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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砷进入人体内被吸收后,破坏了细胞的氧化还原能力,影响细胞正常代谢,引起组织损害和机体障碍,可直接引起中毒死亡。如果将砷作用于人体局部,最初有刺激症状,久之出现组织坏死。砷对粘膜具有刺激作用,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经粘膜(包括阴道)或皮肤吸收的砷及化合物,主要沉积在毛发、指甲、骨、肝和肾等器官。砷与毛发、指甲皮肤的角化组织有亲和力,无论是慢性砷中毒或急性砷中毒,只要其中毒后尚存活1周以上,便可从毛发中发现较多含量的砷。砷中毒一般都是由口服引起的。砷急性中毒的症状有两种类型,即麻痹型和胃肠型。其中尤以胃肠型较为常见。大量砷化物进入体内,可以麻痹中枢神经,出现四肢疼痛性痉挛,意识模糊、谵妄、昏迷、脉搏速弱、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数小时内因毒物抑制中枢神经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胃肠道的症状来不及出现或者症状很轻微。这就是麻痹型的症状。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症状比较常见。砷中毒呈胃肠型症状者,在服毒1~2小时,甚至15~30分钟,即发生剧烈的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酷似霍乱或重症胃肠炎,大便也成水样并带血,可伴脱水和休克。一般中毒者在一两天内即可死亡。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砷中毒症状。此外,吸入砷化氢气体也可发生急性中毒,其主要表现为溶血。

            常人服入三氧化二砷0.01~0.05g,即可中毒,出现中毒症状;服入0.06~0.2g,即可致死;在含砷化氢为1mg/升的空气中,呼吸5~10分钟,可发生致命性中毒。

            常人接触砷数周后,即可发生慢性中毒。其症状表观为头痛、失眠、食欲不振、消化不良、体重减轻、多发性神经炎,出现知觉麻痹、运动神经麻癣、视神经萎缩,手掌、足角化层增厚等。

            砷中毒死亡者尸体皮肤呈脱水状,口唇、指甲明显青紫。如果进行尸体解剖,则可以见到内脏器官充血、点状出血极为明显;心血不凝,颜色深红色,左心室内膜下点状出血;小肠内容物为淡黄色稀便或米汤样液,杂有黄色沉淀物(硫化砷)。迁延几天死亡的人,心、肝肾等脂肪变性或坏死,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急性黄色肝萎缩。

            前述案例中刘国光的死,显然属于急性砷中毒的胃肠型。

            法医工作者在检验怀疑砷中毒死亡案件时,要注意提取呕吐物、指甲、骨骼为化验检材。

            3.鉴定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回避,而证人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避的,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对象中是没有证人的。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鼓励公民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踊跃作证。

            4.鉴定人在有正当理由或者缺少设备及送检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作证;而证人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的。

            5.鉴定人是就某种事实,运用科学原理,作出推理结论;证人是叙述他所知道的案情,法律并不要求他作出判断结论。

            目前,建立一支现代化的法医鉴定人队伍,是社会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各医学、政法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这方面作了各种努力,如开设刑侦系、法医系,招收法医学专业研究生等。可以预料,在医学界和政法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医学事业必将飞速发展,法医鉴定人的队伍必将迅速扩大,法医学鉴定的质量必将极大提高。

          

        第六章野蛮之情和爱恋之情带来的悲剧——传统的死亡定义

            1986年4月16日,由郑州开往济南的448次列车在兰考站开动了。窗外麦田如茵,春意盎然,车内旅客云集,谈笑风生。然而就在这趟列车上,一场由无知和野恋引起的悲剧,正在徐徐拉开帷幕。

            6号车厢里坐着几个衣着入时的青年男女,他们是河南省商业厅某公司的职工,由单位组织到泉城济南和泰山游玩。这时,一位刚在兰考站上车的老大娘走过来,在他们当中的两个姑娘身旁捡了个空位坐下来。

            也许是看不惯大娘那陈旧的衣服和布满皱纹的脸庞吧,两个姑娘指着那本来空着的座位冷冷地说:“这里有人了。”在生活中,巧合有时也会成为事变的契机。就在这时,到民权县做买卖的段某、贺某由此路过,于是就“拔刀相助”了。

            “都是买了票的,为啥不让人坐!”

            “真不象话,难道是你们家的火车?”

