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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节 爱恨情仇和友谊




如果爱默生是对的,爱不过是人的神化而已,那么犯罪学家就根本不用理会人类灵魂这种罕见的爆发。我们顶多能把某个女孩可能对自己爱人犯下的罪行理解成从神到人的过程,仅此而已。但是,在法庭上我们看不到这样的爱情,我们看到的只是比诗人的理解简单常见得多的形式。自我牺牲这种瓦格纳赋予他的女主人公的精神在我们的工作中也不算少见,我们往往能在社会最底层的无产女性中发现这种品质,她们会为了丈夫而牺牲,跟着他们赴汤蹈火,用莫大的英雄主义照顾并供养他们。这比诗歌的自我牺牲还要难得,不过这属于不同的情况,所以需要不同的解释。造就爱情的条件可以从日常生活的效果和原因中理解。可在我们无法看到其不凡之处时,就不得不把它当作某种疾病。如果疾病还不足以解释,可能就只能认同意大利人的说法:“爱是上帝的惩罚。”

爱情的重要性在刑事法庭上甚至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我们常常因为忽略了这一点而犯下大错。我们首先必须履行职责,区分罪犯和正常人,而不是把每个刑事案件归结到相应的法条之下。一个女人出于嫉妒犯了罪,当她为了一个渣男放弃自己的时候,当她出于巨大的仇恨打击对手的时候,当她遭受难以想象的虐待的时候,当她做了其他无数事情的时候,谁会想到她的爱?她的犯罪肯定有动机,也应该受到惩罚。陪审团让某个因嫉妒而谋杀或给别人泼硫酸的人无罪释放的时候,他们的做法是对的吗?这种案例很特殊,但是在很多小的案件中,当爱、也只有爱是唯一的动机的时候,却没人会注意到这个女人的爱,法律作出这样的惩罚只是其后果而已。

现在要研究一下嫉妒带来的让人既狂躁又聪明的力量,然后再问问谁有罪。奥古斯丁说,不嫉妒的人就是不爱的,如果爱和嫉妒是互相关联的,那由一者就能推论出另一者。发挥作用的是嫉妒,要表现的却是爱。就是说,世间的丑恶都是因为嫉妒,但是这个原因不如和它相关联的爱那样容易证明。我们都知道要隐藏爱意是多么困难,难道如流行谚语所说,如果一个女人有了情人,那么除了她丈夫之外的所有人都会知道。如果是因为嫉妒犯了罪,那么再问这个女人是不是嫉妒就很傻。嫉妒很难被发现,同时也很不可靠,而她的爱恋则是尽人皆知的。这一旦成为一种既成事实,我们就能判断出她嫉妒的程度。

女人会以特定的方式表达自己嫉妒,男人则试图独占自己的妻子而不要有任何麻烦,因此也是天生就爱嫉妒的。被骗的女人把所有仇恨都倾泻到情敌身上,只要她相信自己还保有或者能重新赢得丈夫的爱,就会原谅自己的丈夫。所以认为因为这个女人又开始爱自己的丈夫,可能经过漫长的时光后这种嫉妒心就会消失或她就会原谅情敌,这种看法肯定是错的。有可能她和丈夫达成了共识,不再在意情敌,不过这仅仅是表面或暂时的,一旦感觉到危险,过去的嫉妒及其后果就会释放出来。同样地,丈夫会很安全,她的怒火都对准了情敌。这些弃妇比较典型的做法就是去破坏爱人的婚礼。她们总是把新娘的花冠和面纱扯下来,却从没听说过有人把新郎的礼帽摘下来的。

另一个会造成困扰的女性之爱的特点,就是妻子将自己完全献给丈夫的热忱。库诺·费舍和乔治·桑这样风格迥异的作家对此的看法几乎是异口同声。前者说:“大自然要求的是女人绝对臣服于男人。”后者则说:“爱是一种女人天生的甘愿被奴役的渴望。”也就是妻子在丈夫的意愿之外并没有任何意愿。女人一旦依赖一个男人,就会随他到天涯海角,就算他犯了最恶心的罪行也会帮助他,做他最忠诚的同伙。我们一般就把这归为共谋,但是没有法律提到其实女人很自然地别无选择。一般发现某个男性是共犯并不容易,不过如果有个女人真心爱他,她铁定是共犯之一。

