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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士第七 第十五条 郑相



            【  原文】  

    昔者,有馈鱼于郑相者,郑相不受。或谓郑相曰:“子嗜鱼,何故不受?”对曰:“吾以嗜鱼,故不受鱼。受鱼失禄,无以食鱼;不受得禄,终身食鱼。”

    【  译文】  

    从前,有人送鱼给郑相,郑相不接受。有的人就问郑相:“您喜欢吃鱼,为什么不收下呢?”郑相答道:“我因为喜欢吃鱼,所以不收别人送的鱼。收下鱼丢了官,就没有薪俸买鱼吃了;不收鱼能保住薪俸,一辈子都有鱼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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