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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权力区分。立法权。关于国王和聚集在一起议事的国民之间的权力区分,贵族阶级要求,法律只有经三级会议和国王同意,并在负责维持其执行的法院注册,才能生效;唯有三级会议有权设立和确定捐税数额;只有在一次三级会议召开到下次三级会议召开这段时间,才能同意给予津贴;所有未经三级会议同意而征收或设立的捐税均被宣布为非法,凡下令征收这种捐税的大臣和征税员将作为贪污犯被提起诉讼;

            没有三级会议同意,同样不准任何借款;唯有三级会议决定的贷款可以开放,政府要在战争和重大灾害情况下使用这笔贷款,除非在最短期限内召开三级会议;

            所有国库均置于三级会议监督之下;三级会议确定各部门的支出,必须采取最可靠措施确保经过表决的收入不被超支。

            大部分陈情书要求取消那些使人恼火的捐税:以登记税、百分之一得尼埃税、批准税等名目,汇总在国王领地税务局名下。“单是税务局这个名义就足以伤害国民,因为它宣布本属公民财产的真实部分的那些物品归国王所有,”一份陈情书说道;所有未经让与的领地均由省三级会议管理,任何有关财政问题的法令、敕令,未经国民的三个等级同意,不得颁布。

            贵族阶级的思想显然是要将全部财政管理权通过三级会议和省议会授予人民,不论是借款和捐税的规章制度,或是捐税的征收。

            司法权。同样,在司法组织上,贵族阶级倾向于使法官的权力至少在很大部分上从属于聚会议事的国民。许多陈情书就是这样宣布的。

            “法官必须以其职守对聚会议事的国民负责”;法官未经三级会议同意不得被免职;未经三级会议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扰乱法庭执行其职能;最高法庭的渎职以及高等法院的渎职须由三级会议审判。依照多数陈情书的意见,只有根据人民的推荐,国王才能任命法官。

            行政权。至于行政权,则概归国王所有;但也规定必要的限制,以防专权。

            例如,关于行政管理,陈情书要求,不同部门的帐目须印刷出来予以公布,大臣须对聚会议事的国民负责;同样,国王在使用部队对外防御之前,必须将其意图准确告知三级会议。在国内,这些军队只有经三级会议征调才能用来对付公民。部队的人数必须加以限制,平时仅留三分之二于第二兵员。至于政府雇佣的外国军队,必须离开王国中心,派往边境。

            读贵族阶级陈情书时,最使人感到惊奇、而任何摘录都无法再现的事实,是这些贵族浸透他们时代的程度:他们具有时代精神,他们极其流畅地使用时代语言。他们谈论不可剥夺的人权、社会公约固有原则。当涉及个人时,他们通常关心个人权利,当涉及到社会时,他们通常关心社会义务。政治原则在他们看来,同道德原则一样绝对,二者均以理性为共同基础。当他们提到废除农奴制残余时,他们认为:问题在于消除人类堕落的最后痕迹。他们有时称路易十六为公民国王,并多次谈到危害国民罪,而这条罪状后来被经常认为是他们发明的。他们同其他人一样认为,应不遗余力地发展公共教育,领导公共教育的是国家。一份陈情书说道,三级会议关心通过儿童教育中的变革,灌输一种国民性格。和同时代其他的人一样,他们对立法的统一表现强烈持久的爱好,然而触及到等级存在问题时看法就不同了。他们和第三等级一样,要求行政统一,度量衡统一,等等;他们提到各种改革,并希望改革彻底。按照他们的想法,所有捐税,一无例外,均须废除或改造;所有司法制度均须变革,领主司法除外,领主司法只需完善。对于他们像对所有其他法国人一样,法兰西是一块政治试验田,有一种政治模范农场,在这里,一切均当翻转过来,一切均当加以尝试,除了生长着他们个人特权的小天地;还必须替他们说句公道话,就连这块小场地,他们也没有放过。总之,读贵族阶级陈情书时,人们能够肯定,如果这些贵族是平民的话,他们就能发动这场大革命。

