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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学无止境(中,Live and lea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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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学无止境(中,Liveandlearn.)

        一位来向大学校园作报告的村党支部书记手里拿着讲演稿坐在讲台上,激情澎湃地说道:“老师同学们,我操你八代祖奶奶,万恶的旧社会!终于过去了!在美好的新社会里,我们还要永远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我们要遵纪守法,应该从一些法律先学起!同志们!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Ladiesandgentlemen!仔细看看,仔细研究研究,总会有好处的!但有人就是偏偏不爱学习,哪如玩多消遣自在?学什么,倒不如玩萧洒轻松快活!倒不如上网打游戏,更不如谈情说爱!阿拉这里有些当代大学生的经典爱情语言,阿拉给侬念念,希望各位同学好好听一听:

        我先给各位讲讲中国班级花名册

        姓名:北京性别:男职务:班长兼政治课代表特点:因为是班长,什么都优先,出身好(旧皇城),自己的能力也不错,只是常以权谋私。现在正策划着6年后开全校运动会。

        姓名:天津性别:女职务:团支书特点:因为和北京同桌,所以当了团支书,其实能力也不错,有进步的潜力,只是坐在北京旁边,锋芒经常被掩盖。

        姓名:重庆性别:男职务:劳动委员特点:体格健壮,虽然成绩不是很好,但长得帅,很受欢迎!最近比较忙,因为全班供电不足,所以正在为全班修水电站。

        姓名:哈尔滨性别:女职务:化学课代表特点:皮肤特白,漂亮大方,家里有很多漂亮的冰雕。化学学的好,所以家里开了不少药厂。

        姓名:长春性别:男职务:无特点:学习成绩中等,是个影迷,业余时间喜欢拍电影,虽然没拍出什么精品,但也是小有名气。

        姓名:沈阳性别:男职务:东北小组组长兼体育委员特点:吃苦好学,写作业很认真,只是成绩很一般,可能是学习不得法,体育成绩优秀,个头不小。

        姓名:大连性别:女职务:宣传委员特点:是个球迷,宣传工作做的很好,只是,有时宣传过了头,导致自己认为自己很牛。和沈阳是同桌,很多男生往他们看,看沈阳块头不小,看大连美兮倩兮。

        姓名:济南性别:男职务:无特点:书香门第,每年都来考功名,可惜没本钱总是不被录取,好歹家里有几眼泉水。

        姓名:青岛性别:女职务:环境委员特点:济南同桌,环境保护者,在家里放养了许多水鸟,也是个窈窕淑女,家里开了不少有名的企业,最近,正帮着班长策划全校运动会,看得济南干着急。

        姓名:石家庄性别:男职务:华北小组组长特点:踏踏实实干革命的男生,学习成绩很一般,没有不良记录。因为北京当班长,天津当团支书,所以把华北小组长让给了他,其实也是有职无权。

        姓名:太原性别:男职务:无特点:勤劳朴实的劳动人民的孩子,皮肤不太好,因为家里是开煤厂的。

        姓名:呼和浩特性别:男职务:无特点:肌肉结实,强壮有力,家里养着很多羊,生活还算可以。

        姓名:郑州性别:男职务:地理课代表特点:勤劳朴实的劳动人民的孩子,学习成绩一般,因为他家住在交通枢纽上,所以让他当了地理课代表姓名:合肥性别:男职务:数学课代表特点:又一勤劳朴实的劳动人民的孩子,只因家里有人在科技大学,所以当了数学课代表。

        姓名:上海性别:女职务:副班长、华东小组组长兼英语课代表特点:能力和条件都比班长强,考试成绩总是全班第一,打扮也很时髦,当副职只因为她是女的,出身也没班长好(她家解放前是买办),还有点小资。在全校有一定影响力,前不久,亚太级部各班班主任集体到她家去家访。

