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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必须用实际的人口调查或计算来决定这条规则,这样能有效地阻止偏向或压制。这种征税权的滥用,似乎已严加提防。除了上述的预防办法以外,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关税、进口税及国产税,在合众国境内必须划一。”

            拥护宪法的各讲演家和作家曾经非常适当地指出:如果联邦行使国内征税权在试验中发现的确存在麻烦,那么联邦政府就可以停止行使,而代之以摊派。作为对这点的答复,有人神气活现的问道:为什么不一开始就不用那种含糊的权力而依靠后一种方法呢?这可以作出两种具体的答复。其一是:如果方便的话,最好是行使那种权力,因为它比较有效;在理论上或者除了通过试验以外都不能证明,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不会有好处的。的确,最有可能的似乎是相反的情况。第二个答复是:在宪法上存在这样一种权力,在使摊派法生效上将有强大影响。当各州知道联邦不通过它们的作用也能自己做时,对各州将是一种强有力的推动。

            至于联邦税收法律及其成员的税收法律的抵触问题,我们已经看到不可能有权力的抵触或矛盾。因此,从法律上的意义来说,法律是不能彼此抵触的;甚至它们不同制度的政策方面的抵触也决不是不能避免的。为此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将是相互避开对方可能首先依靠的那些对象。由于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控制对方,各方在这种互相容忍当中都会有一种明显而感觉得到的利益。在有直接的共同利益的地方,我们确实可以指望这种容忍的效果。当各州业已偿清各自的债务,而它们的开支终于限制在自然范围内时几乎所有的抵触可能性将会消失。小额的土地税将会符合各州的需要,将会成为它们最简单和最适当的财源。

            对这种国内税收权曾提出许多恐怖的理由,以激起人民的忧虑:两套税务官,双重税收造成他们的双重负担,以及可恨的、强迫性的人头税的各种可怕形式,都被巧妙的政治诡辩说得天花乱坠。

            至于第一点,在两种情况下不可能有两套官员:其一是在征税权完全归联邦执掌的地方,这适用于进口关税;其二是在对象尚未属于州的任何规定的地方,这可适用于各种对象。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性是合众国或者完全避开预先被用于地方需要的对象,或者利用州官员和州的规定征收附加税。这会完全符合税收的目的,因为它将节省征税的开支,并且能完全避免使州政府和人民产生厌恶的原因。总之,这是避免此种麻烦的实际办法,除了指出预言的弊端并非必然由于计划而造成以外,再也不需要什么了。

            至于从一种假定的有影响的制度得出的任何论据,只说假定是不应该的,就是充分的答复了;但是这种假定是可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的。如果这样一种精神干扰了联邦议会,达到其目的的必然道路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州的官员,并且用增加薪金的办法使他们从属于联邦。这种办法可用来把州的影响引入全国政府的渠道,而不是使联邦的影响纳入相反方向。但是诸如此类的一切假定是令人厌恶的,应该排除在人民考虑的重大问题之外。这些假定除了蒙蔽真理以外,不能符合其他目的。

            至于双重税的建议,回答是很清楚的。联邦的需要必须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来满足。如果通过联邦政府的权力去完成,那就不用通过州政府的权力去完成了。社会应付的税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但如果由联邦来规定,则有这样的优点,进口商品税的主要财源(那是最便利的一部分税收),在联邦管理下比在州的管理下能慎重地增加到更大的限度,当然就没有什么必要依赖比较不方便的方法了。此外,这还有另一优点,只要在行使国内税权上有任何真正的困难,就会更加注意方法的选择和安排,并且一定会自然地使它成为全国政府政策的固定点,以便尽可能使富人的奢侈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目的在于减少那些可能引起社会穷人和大多数阶层人民不满的税收的必要性。当政府在保持其本身权力时得到的利益与公共负担的适当分配相一致,并且能防止社会上最贫穷的一部分人受到压迫,那是多么令人高兴的呵!

