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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的实用主义



约翰·杜威

1898年,詹姆斯教授在加利福尼亚联合大学发表讲话的开篇中提出“实用主义”(pragmatism)这一术语:“实用主义原则,如我们认为的那样,可以以各种方式表达,每种方式都很简单。在1878年1月的《大众科学月刊》中,查尔斯·S.皮尔士先生是这样说的……”但是,真正去查阅了这份杂志的读者却没有找到这个词。我们从其他来源得知,皮尔士先生率先提出了这个术语,并对其进行了发展。皮尔士告诉我们,他是在读康德的书时想到的这个词,并产生这个想法的。想法来自《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而术语来自《实践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ital  Reason)[72]。《一元论者》中的这篇文章很好地介绍了这个想法,以及选择这个词的理由,因此我要详细引述一室工作的人来说,他们的思维习惯与其说是自己有意识形成的,倒不如说是通过实验工作塑造而成的。“无论你对他说什么,他(实验者)都只会有两种理解。如果按照你的建议进行了实验,那么就能得出某个确定的结果;否则,你的话就毫无意义。”他自己就有实验家的思维,并且对思维方法很感兴趣,“他构想的理论就是,一个概念,也就是一个词或其他表达方式的理性意图,完全在于对生活行为产生的影响。那么,既然不可能从实验中得出的结果对生活行为也不可能产生直接的影响,那么如果能够准确地阐明接受或否认一个概念能够带来的所有可以想到的实验现象,我们就得到了这个概念的完全的定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内容。皮尔士为这个学说造了一个词,就是‘实用主义’。”

皮尔士说过,他的一些朋友希望他把这个学说称为“实践主义”(practicism,  practicalism)。他说,他当时已经学习了康德哲学,还说对于那些“仍然乐意用康德的观点思考的人而言,实践(praktisch)和实用(pragmatisch)像两极一样遥远,前者属于一个没有任何实验者能够确保坚实基础的思想领域,而后者表达了与某些人类意图的关系问题。现在,这个新理论最显著的特征确实就是——它要承认理性认知与人类意图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73]。

从这个简短的阐述中,我们会注意到,皮尔士把这个术语的意义限定在确定术语或者命题的含义上来;这个理论本身并不是检验各种命题的理论,也无关各种命题的真假。因此,他最初的文章标题是“如何形成清晰的观点”。在他后来的著述中,这个术语被用作一种真理观,于是他另取了一个新词来指称早期较限定的理论,即“实效主义”(pragmaticism)[74]。但即使考虑到各种命题的意义,在他的实效主义与詹姆斯等的实用主义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异。一些詹姆斯实用主义的批评者(特别是欧洲大陆的批评家)如果真的看一看他的言论,而非按照自己的联想对空放炮,那样就要少一些无益的批判了。因而,詹姆斯在他的加州演说中说:“任何哲学命题的有效意义,在我们未来的实际经验中,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总是可以带来一些特殊的后果。其要点与其说取决于经验的积极性,不如说取决于经验的特殊性。”

现在奇怪的是,皮尔士更注重实践(或行为),而不是特殊;实际上,他把重点转移到了一般事物上。下面的段落值得引用,原因是它用明确性界定了未来和一般事物两者的意义。“每个命题的理性意义由未来决定。怎么会这样呢?一个命题的意义本身就是一个命题。事实上,它只不过是它所意味的命题所在:它是命题的转化。但是,在一个命题可能被转化的无数形式当中,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它特有的意义呢?据实用主义所说,命题是以那种形式适用于人类行为的,既不是在这样或那样的特殊情况中,也不是在某人考虑这种或那种特殊设计的时候,而是在每种情况下,针对每种意图,都最适用于自我克制的那种形式。”由此,“它必须只能是命题主张实际预测的所有实验现象的普遍描述。”换一种说法的话,实用主义是通过形成习惯来确定意义的,或是通过具有最大可能共性的行为方式,或是特殊性的最广泛应用。既然行为习惯或方式恰好与特殊性一样真实,它在“普遍”现实中便会忠实于一种信念。因此,它不是现象学,因为尽管现象的丰富性在于它们给人以感官享受的特性,但实用主义不打算为其定义(让它们在某种程度上不言而喻),而是“消除了它们的感性特殊,同时努力去界定理性意图,而且它是在词汇或被讨论的命题故意造成的影响中发现这个问题的”。此外,普遍事实不仅是现实的,也是真实有效的。“空气是闷热的”以及“闷热的空气不利于身体健康”的意思可以这样来确定——例如把窗户打开。因此,在道德方面,“实用主义并没有把至善包含在行动之中,而是把它包含在演化的过程中,由此存在的事物越来越能体现那些一般事物……换句话说,通过行为成为尽可能广泛普及的理性意义或习惯的化身”[75]。

