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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就火药、毒药和匕首来说,当制造它们的时候已经决定了它们的杀人的目的。而金钱却不是这样。一个不知道它的价值的小孩子,就不会用它做出任何坏事来。因此,即使是用今天的金钱形式,也可能制订出一个比较合理的交易制度。但是,我在这里所要说明的是一个完善的、便利的交易制度。我们的那种硬币铸造的制度是不可能叫作便利的,因为首先必须把金属费力地从地下开采出来,而在我们最迫切需要它的时候,富人又总是把它窖藏起来。同样这种硬币制度也不能说它是一个完善的制度,因为人们可以用它来盗窃和欺骗,人们可以很容易地遗失它,并且人们不容易用它来改良风俗道德,因为旧的形式比新的适当的形式便于保持旧的习惯。——233—235页

            22)(“只有九百万小时”删去,改为):而不是那被算作一般劳动时间的一千八百万小时,这就表明,其余的九百万小时已经由九百万交易小时所补充。一般共同的劳动时间的那些小时与交易小时在外表上并没有区别。除了它们大半是在另一个时间中进行的以外,这种区别是用眼睛所看不出来的。并不存在专为这两种劳动小时而设的各别的工作场所。个人可以用交易小时在行政管理当局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自由活动。对于特别享受的追求,则决定这种自由的活动。因此,交易小时永远决定于对享受的追求,而享受的追求则永远通过完成最必要的劳动来得到满足。被生产舒适产品的劳动从一般共同的劳动里抽出去的一切人手,将在——决不使一般共同的劳动时间遭受一天损失的条件下——由交易小时来补充,而事业封锁(参阅下一章)则把交易小时转到最必要的劳动上去。全部的机械作用就是如此。如果人们明白了这一点,就会觉得这种事非常简单,并且可以省却了许多问题和怀疑。(参阅第十二章第十六条)。只有在交易小时有余额时。——237页

            23)(增补):生产必需和有益产品的劳动时间的平均分配,决不会因为舒适品的生产和享受而有所影响,因为一方面通过送交科学院的那些产品的价值规定,一方面通过卫生委员会的各种决议,特别是通过事业封锁的运用,对舒适品的生产和享受是有充分控制的。——237页

            24)(增补)第十条。事业封锁的范围和封锁的时间只限于那个临时有这样的必要的地方。因此例如某一个事业在这个地方今天可以被封锁,而在距离若干公里以外的另一个地方它可以仍是开放的,而明天情况可能正相反。——251页

            25)(增补):因此科学院是这样一些生产和消费的管理机关,这些生产和消费是某些个别的人所期望的,但是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一般地普遍必需的。科学院隶属于总管理机构,也就是隶属于那个管理一切生活必需品的机构之下,而又和它分开,以便有可能进行一种按照平均比例关系的管理,并且使任何人不能逃避一般共同的必要劳动的义务。因为没有这种应尽义务,青年人就不能得到扶养教育,老年人和不幸者就得不到赡养照顾。

            但是这种义务必须是根据平均的比例关系普及于一切人,而不是只对于某些人的。

            如果人们要把每个人的舒适所特别要求的物品和对于整个社会所必要的物品归于一个管理机关,如同我在“可能的过渡时期”那一章里所提出的建议,这作为初步的办法是完全切合实用的。不过在这里一种分立的、隶属的对于舒适产品的管理机构,不论采取任何一种形式,以后也必须会证明是需要的。——254页

            26)(增补):第二十一条。只有一般的、一定的、无异议的科学属于一般的教育行政管理范围,其余根据在或然性上的、还没有应用于一般实际利益,而可以由其他科学代替的科学,都属于舒适品的行政管理范围,所以它的管理费用必须用交易小时来补偿。例如现在各种神学和哲学的学说以及催眠术、骨相学和许多药物学的学说都属于这一类科学。——260页

