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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我毫不迟疑地肯定说,两者中任一个要在全国议会中占优势,要比其中某一个在所有地方议会中占优势的可能性少得多。结论是,担忧前者打算不适当地优待任何一方的行为,远不如对后者的担忧。

            有几个州是在不同程度上务农和协商的。在大多数州里,即使不是所有的州里,农业占主导地位。然而在少数州里,商业几乎与农业势均力敌,而其中的大多数,商业有相当大的势力。任何一方相应占有优势,就会传播到全国的代表权问题上去;因为这比在一个州里有更多种类的利益集团和更加不同的比例,所以断然偏袒其中任何一方,要比偏袒单独一个州的代表更加不容易。

            在居民主要务农的国家里,取得平等代表制的地方,总的来看,地主方面必然在政府中占有优势。只要这个利益集团在大多数州议会中占优势,也必然会在全国参议院中保持相应的优越地位,这通常是大多数这种议会的可靠的模拟品。因此不能认为,为了商人的利益而牺牲地主的利益,将是联邦议会的这一机构所爱好的目标。因而把根据国家情况提出的一般意见特别应用到参议院时,我想到这样一点:州权力的忠实信徒,根据他们自己的原则,不会怀疑任何外界力量会使州议会背离自己的责任。但是,事实上至少在联邦众议院的最初组织中,同一情况必然有同样的结果,就是说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一样,对商人阶级不致于有什么不适当的偏袒。

            或者说,无论如何为了支持那个异议,可能会问:在全国政府中难道没有相反偏袒的危险,而它不是要使政府竭力为地主阶级取得联邦政府的垄断权吗?由于这种偏袒的假定很少可能会使直接遭受损害者感到恐惧,对这个问题可以不必作出煞费苦心的答复。只要说明以下几点就够了:第一,由于在其它地方指出的原因,在联邦议会中这种明显偏袒占优势的可能性,要比在任何成员州的议会中小得多。第二,没有为优待地主阶级而违宪的诱因,因为这个阶级在事物的自然过程中享有它所期望的极大优势。第三,习惯于大规模调查研究公众幸福起因的人们,必然深信商业的用处、决不会赞同由于完全排除在管理中最熟悉商业利益的人们,而使商业蒙受重大损害。商业的重要性,仅以税收来看,必然要有效地防止它受到这样一种机构的敌视,它由于公众需要的迫切要求,经常要求对商业优待。

            在讨论那种基于各种行业和财产的不同对待的可能性时,我宁愿力求简单扼要、因为就我所理解的反对者的意思来说,他们想的是另一种区别。他们打算使我们吃惊的优待对象,看来是那些他们用“富裕和出身名门”来形容的人们。这些人似乎要被捧上自己的其他同胞之上的可恨的卓越地位。然而,有一个时期他们的高升是代议制机构太小的必然结果;另一个时期,这是由于一般人民被剥夺行使自己选举代议机构的选举权的机会而造成的。

            但是为了符合计划中优待的目的,根据什么原则对选举地点作出分别对待呢?他们所谓的“富裕和出身名门”的人“限于居住在某些州内的特殊地点吗?他们是否由于某种不可思议的本能或预见,曾在各州内分别确定一个共同的居住地点吗?是否只能在城镇里见到他们呢?或者相反,他们是由于贪婪或机缘使他们自己或祖先走了运而分布于全国各地呢?如果后者属实(每个明智的人都知道是如此),那么,把选举地点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政策会破坏其本身的目的,正如根据其它理由可以视为例外一样,这不是一清二楚的吗?事实是,没有办法保证富人理解的优待,除非为选举人或被选人规定财产资格。但是这并不是授予全国政府的那种权力的一部分。它的权力明确限于规定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选举人或被选人的资格,正如在其他场合已经讲过的那样,是宪法中说明和规定的,议会不得更改。

