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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原因[132]




如果从“每种改变都有其理由”这句谚语出发,我们就能理解,每件事的发生都有一系列条件,如果全部或者部分条件缺乏就会阻碍该事件的发生,而只要其存在就一定会表现出来,犯罪学家的职责就是找出这种原因和条件。他们不仅要了解罪行和罪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联,若有的话是怎样的关联,还得研究其中每个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与罪犯的关系,此外还要了解源自罪犯本身的原因是什么,要考虑他的个性,因为这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犯罪。我们寻找因果关系的这个举动还能使我们离其他学科更近一步,而这也是那些学科研究内容的题中之意。这是犯罪学家必须了解其他领域知道的原因之一。当然,没有哪位正直的犯罪学家会为了解而了解其他学科,他没有那个时间,但是他必须要研究其他学科的方法。从其他学科中我们能学到方法,但不是将其他学科作为方法来用,这就是我们要做的。我们观察的整个方法是基于因果关系,不管是经验的还是先验的都不要紧,我们仅仅关注因果关系。

从某些方面来看,我们的任务其实很像历史学家将人物和事件按照确定因果排列顺序。因果律无疑是在构筑可信的历史中理想的、唯一具有指导性的工具,同样地,在呈现证据的过程中我们也要使用这种方法。于是:“这是一条因果关系链,其中最后一环就是A犯了罪。现在我拿出的犯罪事实只包括排他性地指向A罪行的事件,这样就能推导出罪行。此外,我再拿出一些犯罪事实,排除所有可以确定无疑指向A不是罪犯的因素,否则这样推导下去A就没有任何罪了。”[133]

很显然,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寻找因果关系就包括不同数量的次级任务,针对每个具体的要求都要找到因果,因为每种怀疑、每种叙述,不管是赞同的还是反对的,都必须加以验证。工作量会很大,但是如果在将各种事件关联起来的过程中不犯错,这就是唯一一种指向绝对的、确定的成功的方式。就像舍尔说的那样:“在所有从自然现象中观察到的关系中,只有一种有数学定律的完整的效力——因果关系的普遍规律。所有有起始点的事物都有其原因,这是自有人类以来就存在的事实。”将这个命题应用到我们自己的问题上就能说明,只要我们相信每种现象都有其原因,我们就不会陷入不必要的挣扎。相反,我们就能找出原因,将其与我们无论何时能够找到的证据中的任何一个问题联系起来。在大部分情况下,如果不做严格的分拆,任务是双重的,并且其质量取决于是否一开始就知道罪犯是谁。这个二元论是最重要的,要是只了解案件本身,或者法官仅仅局限于研究怎样将案件及其客观情境剥离开,这个问题就会一直存在。

庭审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不管是因为太急切还是太粗心,背离了罪行的客观情况,反之,最大的成功则是正确地对情况进行分析。但是这种正确的分析其实也不过就是不断应用因果律的原则罢了。假设现在有一桩大案,案件特性并没有反映出罪犯的个性,这种情况下常会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迫切而浅显地研究罪犯的性格特征,其实应该做的恰恰是研究案情的因果关系。因为根据因果律,并不是每件事情的发生都只有一个原因,否则这就变成简单归类了。真正要找到的是一个有说服力的、令人满意的原因。这不仅要针对整个案件,还要针对每个单独的细节。一旦找到这样的原因,就得把它们都放到一起,根据上述要求和案情关联起来,然后再整合到事件的发生过程中。

工作的第二个部分就是当某个特定人物自身行为能够解释案件的可能原因时,将其列为有嫌疑的人。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要检查犯罪行为在罪犯身上产生的影响,比如其是否感到内心充实,或者有某种情绪状态的改变等。但是定罪的证据必须能准确并清楚地确定罪行是且仅是罪犯行为导致的不可避免的后果。这种对涉及被告可能行为的所有事例都进行观察并关联(在尽可能确定地界定好案情之后)起来的系统工作既具有启发意义,又对成功至关重要。这就是能让我们接触到赤裸裸的感受及其复制品的一种行为。“所有关于事实的推论貌似都取决于因果关系;凭借这种关系本身,我们就可以依赖来自我们记忆和感觉的证据。”[134]休谟用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这句论断:如果在一个荒岛上发现一个闹钟或者其他器械,那就可以得出有人在或曾经在那个岛上的结论。就是这么简单。一个闹钟的存在,一个三角形伤口的存在,这些都可以指向:有人在这里待过,伤口是由某种特殊工具造成的,这就是因果推理。休谟的这个命题简单至极,在法律中却最为重要,因为这个问题亘古不变却又历久弥新:这个案子的结果是什么?原因是什么?二者有何关联?牢记这些问题就能造就我们最大的成功,只要我们肯用心去解答它们,哪怕突破自己耐心的极限,就能让我们不会铸成大错。