出于同样的原因,女人常常会被丈夫或情人无止境地虐待。我们总会觉得其中有什么不寻常的原因,不过如果原因就是真正的女性之爱的话,一切都很好解释了。如果那个男的从外在到精神都不能成为爱的对象,人们就更难以理解这种爱了。可关于女人爱上一个男人的原因尽管讨论得很多,却从没有令人满意的说法。有的权威认为是力量和勇气,但有很多反例,历史上很多爱人都是胆小怯懦的,虽然叔本华说智慧和天才最让女人倒胃口,不过也有很多历史上有名的爱人是很有智慧而不愚蠢的,其中也没有什么特定的原因。我们只能接受最令人恶心的男人常常会被最可爱的女人所爱的事实。我们必须相信一个男人的爱会让女人摒弃了她原本的理想爱人形象。有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有普通的罪行才会让女人忠诚于一个完全不值得的男人,而如果某个女人拒绝了某个男人的传家之宝,肯定是因为她知道他犯了什么滔天大罪。但是我们必须在她无尽的爱之外找到另一个理由,才能解释我们发现的那份爱无止境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女人的一生就是男人生命中的一个篇章。当然了,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善变的喜爱或者调情,而是所有阶层的女人都了解的那种伟大深刻的爱情,这种爱主宰一切,战胜一切,包容一切,忍耐一切。

还有一件难以解释的事情。男人如此重视女人的贞操,而女人却并不在意同样的问题。只有非常年轻、纯洁和没有经验的小女孩才会天然地反感一个真正的浪荡子,但其他女人则像罗谢布朗说的,对一个男性的爱是与其崇拜者的数量成正比的。这很难理解,但事实就是如果男人有擅长泡妞的名声,那他就真的很容易获得倾慕。可能这种现象就是女人的自负和嫉妒心的表现吧,谁又能忍受一个男人喜欢的那么多的女人中竟然就是没有自己呢?巴尔扎克说:“女人最喜欢的事情莫过于抢走别人的男人。”某种类型的男人总能吸引女人前仆后继,就算这种男人根本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品德,这也只能如此解释了。可能有时候我们所说的,在难以解释的行为中包含着性的表达,这句话是真的吧。

当然了,男女之间是有友谊的,尽管这种友谊很少见。当然,性欲很容易会主导这种关系,我们认为这种友谊很罕见正是因为其存在需要很自然地排除性的动机。这种友谊分为三种类型:1.双方的年纪让激情成为不可能。2.从很小的时候开始出于种种原因建立了一种兄弟般的关系。3.双方天生就对这种著名的天赐的火花免疫。不管伴侣之间是否存在那种化学反应,就像某些科学家说的,我们常常看见双方不理智地选择彼此,好像是被鬼捉着手似的。不过这种选择困难就会导向某种友谊。常常在庭审时有人宣称是这种友谊的关系,不过当然这不会完全被他人所信。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小心,因为根本无法证明这种友谊不存在,因此如果没有进一步证据就断然否认也很不公平。有必要了解二人之间的性的兴趣是否或有没有可能被排除,如果没有,那么所谓友情就只是名义上的。

女性之间的友谊往往被贬低。喜剧、漫画和评论都取笑它,我们听说过很多故事,说是长第一根白头发或者丈夫不忠的原因都是一个女性朋友,女人装扮自己提升自己为了就是让女伴们难受。一个作家想证明两个女人的友情仅仅是为了合伙整第三个女人,狄德罗则说女人秘密结成联盟就像同一教派的牧师结盟一样:他们痛恨彼此,但是又保护彼此。我们常常在审问女性证人时发现后者。羡慕、讨厌、嫉妒和自尊自大表现得淋漓尽致,一个成功的法官就能知道从这些情绪中可以得出多少证据。但是超过某个点之后女人就开始合作。这个点其实很容易找到,它就存在于我们所概括的女性特质中。只要在审问时举出某个具体的例子,而证人没有将她自己的行为和思想同做证的对象联系起来,那她就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被真相或被例子中的女人引导。可一旦我们明示或暗示出女性的共同特点,或者开始提到某些让证人自己都感到愧疚的话题,那她就会转而在被攻击之前就开始防御。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弄清情境是不是又变成“一般情况”了。如果是,那我们就知道证人已经在替被告说话了。