            然而,为了辩论起见,我们姑且承认,建议的方法可能会成功;同时,也应同样视为理所当然的是:责任感或担忧这一试验的危险可能引起的一切疑虑,在国家统治者的心目中完全得到克服;我仍旧认为,几乎不能妄想,他们能在没有足以压制多数人民群众反抗的军事力量的帮助下,实行这样一个计划。适应这一目的的军事力量之不可能存在,业已在这些论文的不同部分里加以探讨和说明;但是为了要最清楚地显示出所研究的反对意见之毫无价值,暂且承认这样的力量可能存在,并假定全国政府真正掌握此种力量。结论是什么呢?有侵犯公众主要权利的意向,又有满足那种意向的手段,能否假定受这种意向驱使的人,为了讨好那些有声望阶级的人而在伪造选举法这样荒谬的工作中自以为乐吗?难道他们不会提出一种更适合于直接提高他们自己的地位的做法吗?难道他们不愿大胆决定用一次果断的篡夺行动来使自己永远当权,反而信赖那些靠不住的办法吗?而这类办法尽管伴有预防措施,但最终会使它们的创始人解职,蒙受耻辱和遭到毁灭。难道他们不怕知道自己权利、又坚持自己权利的公民,从各州极端遥远的地方聚集到选举地点,推翻他的专制统治者,并且用为遭到损害的人民尊严洗雪耻辱的人来代替吗?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六十一篇  续前篇内容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2月26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制宪会议草案中有关选举的条款,其比较坦率的反对者,在辩驳的压力下,有时也会承认是适当的;但往往仍提出保留,要求有关条款应该附加一项声明,规定一切选举均应在选民所在的县里举行。据说,这对防止滥用权力是必要的。此种性质的声明,本来并无害处;就其可能解除疑惧而言,甚或不无可取之处。但是,此种声明,对于防止所担心的危险,其实并起不到什么更多的保障作用;而在公正有识之士看来,没有此项声明,也不是大会草案的什么严重缺点,更谈不上是什么不可克服的缺点。前此两文中就此问题所提出的各种论点,本应已足使一切不带偏见而又有鉴别力的人相信,即使民众自由竟然受到国家统治者的野心之害,至少当前探讨的这一权力机构对于造成这种牺牲也是不负罪责的。

            如果一心只顾本人权益的人,肯把这种心思用在仔细研究各州的宪法,本来就会发现,大多数州的宪法中有关选举所允许的机动程度,比之在同一问题上建议允许国家政权所可以有的机动程度,也不见得更不值得忧虑和担心。在这方面,全面研讨一下各州宪法的情况,应该足以消除可能还会存留的任何不良印象。但是,全面研讨未免罗唆琐碎;因此,将只举出笔者所在之州为例。纽约州宪法,除规定州议会的众议院议员应在各县选出外,并无有关选举地点的其他规定;州议会参议院议员,则规定在州内之各大区选出。现在全州分四个大区,每区所辖二至六县不等。由此可见,纽约州议会如果想要把选举限制在特定的地点,来破坏本州公民的选举权,实在同合众国采用类似的办法去破坏联邦公民的选举权,是一样轻而易举的。比如,设若指定阿尔巴尼作为该市所在县和大区中唯一的投票地点,该市居民难道不会成为应由该县和大区选出的参众两院议员的仅有的选举人么?难道可以设想,居住在阿尔巴尼、萨拉托加、坎布里奇等县中偏远乡区,以及蒙哥马利县各地的选民,竟然不惜跋涉前往阿尔巴尼市去投票选举本州参众两院议员,却不愿意麇集纽约市去参加遴选联邦众议院议员么?这个问题的现成答案就在于:尽管现行法律提供了一切便利,人们对于行使如此宝贵的合法权利,往往仍然表现出令人惊讶的淡漠态度。而且,即使尚无实际经验可言,我们还是可以不难断言:只要选举地点绕脚,则不论距离远近,是二十英里,还是二万英里,对于选民行为的影响都是一样。由此显而易见,对于联邦安排选举的权力的这一特定变更,如有任何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实质上也同样适用于本州宪法中所规定的类似权力的变更;因此,宽于此而严于彼是说不通的。若以其他各州多数的宪法作类似的比较,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如果有人说,各州宪法的缺点,并不成其为对草案中缺点加以宽容的借口,笔者的回答则是:既然前者从未被指责无视对自由的保障,而加之于后者的罪名显然也适用于前者,由此可以断言,这种责备并不是对真理的客观探讨所得出的有所依据的推论,其实只不过是有成见的反对派吹毛求疵的花言巧语而已。有人也许竟然认为,对于州宪法不过是无意的疏忽,对于制宪会议草案则是难恕的污点,对这样一些人,说亦无益;也许至多可以要求这些人提出个实质性理由来,借以说明何以个别州的人民代表,比之合众国人民的代表,对于权力欲望,或其他不良动机,更加无动于衷?如果这些人提不出理由来,他们至少也应能向我们证明:有地方政府代表其反对意见的三百万人民,比之没有这一优越条件的二十万人民,何以其自由权利反而更加易于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