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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个人主义:真与伪 -5

    从对个人知识的局限性的认识,以及从任何个人或一小群人都无法知道为某些其他人所熟知的事情这一事实中,个人主义还得出了它的具有重要实践性的结论:需要对所有的强权或专制给以严格的限制。但是它所反对的是利用强权来产生组织或协作,而不是在于这种联系本身,个人主义者并不反对自愿协作,相反,他们的主张倒要依据这样一种观点,即在许多人看来,只有通过理性才能发生的许多事情最好能由个人的自愿和自发的协作来完成。因此,坚定的个人主义者应该是一个自愿协作的热心人士——无论何时何地这种联合都不会蜕变为其他人的强制或导致专断。

    当然,真正的个人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乃是理性主义的假个人主义的另一产物,这是真正的个人主义所反对的。真正的个人主义不否认强制力量的必要性,但是都希望限制它,即把它约束在某些范围内,在这些范围内必须有其他人来制止强权,以便将其总量减少至最低限度。尽管所有个人主义哲学家也许同意这种普遍的看法,但必须承认,他们对其在具体情况中的运用总是知之甚少。不管是经常被滥用和误解的“自由放任”这个词语,还是比较古老的”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提法都没有多少帮助。实际上,就两者都倾向于认为我们不过能使事物保持原状而已,这些回答比没有答案也许更糟,它们没有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和什么不是政府活动的理想的或必需的领域。然而,至于确定个人主义的哲学是否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指导,最终还必须取决于它是否将能够使我们区分政府的议事范围和非政府的活动范围。

    在我看来,一些此类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普遍原则,似乎直接来自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每个人都打算利用他所持有的知识和技能来促进他所关心的目标的实现,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如果他打算为超出他知识范围的需要作出尽可能大的贡献,那么很显然,他首先必须应该有一个明确规定的责任范围,其次,他能够取得的不同结果对他的相对重要性,一定要符合对与此关系极小的其他人的相对重要性,并且也要和他的活动的未知影响相一致。

    让我们先来研究一下责任范围的确定问题,第二个问题留待以后再说。如果人们打算保持充分利用自己知识或技能的自由,那么责任范围的确定不能采用分配具体目标的形式——这些目标是他们必须设法完成的。这样做也许是在摊派一种特殊的义务,但不是在界定责任范围,确定责任范围,也一定不能采取由某一权力集团所选择的特定资源分配给某人的形式,因为这一权力集团所作出的选择几乎和具体任务摊派一样会把事情搞得不可收拾。如果人们打算施展自己的才华,那么决定他的责任范围一定是他的活动和计划的结果。人类所逐渐形成的,并从该词的现代意义上来看先于政府存在的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接受一些正式的原则,“一个对那个社会每位成员都同样适用并赖以生存的持久性的原则”。它使人们能区别我的和你的,并且他和他的同伴就能够确定他和其他人的责任范围。

    依据规则管理国家的政府,其主要目标是告诉人们什么是他们的责任范围,他们必须把他们的生活约束在这一范围内;依据行政命令管理国家的政府,它的目标是摊派具体义务。这两种政府之间的根本区别近年来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以至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这个问题完全是一个有关法律保护下的自由与使用立法手段(民主的或专制的)取消自由之间的区别问题。关键不在乎有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来指导政府活动,而在于政府的权力应该仅限于使得每个人能够看到他们知道的并且在他们的决策中能够加以考虑的原则。进一步来说,这就意味着个人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或者他能够希望他的同伴去做或不去做的事情,都必定不取决于他的活动可能产生的比较遥远和间接的后果;而是取决于他可以立即和迅速认识到的环境。他必须让原则来指导典型的情境,这些原则是根据为参加活动的人所知道的形式确定的,而不考虑某一特殊情形中的不清楚的结果——倘若这些原则有规律可循,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有效地发挥好的作用——即使在产生糟糕法律的久已闻名的恶劣情况下未必能做到这一点。

    个人主义体制赖以存在的最一般的原则是,它把一般原则的广泛接受性看作是在社会事务中创造秩序的手段,现在有关控制经济的蓝皮书认为:“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能够最好地为社会服务的手段也将是普遍接受的手段,它是组织的根本原则”,这种观点与依靠原则管理国家的政府是对立的。当一切表明不是原则而是权宜之计占支配地位时,当每一件事情都要根据权力机关的“社会利益”法令来决定时,那么,侈谈原则就是某种严重的思想混乱。原则是防止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产生抵触的手段,不是一批固定的结论。我们必须服从于一般的原则,因为我们不可能充分了解所有的结果并对其进行完善的评价以指导我们的活动。只要人们不是无所不知的,那么能够给个人以自由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这样的一般原则来界定他决策的范围,如果政府不被限制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活动内,而且能够任意使用它的权力来实现它的任何目标,那么就没有任何自由,正象阿克顿勋爵很久以前指出的那样:“无论何时,当一个国家把某种限定了的单一目标做为自己的最终目的时,该目标就会是某个阶级的利益;或是这个国家的安全和权力,或是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幸福;或是对任何纯理论思想的支持,那么,此时,这个国家必然会变成独裁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