        姓名:广州性别:男职务:生活委员兼华南小组组长特点:比较有钱,能力也不错,和班长的水平差不多,他讲话的口音在全班比较流行。

        姓名:深圳性别:女职务:学习委员特点:班里年龄最小的一个,学习成绩突出,比较有钱,有海外关系,看得同桌的广州痒痒,可惜出身差点。

        姓名:南京性别:男职务:物理课代表特点:成绩不错,能力也不错,历史上曾当过班长,只因表现不好,所以被罢免了。

        姓名:苏州性别:女职务:无特点:南京同桌,小家碧玉。

        姓名:无锡性别:男职务:文娱委员特点:帅气大方,懂礼貌,家里是工商实业世家,还开了个影视城。

        姓名:杭州性别:女职务:语文课代表特点:班花,孤芳美人,学习成绩也很好,家里出了个叫金庸的,所以当了语文课代表。

        姓名:宁波性别:女职务:无特点:杭州同桌,没有杭州的家景,却多了几分清纯,而且心灵手巧,做的汤圆很好吃。

        姓名:温州性别:男职务:无特点:家里是干个体户的,课余时间经常做小买卖,所以零花钱很多姓名:南昌性别:男职务:无特点:朴实无华的劳动人民孩子,是一个拥军模范。

        姓名:福州性别:男职务:无特点:踏踏实实干活的另一个男生,学习成绩进步中。

        姓名:厦门性别:女职务:无特点:福州同桌,海边的渔家女,美中透着野劲,只是,家里有人搞走私,被公安逮捕,所以最近比较烦。

        姓名:武汉性别:男职务:华中小组组长兼生物课代表特点:成绩当然不错,也有点人缘,所以当上了生物课代表。

        姓名:长沙性别:男职务:无特点:爱吃辣椒、能读书、打架厉害、凡事喜欢争先、出风头、不安分守纪的“调皮鬼”。

        姓名:西安性别:男职务:西北小组组长兼历史课代表特点:能力不错,年纪比较大,家里摆设比较古典,秦始皇就是他家的人,所以历史学得不错。

        姓名:兰州性别:女职务:无特点:朴实的女生,学习成绩偏下,家是开面馆的。

        姓名:成都性别:女职务:西南小组组长特点:能力不错,有内涵,容貌秀丽,和重庆同桌,看着重庆高升,心里很不是滋味。

        姓名:南宁性别:男职务:无特点:性格文静的男生。

        姓名:昆明性别:女职务:无特点:魅力在她浅浅的微笑里,家里有个大花园叫世博园。

        姓名:贵阳性别:男职务:无特点:江南的男生,虽没关东大汉的豪爽,却也韵味无穷。

        姓名:乌鲁木齐性别:女职务:无特点:就象天山上的雪莲那样的美。

        姓名:拉萨性别:男职务:无特点:因为家住高原,比较偏远,给人以神秘感,平时很冷峻,其实挺和蔼慈祥。由于得到全班的帮助,学习成绩逐步提高。

        姓名:香港性别:女职务:无特点:国外回来的插班生,大家看着她一身洋气,百感交集。

        姓名:澳门性别:男职务:无特点:另一个国外回来的插班生,大家羡慕他,因为他家开了几个赌场。

        姓名:台北性别:男职务:无特点:问题男青年,家里很有钱,在美国有海外背景,因为打架受到批评而逃课,至今没来上课,还赌气说一辈子也不想再进这个教室。

        姓名:高雄性别:女职务:无特点:台北的女友,怎么说也不能让台北一个人逃课,于是,她也逃课了!

        上面这些就是我们的同学,他们同样要经历如下的爱情故事,阿拉给侬港港:

        1、高中时代,爱情是奢侈品,少数人拥有得起。大学时代,爱情是日常用品,没有很寒酸。……你听听这是什么话?咳!人心不古喽!

        2、女生大一时急着找男朋友是因为刚解放要尝尝新鲜!女生大二时急着找男朋友是因为终于发现了大学生活是多么的空虚和无聊呀。大三时急着找男朋友常常是出于攀比,因为身边的女生好象都有男朋友了,大四时急着找男朋友的往往是在寻找长期饭票或者跳板。……可悲啊!我作为大队书记听了都为她们脸红!你瞧瞧这些女大学生们是咋想的呢?

        3、真正的泡妞高手是从来不会主动去粘女孩子的。真正的高手自有女孩子寻死觅活的要去投怀送抱。可是高手再高,没有钱女孩子也不会主去向你投怀送抱的。就如真正有魅力有品位的男人会明白这世界上多数女人对他而言可以弄上床,少数女人可以让他上眼,极少数女人能够让他上心。这就是优秀男人的三上理论。这些至理名言,其实很简单,男人泡到一定的程度就全明白了。……我操他十八代祖奶奶,你说这是什么至理名言呀?这种混帐逻辑也能称得了至理名言?我简直都想去跳黄河了!学《乱世英魂》之中所说,我就是跳进青海和黄浦江也洗不清了。我是男人,可我不是那样的臭男人呀!你不信,我就死给你看看。

        4、等在大学里混了半年才知道,爱情是随处可拾,图书馆、篮球场、食堂、宿舍、草坪、厕所、猪圈、防空洞、垃圾筒都可以成为爱情的发源地。可正因为如此,才显得贱价。……哎呀!我的天哪,真是气杀我也么哥!爱情呀,你咋就这么廉价呢?哪还有真挚纯洁的爱情?哪还有马克思和燕妮的爱情?他妈妈的,我作为一名大队书记看不贯!

        5、追美女,不管追哪里的美女,比的都是精力财力人力毅力耐力,实力不够雄厚者,永远都会在某一刻被残酷的淘汰出局。美女是橱窗里的精致和昂贵,人人可以看,有的人只敢在外面看,有的人敢走近看,有的人可以要求拿出来看看,然而购买的又有多少?这比喻也许很难听,可仔细想一想事实也就这么简单。美女若长时间没找到买主,新的货品上柜,而自己年老珠黄成了旧款,就只有打折贱卖了。……哇噻!你瞧瞧这些女人想的是什么呀!我就想不通,一个28岁的女人找了82岁的杨振宁当老公,她到底想的是什么?话又说回来了,这七老八十的杨老万又是想的什么?

