和自我控制能力。要知道,~个小偷在行窃时,不仅要用自己所有的处于紧张状态的感官来选择和挨近自己的对象,而且还得同时用他痉挛起来的感官中的另外一种感官来观察是否有人在盯着他。不管是警察还是街角中的暗探,或者一个讨厌的好奇者,经常是在大街上游来逛去的。所有这些他都不能忽略,会不会他的手在橱窗上被映照出来从而暴露了他,会不会有人正从商店和窗户后看看他。付出的精力是那样巨大,危险是那么多,两者简直不成比例,只要一个小小的失误或失算,就得和巴黎的林荫大道告别三到四年;指头稍一哆喀,或者手的动作稍一紧张,那就得和自由分手。光天化日之下,在林荫大道上行窃,这是一种极大的胆量啊,这一点我现在才明白了。从那以后,每当报纸把这类偷窃当做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一桩,在犯罪一栏中只给他们寥寥几行的版面时,我就觉得这是不公平的。要知道,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一切合法和非法的技艺中,这一行是最困难最危险的:它的某些最高成就可以使人认为它是一种艺术。我有权这样说,而且能够证明这一点,因为在那个四月的日子里,我经历过,我亲自感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