对于女性的恨,我们要说的可能和女性之爱一样。爱和恨本来就是同一种关系的正面和负面而已。在一个女人恨你之前她肯定爱过你,爱着你,或者将要爱上你,这是女性之恨导致的让犯罪学家又得开始忙活的那些案件中一条可靠的定律。女性之恨比男性之恨强烈得多。圣乔治说它比魔鬼的仇恨更早,因为魔鬼都是独来独往,而女人则会让魔鬼帮助自己,施托勒相信复仇的女人什么都干得出来。我们必须记住,在较低阶层的女人中,仇恨、愤怒和复仇只不过是同一种情绪的不同阶段罢了。此外,只有女人才会觉得复仇中有巨大的快感。确实我想说的是复仇和寻仇都是特别女性化的。真正有力的男人不太可能这样做。女人的高敏感度导致她们的生气、愤怒和复仇都容易进一步发展。隆布罗索付出了很多精力来证明这一点,曼特加扎则引用了无数例子证明女人有多么容易暴怒。因此如果摆在面前的案子的动机是复仇,但却找不出罪犯,我们第一个怀疑的对象就应该是女人或者女性化的男人。此外,当我们需要做出一系列推理时,就应该从过去、现在和未来中挖掘此方面的信息,而不要过多去想即使罪犯复仇成功,其付出的代价也远远超越了实际或者想象中的理由,或为了成功已经花了太多时间。Nulla  irae  super  iram  mulieris.[295]

女人的残酷直接与怒火和仇恨有关。隆布罗索指出,女人对残酷的喜好几乎是她们的本质。这些案例大家都很熟悉,当然还有常见的与真正的心灵善良、真正的美好有关的那些品质。可能最好把这种残酷理解成某种防御或防御的表现,因为我们常常看见残酷和软弱是合二为一的,比如在儿童和白痴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白痴。白痴发怒非常具有危险性,这是人所共知的。曾经有个不幸的白痴被另一个折磨致死,仅仅是因为后者觉得前者从僧侣手中拿到的那片面包更大。另一个人惨死是因为他收到了两颗纽扣作为礼物。这些例子都说明了残酷和软弱之间真正的关系。残酷是防御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比较弱的性别中显得更典型。此外,有意思的一点是,很多女性行事残酷正是源于她们本来被误解和压抑的美好的女性特质。比如我们都知道,过于简朴和守财常常导致不诚实的行为,所以我们觉得这些品质就会导致对仆人的残酷,或想赶走年老又麻烦的亲戚,毕竟他们吃的都是本来要给丈夫孩子吃的面包。

这不光能解释案情,还能帮助找到罪犯。如果能成功地在同等条件下算出其中的女性特质和罪行的残酷程度,将二者结合起来解释,那就有关于罪犯是谁的线索了。上文所说的例子——像母亲般照顾家庭,简朴,可怜,对仆人的冷硬,对上年纪父母的残酷——看似很罕见,也不太合理,却时有发生,并且真能帮助我们找到罪犯。还有其他类似的大家都知道的女性对法庭庭审、报纸报道和公开行刑的热爱。奥地利还流行公开行刑的时候,报纸常常会总结说:“更温柔的”性别才是去观看行刑的主力军。看公开行刑的女人来自下层,而看庭审的女人则来自上层。由此来看从急切、好奇到对某种有力的神经刺激的渴望,再到铁石心肠和不可否认的残酷的变化,再清楚不过了。

如果我们不需要面对残酷的最终形式——谋杀,尤其是女性化的那种谋杀方式——杀害孩子和下毒的话,那我们也就什么都不用做了。这些方式,尤其是在杀害儿童时,包含着很反常的问题,那是医生必须了解的。同时,法官作为审查和判决者,必须理解这些问题并考虑到每一个细节,才能帮助自己得出结论。

下毒主要是女性化的罪行,这是现代法医作家们谈论很多的一个话题,即便是古典作者中的非医学类作者,比如李维、塔西佗等人也提到过。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女性化的性格,才能搞清女性为什么、是怎样和这种形式的杀人手段联系起来的。不过这需要我们只考虑日常生活的普通情况,因为不同寻常的情况一般都太多余了。