还有一个休谟提醒大家注意的重要情况,他的聪明的门徒迈农阐述过这一点。显然,要是没有以往经验的帮助,我们就没法从某个观察结果中找出因果关系,也不可能从某个单独的例子中找到这种关系的存在。那就只能假设了。从本质上说,原因是一个复合体,其中的每个要求具有同样的价值。这种情况比表面看起来要复杂,因为我们需要反思到底得出了一个还是多个观察结果。严格的自我控制本身和精确的量化及监督就可以确保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就是说到底是得出了一个还是十个观察结果,或者需要进行额外观察的想法到底是不是一种错觉。

这项任务包括很多重要的情形。首先要考虑的是普罗大众考虑不同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方式。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像施沃茨所说,本质上对普罗大众来说是很新鲜的。他主要是从自然的因果关系来推导人类积极或消极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的,比如,相对于水来说火就是积极的,水只能被消极地烧得嘶嘶作响。[135]这个观察无疑是正确而重要的,但我想施沃茨错在将自己的叙述限制在普通人中,因为这对非常复杂的自然界来说也是正确的。外在现象要与自我本身结合起来类比,这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自我常常以纯积极的样子出现,也有人认为那些看似特别积极的自然现象还真是积极的。

此外,很多外部世界中和我们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从而也很重要的事物看似都是积极的——太阳、光线、温暖、寒冷、天气等,所以我们只能根据对象对我们的价值来评判它是积极还是消极。继而发生的错误其实在于我们会忽略积极与消极的更迭,或者完全没有开展要发现这种更迭所需的研究,但对我们而言,正确分配作用和反作用的比例是异常重要的。由此,永远会存在两个事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的空洞问题——说它空洞是因为答案永远是肯定。科学领域的和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其实都是是否存在实实在在的因果关系。同样的关系也会在相互作用的问题中存在。比如,谁都不会说每件事都和太阳有相互作用,但除了这种相对较少的例子之外,我们常常认为不仅A是结果B的原因,并且B也可能会对A有反作用。考虑到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们就能少犯很多错误。

原因和结果之间有一个很重要的错误来源,那就是普遍存在一种影响深刻的假设,认为原因应该和结果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所以根据J.S.米尔的说法,奥维德就让美狄亚烧制一种用很多长寿动物或特别的植物做原料熬的汤,大众的迷信当中满是这种教条:某种气息很长的狐狸的肺用来治哮喘,蓍草用来治黄疸,伞菇治水疱,马兜铃(果实形状像子宫)拿来缓解生产的疼痛,荨麻茶治荨麻疹。要是再和天主教堂中神圣的守护神联系起来,这个清单还会自动加长,因为众神由于曾经和某些特殊事物发生联系,才被选中作为针对某些特别情境或困难的保护者。所以圣奥蒂莉亚是眼疾的保护神,这不是因为她了解如何治疗眼睛,而是因为她的眼睛曾被用针挖出来过。而窃贼迪斯马思则是死亡守护神,因为除了他和圣芭芭拉一起死去之外我们对他一无所知,有一张画,画的是圣芭芭拉被关在一座塔里,这座塔被认为是一座炸药库,所以圣芭芭拉变成了火炮的保护神。同样的道理,据西姆罗克所说,圣尼古拉斯是水手的保护神,因为他的名字很像尼库斯,尼克、尼克尔都是人们不曾忘却的古老的德国海神的名字。

而对这种外在的、没有道理的联系,就算是受过最好的教育、最有技能的人其实都很难幸免。没人会怀疑这种相似性会造成下意识的影响,自己应该努力作出因果推论。总的说来这样并不会太危险,因为这种错误很容易被纠正,人们的注意力也可以转到这种因果关系的不足性上来,但是这种联系的存在原因却鲜为人知,是因为人们靠直觉就知道这种因果关系其实没有什么道理,所以不想谈论它,还是因为这种联系只是在潜意识中形成的,所以无法表达出来?于是大家都不知道原因,还更加坚信自己是对的。所以,比如说,某个很聪明的人告诉我说他怀疑另一个人是杀人犯,因为那个人的母亲就是被杀害的。这位证人坚称:“以前和谋杀案扯上过关系的人肯定和这次谋杀有关。”同样地,整个村子的人都指控一个男人纵火,原因仅仅是该人是在邻村被火烧毁的那个夜晚出生的。但关于这位母亲受到了火灾的影响这一说法并没有更多依据,因为有人告诉她火灾是在孩子出生后才发生的。“他曾经和火灾扯上关系”就是判断的依据,这和上一个案子的情况是一样的。