        6、一个男人若爱一个女人,不到万不得以是不会开口找这个女人借钱的。……打死我都得要在所爱的女人面前充有钱!男人就是这么死要面子活受罪,没有钱,女人就不会爱你了。这才是精辟(屁)呀!

        7、网恋=见面,上床,下床,黑名单。……我操他八辈祖宗,这是机械加现代化的爱情!当然,这里面都少不了用钱解决革命问题。我日!

        各位观众,各位听众,下面是广告时间。你看也得看,不看也得看;你听也得听,不听也得听!实不想看,不想听,那么请您换台。但是,其它频道如出一辙、一丘之貉!广告的依旧有。如果你要是把电视关,那就什么都看不见哪咳咦咳哟!没办法,那还得忍着看哪咳咦咳哟!“今年过节不收礼呀,不收呀!不收呀!收礼还收脑白金!脑白金!脑白金!”“呜——呜——呜——风驰天下!大运麾托!”“天热!吃昂立一号!天热!吃昂立一号!天热!吃昂立一号!”“今年过节不收礼呀,不收呀!不收呀!收礼还收脑白金!脑白金!脑白金!”“呜——呜——呜——风驰天下!大运麾托!”“天热!吃昂立一号!天热!吃昂立一号!天热!吃昂立一号!”60、59、58、57、56、55、54、53、52、51、50、49、48、47、46、45、44、43、42、41、40、39、38、37、36、35、34、33、32、31、30、29、28、27、26、25、24、23、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1!我的天哪!这万恶的广告终于完了!我操他八十八代祖奶奶!下面请继续收看村党支部书记的报告——

        8、暗恋,不过就是爱情一次自生自灭的过程。……我拷!这叫单相思,这才是真正纯洁无瑕的爱情吗?打开他的脑袋,看看他的想法、念头,他可以坐牢蹲大狱了。他在那儿想入非非、想好事了!他一定在想着如何与他所暗恋的女人如此这般、这般如此地在床上办事,脱得一丝不挂呀?实际上身上挂满了丝,毛发丝!又没用脱毛霜!馋猫不吃鱼,那是假正经!

        9、最美丽的爱情都是早早就夭折了的爱情。长命的爱情最后往往是因为变异为亲情才得以长久。……我认为,有钱就是爱情,没钱就是龟儿子!没钱,哪个女人想嫁给你!去做梦吧!我日!这些女人,真她妈妈的钻钱眼里了。

        10、而那样的一些已婚男人,被乏味的生活打磨。吃腻了正餐需要点心。路边的野花不采白不采嘛!他们的生活只需要年轻的女子来丰富多彩而不可以被年轻的女子来颠覆。他们坚守在自己的阵地里等待年轻的女子经过。他们同样贪婪而自私。……这些小兔崽子也想守株待兔,真是他妈妈的有钱烧的!

        11、女人惧怕时光腐蚀,男人却需要年龄的修饰。……咳!到头来还不都得同去一个地方?试问什么地方?答:火葬场!

        12、太多大学男生选择女朋友的标准就是漂亮。至少也是漂亮第一,但是真正找到一个漂亮的女生并且幸福生活的有几个?漂亮的女生不是你们消费得起的。请原谅我的直白。当然如果你有个有钱的老爸就不在此列,当然也有例外。因为这年头,美女就是市场化的。……所谓美女大腿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有钱不多难能进,顶多来个撞入怀!你若不信可以去看看那些所谓的美女明星们是怎么发迹的?是不是市场化的?是不是对有钱的男人敞开胸怀和大腿才得以名垂青史的?我的话精辟(屁)不?你看我说的对不?也许会有人说,对个屁!但是我不在乎!我还要讲!不信,你去试试?

        13、爱情有如跷跷板,两人若在爱情上的工(功)夫势均力敌的话,就会都想控制局面,往往就只够僵持在那儿,没有乐趣可言。一个厉害点,一个单薄点,由一个人控制局面,才能够翘得欢,你快乐所以我快乐。……你快乐,我快乐个屁!让你快乐,那岂不把俺活活累死?主动权应该互相交替着来嘛!就像女人趴在男人身上抽动着干男人的家伙,不能总是让男人趴在女人身上哼哈二百五地蛮干,那岂不把男人累死了?同学们,你们说对不对?嘿嘿嘿……

        14、追女生从来都是件简单的事情。如果一个女生,你费尽心机和力气才能追上,那么还不如不追!欲擒故纵,适当的时候你也要反过来让女人来等等你、来追追你才对。因为,这样艰辛才拥有一个女朋友,你们的爱情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她原始的意识里就是觉得你配不上她。什么男女平等,都是他妈的胡屌扯一杠烟!……所以嘛!男人们哪,别花太多的钱去追女人或是女名星了,那代价太大了,倒不如去红灯区青楼妓院里找明码标价的女人或是小姐的好啊!当然,我这是说的反话,希望你们能明白我的意思!你们好意思去那里么?你瞧瞧这世界都成了什么样子了?所以中国不光要有《婚姻法》,而且这部法律还不全面,还需要补充;所以,还要出台一部《爱情法》,其中要包括一条,男人与女人要有一样的钱互相组合成家立业,钱要互相花,不能只花男人的钱!当然,我这是瞎讲,不能成为法律条文,请勿效仿!

