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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他们在力图奉行兰格-勒纳方法,让那些价格几近升高到它们在自由市场中的水平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他们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有限的成功,促成了更多的关于通货膨胀的抱怨,而通货膨胀这一现象我们大家都已经是太熟悉了。如果补贴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而不是以人为的低价的产品与劳务形式进行的,那么,补贴的接受者会获得利益,而生产体系所受的妨害则较小。  

            第三,对于那些仍然是国营企业的企业来说,尽管兰格-勒纳原则因无法得到适当的监督而不可能完全有效,但它毕竟指出了应该采取的政策的正确方向。应该使企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们的目标应该以利润或货币等一般化形式来确定,而不应该以特定的实物产出来建立。让企业各自地为它们所需要的资源而竞争,让价格在平衡供求的水平上得到确定。  

            我已经提到了:取代广泛地利用自由市场的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法的主要缺陷,将出现在革新、变动及进步领域,正如在美国,在近些年的代价下我们不断地懂得的那样。不幸地是,或者说有幸地是(这取决于你的看法),在那一领域中,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替代物,从而允许私人市场真正地繁荣起来。  

            最后,当我研究各国——不论是完全资本主义的还是混合式的,还是主要地是集体主义的国家——的经济政策与实践时,给我以很深印象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在言辞与真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在意愿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差异。关于在集体主义经济中引入市场因素的设想、通常只是口头上的。  

            正如英国著名作家塞缪尔·约翰逊在两个世纪以前所指出的,“通向地狱的道路是由良好的意向铺成的。”或者,如果我使用我最喜爱的摘录之一来说明这一点的话,那么。正如来自于耐莫尔的一位法国国民议会下院议员,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于

            1790年所指出的那样(我要补充的是这位议员的名字叫皮埃尔·S·杜邦):  

            先生们,尖刻的讨论很容易将人们引导到这样一种令人讨厌的习惯上去;即假定别人的动机不良。在动机问题上宽宏大量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相信人们的本意都是好的,而且的确是这样。不高明的逻辑学家不自觉地所犯下的罪过。比坏人有意地去干的还要多。  

            版权说明;  1981年,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协会,华盛顿D·C·.最初是作为关于政治经济学的G·沃伦·纳特演讲而公诸于众的.经允许重新出版。        

        《弗里德曼文萃》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4.商业的社会责任      

              当我听到商人们在雄辩地谈到“自由企业制度中商业的社会责任”时,我不禁想起了关于一位法国人的绝妙的事情。他在70岁时发现他一生都在发表着无聊的议论。商人们相信:当他们宣称商业并非“仅仅”与利润有关,而且还关系到促进合意的“社会”结果时,当他们宣称商业有着“社会良心”,且认真地担负着它的提供就业、消除歧视,防止污染及其它任何可以是当代改革者的时髦口号的责任时,他们是在捍卫自由企业。但事实上,他们是在——如果他们或者其他任何人认真地看待这些责任的话,那么他们应该是在——宣扬纯粹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这般讲话的商人们,成了那些在这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在破坏着自由社会的根基的理智力量的、不自觉的玩偶。  

            这场关于“商业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以其分析结构的松散及严密性的缺乏而著称。说“商业”具有责任的意思是什么呢?只有人才能负有责任。公司是一种人为的人(artificial

            man),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具有人为的责任,但是‘商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说具有责任的,即使在这一含糊的意义上也是如此。在对商业的社会责任学说所进行的检验中,澄清问题的第一个步骤,是先问明:它所指的社会责任准确说来是对谁而言的。  

            推测起来,负有责任的人大概是商人,这里指的是个体业主或公司总经理.关于社会责任的讨论的大部分,是以公司为目标的,所以,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略去个体业主,主要讨论公司总经理问题。  

