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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偶然




所谓偶然的心理学意义,取决于偶然这个概念及我们允许其对我们思维产生影响的程度。所谓偶然及特殊案例中的偶然,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事例本身的特质。在进步的科学中,法则越来越多,而偶然性越来越少,后者确实只有在日常生活的特殊案例和一般事件中存在。我们说的偶然或意外,指的是事件发生本身是可以通过必要的法则确定的,但是其为什么会发生的法则却是未知的。比如,要是我们观察到经常下雪的地区的动物是白色的,那这就不是一种意外,因为在高山或者北部地区,下雪后积雪经年不化是特殊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动物皮毛的颜色也是,但是这两个现象前后出现就需要第三条法则来解释,或者说第三组法则,以前大家都不了解这个法则,不过现在每个受过教育的人都很清楚了。

偶然性以及对它的认识对我们律师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因为它能把证据串联起来,还因为它能在每一个可疑之处派上用场,因为律师永远需要判断罪行和疑犯之间是因果关系还是偶然。“不幸的巧合”“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怀疑的理由多得不寻常”,所有这些表述都是错把偶然当作因果了。大多数证据和庭审的走向就取决于对二者区别的认识。谁要是能幸运地正确认识到什么叫作偶然,就能幸运地执行好审判。

到底有没有一种关于偶然性的理论?我认为要直接谈论这个话题是不可能的,只能将在某个领域中所有可信的偶然事件拿到一起,然后通过仔细搜寻确定的规则将其数量减少之后才能作出大致的解释。此外,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关于决疑法极端丰富的知识,才能既把偶然事件的多样性呈现出来,又能找到其中秩序。关于偶然人们写过的东西很多,但是要系统讨论这个话题肯定只能是纯理论性的。所以温德尔班德关于关系(偶然和因果,偶然和规律,偶然和目的,偶然和概念)的杰出著作就有巨大的价值,他批判性地讨论了偶然性这个概念的各种定义。[155]尽管还没有哪个定义能够令人足够满意,但是能做出这种定义,其本身还是很有价值的,因为讨论过其中一个面,另一个面也就能看得更清晰。让我们思考一下某几个定义。亚里士多德说,根据自然规律,意外会发生。伊壁鸠鲁把世界的产生看作是纯粹的意外,于是认为万事皆为意外。斯宾诺莎相信在可知范围内不存在不确定性,康德说有条件的存在即偶然,无条件的则是必然。洪堡说:“人把自己无法从遗传角度解释的事情都看作偶然。”席尔说:“不能被浓缩为规律的都是偶然的。”凯特尔说:“偶然这个词被滥用就是为了掩盖我们的无知。”巴克尔认为偶然这个观念起源于游牧民族的生活,因为其中没有任何牢固的、有规律的因素。特伦德·伦堡认为,偶然性即必然性。罗森克·兰茨说,偶然性就是只有某种可能的价值的现实,而菲舍尔则把偶然性称为个性化的事实,洛策把它定义为除了像自然的目的那么有效的事物之外的一切。对温德尔班德来说:“根据用途划分,偶然包括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事实的而非必要的过程。偶然性是必要性的对立面。说‘某事是因为偶然发生的’很矛盾,因为‘因为’这个词表达了一种原因。”

S.  弗洛伊德说得最好,偶然和因果律的矛盾通过表明概念的特殊相对性就很容易得到解决。[156](对“某一个”来说是意外,其他都以可能的因果关系呈现出来。)

从这些定义中能学到的东西很明显。我们称之为偶然性的东西在法律工作中角色重大。很多案件的审判结果都取决于我们将一系列条件的结合认定为意外,而意外和规律之间的差别又取决于我们关于日常生活事件的知识总量。这种知识在特殊案例中的应用就包括要找出一系列被引以为证明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找出意外中的秩序。或者,如果找不到将事物关联或者区分开的规律,就要非常仔细地用“同时并根据同样的理由”原则深入了解有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