犯罪实施肯定是因为动手的理由超过了不动手的。就算所谓的激情犯罪也是一样,其中的利弊肯定在行动开始的那电光火石的一瞬间闪过。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出现,最后“利”获胜,罪就这样犯下了。其他罪行中这种冲突至少会持续一定时间,好让观察成为可能,越严重的罪行通常需要越长的时间、越多的动机。善恶之念争斗不休,如果心中已经没有任何善念,就只会为被人发现受到惩罚的恐惧所取代,或权衡自己付出的是否值得等等。既然犯下了罪行,这本身就证明犯罪理由很有力。现在设想一下,一个女人想要杀死某人。有一段时间她会衡量利弊平衡,当弊端被击败时她就会认为自己必须行动了,因为不这样想的话她也就不会这样做。其实每种方式的谋杀,哪怕是下毒,都需要勇气和力量,当然还有体力。而因为女性缺乏体力,她一般就会下毒。因此这里面并没有什么不同寻常或者了不起的因素,而只是由于女人的特点罢了。因此,怀疑某个下毒案的罪犯时,最好先考虑一下女人或者是某个孱弱的、女性化的男人。

女性之软弱还有一个作用。我们很容易想到,一切软弱都要寻求支持和帮助,不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后者常出现在这样的案例中:要利用精神来帮助进行内在反思。这种反思可能会是讨论,也可能是劝说、自我劝说;第一次压抑的自我责备演变成害怕被发现的恐惧。因此,这个女人不仅会努力说服自己,还会努力说服其他人,这样她就能让自己的行为合理化,把它当作是事出有因的处理不当罢了。其中确实可能有些处理不当,但是它们已经被相当彻底地改变和扭曲到了丧失最初的性质、变得难以想象的地步。因此,我们很容易从疑犯与自己所处环境之间互动的情况中得出某些结论,如果这种情况已持续很久了,结论就更加令人信服,因为其可能是沿一个缓慢但确切的强化趋势慢慢形成、最终可以得到证明的,这种分析的过程肯定很麻烦,不过如果能系统化地开展分析一定能得到丰硕的成果。

说服自己克服事情败露的恐惧的技巧常常也很有用。一般都是告诉自己以前别人实施同类罪行时都没有什么危险,自己从智力层面已经做好一切准备了等等。目前这类技巧的情况不算太复杂,不过如果依赖某些流行的观点,尤其是迷信、习惯和假设来做出判断,仍旧需要好好考虑。比如,要是一个年轻的为了钱才结婚的妻子想摆脱自己年老的丈夫,有的谚语说老男人娶了年轻妻子之后很快就会死去,这种说法可能真的很有道理,生活方式的彻底改变,经历完全不熟悉的事物,那种兴奋、巨大的压力,为了取悦对方而付出的努力,可能还需要用到某些刺激物等,很容易会让老人虚弱生病、最后死亡。但是公众并不会做出这样的推理,而只会不问原因地总结说如果一个老年人娶了年轻妻子就会很快死掉。所以年轻的妻子很可能就想:“要是我下毒而没人能发现,别人也不会对他的死有什么怀疑。这只不过是又一桩常见的事情罢了。老人死了是因为他娶了我。”在这种想法的诱惑下,一个没受过教育的女人很可能会误入歧途。当然,我们无法直接观察到这个过程,不过这也不是不可控的,如果一般人关于某件事的观点是人所共知的,那就很可能成为一种决定标准。因此其对嫌疑人的诱导能够帮助我们得出某些有用的推论。[296]

至于杀害儿童的罪犯的精神状况倒不一定需要调查。当然,罪犯是否有精神病是需要判断的,因此破案时首要的是了解疑犯的行为特征。很多法医、法医精神病学和犯罪心理学方面的教科书都提到了这一点。这个领域有很多年长的作者。[297]他们引用的大多数例子证明,女人处于最佳状态的时候如果反复呈现此类行为而她们又有贫穷的背景,那么可以立即把她们列为杀童嫌疑人。这些案例再次证明,在分娩或对丈夫的孩子产生巨大仇恨时,最甜美无害的生物是怎么变成可怕的野兽的。很多谋杀儿童的案件可以用有的动物生育后很快就把自己的后代吃掉的习惯来解释。这种例子在每次审判谋杀儿童案件的时候都提醒我们,应该由精神病医生彻底检查该母亲的精神状态,并以心理学家和人道主义者的视角来看待和案件有关的一切。但万万不能忘记:最危险的后果就是这种态度导致的。立法者天然地会牢记母亲的精神状况,于是量刑就会轻得多,因此就没有必要去研究导致案件的原因了。其中的危险在于它给出某种暗示:只要按最低量刑标准进行判决,案子就算结了,而实际上,其中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和差异。立法者研究过的情况只占全部类型的无数分之一,大部分的情况我们都还没有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