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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墙当月砌了一百立方米,但是其中的五立方米质量比较差不合格,而且还因此被监理通报批评了,下了整改通知书。那这个五立方米就不能计算产值和进度款支付,他的当月砖墙完成工程量就是100595立方米。”
        于丹珍整理了一下自己的刘海,缓了口气继续对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讲解道:“下面说下合同工期的事。
        合同的工期一般在合同中是明确约定了的,我们的劳务合同工期与是对上合同的工期一致的。
        合同还有一个质保期,本项目的园建、水电等非绿化部分的质保期是一年。绿化部分的养护期则是一年。
        对于下包来说他的质保期的起算点与我们对上的合同也是一致的,从整体项目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项目生产经理徐坤发问道:“关于对下的结算,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呢?”
        于丹珍及时解答道:“关于对下的结算,以劳务队伍的结算为例。
        首先是要生产部门出具一份竣工验收单。这个样表商务部有,有需要的同事可以主动找我领取电子版本的件。
        其次是要有竣工图。
        第三要将结算相关的经济资料件收集整理齐全,结算一旦上报后,是不允许再补充资料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及时地提醒下包,同时也要仔细地审核下包的结算资料是否已经齐全了,免得到时候不停地要求补充资料。如果是这样的话,则会降低公司对项目部的信任程度。
        第四、劳务队伍要有一份带计算式的,自己申报的结算书件。
        结算件先由劳务队伍报给生产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生产要特别注意确认对下的扣款件是否已经齐全,不全的要要求劳务队伍补充完善,确认没有问题后,生产就可以把劳务队伍的结算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商务部,由商务部进行项目部级别的结算审核,项目审核完成后报给事业部审核,结算金额超一千万的还需要报给公司集团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材料采购王名问道:“那材料的对下结算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呢?”
        于丹珍回答道:“是否特别不是很清楚,但是有几点也要注意:
        1、是材料的损耗量是否超过了定额损耗量,如果超过了则要追查原因,谁的责任谁承担,有特殊原因的要解释清楚,要能够让人信服才行。材料还需要做个三量对比表进行分析,一个是采购计划量、二是实际到场量、三是对上结算量。
        2、材料涉及到品牌问题、品质问题、合格问题等,这些在对下的结算件中都要明确表达出来。”
        生产经理徐坤问道:“关于绿化的结算,我感觉是比较复杂的吧。”
        于丹珍笑道:“绿化的结算,是比较复杂。目前听说要分成三个合同,一个是绿化劳务合同,一个是苗木采购合同,一个绿化养护合同。这个结算的问题我的理解还不到位。”
        张云青听了于丹珍的解答后接着解释道:“绿化的结算,我以前与我们的苗木采购于圣杰是讨论过的。
        原来只是签一个合同,对苗木进行包栽包管就行了。
        包括我们现在这个项目的绿化苗木合同也是这样签的。
        于丹珍所讲的绿化有三个合同的事,公司现阶段只是在提这个事,并没有落实下来。
        但是这个合同无论是分开签,还是合在一起签,他的本质上都是要求:对苗木进行包栽包管,包成活,否则绿化这块的成活率是完全无法得到保障的。”

第一百七十章  合同交底会总结
        生产经理徐坤问道:“还有一个问题,关于对下结算的时间节点有没有明确的要求?我是指相对于对上结算来说的。说白了,就是对上结算没有拿到审定稿前,我们能不能办理对下的结算。”
        张云青解答道:“关于对下的结算要求,现在是明确地写到合同里面去了的。
        要求是对下的结算工程量不能超过对上的结算工程量,对下的结算的确认必须是要等到对上的结算确认后再给予书面的确认。
        关于这一点,在商务部这个系统内有不同的声音。
        我想在这个南山项目部,我们也可以充分地讨论。
        我的建议是这样的:
        项目一旦竣工验收,就全面启动对下的结算审核工作,就要求下家及时上报他们的结算申报件。
        项目部就按正常的规定的流程来提前审核下家的结算件,与下家达成高度的一致意见,最好是能够让下家签字盖章一份结算确认件给我们项目部存档备查。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的是,不能给下家我们任何确认结算的书面手续。
        等到了对上结算确认好后,我们再按公司的流程出具对下结算的书面件。”
        赵满福道:“这样做的话,不是违反规定了吗?云青,你是咋想的,为什么会有这个建议呢?”
        张云青则不慌不忙地解释道:“赵总,我认为目前写到合同里的,对下结算的这约定,不是很合理,至少从操作层面上来说,难以实现,所以想用变通的方式来满足公司对下合同结算的这个约定要求。”
        赵满福继续追问道:“举例说明一下。”
        张云青按要求举例道:“按合同约定对上的结算完成后才办理对下结算,存在一些不合理难以操作的因素,我现在将我能想的因素或者是理由罗列如下,供大家参考讨论:
        1、不利于对下成本数据的锁定。
        一旦对上数据出来,不排除下家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我们对上结算的具体数据,此时我们再想在对上结算的工程量的基础上,把对下的结算量审核下来,将是非常的困难。所以此种情况下对下成本数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2、不利于对上结算的申报工作。
        如:有的项目先报了对上的结算件,后办的对下结算审核。对上结算申报时渠底的砼和钢筋都没有计算。等在办理对下结算时,实际对下是做了砼和钢筋的,下家还能够提供实际施工的照片、抢工时的视频等,现场去查看时肉眼也是能够看到的。
        但是在对上的竣工图没有并没有体现在渠底有砼和钢筋。
        追查原因时,发现是因为当时的安排,是建设方现场代表在现场临时安排的,事后我们项目部的人没有上书面件去确认,下家在进度申报时也没有申报此项。由于商务部的人员数量不足,做不到对现场的每一点都去看清楚看明白,当出现这种极端情况后,就会给公司和劳务队伍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3、不利于对下结算的审核工作。
        一般情况下对上的结算,项目稍大点的,基本上都是在竣工验收一年左右才能办理完对上的结算,拖得久的项目也不在少数。
        而事实上项目部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基本上相关的管理人员都不知道分配到哪里去了。
        如果他们还在公司里上班,只是在不同的部门的话,还可以继续去找他们要求给予审核支持。
        因为在只有当时的管理者最清楚情况,他们来审核对下的结算,是最合适的人选。
        但是很有可能相关的管理人员已经没有在公司上班了,他们有可能离职了,有的可能还根本就联系不上了。
        当在这种情况下,劳务队伍很有可能把一些责任推到他们这些难以联系、难以沟通的人身上,很有可能给对下结算带来极大的困扰,难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的既得经济利益。因为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后面审核的人不知情,对下的结算审核时该扣减的费用无法扣减。给劳务队伍留下了扯皮的空子可钻。”
        赵满福征求周成的意见道:“你认为张云青所讲述的理由合理吗?”
        周成回答道:“赵总,我认为张总所讲的理由不仅合理,而且非常的正确。
        我也不知道公司的合同为什么要有这么一个不合理的确定。
        估计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害怕,对下的结算如果先于对上的结算进行办理的话,存在对下工程量大于对上工程量的可能性,而公司却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