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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如果不是,则人在醉时所犯的罪,既是他后来所不能意识到的,为什么他还要受刑呢?”

        不过这个正如同一个人在睡中行走或做别的事情一样。在前后两种情形下,人都是同一的人,而且要对自己所招的灾患负责任。人类的法律很公正地(按照人类底知识)

        ,来惩罚他们。因为在这两种情形下,我们分别不清,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因此,醉时或睡时的茫然无知,并不能为他们做一种辩护。因为刑罚虽附于人格者,人格者虽附于意识,醉人虽然亦许不意识到他所做的事,可是人类的法律加刑于他,仍是合理的,因为我们只能证明他有这种事实,却不能证明他缺乏实行此事的意识。不过在末日审判之时,一切人心底秘密都会发露无遗,因此,我们很可以合理地想象,将来无人会对于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负责,而且人在受刑时,他底良心一定会责难他,或原谅他。

        23只有意识形成自我——只有意识能把远隔的各种存在联合成为同一的人格者;实体底同一性,并不能做到这一层。因为无论有什么实体,无论实体有什么组织,而离了意识是无所谓人格者的。

        倘或不然,则一个尸体以及其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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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了意识亦可以成为人格者了。

        如果我们一面假设,有两个互相隔绝的意识支配着同一的身体,一个是在白天、一个是在夜间;另一方面又假设,同一的意识轮流支配着两个独立的身体,那么我就问,在第一种情形下,那个昼夜人是不是独立的两个人格者,一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一样?在第二种情形下,两个独立的身体是不是只有一个人格者,正如一个人前后穿着两套不同的衣服似的?人们或者会说,在上述的两种情形下,这个同一的和差异的意识,是由于同一的和差异的非物质的实体,把它们带在这些身体内的。不过这种说法亦并不济事,而且不论它是真、是伪,都变更不了现在这种情况。

        因为我们分明看到,不论意识是否和一个单一的非物质的实体相连合,而人格同一性一样是被那个意识所决定的。因为我们纵然承认,人身中那个能思想的实体必然被假设是非物质的,可是我们仍然看到,那个能思想的非物质的实体有时亦会忘掉其过去的意识,而且在忘掉以后亦会复忆起来;就如人们常常忘掉自己过去的行动,而且过去的意识在完全被忘掉二十余年以后,有时仍会被人记忆起来。

        你如果假设人在白天和夜里轮流着时忘、时忆,则你可以使同一的非物质的精神成了两个人格者,正如前边所举的一个身体有两个人格者似的。因此,“自我”并不是由实体底同一性或差异性所决定的(自我并不能确知其实体是什么)

        ,乃是由意识底同一性所决定的。

        24自我诚然可以想象,它现在所由以成立的那个实体是以前存在过的,是和同一个有意识的存在物相连合的。不过意识一去掉,则那个实体便非自我,亦非自我底一部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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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别的实体不是那个自我似的。这个可以从我们上边所举的例子看出来。一个肢体在割除以后,则我们便意识不到它底冷、热等等感觉,因此,它就不是自我底一部分,正如宇宙中任何其他物质一样。在非物质的实体方面,我们如果没有意识,使自己认识自己,则亦正有相同的情形。我如果不能凭着记忆,把它底存在底某一部分,同我现在的自我意识连合起来,则那个实体在其存在的那一部分便非我底自我所在,正如别的非物质的实体不是我底自我所在一样。因为任何实体所做的、所想的,如果不能为我所忆起,而且我亦不能借意识使那种思想和行动成为自我底,则那种事情纵然是我底一部分所做过的、或所想过的,它亦不是我自己底,因为在这种情形下,那种事情正和被别处存在的非物质的东西所思过、所做过一样。

        25我相信,较可靠的意见应当是,这个意识是附着于单一的非物质的实体的,并且是这个实体底一种性质。不过人们愿意怎样解决这个问题,都让他们按照其不同的各种意见来解决好了。我只可以说,这个有智慧而能感受祸福的生物,一定承认有一种东西(就是他自己)是他所关心的、是。。。

        他所愿意使之得幸福的。他还会承认,这个自我一定继续地存在过,而且存在的时期较一刹那为久,因此,它亦可以在将来的多少月中、多少年中继续存在(如其先前那样)