所引用的段落应该与皮尔士在《鲍德温哲学辞典》文章中要说的话相比较。他说,詹姆斯的学说看似保证让人们相信“人类的目的是行动——一个坚忍的格言,现在作者已经60岁了,这或许是个好主意,不过放到他30岁的时候就未必了。相反,如果承认这一点,行动需要一个目的,而这个目的必须是一般描述的事物,那么该格言本身的精神……将会把我们引向与实际真相不同的事物,即一般思想……该格言所注重的事实能够推动的唯一至善是促进具体的合理性的发展……现在几乎所有人都同意,至善在某种程度上由演化过程决定。如果事实如此,它并非孤立的个别反应,而是在一些普遍或连续的事物中。连续性原则的基础是事物的合并、在变化中延续、受法则支配、在一般观念下形成本能,这些都只不过是同一个合理性扩增过程的各个阶段。这是逻辑学领域首次获得数学意义上的精确证明,因而在形而上学上也应推断为有效。它不反对实效主义……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环节容纳进来。”

我们在这里又一次看到,实效主义作为一种主张意义或理性意图建立在习惯或推衍方法上的学说,是一种过渡到连续性原则这一形而上学的学说。现在正好再次提出皮尔士的早期学说。然而如皮尔士所说,即使在早期阶段,他也赞同一般存在的现实性。皮尔士在《信念的确定》(Fixation  of  Belief)一文中提到,怀疑和信念在现实中存在体验上的差异。信念会奠定习惯,而怀疑不会;信念令人平静而满足,而怀疑是我们努力脱离的不安和不满的状态,也就是说要达到信念的状态。他将这种努力称为“探问”。探问的唯一目标是确定信念。然而,除了科学的确定方法,还有一些别的方法:一个是“固执”——不断重申,详细描述对信念有益的一切,避开可能令其不安的一切——信念的意志。受人的社会本性影响,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必将失败。我们必须考虑其他人相反的信念,所以真正的问题是确定公开的信念。否则我们自己的信念就会受到攻击和怀疑,很不稳定。接下来,还可以采用“权威法”。对于这种方法,由于权威不能确定所有信念的所有细节,并且传统秩序会随着内部的冲突而立时瓦解,我们就还可能去依靠一种“符合于理性”的观念,这在时尚风潮的变迁与哲学史中非常常见,但是依然无法保证社会达成永久的协议,让每个个别的信念独自经受抨击。于是最后只好信奉科学,其根本假设是这样的:“有现实的事物存在,其特性完全不依赖于我们对其的观点;它们的真实性会根据普遍定律影响我们的感知;并且,虽然具体感知会由于我们与事物的关系而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利用感知规律能够理性地确定事物的真实情况。”