        给大家讲一个编辑部里的故事,这一天啊,作者和编辑会面。

        编辑说:“先生,您这篇文章啊,写得太松散了!”

        作者说:“噢,是吗?那就按散文发吧!我也同意!”

        “啊,那个,写得太杂乱了!”

        “那就按杂文发吗!没事儿!”

        “啊,不过,这个,作品显得有点太幼稚!”

        “那就按童话发吧!我不介意!”

        “呃呀,说实在的,这篇文章没有一点新意!”

        “噢,是嘛!那就按古文发呗!”

        “呃……”

        《乳赋》曰:乳者,奶也。妇人胸前之物,其数为二,左右称之。发与豆蔻,成于二八。白昼伏蜇,夜展光华。曰咪咪,曰波波,曰双峰,曰花房。从来美人必争地,自古英雄温柔乡。其色若何?深冬冰雪。其质若何?初夏新棉。其味若何?三春桃李。其态若何?秋波滟滟。动时如兢兢玉兔,静时如慵慵白鸽。高颠颠,肉颤颤,粉嫩嫩,水灵灵。夺男人魂魄,发女子骚情。俯我憔悴首,探你双玉峰,一如船入港,犹如老还乡。除却一身寒风冷雨,投入万丈温暖海洋。深含,浅荡,沉醉,飞翔……

        大学里不是有一个中英合资的顺口溜吗?我再念给大伙看看:

        人生本应Happy,

        无奈整天Study,

        娶个娇娇的Girl,

        混张文凭Goaay。

        挣得多多的Money,

        交给我的Honey,

        从此不用再Study。

        想当年,在大唐诗人李白晚年时,比他小11岁的杜甫去拜访,杜甫曾为李白作了一首诗《赠李白》曰:秋来相顾何遗憾,炼丹未成愧葛洪。纵酒狂欢空度日,飞扬跋扈为谁雄?这也就是在说,李白风云一时的大诗人,到晚年还是落得飘泊不定,你说他这是究竟为了什么?但是李白却是个心胸开阔的人物,他纵情山水,不为权贵所迫,却是值得我们称道的。

        就像金庸金大侠所说,一切随心所欲,这才是人生的乐趣!但是话又说回来了,玩是要玩的,玩完之余,我们还是要学习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焉!三人行,必有吾师焉。刀不磨要生锈,人不吃肉就得瘦;澡不洗来皮要厚,人不学习要落后;一天不学习,赶不上刘少奇嘛!

        所以,学习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我想请问各位同学,侬可知‘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不赂者以赂者丧,概失强援,不能独完,以至灭亡。……’的作者是何许人也?也就是说《六国论》这一古文的作者是谁?还有,‘六王毕,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这是《阿房宫赋》的开头,请问这篇文章的作者又是何许人也呢?回头好好看看,等下了课再告诉我。下面我给各位同学唱一首歌:通俗、摇滚、美声合唱《草原之歌》,希望你们喜欢,请掌声欢迎!掌声鼓励——”

        掌声过后,这位村党支部书记站起身来,清了清嗓子,甩了甩胳膊,又踢了踢左腿和右腿,扩了扩胸大肌,开始运功唱道:“骏马——奔驰在祖国的草原上——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挥动鞭儿响四方,百鸟齐飞翔。若是有人来问我,这是什么地方——我就骄傲地告诉他,这是我的家乡。这里的人们爱和平,也热爱家乡——歌唱美好的新生活,歌唱共产党——共产党好,共产党好,共产党的国家人民地位高。说得到,做得到,帝国主义吓得夹着尾巴逃跑了。全国人民民族大团结,要把未来祖国建设搞好,建设搞好……你和我来这里,一起感受新生活。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她就是我们的希望——没有花香,没有树高,你是我心中可爱的小草。从不寂寞,从不烦恼,你看我的伙伴遍及天涯海角。春风啊春风,你把我吹绿;阳光啊阳光,你把我照耀。驿动的心,已渐渐平息,疲惫的我,何不潇洒走一回——”

