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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节 记忆的本质




记忆让我们知道了“我是谁”以及“我拥有什么”,但弄明白我们对记忆无知的程度,和记忆本身的意义一样重要。

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通过封印戒指盖在蜡上这个意象来描述记忆,盖上去的印记的特点取决于蜡的大小、纯度和硬度。菲希特说:“精神本身并不能保存其产物,单个的观点、意志和感觉都是大脑保存下来的,这就构成了其无穷无尽的保存记忆的基础……但是回想到某件独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这一点则是留存在精神当中的。”詹姆斯·萨里则把记忆接收和湿气对一间老制衣坊的浸润相比较,还举了一个物理学例子:如果你把某种平整的东西放在冰冷光滑的金属表面,然后对着金属呼气,等到湿气消失之后再把那个东西拿开,可能几个月之后你再对着该位置呼气,它的意象还会呈现出来。还有人把记忆称为大脑的保险箱。黑林的观点则是,我们曾经认识到、现在再次认识到的事物,不是以意象而是以回音的形式留存的,就像正确击打音叉之后发出的声音那样。[226]里德认为,记忆的对象不是现有的观点,而是过去的事物,瑙托尔普解释说,回忆是对非等同的等同化,对非现在的现在化。赫巴特和他同事则认为,记忆中包含着从过去留在神经节细胞中的印象中辨识出其分子排列,并以某种相同的模式去理解它们的可能性。[227]冯特和他的学生们则认为,问题就是中枢器官的倾向性。詹姆斯·米尔则认为回忆的内容不仅包括我们记得的事物,还有曾经经历过的事物。二者加起来才构成了我们所谓记忆的思维状态。斯宾诺莎则比较随性地研究记忆问题,他断言,人类并不能像去控制思维那样控制记忆,观点和精神的力量不过是记忆的赤裸裸的结果罢了,所以人类在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可言的。厄普豪斯对记忆和识别与自身不同的事物的概念进行了区分。[228]这就是被亚里士多德进一步阐述过的理论。

根据伯克利和休谟的观点,辨识并不是不同事物引导出来的,也不是提前预设的;辨识活动由事物的面貌或创造构成。辨识给观点提供了一种不属于自己的独立性,并用那种方式把它变成一个东西,物化了它,让它成了一种事物。莫兹利利用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可以把意识之前的内容都认为是被仔细关注过的,这样它就有可能再度进入意识的范畴。多尔纳认为辨识是“可能的,并不仅仅是非现实的,把它理解成逻辑思维上可能的,也就是经得起逻辑思维检验的,会更恰当,没有这一点就没有辨识”[229]。屈尔珀关心的则是知觉意象和记忆意象的差别,以及是否真如英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认为的那样,记忆意象只会比知觉意象要弱。他总结说并非如此。[230]

把上述所有观点结合起来我们就能发现,其实这些观点既得不出什么一致性的结论也没有任何清晰的描述。艾宾浩斯冷静的表述很可能是对的:“我们对记忆的知识几乎都是从对极端现象,尤其是令人震惊的案例中得来的。一旦具体问到关于其中细节的解释及其与相关因素的关系和结构等,就得不到任何答案。”

还没人注意到构成犯罪学家日程的那些简单事件。我们从中得到的启发太少,所以困难和错误就增加了。就算是常常被重复引用的现代实验调查结果,对我们的工作也没有直接的益处。

我们习惯于把记忆和回忆的概念看成是在特殊案件中发现的,从而根据该案件情况将其归为某一种。现在考虑一下“复制”与记忆的总体关系。“复制”应该从广义上来看,要同时把所谓不自觉的、在没有刺激的情况下想到过去事件的形式和实质的那种“复制”也考虑进去,也就是通过或多或少的独立观点之间产生关联的潜意识活动产生的复制。正是这种潜意识复制,这种明显不自觉的活动可能才是最有成效的,所以我们就会对其突然的“发生”有种不信任感,这也无可厚非,尤其是在这种现象发生在被告和证人身上时,但是这种不信任是不公平的。当然,这种现象常常具有欺骗性,因为在这种“突发”的背后通常只不过是囚犯中的老油条的训练和指导罢了,尽管常见的情况是疑犯通过某个刑满释放的人或一封诽谤信成功地从狱中放出了消息,于是获得不在场证据之类的假证。任何情况下出现被告“突然想起”关怀与最重要的证人的事情,我们都会不信任,这都是有道理的。但这并不常见,我们通过自己的经验就能发现,记忆某事的能力取决于健康、感觉、地点和无法强求的偶然因素,这和生活中任何事一样都是非常随机的。我们能不能记住某些事情完全取决于时机。大家都知道黄昏对记忆有多重要。确实,黄昏被称为回忆造访的时刻,如果有人说自己在黄昏时想到某件重要的事情,那值得我们仔细观察一下,至少是值得深入探寻的。哪怕我们现在仅仅知道这些情况是如何构成的,要仔细研究并判断其可能性也不会太难了。可我们并不了解这一点,只能依靠观察和验证。没有哪一种理论的应用可以全靠经验的支持。

这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的部分。

1.被感知到的东西渐渐模糊,成为某种“踪迹”,然后多少被新感知的事物覆盖。而当后者被放到一边时,旧的踪迹才会出现在前景中。

2.观点会沉没、黯淡、分崩离析,可一旦得到支持和强化时就又会彻底清晰。

3.观点碎片化后丧失了某些部分。当某些事情让其重新连接起来并重构遗失部分时,它们又能变得完整了。

艾宾浩斯坚信,这些解释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可必须承认,当具体到某个案件时,总有某个解释是有效的。他的看法很正确。解构某个观点的过程可能和解构并重建一栋大厦一样,有多种途径。如果大楼被火烧毁了,那就不仅仅可以用其被时间吞噬了来解释这个意象。大楼因为地面下沉和因为水灾受损的意象肯定也不同。

同理,如果法庭上有人称突然“想起”某件事,或在我们想帮助他时出现了某些状况,那我们就应该用不同的方式推进,实事求是地根据当时情况决定自己的行动。我们可能需要在证人的帮助下回到这个观点最初成形的时点,在材料允许的范围内钻研其发展过程。同样,面对某个观点消失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利用解释的各种可能性。在某个点上我们可能会发现某种联系。这种重构工作中一个主要错误就在于忽略了这一点:没人在接收感官信息时会全然被动,他肯定会在某种程度上有所行动。洛克和博纳特已经提到过这一点,大家也都可以做一个小实验,将不去看、不去听和主动去看、去听进行对比。因此问某人为什么比其他人感知到的要少是很愚蠢的,因为二者都有同样好的感觉,也有能力感知到一样多的信息。另一方面,我们却几乎没有问过每个人感知的时候投入的程度,但由于记忆通常是与这种投入度成正比的,所以这就更不幸了。所以,如果要解释很久之前看见的短暂发生的事物为什么会被描述得多种多样,那光是把记忆、感觉敏锐度和证人智力水平进行比较是不够的。我们的注意力应该集中在该感官知觉发生那一刻投入的关注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