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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这一划分现在具有了巨大的现实意义:对物质资本可以有及物权,但对知识只能适用请求权。及物权是迂回的所有权,它通过实际排他地占有外部物质对象而转回来肯定自己,这正是工业社会产权制度的基础;而请求权是直接的所有权,它可以通过及物权迂回地实现,也可以不依赖于这种迂回,而直接实现。及物权满足人的物质需求,而请求权满足人的自尊、成就感、自我实现等需求。知识产权的根本矛盾在于用及物权去占有非物质存在的对象,用迂回的方式处理直接的问题。直接的所有权不适于处理信息,更不适合处理知识。从对知识的直接所有权并不能无条件导出对知识的迂回所有权。它们之间必须经过某种转换程序。

迂回所有权与直接所有权根本的不同在于:迂回所有权是对于外化的、物化的、对象化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所有权;而直接所有权是对复归于人的人本身的自我所有。好在这并不是我个人的空想,虽然在网下还一片死寂,人们"只干不说",只有实践而不敢提出理论。

但在国际互联网上,对这种问题的提出和回答早已蔚然成风。主张确立一种与信息生产力相适应的产权关系,成为这一潮流的旗帜。代表人物是"自由软件联盟"领袖,"自由软件基金会"创办者,世界闻名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理查德.斯泰尔曼。软件应该有及物权吗?

在网上,任何人都可以读到斯泰尔曼教授划时代的纲领性文献《为什么软件不应该有所有者?》(网址在http://suguni-paderborn.de/Docs/fsf1.html)自然,斯泰尔曼教授抓住了及物权这一症结。他指出:“我们关于物质对象所有权的观念和直觉是,它涉及的是来自某人'拿去一个对象'(takeanobjectaway)的权利。他们不直接请求某物的'拷贝制作'(makingacopy)"。虽然现在世界上可以克隆羊,但在此之前,人们的及物权是指向某一物质的本体,而不是它的各种副本及其克隆的可能性上的。

及物权与对象物理上的非克隆性有内在关系:“当我烹调意大利面条时,我确实反对某人也要把它拿走而不让我吃它。在这种情况下,那人和我为同样的物质利益打赌,它将是一个零和游戏。"就是说,他吃了,我就没有了;我吃了,他就没有了。但知识和物理对象不同,它的"克隆"性非常好,可以反复拷贝而不影响本身。这是涉及工业和信息两种生产方式基础的原则性的不同。

不仅如此,知识在复制和传播中,价值不仅不会减少,还可能增进。这是与物理对象在涉及及物权问题上的第二个重大不同。一碗意大利面条,吃一口就少一口,不会越吃越多。可开完一次研讨会,主持人总说,"今天的交流,大家收获很大"。为什么他不说"通过发言,每人都减少了自己的知识"呢?

BOB:“那样说,主持人多没面子。"你别打岔,……哟,你怎么这么快就醒了!我说哪儿了?因为一个知识与另一个知识碰撞,可能产生三个、四个知识那样的价值。知识就其本身来说,总是越交流价值增值越快,越封闭价值贬值越快。封闭的及物权对知识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是用对物理上的物的办法来对待信息,它要从根本上成立,除非证明"物理的"和"信息的"是一回事,工业经济和信息经济没有实质区别(或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信息经济)。否则,它只能把自己建立在沙滩之上,而经不起时间浪潮的拍击。从请求权的角度看,斯泰尔曼教授认为,"拷贝没有直接影响所有者,并且它伤害不到一个人"。因为且不谈象WPS这样的软件通过拷贝扩大了影响这类事,一般拷贝并不改变对软件作者名分的肯定。

知识本身也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如果有损失,那是知识之外的一种东西(我们下面还要谈)。

相反,斯泰尔曼教授认为,"版权干涉公众的自然权利",而且使知识本身走偏方向。基于这种理论,"自由软件联盟"提出了与copyright相反的copylift的概念。对copylift的解释是:“让程序自由的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它放进公共域(publicdomain),非版权化"。这就是当前世界上一浪高过一浪,大有超过共享软件成为互联网主流之势的PD  软件的基础(公共域软件或叫共有软件、自由软件。共有软件是我的意译,注意,FREE软件的作者不希望人们把FREE译为"免费",而要求人们译为"自由",这已在他们的宣言中讲明了。原因是它们认为FREE不是一个只涉及费用的问题,而是涉及人的基本价值的问题。)。PD软件与共享软件(Shareware)不同,后者实际应叫"先用后买"软件。共享软件先有限让出使用权,然后再实现所有权中的及物权和请求权。而PD软件不仅让出使用权,而且放弃了及物权,也就等于"白给了"。如果普罗米修斯偷到我头上来……

BOB:“我好不容易醒过来,这个标题又差点把我吓晕过去,你是自比宙斯吗?"不不不不!我的意思说,假设把你从软件使用者换到软件作者的位置:如果哪天有人把你的知识偷给别人,你还能坦然面对吗?