我们会注意到,该段引言使用了术语“真实”(truth)和“现实”(reality),它们都是科学程序中接受的假设陈述的组成部分。在这一基础上,术语“真实”和“现实”分别是什么意思呢?由于它们是一般词汇,所以必须看其所起的作用才能确定其含义,要具有实际影响,而这正是实用主义的观念。现实事物的作用就是带来信念,信念就是给予“现实”一个“理性意图”的结果。根据科学方法假设,现实事物的特性就是它易于产生一个单一且被普遍接受的信念。“科学的追随者都相信,只要研究足够深刻,每个问题都会得到唯一的解答,从而加以应用。”“这种思维活动会带我们走向一个确定的结论,就好像命运驱使一般……这个伟大的法则存在于真理与真实的概念中。我们所说的真理,实际就是指那些注定让所有研究者都达成绝对共识的观点,该观点代表的对象就是真实的。这就是我对于真实的解释。”[76]在其后的论文(《归纳的概率》)中,皮尔士由这一阐述清楚地得出了结论,就是这个现实和真实的观念使得一切事物都由研究方法的特性和得出结论的推理来决定。“在综合推理中,我们仅知道整个程序的可信赖程度。因为所有的知识都来自综合推理,我们必须同样推论出:人力所能达到的确定性的基础只在于一点,即我们用来得出知识的过程一般可以得出真实的结论。”[77]真实的结论就是合格的调查能够达成共识的结论。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皮尔士的实效主义是关于对象的意义、概念或理性意图的学说,也就是说在于“实际结果,对现实世界有什么影响。这些影响就是概念的全部”[78]。“无论是就何事产生的观念,都是根据其可感知的影响而来的”,如果我们不能确定自己是否真的相信这些影响合理与否,就只能问自己是否应该在它们面前有任何不同的表现。简而言之,我们自身对感觉刺激的反应是我们看待事物的终极,或可检验的要素。因此,与其说詹姆斯是实用主义者,不如说皮尔士是实用主义者。

他也不是唯名论者。也就是说,他较少强调个别的可感知结果,更多强调对一件事物的经验就能建立的习惯和一般的反应态度。在《鲍德温辞典》的引文中已经引用到,就像他晚年时期不太重视行动一样,与其早年作品中的观点相比,他更多的是关注具体的合理性。这里可能只是强调的重点发生了改变,但充其量是这样。因为在他后来的学说中,具体理性的意思是通过行动改变了目前的状况,并且是通过概念具体化的行动,其本身的具体存在是由习惯反应态度决定的。如同一般事物重视清晰明确一样,他早期的作品更重视习惯。“一种事物的意义只要看它的习惯就可以了解。”[79]更精确地说,“归纳推断出规则。规则观念是一种习惯。很明显,习惯又是活跃在我们身上的一种规则。每一种观念都是出于一种习惯性。在本文集的前几篇文章中也谈过这一点”[80]。

接下来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皮尔士与詹姆斯之间的区别,前者更加重视程序方法。正如已引用的文字显示,对于皮尔士而言,所有事情最终都会取决于研究程序的可靠性。由此皮尔士与詹姆斯相比,其对逻辑做出了较高的估计——至少与詹姆斯晚年时对逻辑所做的估计相比是这样的。因此,皮尔士也明确表示,他对使用他称为“固执法”的“信念的意志”没有兴趣。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与詹姆斯相比,皮尔士对社会因素有更明确的依赖性。皮尔士的呼吁基本上是为了使已经调查的人达成共识,使用的方法也是所有人都能够采用的方法。事实上,正是由于对社会共识的需要,而“固执法”做不到这一点,所以它将会从外部瓦解,这最终会迫使人类越来越广泛地利用科学方法。

最后,皮尔士和詹姆斯两人都是现实主义者。两人的推论都取决于真正有影响或有后果的真实事物。其中,皮尔士更清晰地说明,我们至少正在处理哲学中的现实概念,将现实理解为具有理性意图的事物,因此使用了本身意义要由结果决定的术语。在这里,“现实”的意思是经过长期的、合作性的探问,信念已经稳定下来的对象,而这些信念的“真实性”就是这个状态的逻辑结果。因而,“我们可以把‘真实’定义为其特征与任何人的观念无关的事物。然而,不管我们得出的定义多么令人满意,我们绝不应该以为,它就已经让‘真实’的观念完全清晰了”[81]。因为只有持续、共同调查的结果,使我们能够用具体事物中容易理解的意义来表达“与任何人对他们的看法无关的特性”(这是摆脱自我中心这种困境的务实方式)。虽然我的目的完全是介绍他的观点,但最后我还是要问一个问题:皮尔士对当代的思想讨论是否会发挥极其有益的影响呢?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认识论难题不就是起源于我们尝试把“真实”定义为在反思性探究之前就给定的事物,而不是反思性探究要努力达到、让信念可以稳定依附的事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