            接踵而来的便是相互间无谓的争吵、无聊的的谩骂。幸得其他旅客好言相劝,“战火”才渐渐得以平息。可是,当围观的人群刚刚散开时,与姑娘同行的郑某又蛮横地拦着一位旅客斥责,使得已走到车厢门口的段某、贺某又追回来进行“干预”。一方蛮横无理,一方得理不让,双方由动口到动手,相互厮打起来。与姑娘同行的孙某气急败环,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把寒光闪闪的猎刀,挥舞着,朝对方捅去……。段某心脏被刺,当场毙命,李某、贺某被刺成重伤……。

            这是《中国法制报》1986年6月23日刊登的一例真实事例。从这个事例中,我们都清楚地知道,拔刀相助的段某是死亡了,是被蛮横无理、气急败环的孙某用猎刀刺中心脏而死的。但是,什么是死亡呢?

            我们知道,生命活动的基础是蛋白质的新陈代谢。一旦新陈代谢停止,生命也告终结,死亡立即来临。在人体这个极复杂的机体中,生命活动需要的能量,主要是由各种营养物质通过氧化而供给的。这个氧化过程必须不断从外界环境中吸收需要的氧气,并排出氧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氧气的内外交换是新陈代谢的必要条件。交换停止后,新陈代谢就不在继续,机体便发生死亡。因此,死亡就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传统的观念认为,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再使其恢复时,即可判别人已死亡,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是判断死亡的两个最主要的标志。然而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对于同一个人来讲,心跳和呼吸都不是同时停止的;对于不同的人来讲,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孰先孰后,也是因人而异的。传统法医学根据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来判断死亡的,以其孰先孰后为标准,将死亡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两大类。

            传统法医学把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称为心脏死。这在死亡现象中带有普遍性。人的死亡,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心脏性的。在上述案例中,段某的死就是心脏性死亡。如果对其进行临床观察,就会发观他的心跳是先于呼吸而停止的,在其心脏跳动停止的情况下,还测得出微弱的呼吸。

            人的心跳停止多是渐进性的,通常,首先心脏功能逐渐减弱,继之心脏停止跳动。但是,在电击死、原发性心脏病以及高碳酸血症或其他外来刺激引起迷走神经反射等情况下,可能发生心跳骤然停止的现象。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心跳骤然停止的案例:有一对恋人感情甚笃,形影不离。在一个美好的夜晚,他们双双去参加舞会,会后余兴未消,于是揽腰扶手转到树荫,坐在石头上缠绵悱侧,柔情似水。小伙子那炽烈的嘴唇从姑娘的嘴唇移到脸庞,熨到颈部。突然,姑娘惨叫一声,倒地身死。法医尸体检验未发现任何伤痕,原来是小伙子亲吻时压迫了姑娘颈部的颈动脉窦,刺激了姑娘的迷走神经,引起心跳骤然停止而死亡。这真是乐极生悲,不幸之至。

            呼吸死又称肺脏死,是指呼吸先于心跳停止所引起的死亡。呼吸死主要起因于机械性窒息(如呼吸道闭塞、胸腹部受压)、肺病变、肺气肿、气胸、血气胸、胸腔积掖、肺栓塞、麻醉过深、触电、延脑呼吸中枢受压、损伤、各种原因引起的呼吸麻痹、呼吸运动神经损害以及呼吸肌麻麻痹场合。

            就呼吸死来说,呼吸停止时肺内留存的氧量决定着心跳停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肺脏正常的人,呼吸停止后,肺血液和组织液中贮存的氧约能维持4分钟左右,之后由于机体严重缺氧,心跳也随之停止。如果在呼吸停止以前曾经呼吸过纯氧,那么心跳还能维持更长时间,甚至可延长10~15分钟。如果是在空气不足的情况下停止呼吸的,则由于肺内的含氧量本来较少,所以,心跳可能在1~2分钟内停止。

            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是一个冲击,并由此而带来了希望。例如,由于心搏器、体外循环、呼吸机械等机械复苏技术的发展,某些心跳和呼吸都已经停止的人也有回生的可能;同样一些失去大脑和脑干功能的人,可能由于呼吸机、心脏起搏器、人工肾的运用而保持心肺功能。所有这些,使得传统的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作为死亡标准的观念发生了动摇。那么,究竟应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死亡呢?

          

        第七章谁都只能体验一次——死亡的过程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