在不计其数的例子中都存在大量习惯性的迷信的想法,导致人们只能推导出错误的因果关系来。珍珠代表眼泪,因为二者形状一样;由于布谷鸟不可能毫无理由地选择一次叫2声或者10声或者20声,那这叫声肯定就代表人距离死亡的年数、距离结婚的年数或是有多少财产,或是其他什么数得出来的东西。这种观念在农民和我们所有人当中都如此根深蒂固,所以当它有意无意流露出来的时候,它对我们的影响就比我们想象中要大得多。每当有人在哪怕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下保证说他说得肯定绝对正确,就算这种保证的来源千奇百怪,但常见的原因往往源自这种错误的关联。叔本华说过:“动机是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关系。”我们当然可以反过来说,因果关系是从外部看到的动机。人会说什么肯定是有其动机的,这是通过因果关系实现的。如果缺乏某个真正的最终原因,肯定就会有个错误的、迷信的、不足的原因,因为我们一直以来都努力要在事物之间构筑因果联系,否则就认为这世界将会乱七八糟。“无论在哪,”施特里克说,“我们都能发现,不能把自己的经历同正确的原因关联起来的人对环境的适应性总是很差,这种艺术家的画总被人讨厌,工人的工作总是做不完,商人总会亏钱,将军就会输掉战争。”我们还可以加上:“犯罪学家总会输掉官司。”因为去寻找某个输掉的官司的人总能找到被自己忽略了的事实,或者对因果关系不正确的关联。在这种关联中,最难的不是要根据自己对事件的观点来验证它,而在要采用被怀疑对象本人的视角和思维习惯。做不到这一点,其他人得到的因果关系永远都不可能是真实的,或者会推导出不一样的结果。

上述错误发生的频率之高是众所周知的。它们影响了历史。拉罗·什富科甚至有这样的看法:政治家们看似深谋远虑之后做出的伟大举动,往往只是他们个性和情绪的结果罢了。这个看法对律师的工作也很重要,因为律师几乎永远都在探寻每个案件中变动的、伟大的、一致的计划,为了坚守这样一种观念,他们都喜欢对一种宏伟而复杂的理论构建进行完善,而不是假设其实原来就没有什么计划,犯罪行为只不过是偶然的、个性的、突然冲动的结果。因此,最有逻辑性和系统思维的律师往往是这种思维最常见的受害者,他们仅会假定:“要是我的话就不会这么干。”于是就忘了罪犯根本就不是那么有逻辑性和系统性的,他们根本就不根据计划行事,而仅仅只是跟着感觉走罢了。

此外,就算有人能够正确地建立因果关联,他也可能遗漏了很多问题,或者最终在某个点上自觉地停下来,或者把因果关系链扯得太远。J.S.米尔把这种可能性说得特别清楚,他证明了先行要素永远都不会是真正的原因。把石头扔进水里时我们把它沉没的原因叫作重力,而不是它被扔进水里这个举动。所以,如果有人摔下楼梯摔断了脚,在这个故事中是不会提到重力的作用的,而且是默认的。但是如果事件过程不是那么清晰,这些因素就常常会导致误解。在第一个案例中没人提到先行要素,那是表达不精确导致的错误,因为我们至少可以从科学的形式上看出,有效的原因总是先行要素。所以外科医生才会说:“死因是大脑栓塞,而那又是溢血带来的压力造成的。”他在句子后半段想说的仅仅是溢血,是脑袋里面的血管爆炸而已。同样地,物理学家会说,因为纤维张力不均,板子就会翘起来,然后他才会说这是温度变化造成的,而温度变化又是板子受到直接光照的结果。而在这两个案例中,外行都会忽略其最重要的原因,针对第一个案例他们会说:“那个人死是因为头受伤了。”对第二个案例他们则说:“板子翘起来是因为晒到了太阳。”于是我们不得不同意这个令人吃惊的结论,就是:外行总比专家更能跳过更多的中间物,不过这仅仅因为他们要么无知,要么是忽略了中间情况。所以,外行更有因为遗漏而犯错的危险。

