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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节 遗传性[327]




遗传的问题,无论其对律师了解心理状况有多么重要,要将它实际应用在法律上都是不可能的。因为那需要研究所有有关文献,尤其是达尔文及隆布罗索和他们各自学派的学说。对此问题的犯罪心理研究还未开展。隆布罗索学派那缺乏基础的、冒险的、武断的学说充满矛盾,尤其是德国研究者努力发现的那些。其他人,比如里尔的德比埃,莫斯科的谢尔诺夫,还有泰纳、德里尔、马尔尚等人也都驳斥过那个意大利实证法学派的学说。然而关于遗传的问题却并没有消亡,也不会消亡。这一点在马尔尚的反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他对M.E.  科斯洛在圣彼得堡人类学协会设立的少年犯收容所里进行的检查予以了反驳。在巴克尔对遗传的全然否认和最新的现代学说之间,存在很多中间观点,其中某一个可能是对的。有大量文献是每个犯罪学家都必须研究的。

总之,这些文献都不能证明遗传作为前提的合理性。每个受过教育的人还是相信达尔文的学说,而那些努力要摆脱它的新理论被挤出了主流的大门,只能潜入边缘的小后门。但根据杜·布瓦-雷蒙的看法,达尔文主义所说的不过是孩子从父母那里遗传变异的原则。每个人都知道遗传真正的特点,也有人举过很多例子。里博认为自杀是有遗传性的,德皮内认为盗窃癖可以遗传,卢卡斯则认为激烈的性行为可以遗传,达尔文认为写字可遗传,等等。我们熟悉的人表现出外貌、体态、习惯、智力特征尤其是聪明程度——比如空间和时间感、方向感、兴趣、疾病——等方面的遗传性。就算遗传的观点是人类祖先才有的,我们也能从对动物的研究中看出知觉、能力和生存技能是呈渐进遗传的。但我们却拒绝相信有天生罪犯的存在!这太矛盾了。

对达尔文、魏斯曼和德夫里等人著作的研究表明,没有哪个专家会说某个人身上首次表现出来的巨大转变是遗传的。而关于某些习得特征的遗传性,有的专家则认为根本不可能。

达尔文学说之前的旧的物种学说认定,一个物种的确定特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不可能改变的。达尔文的学说则表明微小的变异可以遗传,通过性选择得以强化,经过漫长的时间最终形成巨大的变异。没人可以否认,真正的罪犯和大多数人都是不同的。这种差别是巨大而本质性的,可以从一种习惯、一种单一的特征、某个不太好的爱好等情况推断出来,并不能构成犯罪。如果一个人是窃贼,那就不能说除了偶然爱好偷窃之外他更像个正派人。我们知道,除了偷窃的爱好之外,我们可能会说他不喜欢踏实劳动,缺乏道德感,被捕的时候对荣誉无动于衷,缺乏真正的信仰。总之,偷窃的爱好肯定是与其他一系列非常有特点的素质结合在一起,才能让一个人变成窃贼,他的整个本性肯定有深刻的变化。这种巨大的变化在个体中并不会直接遗传,只有某些特质可能会遗传,但这些并不能造就一个罪犯。因此,罪犯的儿子并不一定会是罪犯。

这并不是说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在犯罪类型形成之前,性格不会自我合成,但是这就和出现一个动物新物种一样罕见。物种常常被选择,物种进化却非常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