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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归纳推理 第二节完全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又称完全归纳法,它是根据某类思维对象的每一个分子(或小类)对象有(或没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类事物的全部类对象有(或没有)某种属性的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S1是(或不是)P,


S2是(或不是)P,


S3是(或不是)P,








Sn是(或不是)P,


S1……Sn是S类的全部对象;


所以,所有S是(或不是)P。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蕴涵结论,是必然性推理。


二、应用完全归纳推理的条件


应用完全归纳推理只要遵循以下两个条件,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


第一,前提中所考察的对象是某类中的全部对象;


第二,前提中对某一类中的每一个分子(或小类)对象所作的断定都是真实的。


三、完全归纳推理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完全归纳推理的作用在于:其结论在未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的情况下,提供了新的知识,即关于某类全部类对象的知识。


完全归纳推理的局限性在于: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对包含众多个体对象的某类思维对象逐一进行考察,因而不能运用完全归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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