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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2)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主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行为。

    1.物。

    物是人们能够自由控制和支配的物体和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行政奖励,如奖金;(2)行政裁决,如有争议的土地、草原、森林、水面、滩涂、矿产等资源;(3)行政罚没,如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4)被保护物,如受行政主体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和公告财产;(5)征收征用物品,如行政征收。征用现金,规费及其他财产;2.人身。

    人身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人格关系中所体现的,如行政拘留中的人身自由受限。

    3.行为。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通常它们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律的客体。行为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主要有:行政性对人的服从行为,可以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主体的服务行为,可以是行政服务法律关系客体;行政主体受监督的行为则是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等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

    1.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具有指挥和被指挥、命令与被命令的权利义务关系。横向同级行政机关与斜向不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具有相互请求配合与被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同时公务人员也享受工资福利受保障的权利。

    3.行政主体与监督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主体的行为要接受监督主体的监督。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

    (一)产生

    先行确立权利义务模式,出现法律事实后直接适用。如婚姻关系是先有相应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而后经当事人的申请直接适用。再如先有自然人的出生应当进行户口的登记,而后才会导致户口登记法律关系产生。行政主体先对一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1000元的行政罚款,后又改变为处罚100元,这就必须对原处罚1000元的行政法律关系先予以撤销(即消灭),继而再作出100元的处罚,建立新的行政处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义务一旦形成就不能随意更改,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由此,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只是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化。

    (二)变更

    1.主体的变化。

    主体的变化指主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化。如行政主体国有企业在企业经济活动方面是指挥与服从的法律关系,后来作为行政主体的身份发生改变,不再是指挥者身份而是指导者或服务者身份。

    2.客体的变化。

    客体中人身、不作为都是不能替代的,是不能发生变更的。如行政拘留处罚、不履行不作为义务(如超生)的非法状态。

    能发生改变的客体主要是:

    (1)与特定的人身没有联系的财物。这种物可以由同等价值的他物代替。

    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客体是被罚的款项,客体可以由罚款改变为实物。

    (2)与特定人的人身没有联系的作为行为。如出劳力的行为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1.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失去履行的意义而终止。

    2.权利义务被已经履行完毕而消灭。

    3.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力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具有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国家监督机关都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力。

    项目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之中,任何行政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指导思想。也是所有行政法律法规的基础和灵魂,具体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二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即依法行政原则,它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进行,包括以下几点:

    1.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行政活动只能在一定范围之内,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机关不能任意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措施。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才可以为之,并且这些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不像公民那样,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公民都可为之。法律明令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这也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没有法律授权的主体无权行使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行使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也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定权限的特权行为出现。(3)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主体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如对违反《汉字管理处罚法》的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应当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几个程序,否则就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也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顺利推进,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基础上要做到合理、公正、适当,特别是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在法定限度内要合情合理。这也是行政法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原则。它源于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积极明示或默许的范围内,行政机关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行为的权力。在这个范围、幅度内,行政机关对自己行为的方式、种类、数额等有自行选择的权力。同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任意所为,它同样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依据公平正义观念而实施。具体要求包括:

    1.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行政行为的动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出于正当的动机。所谓正当动机,是指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如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动机不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就是不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偏见,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管理者。

    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使相对人因受罚而不再违法则是目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同是行政法原则的内容,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两者的区别在于:

    1.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合法性是谈不上合理性的。

    2.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是合法性的补充和更高要求。

    综合实务训练

    【实训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解题思路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

    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在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