            27)(增补):禁止偷窃了。相反,允许偷窃倒是对它有利的!这样偷窃行为倒是成了一个好的社会组织的试金石,因为只要偷窃行为还有可能,这个社会组织就还是不完善的。

            现在用法律和刑罚在这个悖谬的组织上各处补补缀缀,这只是白费气力的,这件衣衫是决不会变得更好看些的,每一针缝上去,在旁边就又裂出一个口子来。如果它能用法律和刑罚补救过来,它早就该变好了。我们迄今为止并不缺少法律刑罚。单是法国就有六万二千一百七十七种法律,至于刑罚,那就根本数不过来了;所以用法律和刑罚不能把社会组织改好,就象二加二等于四一样的明白;若说是为了使社会组织不更坏下去,所以我们不能不有法律和刑罚,我也根本看不出理由来,特别是当我想到,由于研究、学习、使用这些法律给社会带来了怎样一大堆罪恶和坏事。如果一旦不要这些法律,人民在晚间有闲暇的时候,吸着一袋烟,自己作出他们的判决,并且自己来执行,其结果也不见得比那法律的罪恶更坏些。也许在那时候,有些人会无辜地被他那粗鲁的同伴们打几个耳光,或是挨一顿棍子,无论如何即便在野蛮人中间也决不会比在我们这个文明制度里更没有秩序些。即便是更没有秩序些,那野蛮和任意妄为也一定不会比我们这里更厉害,而现在我们所必须喂养的那一大群恶棍,我们就用不着再去养活他们了。单是在英国——苏格兰和爱尔兰不算在内,也就是说只有一千七百万人口——就有一万五千名律师,每年从人民的口袋里掏去一百六十一万镑的盖章费和证明书费,这笔数目恰好是八万个农村工人一年所挣的钱。他们每年从他们业务上所付的捐税,他们对于他们的生活所赚的钱,至少高出于这个数目。而在这个自由的国家里,法律的情况是怎样呢?每逢我想起那种情况来,就不免浑身发抖。最有趣的议会辩论并不引起我们的兴趣,但是法院的审讯反而引起我注意;在那里发生许多令人心裂的故事。在那里有很多人可以用诡计和金钱使最严重的罪行不受处分。我觉得英国的法律,同样,美国的法律也是一样,就象一个魔术家的帽子,法官要什么就能从里面抓出什么来。有这样一条法律规定,如果原告在开庭审讯时不到,本案就不能审理。普通关于富人的案件总是延期审理的,以便犯罪者的亲友们有时间去向证人行贿,而行贿是极为普通一般的事,人们甚至可以在这上面投机发财。因如甚至有些欺诈之徒租一家商店,一个人往落入陷阱的买主衣袋里塞上一件货品,让另一个人抓住他作为窃贼,这一切都是做好的圈套,为了好勒索赎身的贿赂。如果这样一件案子到了法院,在开庭审讯时,原告一般总是不到。如果警察在那里也算是一个见证人,人们就差他去缚其他的证人。但是毫无问题,人们从此就再看不到不论这一个或那一个证人了。这件案子就是这样用钱来调解了事。对新闻记者得要行贿,以便请他们把那有钱的窃贼的名字抹去。但是穷人呢?——那就完全是另一个样子了。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一件关于两个男孩子的法庭审讯记录,一个七岁,另一个十一岁。每个人偷了半个面包,还不够吃一顿饱。两个孩子——你们想想,他们是怎样被处理的?——两个孩子都被判遣送到罪犯殖民地去服七年徒刑。——你们不相信吗?说实话,我自己也不肯相信。我看了这段消息之后,简直不相信我的眼睛,我拿起这份报给去英国的工人们看,问是不是真是这样。完全不错!真就是这样,我看的一点不错。我气得大叫起来。那个英国人安慰我说,“也许是本质恶劣的孩子”。——对这样的事,人们能说什么呢?——有人把一个伦敦富豪的私生子给他送到家里去,那个富豪实行了他以前对于这种情形曾经威胁过的办法——把孩子的头割下来。结果怎么样呢?这个怪物被宣判无罪释放,因为人们在起诉时已把那孩子的名字换了。起诉书上载明是一个被杀的孩子李三。但是因为调查出来这个被杀的孩子叫李四,因此——据说——不能援引法律条文。——真的,觉得吃惊吧,读者们,然而这却并不是笔误,而是一件可怕的事实。丑事还不止于此,为了用一次示威来打击人民的激动情绪,那些有钱的朋友们成群地围住了那杀人犯,在庆祝胜利中把他从法院里抬出来,现在他还生活在伦敦。另一个被起诉、并且被证实是毒品制造的富有者,也是借口某种形式上的不完备而被宣告释放了。但是他不能象那个杀人犯一样,在人民面前公然出现,他不得不仓皇不安地,象该隐①一样,到处躲藏。他一旦被认出来,人们就会要他的命和毁灭他的财产。如果说在欧洲大陆上这一类情形不象这里所举的案件那样令人触目惊心,但是在另一方面,或是另一种场合下就更加严重。不说别的,单说那秘密法庭和长年累月的拘押侦查就够了,这种侦查拘押往往会延长到成为终身监禁。在维也纳有一个闺房侍女,由于她的主人伯爵夫人失落了一件饰品而被控偷窃,这个侍女在监狱里拘押了二年,经过多次审讯,她成了疯人,在这以后,另一个侍女在搬动家具时,从伯爵夫人房里五层柜的后面找到了那件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