            在自由企业中,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公司总经理是该企业的所有者的雇员。他对他的雇员负有直接的责任。这一责任就是按照在主们的意愿来领导企业。而雇主们的意愿通常说来都是在遵守基本的社会准则——既指包含在法律中的社会准则,又指包含在伦理习惯中的社会准则——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赚取货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他的雇主可能会有另外的目标。一些人可能会出于慈善的目的而建立一个公司——例如一座医院或一所学校。这样的公司的管理者不是以利润为目的,而是以提供某种服务为目标。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关键之点在于:作为总经理,这个管理者是拥有该公司或是建立该慈善机构的那些人的代理人,而且他的主要责任是对这些人而言的。  

            不言而喻,这并不意味着对他完成任务的出色程度加以评价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至少用来评判功绩的标准是一目了然的,而且那些破此之间存在着自愿的契约商定的人,也都是有着清楚的界定的。  

            毫无疑问,公司的总经理就其本身而言,也是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他也可能有许多其它的、为他所承认的彧他自愿承担的责任——对他的家庭,他的良心,他的博爱情感,他的教堂,他的俱乐部,他的城市,他的国家。迫于这些责任,他可能会感到非要将他的部分收入贡献给他认为值得的事业不可;他可能会感到非要拒绝为某一公司工作不可;他甚至可能会感到非要离开他的职位,而(比如说)投身到他的国家的军队中去不可。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将这些责任中的某一些称作“社会责任”。但是,在这些方面,他是作为其本人,而不是一个代理人而行事的;他是在花费他自己的金钱、或时间、或力气,而不是他的雇主的金钱,或者他已经以契约形式确定下来的、要为了他的雇主的目的而贡献的时间或力量.如果这些是“社会责任”的话,那么这是个人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商业的社会责任。  

            说公司的总经理作为一名商人而有着“社会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这句表述并不是纯粹的花言巧语的话,那么,它一定意味着:他将以某种方式行事,而以这种方式行事并不是出于他的雇主的利益。例如,尽管价格的提高代表着该公司的最大利益,但为了对防止通货膨胀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他将制止产品价格的上涨。或者,他将使用于减少污染的支出,大大超过出于该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应支出的数量,或超过为了促进改善环境的社会目标而为法律所要求的数量。或者,以公司利润为代价,为了响应减少贫困的社会目标,他将雇用那些失业的难民,而不去雇用那些可以雇到的、素质更好的工人。  

            在这些情况中的每一种当中,公司的总经理都是在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而花费别人的金钱。如果他的那些为了他的‘社会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减少了股东们的收益,那么他是在花股东们的钱。如果他的行动降低了某些雇员的工资,那么他是在花某些雇员的钱。  

            如果愿意的话,这些股东、消费者或者雇员可以各自地在特定的行动上花费他们自己的金钱。唯有当他花费这些金钱的方式不同于那些人在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时,该总经理才是在履行一项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作为股东,或消费者或雇员的代理人而提供服务。  

            但是,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的话,那么实际上他是在征税(作为一个方面),同时又在决定将如何花费这些税收收入(作为另一个方面)。  

            这一过程在二个层次上引起了政治性的问题:原则与结果。从政治原则的角度来看,征税及税收收入的支出是政府的职能。我们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宪法条款、议会规则及司法规则来控制这些职能。来确保赋税的征收尽可能地符合公众的偏好与愿望——毕竟,反对“未经议会代表允许而征税”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战斗口号之一。我们有着一整套制约与平衡制度,从而将征税并确定支出的立法职能,与收缴税款并管理支出计划的行政职能,与仲裁纠纷并解释法律的司法职能分离开来。  

            这里,该商人——不论是毛遂自荐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地为股东们所任命的——同时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又是法官。他将决定为了什么目的而向谁征多少税,同时他将花掉这些收入——而所有这一切只是在那些自上苍到抑制通货膨胀、到改善环境、到消灭贫困等诸如此类的一般性号召的引导下进行的。  

            使得这个公司总经理为股东们所选中的全部理由,只是这个总经理是一个服务于其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然而当这个公司总经理为了“社会的”目的而征税并花掉这些税收收入时,这一理由就不复存在了。尽管名义上他仍然是私人企业的雇员,但实际上他已经变成了公众的雇员,变成了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