BOB:“是呀,这也是我的问题。你光用别人的软件,当然站着说话不腰痛了。"可我恰恰同时也是软件作者。(我的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软著登字第0001435号")。我现在是不是可以有资格跟你谈谈这个问题?

我将我的软件登记了著作权,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向人们证明点什么,也就是说,取得"请求权"。但从希伯来人眼中,我却成了十足的盗窃者。我承认我盗窃。

为了保护我附带得到的"及物权",我曾给软件加密,并且试图隐藏软件的秘密。这个秘密不过是一个人家当时没有发现的小小的事实。这个秘密实在来说,应该是属于社会共同分享的财富。按照古希腊人观点,κλεπτησ(我偷)子音字根与καλυπτ(我掩盖、我隐藏)的字根相同,意思也是相通的。看来,问题还挺严重。

所以我在此宣布放弃这个软件的及物权,今后不再盗窃。如果真有哪位"普罗米修斯”“偷"到我头上来,我怎么办?我只能感谢他的赏识。BOB:“到底是谁在'偷',我有点晕头转向了。”既然上了贼船,就让我们做个好贼

BOB:“哇,你在说什么?!你刚说过不再盗窃了,我还以为……。我的头不被吓晕也要被转晕了。"是的,知识产权是盗窃,我不再盗窃,这些都说过,而且仍然有效。我虽然不想再盗窃,但我鼓励你,还有你们,继续盗窃下去。

BOB:“我们这是在哪,是进了看守所,还是进了贼窝?怎么总是听到这个词:'盗窃'、'盗窃'?"那让我们换个说法,不叫盗窃,就说"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合理,但为什么还要让它继续存在,而且"必须"存在呢?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浅显的理由,就是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更多知识的生产。这就对了,如果是抢劫,就不要假装高尚,只管说掏多少钱给你;如果是做生意,就不要假装行善,只管痛痛快快开价。谈到知识产权,自然也别说法理或其它,干脆直截了当挑明了说:我对知识本身没兴趣,只想拿它赚几个小钱儿花花──你掏钱,我就哗哗"生产"一桶一桶知识给你;不掏钱,我转身就拿桶哗哗挑大粪赚别的去。

前边说到拷贝并没有损害知识本身,因为知识本身是自由的;如果说造成了损失,那就是软件作者失去了假借软件获取的钱财,也就是它使知识不再自由所获得的物质奖励。

知识产权之所以在当前可以合理合法存在,主要就是根据这个理由。这个理由历史地看,确实有它真实的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是必然的。从社会角度看,每当社会革命到来时,新的生产力最初总要受到旧有生产关系的"保护"才能发展。资本从地租中分离成长出来时,不是也被当作"租金"来看待吗?知识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在一个工业占上风的社会里,虽然人们只是模模糊糊觉得它是有前途的,但它的独立意义总是不会被人们完全理解。

人们习惯于用物的尺度衡量它,典型地表现在用对待物质资本的及物权来"保护"它。知识的生产者也不自觉地把它当作像物质资本那样的生财工具,而不是使自身获得自由和解放的手段。在工业社会后期和信息社会早期,知识还是稀缺资源。知识之所以稀缺,无非是从事知识创造的人少,这意味着人们还不太情愿争先恐后自发去做这种"无利可图"的工作。知识产权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信息生产力的发展,实质是通过知识之外的诱饵──迂回生产的利润,来刺激少数人投入这个领域。也就是说,劳驾你牺牲点赚钱的时间,下点功夫去创造知识,我用大机器生产创造出的一部分钱财来补偿你的损失。实质等于是:我求你去追求自由吧,为此我奖励你锁链。

这里角度就不一样了,创造知识究竟是一种苦役,还是一种乐趣呢?虽然站在第三次浪潮的立场看,创造知识是一种乐趣;但站在第二次浪潮文明的立场看,创造知识无疑是一种苦役。做为补偿,社会要牺牲一部分原本应共享的资源来满足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