        “这老家伙倒是挺能港能唱的!”唐后五代乱世十国之期的孤独给败心里说了一句,离开清华校园,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市中央人民政府建设部,他竟然看到了如今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这一年正是香港回归中国怀抱的一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已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乱世英魂》中记录:中止,不是终止!犯罪中止不是犯罪中间停止,区别于犯罪终止、犯罪未遂;犯罪终止更加威害于犯罪中止,犯罪终止就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看不见的敌人比看得见的更加危险。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这就是纷纷扬扬的往事!真是“往事如烟,忆之似梦”,“昨日怨恨多,今日成蹉跎。”不说耶无害已无杀阿里耶库尔之意,而且早得丞相密令要他半路杀掉耶无害的阿里耶库尔也在多次犹豫之间而最终彻底打消了杀人之念。

        用今天的话来说,他这就叫做“犯罪中止”。但它不同于“犯罪未遂”和“犯罪终止”。这种“犯罪中止”,是自动、彻底的中止,是完全彻底打消了杀人之念。如果杀人未能得逞,而且心存余念,再寻求他日伺机杀人,则属于“犯罪未遂”,但这种情况隐患还是“不定时要发生”的!切忌!切记!赶快打消杀人之念,既然未遂就中间停止吧,只要“放下屠刀,就可立地成佛!”“犯罪终止”可以说是犯罪既遂,即说已经得逞而且终止结束了。中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理,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有所规定:①故意杀人罪要判死刑!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要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即10年≤判罪≤死刑;③过失杀人罪,判刑≤3年。)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建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发的“主席团令”,口号常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实际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事比比皆是,纵观南北上下,皆如一丘之貉。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有钱就好说。

        “共产党好,共产党好,共产党的国家人民地位高。说得到,做得到,帝国主义吓得夹着尾巴逃跑了。全国人民民族大团结,要把未来祖国建设搞好,建设搞好……”

        孤独给败看到这,长吁短叹了一口气,他们那个时代的人物可从来没见到过这些新鲜的法律条文。有时间一定拿回去给那些大侠名剑们去看一看。于是他从北京人民大会堂又走向国务院,看到了朱鎔基总理所签发的第279号国务院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孤独给败,又来到驻扎在北京的国务院,看到了朱鎔基总理的下一任温家宝总理签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第393号国务院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否则罚5~10万元。)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孤独给败来悄悄到北京一个考场,他看到许多学者正在做着下面的一些考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一、强化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B),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A.质量和速度B.质量和安全

        C.速度和安全D.速度和效益.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A)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C)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A.10B.14C.15D.20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B)个月内开工。

        A.2B.3C.6D.9

        5.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A)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A.两个B.三个C.四个D.五个

        6.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A)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资质等级低的B.资质等级高的

        C.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一方的D.资质等级低或资质等级高的均可

        7.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D)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A.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单位

        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C)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D.安全第一、质量为主

        9.施工现场安全由(A)负责。

        A.建筑施工企业B.发包方C.当地政府部门D.施工个人

        10.工程设计的修改由(B)负责。

        A.建筑施工企业B.原设计单位C.发包方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D)规定。

        A.地方政府B.省级政府C.建筑施工单位D.国务院

        1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C)。

        A.罚款B.追究法律责任C.吊销资质证书D.追究刑事责任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C)吊销其营业执照。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建筑施工企业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当地政府

        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B)执行。

        A.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C.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D.可按照其他相关法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C)起施行。

        A.1997年11月1日B.1998年1月1日

        C.1998年3月1日D.1998年5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ABCD)。

        A.先进设备B.先进工艺

        C.新型建筑材料D.现代管理方式E.先进单位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CDE)。

        A.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C.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D.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CDE)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A.法律B.法规C.公平D.公正E.平等竞争

        4.工程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BCD)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A.施工质量B.工程设计要求C.施工技术标准

        D.合同约定E.施工进度

        5.下列(ABDE)情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A.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B.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C.振动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

        D.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E.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6.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ABCD)。’

        A.地基基础工程B.主体结构工程

        C.屋面防水工程D.其他土建工程

        E.电力、邮电通讯

        7.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可以(BCD)。

        A.罚款B.责令停业整顿C.降低资质等级

        D.吊销资质证书E.追究刑事责任

        8.(ABC)建筑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A.抢险救灾B.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D.军用房屋建筑工程E.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

        9.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C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D.中央军事委员会E.军委主席

        二、自测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D)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A.桥梁B.铁路C.道路D.房屋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A.两三个月B.两一个月C.一三个月D.一一个月

        3.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是在(D)情况下。

        A.建设单位自施工中止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恢复施工时

        B.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后施工时

        C.建设单位超过延期时限才开始施工时

        D.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B)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三个月B.六个月,C.九个月D.十二个月

        5.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A)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A.执业资格证书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个人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D.个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6.有关说法正确的是(C)。

        A.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B.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禁止直接发包

        C.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D.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可以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7.(D)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施工单位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8.(A)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B.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

        D.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9.有关法律规定,由(C)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国务院B.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建设部门

        10.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B)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A.公开、公正、公平B.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C.严谨、求实、平等竞争D.公开、公平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承包的有关规定中,错误的是(A)。

        A.建筑工程不得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B.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C.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D.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12.建筑工程监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可正确行使(B)权力。

