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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节 手




对手部的观察在重要程度上与面部相等,而某些情况下甚至更重要,因为手几乎不需要什么刺激。一只手可能细腻或粗糙,白皙或黑沉,指甲可能精心修剪过也可能像个爪子。手的外观可能会变,但是形态和特点不会。面部在做过1000次表情纹后最终就会形成真性皱纹,最终即使在内心状态并非如此的时候看起来也是如此,但是手部就不会。经常像假信徒一样翻白眼,最终会让脸庞看起来伪善,或者至少是虚伪,但是每天双手合十祷告一次,祷告一年都不会有人从你手上看出来。不过知道人的手无法伪装这一点貌似没什么用处,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分辨不同的手,但其实手是仅次于面部的最有区分度的器官。有条普遍定律告诉我们,不同的效果是不同原因导致的,所以通过前者就能推知后者。所以如果我们注意到人类手部的不同特点,就必须推知与之对应的影响是什么,但由于我们不可能把这些影响来源都一一了解清楚,于是就可以总结说它们是不同的精神状态造成的。

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过手部的人随着时间增长都会坚信手传达的信息,最终他只会在手相和面相发生矛盾的时候才会产生疑虑。如果这时他觉得手比脸可能更真实,并且如果从手推知的信息几乎没有错,他就会想起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手是人体器官中的器官,工具中的工具。”如果这句话没错的话,最得力的工具肯定和主人精神状态最密切相关,如果这种关系真的存在,二者之间也会有互动。要是手仅仅只是一种物理构造话,牛顿就不可能说出“就算没有别的证据,拇指也能说服我上帝的存在”这样的话。

至于能从这个角度推导出多么重要的原理,我无法轻易断言。可能从科学角度最正确的做法就是仔细小心地收集观察的材料,然后交给需要专业调查材料的解剖学家,再去收集性格为人熟知的人物的手部照片,而且要找有足够好的装备的人来收集。如果我们拥有足够的材料去推导重要的原理,可能贝尔、卡鲁斯、德·阿彭蒂格尼、阿伦、戈斯曼、利尔施、兰茨贝格[127]等对此的论述就能被验证。不过他们的论述本身也有矛盾之处,因为他们说的基本原理还不足以发展出一套体系。也许没人会怀疑一些更常见的说法,比如魏克曼说过,美丽的手往往对应美丽的灵魂,或者巴尔扎克说的,有智慧的人都有漂亮的手,或者说手是人的第二张脸。但是如果具体对应起来就会令很多人怀疑。比如,埃塞尔把劳作者的手称为“基础的”,有肌肉的手是“运动的”,认为这两类人有更强的意志力和目的性,以及更弱的灵魂和性格细腻度。所以“敏感的”手一般代表一种乐观的个性,“精神性的”手则表现出美丽的灵魂和高贵的精神。[128]

不管这种分类有多正确,确立并描述出不同的意义符号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因为被命名的对象从来不会以清晰明确的被定义过的细分特征出现。

其间的界限是软性的,就像某些性格特征,当某一组特征几乎直接融入另一组的时候,要表述和确认它都变得很难。并且如果不能依赖某个系统的、目前还很遥远的处理法则的话,我们可能还得依靠由于频繁重复而看似可靠的观察法。

赫伯特·斯宾塞在总结中得到一个对犯罪学家来说不算特别有心理学意义但是很重要的推论,他说祖先用手工作的人,他们的手都比较有重量。反之,祖先没有特别倚重手的人,他们的手都又小又细腻。于是犹太人又小又精致的手,吉卜赛人常见的形状完美但几乎都很小的手,都是从高种姓的印度人那里继承来的,还有所谓拥有种族手的真正的贵族也是如此。劳作,甚至颤抖、弹钢琴等,都会改变手的形态,这是不言自明的,因为练习久了肌肉就会强壮,摩擦多了、经历风吹日晒又不小心护理的话皮肤就会变粗。众所周知,物理特性是继承来的,在对各个种族的研究中都能观察到,因此熟练的人看一眼某人的手就能指出一系列关于其日常生活的事实,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没人会怀疑有粗糙、低贱、敏感和肥胖的手,又有谁不知道饱受折磨的、有灵性的、精致的和细腻的手呢?当然不能用某种特定的分类来描述和区分手,对此海伦·本彻说得很中肯:“谁能从十万分之一双同样好看的手中发现其奥秘呢?”

不过,我们不会被一只精心护理、美妙优雅的手骗过,这一点也很神奇。应该说任何人都知道农夫巨大的拳头的特征,那通常也是和谐美好、表现出宁静和可信赖的手。我们感到他是诚实可靠、能如实表达自我、敏锐决断、理解力强并且能常常说出精彩之语的人。这种信心不光来自他年复一年诚实劳动的事实,还来自他的手传达出来的稳定和决断。另一方面,看见一双精心呵护、白里透红的绅士的手时我们就会感到厌恶,这可能是因为不喜欢这双手的状态或形状,或者是其指甲让我们想到了不愉快的经历,或者是因为手指位置的问题,还是别的什么原因。我们会得到某种警示,只要不是太过分的话,这种警示常常是有道理的。某些特征肯定会表现出这个人的个性:冷漠,傲慢,心肠很硬,会冷静思考,贪婪,这些品质就像善良、坦率、有风度与诚实一样,肯定会表现在手上。

