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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章



                                    与此相同,借款人所购买的,是货币作为资本的使用价值;但他支付的是什么呢?那当然不是象在购买别的商品时那样,是它的价格或价值。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不象在买者和卖者之间那样,会发生价值的形式变化,以致这个价值在一个时候以货币形式存在,在另一个时候以商品形式存在。放出的价值和收回的价值的同一性,在这里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价值额,货币,在没有任何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在简单商品交换中,货币总是在买者方面;但在贷放中,货币却是在卖者方面。他把货币放出去一定时期,资本的买者则把资本作为商品接受下来。但是,只有当货币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从而被预付时,这才是可能的。借入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作为会自行增殖的价值借来的。不过,和任何处在起点上,处在预付那一瞬间的资本一样,这个货币还不过是可能的资本。它要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尚未实现、即将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已经实现与尚未实现之间蕴含着矛盾。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因为对于借入者来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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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它会替他生产利润。不然的话,贷出者就没有让渡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利润也不能全部归借入者。不然的话,他对于这种使用价值的让渡就是什么也不支付了,他把贷款还给贷出者时,就只是把它作为单纯的货币,而不是把它作为资本,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来偿还了,因为它只有作为G+△G,才是已经实现的资本。

        贷出者和借入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作利息。

        按照假定,这全部交易发生在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

        决不要忘记,在这里,资本作为资本是商品,或者说,我们这里所说的商品是资本。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贷和借(不是卖和买)的区别,在这里是由商品——资本——的独特性质产生的。同样不要忘记,这里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商品价格。如果我们把利息叫作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相矛盾。【“价值(value)这个用语用在通货上有三种意义……2.指手中现有的通货,不同于在以后的某一天收进的同等数额的通货。这时,通货的价值要由利息率来计量,利息率则由借贷资本的总额和对它的需要的比率来决定。”(罗·托伦斯上校《论1844年银行法的实施对商业信贷的影响》1847年伦敦第2版[第5、6页])】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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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是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

        利息是资本的价格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在这里,商品有了双重价值,先是有价值,然后又有和这个价值不同的价格,而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货币资本首先不外是一个货币额,或者是作为一个货币额固定下来的一定量商品的价值。如果商品作为资本来贷放,贷出的不一定是货币。这个商品就只是一个货币额的伪装形式。因为作为资本贷放的,并不是若干磅棉花,而是在棉花形式上作为棉花价值存在的若干货币。所以,资本的价格,即使不象托伦斯先生所说的那样,和作为通货的资本有关,也和作为货币额的资本有关。一个价值额怎么能够在它本身的价格之外,在那个要用它本身的货币形式来表示的价格之外,还有一个价格呢?价格是和商品的使用价值相区别的商品的价值(市场价格也是这样,它和价值的区别,不是质的区别,而只是量的区别,只与价值量有关)。和价值有质的区别的价格,是荒谬的矛盾。【“货币或流通手段的价值这个用语,不加区别地既用来表示商品的交换价值,又用来表示资本的使用价值。由此产生的双重含义,是引起混乱的经常性根源。”(图克《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第77页)——但是,图克没有看到主要混乱(它包含在事情本身之中):价值本身(利息)变成了资本的使用价值。】

        资本通过自己的增殖来表明自己是资本;它的增殖程度,表示它作为资本实现的量的程度。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其比率或水平,——只有通过它和预付资本的价值作比较,才可以计量。因此,生息资本的增殖的大小,也只有通过利息额,即总利润中归生息资本的部分,和预付资本的价值作比较,才可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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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如果价格表示商品的价值,那末,利息表示货币资本的增殖,因而表现为一个为货币资本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价格。由此可见,象蒲鲁东那样,把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即买和卖的简单关系直接运用到这里来,从一开始就是荒诞无稽的。根本的前提恰好是,货币是作为资本执行职能的,因而可以作为资本自身,作为可能的资本,转给第三者。

        但是在这里,资本本身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资本被提供到市场上来,并且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但它的使用价值是:生产利润。作为资本的货币或商品,其价值不是由它们作为货币或商品所具有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它们为自己的所有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量来决定。资本的产品是利润。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货币是作为货币支出,还是作为资本预付,只是货币的不同的用途。货币或商品,就其自身来说,在可能性上是资本,正象劳动力在可能性上是资本一样。劳动力作为资本的表现是什么?因为1.货币可以转化为各种生产要素,只是而且实际上也只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抽象表现,是它们作为价值的存在;2.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具有在可能性上已经是资本的属性,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存在着补充这些物质要素的对立面,使这些要素变为资本的东西——雇佣劳动。

        物质财富的对立的社会性质,——物质财富和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之间的对立,——离开生产过程,已经表现为资本所有权本身。这个因素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产生的结果,并且作为这样的结果又是它的不断需要的前提;这个因素离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现在表现在这样的事实上:货币,商品也一样,就其自身来说,潜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并且以这个形式支配别人的劳动,提出占有别人劳动的要求,因而是自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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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殖的价值。这里也清楚地表明了:占有别人劳动的根据和手段,是这种关系,而不是资本家方面提供的任何作为对等价值的劳动。

        其次,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如何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同之处一样地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这种偏离会互相抵销,所以从某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平均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一旦供求平衡,这些力量就不再起作用,互相抵销;决定价格的一般规律这时也就会适用于这些个别的场合;市场价格这时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就已经和那个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内在规律调节的生产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作为市场价格的运动的平均才是这样。工资也是这样。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会互相抵销,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相反,除了由竞争决定的分割规律之外,没有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由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在竞争不只是决定偏离和波动的场合,因而,在互相起反作用的各种力量达到均衡时任何决定都停止的场合,那种需要决定的东西本身就是某种没有规律的、任意的东西。资本结构也是没有规律的、任意的吗?在下一章,我们要进一步讨论这一点。

        在生息资本的场合,一切都表现为表面的东西:把资本预付出去,不过表现为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移到借入者手中;已经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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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流回来,不过表现为借入者把资本连同利息归还或偿还给贷出者。同样的话也适用于这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固有的这样一种性质,即利润率不仅由一次周转所获得的利润和预付资本价值的比率决定,而且也由这个周转时间本身的长短决定,也就是说,它是作为产业资本在一定期间内提供的利润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