            第176页,第15行。

            有人说,18世纪哲学的特点是对人类理性的崇拜,是无限信赖理性的威力,凭此就可以随意改造法律、规章制度和风尚。应该确切地解释一下:真正说来,这些哲学家中有一些人并不崇拜人类理性,而是崇拜他们自己的理性。从未有人像他们那样对共同智慧缺乏信心。我可以举出许多人,他们几乎像蔑视仁慈的上帝一样蔑视民众。他们对上帝表现出一种竞争对手的傲慢,对民众则表现出一种暴发户的骄傲。真正恭敬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同服从神的意志一样,对他们来说都是格格不入的。几乎所有革命家后来都显示出这一双重性格。这与英国人和美国人对其公民多数人的感情所表现的那种尊重相去万里。在他们国家,理性对自身充满自豪和信心,但从不蛮横无礼;因此理性导致了自由,而我们的理性,只不过发明了一些新的奴役形式。

            第188页,第18行。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丰特内尔和伏尔泰、霍布斯、科林斯、沙夫茨伯里、博林布鲁克之辈,这些伟人给宗教以致命打击。这些人开始检查他们一向愚蠢地崇拜的东西;理性打垮迷信;人们对自己一向相信的神话嗤之以鼻。自然神论造就了大量宗派信徒。假如说伊壁鸠鲁主义严重地损害了异教徒的偶像崇拜,那么自然神论今天也同样严重地损害了我们祖先所接受的犹太教观念。思想自由盛行英国,对哲学的进步贡献很大。”

            从上面这段话可看出,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写这几行字之际,亦即在18世纪中期,还是把当时的英国当作非宗教信条的发源地。在这里,还可看到一件更惊人的事:一位最精通人文科学和国务科学的君主,看起来并不怀疑宗教的政治效用;他的老师们的精神错误,改变了他的精神的固有品质。

            第208页,第9行。

            18世纪末期法国出现的这种进步精神,在同一时期也出现在整个德意志,而且到处都同样伴随着改革政治制度的愿望,请看一看一位德国历史学家对当时德国正在发生的事件所作的描述:

            “18世纪下半叶,”他说道,“新的时代精神逐渐引入教会领地本身。人们在那里开始改革。技艺和宽容到处深入传播;在一些大国已经居统治地位的开明专制,在德意志已见端倪。

            应该说,在18世纪任何一个时期,在这些教会领地上,从没见过像法国革命前最后几十年中那样杰出、那样值得敬重的一些君王。”

            必须注意人们描绘的这幅图画多么像法国当时呈现的图景:改良与进步的运动在同一时期兴起,最有资格进行统治的人物在大革命行将吞噬一切的时刻出现。

            还应该承认,德意志的整个这一部分多么明显地被卷入法兰西的文明与政治运动。

            第209页,第14行。英国人的司法立法证明,政治制度尽管有许多附带的毛病,但不妨碍人们达到建立这些制度时既定的首要目标。

            有些国家尽管政治体制的附属部分不完善,但如果这些体制所遵循的总原则即精神富有生命力时,这些国家便具有繁荣昌盛的能力。这种现象再没有比研究上世纪英国司法体制时更加清楚可见了。布莱克斯通向我们证明了这点。

            首先,人们在英国发现两大引人注目的多样性:

            1.法律的多样性;

            2.执行法律的法庭的多样性。

            一、法律的多样性。1.英格兰本土、苏格兰、爱尔兰、大不列颠的各欧洲附属地,诸如马恩岛、诺曼底群岛等等,以及各殖民地,法律都彼此不同。

            2.在英格兰本土有四种法律:习惯法、成文法、罗马法、衡平法。习惯法本身分为通行全王国的普通习惯法;行于某些领地、某些城市,有时仅仅行于某些阶级的特殊习惯法,例如商人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有时彼此大相径庭,例如那些与英国法律的普遍倾向相对立的习惯法,规定所有的子女平均分享遗产(gavelkind),而更奇特的是,给与最年幼的子女以长子继承权。

            二、法庭的多样性。布莱克斯通说道,法律设置了不同的法庭,呈现出惊人的多样化;请看以下的大略分析。

            1.首先有英格兰以外建立的法庭,如苏格兰和爱尔兰法庭,它们并非总是从属于英国最高法庭,尽管它们最后都须通往英国贵族法庭,我想。

            2.至于英格兰本土,假如我没忘记的话,那么布莱克斯通的分类中计有:

            (1)11种根据普通法而存在的法庭,其中4种真正说来,似乎已经废弃不用;

            (2)三种裁判管辖区扩及全国,但只用于某些方面的法庭;

            (3)10种带有特殊性的法庭。其中之一由地方法庭组成,地方法庭由最高法院的不同法令创设,或根据传统而存在,或是在伦敦,或是在各郡的市镇。这类法庭为数众多,其结构和规则五花八门,作者也无法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