        A.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报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B.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需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工程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无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D.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A)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A.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B.企业中的各项目经理

        C.企业中负责安全的技术员D.企业中的各包工头

        14.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费应由(C)支付。

        A.职工本人B.职工本人与施工企业共同

        C.施工企业D.相关劳动部门

        15.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且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若分包单位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C)。

        A.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B.由分包单位负责

        C.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由监理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负责

        16.当某施工企业按照某单位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时,发现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此时(B)。

        A.施工企业立即修改图纸以保证工程质量

        B.施工企业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并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修改

        C.施工企业继续按原图纸进行施工且出现质量问题,此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D.施工企业继续施工,但出现质量问题,此质量问题由施工企业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B)。

        A.不得收取任何费用B.按照国务院规定收费

        C.可根据本部门有关条例收费D.由施工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ABCD)条件。

        A.在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B.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C.建设资金已落实

        D.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ABCD)措施。

        A.维护安全B.防范危险C.预防火灾D.封闭管理

        E.施工以外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说法正确的是(BCDE)。

        A.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酌情对工程进行修改

        B.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C.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D.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E.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4.本法除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以外的行政处罚,由(AB)决定。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

        C.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D.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

        E.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

        5.属《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范围的有(ACE)。

        A.各类房屋建筑B.国家投资的道路建设

        C.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建造D.家居装饰装潢

        E.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6.不符合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有(CE)。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需要拆迁的房屋还未拆迁完毕

        C.发包单位尚未将工程承包给建设单位

        D.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准备完毕E.建设资金即将到位

        7.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属于违规操作的有(BD)。

        A.发包单位直接将某些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相应承包单位

        B.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承包单位

        C.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施工、设计、采购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D.发包单位将某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成若干块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合同规定,建筑原料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可以再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为其生产或供应原料

        8.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属于违规操作的有(ABE)。

        A.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B.总承包单位将其工程分包后,各分包单位还可以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C.承包单位不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D.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某些大型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如这些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同,应按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9.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说法正确的是(ACDE)。

        A.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在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B.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C.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D.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建筑物的保修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BCDE)。

        A.建筑物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B.建筑物的最低保修期限只能由国务院规定

        C.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应当能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D.保修期限应能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在保修期限内,任何个人都可以对其所使用的建筑物质量缺陷投诉

        11。有关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的行为有(ABDE)。

        A.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B.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C.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且情节严重的

        D.在工程承包中行贿发包单位的承包单位

        E.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消除的,且情节较严重

        12.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内对某建筑物屋顶渗漏等质量缺陷置之不理而造成损失,则(CD)。

        A.有关部门可以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B.吊销该企业的资质证书

        C.赔偿损失,并对房屋渗漏立即抢修D.有关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

        E.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13.无需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执行的有(BCD)。

        A.各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B.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性建筑物

        C.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

        D.临时性房屋建筑

        E.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一、判断题:

        1.在进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计划的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某些干扰因素的影响造成工期延长,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的工程延期要求,批准后的工程延期时间是合同期的一部分。(-)

        3.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目标就是要追求工程项目的最短建设工期。(-)

        {保证工程项目按期交付使用,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最终目标。}(+)

        4.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其进度控制的总任务就是在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要求的基础上,编制或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加以动态控制,以保证工程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5.业主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造成施工单位拖期,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审报工程延期的条件。(-)

        6.在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相邻两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必为零。(+)

        7.在双代号网络中,一项工作必须有唯一的一个节点及相应的一个代号。(-)

        8.网络图中工作与工作之间的关系都是由组织安排需要或资源调配需要决定的。(-)

        9.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10.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进度控制目标、投资控制目标、质量控制目标是并列的三大目标。(+)

        11.监理单位只需要对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进度控制计划进行监理,自己并不需要编制进度计划。(-)

        1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是权利的主体,承包商是义务的主体。(-)

        13.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14.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计量时不通知承包商参加,计量结果是无效的。(+)

        15.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商参加工程量的核实工作,否则计量结果无效。(+)

        16.不论哪方提出工程变更,均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17.施工图预算即施工预算。(-)

        18.工料分析是施工图预算编制必不可少的工作。(+)

        (上述“+”号表示是“对的”,“-”表示是“错的”,你都答对了么?)

        “呦嗬?这个国家里净搞些新鲜玩艺!我看看他们还能搞些什么新花样?”孤独给败继续向前飞越观看着——我拷!你们还能学进去吗?人要轻松自然地活着,不要活得太累!不要刻意强迫自己学习,还是学学金庸金大侠吧!