我们很容易感受到一只女性化的手的美丽。温顺、柔软、驯服、精致和诚实都从手上清晰明白地流露出来,让人能感受到。

要解释这个现象,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作出系统构架,至少在现在是不太科学的想法。这种现象是从身体传达到身体的,虽然可靠但难以解释。从来没有观察过的人就算很投入地去看,可能还是看不出门道,所以这种人就不要考虑这一点了。但是对此坚信不疑的人要注意避免夸张和犹豫。如果要给学习手的语言的人一条建议,那就是不要过快地做出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的价值判断,要小心处理并用以后的经验对其进行求证。追踪手尤其是手指的动作非常有意思。我不是说那些外在的、和手臂协同的动作,那些是可以装出来的。我说的是始于手腕、仅仅出现在手掌部分的动作。对这类动作进行研究就要关注儿童的手,那种未加训练、没有技能、处于自然状态的手。双手握住或者用手指指向自身尤其是指向嘴部的动作最能清晰地表现出某种欲求,这与孩子吮吸乳房有类似之处。这种动作达尔文在小猫身上也见到过。

男性化的手的动作通常太过沉重缓慢,显然,更精细的动作应该还是女性化的手做得更好,尤其是在那些活泼的、紧张的、神经质的女性中。这就说明了为什么看一个人的手比听他说话还要有用。放在膝盖上的手显然说明不了什么,但是隐藏的怒火却能让手慢慢握成一个拳头,或者手指很有特点地前屈,像是要把某人眼睛挖出来一样,或者两只手在深深的痛苦中绞在一起,或者其他四个指头的指腹欢快地滑过大拇指指腹,又或者是几个手指不连贯地、紧张地、不耐烦地、害怕地动来动去,还有可能整个手像精神十足的猫的爪子那样欢乐地张开、握紧。

仔细观察会发现,脚趾也能说明很多问题,尤其是在穿着特别精致的鞋子、可以自由挪动脚趾的女士身上。生气的时候要是觉得跺脚太明显,这些女士就会紧紧地把脚趾压向地面;而尴尬的时候则会将脚底重心微微转向内侧,以脚尖点地;不耐烦则表现为在脚跟和脚趾之间不断切换重心,并且越来越快;蔑视和欲求则会让她们竖起脚,直到鞋底完全面向前方,脚的重心全放在脚跟上;好色则通常表现为伸出一只脚,胫骨轻轻前伸,所有脚趾都紧扣住鞋底,就像一只猫感到舒服时的样子。这类女人不会说什么,不会有表情上的表示,也不用手的动作来表达,却用脚说明了一切。内在经验一定会外化,而脚就是最多见的表现渠道。

所以要牢记,那些号称自己勤奋工作,实际上却想通过不工作过活的人,比如盗贼、赌棍等,对他们的手必须多加注意。关于笔迹学的价值可以参阅我的《司法检验官手册》。



第二章  定义理论的条件

主题1  做出推理


第22节


心理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灵魂,研究的是生命的整个意识过程,而其目标则是发现人类思维的发生和关联规律。无论这种关联是否暗示着对思维对象的客观反映,只要思维获得客观有效知识的机理是有逻辑可言的,所有关于思维的本身是否符合正式规范方面的问题其实都不算是心理学调查的范围。心理学的普遍问题是描述正在发生的真正的精神事件,将其分析至最简单的元素,并且由于只有纯粹运用心理学进行应用推理的问题与我们有关,我们只需要找出可以定义这种意象与问题的结合规律,也就是精神是如何实现这种结合的。这个问题的物质层面即心理学。该问题的法律意义在于,推理和理论通常在形式或者理论上都是纯粹无误的,但是心理学上的推理和理论却满是运用任何逻辑都无法纠正的错误。所以,我们必须至少考虑一下对我们推理方式构成影响的那些最重要的条件。

律师拥有在自己领域研究这些问题的权利是很现代化的一种制度。根据希勒布兰德的说法,关于知识的理论迄今已经细化到单个的理论,其中包括特定知识领域的某些需求。[129]专业的、超越单个学科范畴的知识分子的地盘,如今已经被那些学科代表挤占了,他们都专门研究某个特定的学术问题。我们的特殊问题在于,我们要从呈现在面前或者我们努力得到的材料中推导出结论,就和其他学科所做的一样。如果我们给自己一个任务,重新审核自己工作的基本原则并确认其效用,我们只需要问这个过程是自发的还是根据某种法律进行的,把这点弄清楚之后就可以问有哪些心理学条件会对这个情况有影响。确实,有人说过,思考是一种先天禀赋,是不可能从规律中习得的。但我们做的不是要教推理者学习,而是要研究其他人是如何作出推理的,以及其推理本身有什么价值,对我们的结论有什么用。如今的时代已经勇敢到让外行人拥有了几乎最重要的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定权,因此我们就有更大的责任,要用最精细的手段测量证据,只将已经过证明和反复检查过的东西呈现给陪审团。

陪审团在庭审时交给法官的任务貌似并没有被其理解到位,那些自认为已经完成任务的法官会交给陪审团一大堆可能是证据的材料,法官当然多少看过这些材料,但也眼睁睁地看着有些第一次卷入法庭甚至是第一次看见罪犯的人成为他人命运的决定者。对此感到满足的法官是不称职的。现在比以前更甚,法官要从心理学角度验证所有证据,检查潜藏因素,查漏补缺,克服困难,然后把这些材料交到陪审团手中,此时只剩几个小时给他们了。希勒布兰说过,很多看似“不证自明”的东西其实依靠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数百次重复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验,不证自明的印象通常是在偶然认为某事应该是真实的直觉中产生的。休谟已经证实过最复杂和抽象的概念是如何从感官感受中得来的。所以必须研究其中关联,只有对所有和我们工作有关的精神过程做出解释,我们的任务才算圆满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