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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就在苏福林自杀后的第十天,个旧供电公司车队队长李端正突然因车祸而死亡。他的死令耿美华和女儿大为震惊。他们认为李的突然死亡肯定与苏福林的事有关。因为苏福林的弟弟与李端正是战友,李与苏又是同事,两人是无话不谈的朋友。就在苏自杀的当天下午3时许,李是唯一与其长时间谈过话的人,而且是最后一个接触他的人。火化苏的那天下午,苏家人找到李端正,询问当时他们的谈话内容,但李消沉地回答:“过几天我会告诉你们的。”谁知,仅仅10天后悲剧就发生了……

            在处理好苏的后事后,耿美华在两位妹妹的陪同下,手持亲人带血的举报信,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个旧供电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获知耿氏姐妹举报后,时任供电公司财务科长的杨华多次威胁道:“你永远告不了我,我们有的是钱。”后来闫调离,新经理孙勇接任后也多次对他们威胁利诱。

            接到举报后,个旧检察院将闫胜江和杨华带走审问。但很快,他们都先后被放了出来。尽管耿美华再三追问,但个旧检察院总是对此讳莫如深。2001年11月,当耿氏姐妹要求检方归还有关举报材料时,对方一位张副检察长称,所有材料都转交给市政府了。

            2003年11月4日,云南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在一份个检刑不诉字[2003]第36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

            被不起诉人杨华,女,1944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个旧市供电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2001年10月退休。2003年6月24日由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此案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职侦局侦查终结,以杨华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03年9月28日移送个旧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华由于某种原因于1998年9月,在经手办理职工“99鸿福”保险过程中,收受人寿保险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营业员保险经办人王晓丽送给的好处费10  000元;2000年,经手办理个旧市供电公司向红河州新气象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电脑安装后,杨收受了该公司王颖灿送给的价值6748元的“实达”牌电脑一台;2002年初,杨在经办个旧市供电公司向昆明市爱迪电脑公司购买电脑设备,进行电脑安装调试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吴桦送给的好处费10  000元……

            在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再三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6条、第383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华被司法机关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起诉人犯罪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受处刑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华不起诉。”

            他枕着未结的议案长眠(4)

            杨华出来后,个旧供电公司广大职工强烈要求对其严肃处理,但接替闫胜江的总经理孙勇称,公司已经对杨华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她只不过是一个小干部,根本不需要处理。

            耿美华认为丈夫的死与供电公司有关领导有着不可推脱的关系,特别是丈夫临死前用血泪写下的遗嘱,更坚定了她的怀疑。于是,就带着女儿频频跑到个旧供电公司,强烈要求有关领导对此事负责,并要求单位负担女儿苏晔上学的生活费用。为了息事宁人,时任总经理闫胜江答应由公司给予其女儿生活“补助费”,一直到2007年6月苏晔大学毕业为止。

            据多位职工反映,他们对前两任总经理闫胜江和孙勇意见极大。他们利用职权调了很多人进来。个体承包商关杰在接建个旧供电公司线路工程时,该公司前任总经理孙勇要求其支付了35  000元现金贿赂。开始,商谈了三次都是给5万元,直到关杰称要公开他的行为时,孙勇最后才擅自支付了关21万元钱的工程款以作为回报。

            这些职工个个义愤填膺地称:“我们现在的办公楼及48户职工住宅,都是当年闫胜江和杨华他们一手操办的,每家屋子里都存在多处明显的质量问题。房屋造价在当时个旧市是最高的,超出常规,但也是质量问题最多的。”职工们怨气冲天,但没有一个人敢出来用法律维权,最后只有胡跃琼一个人站出来状告公司和开发商。

            2005年4月16日,时年42岁的胡跃琼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自己供职的个旧供电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费人民币65  960.5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胡在诉状中说,她与丈夫李端正于1998年8月向个旧供电公司新建于个旧市金湖西路320号的电力综合大楼购买得住房一套。1999年3月29日,双方签订有“个旧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一份,并经个旧市房地产交易所批准,原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1年10月,原告装修入住时,因被告出售的房屋存在多方面的质量问题,比如严重漏水,造成了房屋装修费损失65  960.59元。由于没有领到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的房屋一直无法进入市场交易,加之房屋经几次修理尚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

            2005年12月12日,个旧市人民法院无视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胡家房屋渗漏水的原因进行的鉴定,无视大量的事实,竟驳回胡跃琼的诉讼请求,并让其承担受理费2490元及鉴定费3000元。

            胡当即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有关房屋的诉讼与其丈夫的交通事故能连在一起,因为审判长刘明康和交警队当时负责人刘明科是亲兄弟,只要我胜诉,就能牵连出交通事故的内幕,在房屋诉讼中,更是疑点重重,例如,被告采用公司房屋大修后废去的“交工验收证书”来作证据,还有一幢大楼竟出现两份不同内容的“质量保证说明书”。但对于这些明显的假证,刘审判长却视而不见。

            2006年5月1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胡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胡跃琼又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至今无果。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官司败诉后的胡跃琼马上受到公司领导的打击报复,最后让她这位工作了27年的老职工“待岗”了。

            原告的代理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飞认为,原告胡跃琼居住房的墙体开裂和卫生间渗水问题确实存在,因被告多次对房屋进行返修后仍然漏水,而且有一半人家的房屋都严重存在着漏水和其他问题,足以证实此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被告理应承担有关装修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只不过是一宗看似平常的民事诉讼,但在这宗纠纷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惊心动魄的不为人所知的黑幕。

            正如胡跃琼对我所说那样:“我打这场官司并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诉讼来告知社会,个旧电力公司花几千万元做的房地产到底是什么样的工程,我们的那些领导究竟做了些什么。”

            2007年8月5日上午10许,我特意来到个旧供电公司办公大楼三楼,找到几位领导的办公室,大门紧锁,不见人影。后来工会主席张锡跃称,李书记和戴经理去外面开会了,得下周才能回来。

            第二天上午9时许,我又一次来到个旧供电公司。当我找到总经理戴绍金,并出示由其签名的有关胡跃琼的待岗决定通知书,正欲了解相关情况时,戴着高度近视眼镜的他马上拒绝道:你必须先到省电网公司开个介绍信才行,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当我又找到该公司书记李楠时,此君挠着头皮说,省网公司最近有明文规定,所有记者、作家来访,一律得经他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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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当即要求其出示所谓规定时,他半天不出声。当我询问该公司房屋质量是否存在严重问题时,对方避而不答。随后我又问道,公司让工龄长达27年的胡跃琼待岗,是否与她一直举报公司有关领导违法乱纪有关呢?公司是否因此而打击报复她呢?李书记连忙否认。当我又问及六年前自杀身亡的会计苏福林、因车祸而死亡的司机李端正以及前财务科长杨华曾被收审等有关问题时,李书记不由脸色大变,极度不安地从沙发上站起来,赶紧对我称:对不起,你所问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真的不能接受你的采访……随后,李书记一边用纸巾擦拭着额头,一边将我拒之门外。

            他枕着未结的议案长眠(5)

            上午10时许,当我赶到红河州电网公司找到纪委刘书记时,一位工作人员称其正在外开会。当我拨通其手机,刚说明来意时,对方赶紧说,我现在石屏开一个紧急会议,真的不好说什么,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2007年8月7日下午3时许,我从个旧特意赶到位于昆明盘龙区拓东路的云南省电网公司时,1215房的省电网监察室一位叫杨春昊的青年男子马上警惕地询问我是做什么的,随后严厉地对我喝道:“我现在只与胡跃琼说话,你要采访的话得提前几天与我们的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