            就人头税来说,我毫无顾忌地承认,我是不赞成的。虽然这种税从很早时期起就盛行于一致最坚持自己权利的诸州,但是我对在全国政府下面采用此种税感到遗憾。但是否因为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利,就必然会真正征收这种税呢?联邦的每个州都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力,然而在若干州内实际上从未实行。州政府是否因为具有这种权力就应被指责为暴虐无道呢?如果州政府并未遭到这样的指责,那么有什么正当理由责备全国政府的这种权力,或者甚至以此作为对采用此种税的障碍呢?我虽然对这种征税极少好感,但我仍然深信,采用此税的权力应该存在于联邦政府手中。国家处于某种紧急状态时,在事物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受到限制的一些权宜办法会成为对公共福利必不可少的东西。政府由于可能发生这种紧急情况,应该有利用这些办法的取舍权。可以认为是丰富的税收财源对象,在本国的确极少,这是不剥夺国家议会在这方面的决定权的特殊理由。国家可能有某些危急存亡的时候,这时人头税就会成为无法估计的财源。由于我不知道有什么东西能使地球的这一部分避免其他部分所遭到的共同灾难,我承认自己不赞成任何旨在解除政府某一武器的计划,此种武器在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中可以有效地用来进行全面防御。

            现在,我已经研究了可以认为是与政府的能量直接有关的、打算授予合众国的那些权力,并且已经努力设法回答了已经提出的对那些权力的主要反对意见。我不提那些次要的权力,它们或者无足轻重,不值得宪法的反对者的仇视,或者因显然非常适当而不容进行争论。然而,假如不是考虑到裁决权的体制及其范围结合起来研究可以更加有利,大部分的裁决权也许是值得在这个题目下进行研究的。这使我决定把这个问题放在下一部分研究。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三十七篇  关于制宪会议在设计适当政体方面的困难      

              (麦迪逊)原载1788年1月11日,星期五,《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在评论目前邦联政府的缺陷并指出这些缺陷是不能由一个比建议的政府的能力更薄弱的政府来弥补的时候,当然要考虑后者的若干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由于这些论文的最终目的是明确而充分地断定这部宪法的优点和采用这部宪法的得失,如果不更加仔细而充分的研究制宪会议的工作,不从各个方面进行考察,不从它的各个部分进行比较,不估计它可能产生的结果,那么,我们的计划就不可能完成。

            为了要在能达到合理而公正的结果的印象下完成这一余下的任务,这里必须考虑以前坦率提出过的一些意见。

            公众的措施很少用心平气和的精神来研究,而这种精神对于公正地估计这些措施提高或阻碍公众福利的真正趋势是重要的;而且正当特别需要体现这种精神的时候,它更容易减少,而不是增加;这是不幸的,是同人事分不开的。对于经验曾引导他们注意这种考虑的人们来说,不会感到奇怪的是,制宪会议的决议提出了那么多重要的改变和革新,它可以从那么多的事实和关系中来观察它触动了那么多的情感和兴趣的源泉,它会在这方面或那方面发现或引起一种不利于对其优点进行公正讨论和正确判断的倾向。

            在有些人当中,从他们自己的刊物中可以很清楚看出,他们阅读新宪法时,不仅早已有苛评之意,而且预先就决定进行谴责。由于其他一些人的说法表示了一种相反的预见或偏见,这就必然使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意见成为无关紧要的东西。然而,在把这些不同的人物就其意见的分量放在一个水准上时,我希望并不暗示在他们的意图的纯洁性方面也许没有重大的差别。在支持以后的一些说法时,这样说是公正的:由于普遍承认我们的情况特别危险,而且必须为解救我们而完成某些事情,因此预先决定已经真正完成的事情的赞助人,既从这些考虑的有害性质方面,也从这些考虑的重要性方面得到他的倾向性。另一方面,预先决定的反对者,并不受任何可以原谅的动机的支配。前者的意向也许是真诚的,也可能反而受到责备。后者的观点不能是真诚的,必然受到责备。但实际上这些论文并不是写给这两类人看的。这些论文只是提请那些为祖国幸福增添诚挚热情的人们注意一种有利于公正估计促进这种幸福的方法的气质。

            这一类人将研究制宪会议提出的计划,他们不仅没有挑错或夸大缺点的意图,而且知道适当的考虑是,毫无缺点的计划是不能想象的。他们也不会公开原谅作为人的组织的制宪会议的应予指责的那些难免的错误,而且会记住,他们自己也不过是人,不应该想象在重新判断别人易错的意见时不会犯错误。

            还会同样迅速地看出,除了这些坦率的动机以外,应该多多体谅交给制宪会议处理的事情的本质所固有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