        二、单选题:

        1.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工作细则是以②中有关进度控制的总部署的基础编制的。

        ①监理大纲②监理规划③监理方案④监理要点

        2.下图所示的代号层网络图中的④

        ①虚线2—3是多余的

        ②虚线4—5是多余的

        ③虚线5—6是多余的

        ④所有虚工作均为必要的

        3.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先施工任务由若干个平行的施工单位承包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③编制

        ①施工单位

        ②业主

        ③监理单位

        ④设计单位

        4.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承包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所延长的工期②

        ①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采取赶工措施

        ②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证实后应纳入合同工期

        ③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证实下,其中一半时间纳入合同工期

        ④不需监理工程师核查证实,直接纳入合同工期

        5.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的延长,被称作工期延误,其一切损失应由③

        ①建设单位承担②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各承担一部分③承包商自己承担④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均不承担

        6.下图中④为非关键线路

        ①A—B—E—J(15天)②A—D—H—J(15天)③A—D—G—K(15天)④A—D-G-J(14天)

        7.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引入虚工作的一个原因是为了③

        ①表达不需要消耗时间的工作

        ②表达不需要消耗资源的工作

        ③表达工作间的逻辑关系

        ④节省箭线和节点

        8.监理单位需要调换监理机构的总监时,③

        ①知业主后可调换

        ②无需通知业主即可调换

        ③取得业主同意后才能调换

        ④合同签定后不允许再调换总监人选

        9.监理合同中不包括②

        ①业主权益的条款

        ②保障承包商权益的条款

        ③保障监理单位权益的条款

        ④违约责任的条款

        10.监理机构为执行监理任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应由④

        ①监理单位自费收集

        ②向业主付款索取

        ③向设计单位付费索取

        ④业主免费提供

        11.施工阶段控制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目标是①

        ①设计(施工图)预算

        ②投资估算

        ③设计概算

        ④修正概算

        12.设计概算是指在①对建设工程预期造价所进行的核定。

        ①初步设计阶段

        ②可行性研究阶段

        ③技术设计阶段

        ④项目建议书阶段

        13.工程变更由②审查批准。

        ①业主

        ②监理工程师

        ③承包商

        ④造价工程师

        三、多选题
        1、在网络计划中,①③⑤为关键工作。

        ①总时差最小的工作

        ②自由时差最小的工作

        ③最早开始时间与最迟开始时间相等的工作(总时差为零)

        ④开始节点与最迟完成节点均为关键节点的工作

        ⑤最早完成时间与最迟完成时间相等的工作(总时差为零)

        问:何谓工作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确定方法有哪些?

        答:工作的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工作的自由时差是指在不影响其紧后工作最早开始时间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从总时差和自由时差的定义可知,对于同一项工作而言,自由时差不会超过总时差。当工作的总时差为零时,其自由时差必然为零。

        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关键线路法中,总时差最小的工作为关键工作。特别地,当网络计划的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时,总时差为零的工作就是关键工作。找出关键工作之后,将这些关键工作首尾相连,便构成从起点节点到终点节点的通路,位于该通路上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总和最大(等于计算工期),这条通路就是关键线路。

        (2)在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节点称为关键节点。关键工作两端的节点必为关键节点,但两端为关键节点的工作不一定是关键工作。关键节点的最迟时间与最早时间的差值最小。特别地,当网络计划的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时,关键节点的最早时间与最迟时间必然相等。找出关键节点之后,将这些关键节点相连,便构成从起点节点到终点节点的通路,位于该通路上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总和最大(等于计算工期),这条通路就是关键线路。

        (3)在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利用标号法可以确定关键线路。

        (4)在单代号网络计划(包括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中,从网络计划的终点节点开始,逆着箭线方向依次找出相邻两项工作之间时间间隔为零的线路就是关键线路。

        (5)(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可从网络计划的终点节点开始,逆着箭线方向进行判定。凡自始至终不出现波形线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

        2、网络计划中,工作的总时差等于①③。

        ①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与其最早完成时间之差(TF=LF-EF)

        ②该工作的最后工作最迟开始时间与本工作最迟完成时间之差

        ③该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与最早开始时间之差(TF=LS-ES)

        ④该工作的最后工作最早开始时间与本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之差

        ⑤该工作的最后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与本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之差

        3、通过压缩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持续时间来缩短工期时,通常采取的组织措施有:③④⑤

        ①采用使先进的施工机械②提高奖金数额③增加工作,组织更多的施工队伍④增加天的施工时间⑤增加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的数量

        4、确定施工进度控制目标的主要依据有①②③④

        ①工程进度总进度对施工工期的要求

        ②工期定额、类似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

        ③工程难易程度

        ④工程条件的落实情况

        ⑤进度计划的表示方法

        ⑥施工进度的检查及监管

        5、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①③④

        ①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

        ②质量保证体系

        ③合同措施和组织措施

        ④信息管理措施

        ⑤材料供应保证措施????

