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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这些界限的出现,都充分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空间,是一个民族新的价值观形成的开始,是堪与美国梦相匹敌的中国梦逐渐形成的前奏。

但所有这些具体的分野,为什么到今天没有带来“有机性团结”逐步加深,反而社会分裂不断加大?所以,寻找边界首先不是去寻找这些分野的特色模式,而是现在影响我们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的致命问题。所谓寻找边界,就是试图去解释致命问题是什么,解决方案是什么。通过寻找,最终回答我们是谁,也就是确立或进一步确立民族价值观。

如果从社会阶层这个角度看,那么,人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后,不同阶层的地位的变化纷繁复杂。改革之初,原先的部分边缘人群,成长为后来的经济精英。城市改革展开之前,农民阶层是得利者,后来三农问题慢慢显现。在长期推动建设的过程中,官员阶层曾经相当一段时间承受与社会落差日益加大的困境。以至于今天有学者说:“尊重原体制下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者予以某种形式的合理补偿,是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

到今天,阶层的分野日益明显。新的阶层逐渐成形,比如中产阶级,城市贫民阶层。不同力量的阶层在占有资源上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占有资源相对多者,似乎都有魔咒附在身上。民营企业家阶层逐渐壮大,但原罪问题一直萦绕不去。挤破门槛的公务员招考,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阶层已经扭转了以往的不利境地。官员数量的庞大,升迁机会的稀薄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缺位,都使官员阶层的价值实现被扭曲。腐败的规模之大,已经到了要讨论是不是大赦的地步。这使得任何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比如收入达到社会中等收入水平),都遭受社会的质疑。城市中产阶级虽然被赋予社会稳定器的高大期待,但其对更下阶层的政治态度还面临许多考验,比如在资源分配上,能忍受多大程度的“城市反哺农村”?在政治权利上,能否接受外来人口与其同样一人一票的选举原则?

占有资源相对较少者,其接受国家资源分配的时候,同样也面临着正义原则的拷问。

最危险的一种情况是,一个阶层靠排斥其他阶层,挤占其他阶层的资源来保证自己的地位和满足自己的需求。比如官员阶层通过过度市场化改革筹措财政资金,保证政绩,罔顾民生,房地产开发商压制业主的自治权利,企业家靠挤压人力资本来谋求利润。

有些对掌握资源较少者的照顾,实际上是国家主导下的对其他阶层资源的挤占。虽然有社会稳定的大局,但由于没有透明的政治议程,也会埋下阶层之间裂痕的种子。这当然不是主流情况。

和谐社会理论的成型标志着阶层之间缓和关系的政治努力的开始。我们发现,执政者的大的动作大概包括,推行新农村建设;推动国企向国家分红,补充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治理社会保障基金挪用;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等。

同时,新华社发表的一篇社论承认:“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群体性事件,是中国政治语境下的特别词汇。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这些领域,一般来说都属于资源挤占比较严重的性质,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也是掌握资源较少的群体。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最突出的问题,恰恰说明没有更好途径下,掌握资源较少者冲击日益固化的资源占用格局势必采取激烈方式。

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一个主流的乐观的声音认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涉及经济利益,所以相对来说处理起来并不极端困难。也有人从中看到了正义规则的生成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那么将是各个阶层受益。因为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共同体成长中的一个阶段。即使在共同体成长比较成熟的国家,掌握资源较少者通常也是通过“社会运动”来发出自己的声音,谋求自己资源的。

从政治上说,2006年,执政者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打击分利式的官商利益输送,一方面对群体性事件从严掌控,特别是在法律上作着积极的准备。执政党期望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化解日益严重的阶层之间的分裂,来获得战略机遇期的稳定。

依靠自上而下的政权体系化解利益冲突还是属于“国家建设”(state-making)范畴。这种思路最终关心的还是政权体系的效率,正规化程度等。这方面并非不可为。现代社会自然应该有一套发达周密的应付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机制。但就政治家是承担民族使命意义上而言,远不能局限于此。它必须对影响我们成为一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的致命问题作出回应。

政府公信力的丧失与长期积累的官民隔阂,是群体性事件飙升的原因之一。

当经济利益成为多数人获得快乐的主要源泉且资源有限的时候,必须有实际的措施约束权力与民争利的冲动,允许在博弈中产生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死刑的人,采取枪决或注射。但是我们在实际情况中看到的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基本上是曾经担任过一定级别领导职务或者很有社会地位的罪犯,才能通过注射的方式终结生命;普通的死刑犯人好象不太容易“享受”到这种比较人道的方式。

当我们将注射作为一种行刑的方式时,我们无疑向前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人道主义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彰显;而当我们只将注射的方式用于个别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时,我们又向后倒退了一步,法律在适用上的一律平等原则,不幸被遮蔽了。

16.10关于利益博弈问题

当下中国要走向和谐,最基础的问题是形成能够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制度化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而这当中,首要问题就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就无从谈起。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正确处理“表达”和“代表”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说,一个由民众或者民众代表选举出来的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但是必须承认,政府对于公众利益的代表是有限的;即使是可以由政府直接代表的公共利益,也要建立在公众利益表达的基础上。否则,政府容易以自己对公众利益的想象来代替公众没能表达出来的真实利益要求。实际上,利益主体的有效利益表达,是将政府置于一种超脱和超越的位置上。在这个位置上,政府的职能是为社会中各种利益主体的表达制定规则和程序,是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社会中的利益表达和博弈过程,甚至最终以裁判者的身份对其中的分歧进行裁决。

利益冲突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私权与私权的冲突;二是公权与公权的冲突;三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他认为私权与私权的冲突不可怕;公权与公权的冲突后果很严重,在一些国家可以闹到国家分裂的地步,但在中国这种冲突也不可怕,因为有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才是最可怕的。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一旦公权越界,必然遭遇私权抵制,这就注定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构成了中国现在利益博弈的主题。准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就显得非常迫切,必须把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区别开来。

不仅是社会在分化,公权也在分化,典型的特征就是部门打架。不同部门之间打架,打的当然都是部门利益。所以人们讲,现在是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一个明确的公和私,再加上官员腐败的因素,就使公和私这两种不同的利益以更加微妙的方式连接起来,处于强势的私权往往借着公权的名义大行其道,侵犯处于弱势的私权。这样一种复杂的格局,使得识别公权与私权变得空前困难,更不用说规范公权与私权了。这构成了当今利益博弈的一个显著特点。

利益博弈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我们缺少一种能够容纳这种博弈的容器。这是孙立平认为利益博弈的另一个显著特点。面对博弈,我们缺乏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必要准备,缺乏博弈所必需的舞台和规则,这是最可怕的。在利益博弈时代到来之时,公权很少改变,正常的博弈规则很难建立起来,整个博弈过程就不能不是一个畸形的过程。

畸形博弈的几个特征:

一是政府成为利益主体。当政府成为利益主体的时候,或者说与市场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结合到一起的时候,政府就成为当事一方,这时候公正往往免谈。

二是利益主体不均衡。中国的两极分化为什么能走到今天,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一样。而能力的不一样,在于权力的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