        ,而且其绵延底程度亦无确定的界限,而且它在继续到将来以后,还会借着同一的意识,仍为同一的自我。这样,他借着这个意识,能知道他自己就是几年前做某些事的那个自我,而且他现在所以有幸福、有苦难,亦就是由于那时候的行动。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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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说法来解释自我的时候,人们并不以为同一的实体是形成同一的自我的,他们只以为同一的继续的意识是形成同一的自我的。在所谓意识中,一些实体可以或合、或分;在这些实体同意识所寓的主体联为一个生命体时,它们便成了那个自我底一部分。因此,我们身体底任何部分,在与我们身中有意识的那种东西,联成一个生命体时,它们就成了我们自己底一部分,而在它们缺乏这种生命联合,使意识不能传达过去时,则前一刹那曾为我们自我底一部分的那种东西,现在就完全不是了,正如别人自我底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底自我底一部分一样。在这种情形下,那个部分或者可以迅速地成为他人底真正部分,而且那亦并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就看到,同一的实体可以成为两个不同人格者底部分,同一人格者也可以在前后相承的各种实体中保存着。我们如果能假设,有一种精神完全记忆不到、意识不到过去的行动(我们常见我们底心往往忘却了自己行动底大部分、或全部分)

        ,则那个精神的实体无论连合、无论分离,都不能使人格的同一性发生变化,正如任何物质分子底联合或分离,不能使人格的同一性发生变化似的。任何实体只要同当下能思想的那种东西联为一个生命体,它就是现在自我底一部分:任何事物如果借着先前行动的意识(现在的)

        同这个自我联络起来,它也就是过去和现在都相同的那个自我底一部分。

        26人格者是一个法律名词——所谓人格者,在我看来,。。。

        就是这个“自我”底名称。任何一个人如果一发现了他所谓的为他自己,则我想别个人可以称“他”

        为同一的人格者。

        它是一个法律的名词,专来表示行动和行动底价值。因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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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名词只能属于有智慧的主体,而且那个主体是能受法律所支配,是能感受幸福或苦难的。

        这个人格所以能超过现在,而扩及过去,只是因为有意识。借着这种意识,它便可以关心过去的动作,对过去的动作负责,并且把过去的动作认为是自己的,一如其在现在的动作方面所可能的那样。

        (这些都与人们关顾幸福的心理有关,这种关心就是意识底一种必然的伴随物,因为能意识到苦乐的那种主体,一定要希望那个有意识的自我得到幸福。)因此,任何过去的行动,自我如果不能借意识把它们同现在的自我联为一体,则他便与它们无关,正如它们不曾存在过似的。因此,他如果因为这种行动而得到快乐和痛苦,奖赏和刑罚,那正如同他在初生时,没有任何功或罪就度其幸福的或患难的生涯似的。因为你如果假设一个人因其前生的行动在现在受刑,而且前生的事情又是他所不能意识到的,则那种刑罚和“生来就受罪”有什么分别呢?(离了意识,刑罚既然不当)因此,圣徒就告我们说,“在末日时,人人都要根据自己底行动受报,一切人心底秘密都要发露出来。”

        那时的判决一定会因为一切人底意识,而得达其公正的目的。因为一切人们都将意识到,他们自身不论。。。。

        曾经出现于什么身体中,那个意识不论曾经附着于什么实体中,而他们仍然就是从前发生那些行动的同一的人,并且该。。

        因为那些行动而受惩罚。

        27我颇想,在我研究这个题目时,我所拟的一些假设,或者在一些读者看来是很奇怪的,而且这些假设本身亦许就是很奇怪的。不过我想这些假设都是可原谅的,因为我们虽然认那个能思的东西是自我,可是我们实在不知道它底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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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我们如果知道,它是什么东西,它怎样与时在变化的元精系统连合为一,它离了象我们这样组织的身体,是否还能够进行其思想和记忆诸作用;上帝是不是要使任何一个精神所寓的那个身体必然具有某种适当的器官组织,以为它的记忆底基础;我们如果能知道这些,则我们或者会看到,我那些假设不免有些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