        6、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包括②③④⑥

        ①编制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

        ②落实进度控制的人员,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

        ③进度项目分解

        ④确定进度协调工作制度

        ⑤现场条件调研分析

        ⑥对影响进度目标、实现的干扰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7.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②③④

        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②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③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④审查工程结算

        ⑤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8.施工图预算审查主要的内容有①②③

        ①工程量

        ②其他有关费用

        ③预算单价的套用

        ④审查有无设计漏项

        ⑤审查材料代用是否合理

        9.施工图预算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以施工图为依据,根据①③④进行编制的。

        ①预算定额

        ②设计概算

        ③地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

        ④取费标准

        ⑤概算定额

        10.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措施有①②③④。

        ①组织措施

        ②经济措施

        ③技术措施

        ④合同措施

        ⑤法律措施

        孤独给败正在寻视之时,只见一个人映入他的眼帘:是“猫王”叶学云,徐州云龙湖游击大队的掌书记!他竟然签发了三张“监理工作联系单”。真是出了奇古了,这也许是古今中外“同名人物”吧?老外歌手“猫王”及唐朝之后乱世五代十国之期的“徐州云龙湖游击大队”的掌书记叶学云怎么会跑到如今的社会?这是咋回事?不管怎样,先看看这联系单一下再说:

        C-01

        监理工作联系单

        工程名称:汉高中国技术中心编号:020

        致: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汉高中国技术中心项目部

        事由:关于使用砼浇灌令事宜

        内容:
        1、为确保砼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过程控制,强化中间验收,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监理项目部要求施工方规范使用混凝土浇灌令;

        2、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审查意见,由总监签字认可后浇灌;

        3、砼浇灌前的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附件:混凝土浇灌令样表

        抄报:汉高魏秀文经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汉高中国技术中心监理项目部

        监理工程师:叶学云

        日期:2006年5月23日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承包单位各一份。

        C-01

        监理工作联系单

        工程名称:汉高中国技术中心编号:033

        致:江苏南通二建汉高中国技术中心项目部

        事由:关于施工单位加强“三检”制度事宜

        内容:2006年5月23日,监理部已向贵项目部发文监理工作联系单020,内容如下:

        1、为确保砼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过程控制,强化中间验收,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监理项目部要求施工方规范使用混凝土浇灌令;

        2、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自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审查意见,由总监签字认可后浇灌;

        3、砼浇灌前的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附件:混凝土浇灌令样表

        地下室车库东部1/G-B轴上曾有一柱发生偏位27.5CM,昨日管理办公楼A-3/A-C轴相交处柱子(600700)偏北半柱300㎜,后经发现,全已整改;还有其他诸多未尽质量事宜,请施工单位自觉检查。

        请施工单位针对该监理工作联系单020及032,健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自觉自检自查自改,自觉执行“三检”制度,加强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报送监理部验收,严把质量关,切勿再发生柱子偏位现象,让业主放心。

        抄报:汉高魏秀文经理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汉高中国技术中心监理项目部

        监理工程师:叶学云

        日期:2006年7月5日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承包单位各一份。

        C-01

        监理工作联系单

        工程名称:仲盛商业中心编号:C1-047

        致:中建一局仲盛商业中心工程项目部

        事由:关于Ⅱ区模板支设、钢筋加工和安装、砼浇筑质量事宜

        内容:

        1、为确保砼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过程控制,强化中间验收,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监理项目部要求施工方规范使用混凝土浇灌令;

        2、施工单位在各分项工程自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审查意见,由总监签字认可后浇灌;

        3、砼浇灌前的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附件:混凝土浇灌令样表

        经监理人员现场巡视检查,发现Ⅱ区6#、7#号块个别预留洞口模板支设有误、发生偏位现象,模板接缝不严密、未涂涮离剂、模底清理不彻底,个别次梁模板支设未及时跟上设计变更、截面尺寸有误;有部分次梁还弯锚在梁主筋的外侧、个别梁节点处少放钢筋、板上墙底加筋漏放、后浇带个别梁上的加强筋漏放、抗震锚固LaE长度不足;后经发现,现场口头通知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基本整改完毕。还有其他未尽质量事宜,请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自觉检查。

        10#、13#号块的砼浇筑质量还有待加强,砼浇筑完毕后,浇筑过的砼要及时收光、浇水养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砼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b)砼浇水养护的时间不得小于7d;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c)浇水次数应能保持砼处于湿润状态;

        d)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砼,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e)砼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但监理人员现场巡视检查发现,施工方还有违规现象发生。

        从以上问题说明,贵项目部已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执行力度还不够,致使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偏差。监理人员运用监督、管理、审查、审核、审批、签认、验收、旁站(监督)、见证、平行检验、巡视(检查)、指令文件、支付控制手段、监理通知、工地例会等方法措施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目标控制,不是全职、专职或是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贵项目部是施工质量责任的主体和载体,请自觉自检自查自改,自觉执行“三检”制度,加强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报送监理部验收,严把质量关,切勿再发生不符合最新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变更的缺筋、短筋、偏位、尺寸不对等现象,让业主放心。

        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仲盛商业中心监理项目部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叶学云

        日期:2006年9月19日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承包单位各一份。

        孤独给败看到此处,心中暗道,看来他要向现代人好好修练若干年,不然的话,他们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