由于这个问题针对的仅是缺乏找出主要原因的正确知识,所以我们就该把律师自己也会犯同样错误这一点先抛开,这只能通过仔细的自我训练和时刻留心注意自己思维才能避免。不过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面对看起来只描述了其推论的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环节的证人给出的一系列推理时,这个问题就非常重要。如果我们不能仔细审视并调查中间环节及其可靠性,我们就活该被骗,更糟的是把这些夸张的言谈当作进一步推理的基础。一旦发生这种事就没人能够发现错误到底出在了哪里。

如果某种推论被看作不证自明(比如重力在摔下楼梯的例子中扮演的角色),那错误和困难的来源就会是:一方面,不是每件事都像表面上那么不证自明;另一方面,不同人用“不证自明”方式理解的概念几乎都是不同的,所以某事对某人来说不证自明,对另一个人却远远不是这样。这种差别在律师审理外专业人士的案件时尤为明显。这些人可以毫不费力地在头脑中形成让外行人觉得不可理喻的专业观点。对此我可以用自己的经验为例。物理学家玻尔兹曼是还健在的最伟大的数学家之一,有一次他听说自己的阐释对非专业人士来说不够细,导致他的听众听不懂,于是,他就很小心地数了数黑板上最简单的加法或插值,同时在脑海里将这些式子整合起来,这是普通人中极少有人能做到的。这对天才人物来说只不过是一件很随意的事,但是普罗大众却做不到。

这种情形会在一半的刑事案件中有所显现。我们只能代替那些以证人身份出现的专家。比如,假设某个猎人来做证,那他就会略过一系列的关联,涉及他这个行当的事都直接跳到结论部分。那我们就会进入一个致命的死循环,即证人认为我们能够听得懂他的话和他的推理,也能够在他犯了什么大错时及时发现,但其实我们很依赖他的专业知识,所以只能对他跳跃性的推理和结论都表示赞同,即使我们不明白也无法验证其是否正确。

“专家”和“专业人士”这些概念在这类例子中不仅应指代某些特殊行业的专业技能人才,还应该指代那些偶然获得了某种专门化的知识的人,比如某些案件发生的地点。有这类知识的人在表述很多东西时都认为这些知识是不言自明的,但对不明就里的人来说却不是这样。所以,被问到某条本地人人熟知的路的时候,就算那条路左弯右转七拐八绕,农民也会说那是一条“笔直的、不可能走错的路”。

人类的预估只有在每次都被验证、被审视之后才是可靠的,复杂的推论也只有在其中单个环节被一个个验证之后才可靠,所以律师必须要遵从这个规则,即要求证人把推理的每一个步骤都说得清清楚楚——这个要求至少能把犯错的范围变窄。

如果我们很幸运,能用实验的办法来验证,任务就会简单得多。就像伯纳德说的那样:“自然现象的存在条件是有绝对决定性的,不论是生物还是非生物。任何一种现象的条件一旦被确认并满足,不管实验者是否愿意,该现象都必然发生。”[136]但律师只能在极少数案件中实现这种决定性,如今,能够通过实验来验证证人、被告或者专家说的话的犯罪学家堪称rarissima  avis[137]。

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得依赖自己的经验,而要是某件事实在无法验证,我们的麻烦就大了。即便是因果中的普遍规律,即有果必有因这一点,也如同休谟说的那样,只是一种习惯性的规律罢了。休谟有个重要的发现,即我们无法在外部世界中观察到因果律,这就加大了对因果律的理解难度。他的学说的弱点在于,他说因果的知识可以从习惯中获得,因为我们正是通过习惯了解到相似事物之间的联系,从而通过其中一个的外观推导出另一个的。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说法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他没有找到支撑的基础。休谟教授有以下学说:

因果关系是通过经验而非理解被认知的。如果我们想一下我们是如何了解一个我们原本完全不熟悉的事物的,这个观点就很容易被接受。假设我们把两个很光滑的大理石盘子交给一个完全没有物理知识的人,他永远都不会发现要是把一个盘子放到另一个上,再要把它们俩分开就会很费力。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就能明白,此类特性只能通过经验来发现。此外,没人想骗自己相信,像燃烧的粉末或者磁铁的引力这样的知识会是先验的发现。但是这一真相似乎并不像很多我们从会呼吸开始就观察到的现象那么可靠。所以关于这些现象,有人认为只需要理解本身,不需要经验就能发现其因果关系。有人说,任何一个突然来到这个世界的人都能立马发现,台球能够通过互相推挤把其中一个球的运动传导到另一个球上。

不过,弹力不是一种外部可见的性质,由这一点证明,对其的认识不可能是先验的,所以我们确实应该说,除非至少经历过一次,否则任何作用都不可能被认识到。我们也不可能先验地推导出碰到水就会弄湿,或者某种物体被拿在手上时也会有重力作用,或者用火烧指头会痛。因此休谟论述道:每种原因都与其结果相异,所以是不能从结果中找到原因的,对其的每一个发现或表现,先验都必须是自发的。整个过程中理解能起到的作用就是简化自然现象产生的基本原因,从少量、基本的来源中推导出一个个结果,而要达到这个效果确实只能借助类比、经验和观察的帮助。

但这样一来,相信一个人的推论代表什么意思呢?别人的阐述中有哪些是不存在推论的?这种相信表示确信他人作出了正确的类比,正确地使用经验,不带偏见地观察事物。要假定上述内容都对确实不容易,任何一个努力去验证过某个证人提及的不管多简单多简短的类比、经验和观察的人,最终都会对盲目信任这个证人这一点心怀恐惧。而相信先验知识的人则会发现工作简单得多:“人用自己的头脑接收到它,然后据此复制它,对他的理解的正确性没有任何反对,因此,万事万物都像被他验证过那样可靠。”但是,相信那种理解起来更麻烦但至少更具常识性和批判性的学说的人,多少会有某些理由,相信自己能够信任证人的智慧,尽管他不能免却要验证证人的类比、经验和观察的正确性的麻烦。

先验主义和怀疑主义造成了人们对证人态度的天壤之别。怀疑论者和先验论者都必须先审视证人是否有意说谎,但只有怀疑论者需要证明证人有能力说出真相,并有足够的理解力将其正确地复述出来,还要仔细审视他从类比、经验和观察中得出的不计其数的推论。只有怀疑论者才理解人和人使用类比的方法时会有多大的差异,理解人和人在观察他人或者解释他人行为时角度会有天渊之别。显然,我们调查的主要任务就是区分清楚这些差别。

其中有两个问题要考虑。其一是因果关联和偶然伴随之间严格的区别——经验常常会有误导性,因为同时发生的两种现象可能没有因果关系。要是一个90岁的老人发现,每逢周二自己村子的某个地方就会下雨,那么这种观察可谓很丰富也通常可以被验证,但是也不会有人认为周二和下雨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但这不过是因为这样想会被人认为很蠢罢了。如果某事的发生纯属巧合,尽管确实发生的概率不大,那要做出一个因果推论就很简单了,比如在万灵节或月圆之日下雨。要是这种关联之间偶然的本质表现得更隐蔽一点,那这种观察就会成为一种很可信的、被很多人提到的气象学定律。这在各个领域都会发生,不光是证人,我们自己也常常发现,区分因果和偶然很不容易。对此唯一一条有用的定律是:只要不是确定无疑的因果,就都假设为偶然,一开始就要排除并且小心验证其可能揭示出的因果联系。“在任何一种意义上有关联的事物,其关联性肯定都有某种普遍规律,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规律都不是因果律。”

其二是叔本华说过的:“一旦我们认定某种巨大的影响力是原因,并据此确信其有效的话,那其面对大小不同的阻力时作用力就会被强化,这种强化最终会导致某种相应的结果。在10美元面前犹豫不决不能被收买的人,最终也能被25美元或者50美元打动。”[138]

这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被概括为一条律师的金科玉律:律师必须验证被告人生中早期经历对其作用的效果,或者再比如无法找到该时期充足资料的情况下,也要验证其他经历的作用。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被告是否有过失时尤为重要。我们必须问他是否有相应的动机,或者该案件与他是否有利益关联。在这种调查中一开始不必考虑影响力的大小问题,只要确定其是否存在即可。这种作用力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可见的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就消失,因为喜好、个性和情绪极少会消失,当然,在机会或者刺激物出现前它们可能不会表现得很明显,也可能有某种程度上的压抑,但是要在叔本华的25美元或者50美元出现的时候,才会表现出来。最困难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在某些相关的特性之间做出一定转换,比如我们怀疑某人有谋杀倾向,而从其以往生活中能看出来的是虐待动物。或者,我们想要寻找证明某人性情残忍的证据,却发现这个人耽于感官享乐。或者我们对一个人的残忍确信无疑,但要找的是他极度贪婪的证据。这种转换做起来并不特别难,但是如果要解释清楚哪种个性是来自以下行为,特别明显的自私自利、明显的嫉妒、对荣誉反常的渴求、夸张的自负、超乎寻常的懒惰,那就要特别小心、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