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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庭审现场

    此时法庭的大门打开,两名女警带着身穿看守所号坎的高云秀走了进来,被带到了审判席前面的特制座椅上,座椅的一侧的扶手上有一块木板,待高云秀坐下后,女警将木板搭在了另一个扶手上锁死。

    此时的高云秀,比之前更加的面容憔悴,王川猜测可能是精神压力太大折磨的。她的双眼红红的,时不时的用带着手铐的双手擦拭着鼻涕和眼泪。

    “被告姓名、性别……”中年男法官开始验明正身,例行公事一般的做着前面程序性问话。

    法庭内不时的响起中年男法官严肃有力的声音,和被告带着哭腔的回答,给人一种压抑的感觉。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年男法官说完,看向公诉人。

    “犯罪嫌疑人于二零零六年……”女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显然这一男一女是以女的为主,男的始终低着头不知道在写什么。

    “被告人高云秀,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待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中年男法官声音沉稳道。

    “没有异议,我知道错了,我下次不会再这么冲动了……,我只求法官能念在我是初犯的份上,从轻判处刑罚……”说到最后,高云秀痛哭流涕,泣不成声。

    旁听席上的高女士用手捂着嘴,也在低声哭泣。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言。”中年男法官道。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高云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鉴于被告人已经支付了被害人医药费,认罪态度良好。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高云秀处以五个月拘役的处罚……”

    女公诉人读完公诉意见书后,现场有人欢喜,有人愁!

    中年男法官见法庭有些嘈杂大声道:“请注意法庭纪律!……被告人高云秀发言。”

    “法官,我认罪,都是我一时冲动,给二婶造成伤害,我一定痛改前非……”被告的发言显然是在之前已经准备好的,再加上痛哭流涕的表情,表现出了满满的悔改之意,让人看了心酸不已。

    “被告人高云秀的辩护律师发言。”被告说完,中年男法官看向万胖子道。

    “审判员,我们认为被告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该案系因被害人修建宅基地侵害被告利益而起,这在案卷中有记载,而且被告是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出手伤人,其社会危害性极其小……”万胖子慷慨激昂的发表着辩护意见。

    不得不说,万胖子虽然长得不怎么样,但是辩护词写的却很打动人心,旁听席上的高家人,看向他的眼神中充满了感激。

    他在辩护过程中用到的证据全部都出自检查机关的案卷,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引火上身,而且免去了分辨证据真假的麻烦。

    刑事律师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去自行取证的,因为一旦提供的证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证据,后果要比民商事诉讼严重的多。

    就算没有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眨眼睛也可能被认定为传递信息,串供,具体可以参见著名的李某案。

    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多数情况是构不成犯罪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据的一方会被罚款或者拘留,律师有可能会被暂停执业,被吊销律师证的情况比较少,被判刑的情况更少。

    但在刑事案件中却截然不同,可以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专门为律师准备的。

    根据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家伙!直接判刑啊!而且几乎每年都有被该条规定撂倒的律师,不分老幼!

    因此,大部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迫不得已必须提交证据,会再三斟酌,如果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是绝对不敢也不能提交的。

    如果客户强烈要求提交,一般律师的做法是,让客户自己向法院提交。谁知道客户提交的证据是真是假,为了让亲人或者利害关系者免于刑法的处罚,客户有可能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之前就有客户提交血衣给法院,作为无罪的证据,后来经化验,血衣上的血是狗血,可见刑事案件的风险之大)。

    因为证据问题,被判刑的律师不在少数,满满的风险都写在了《刑法》上!

    万胖子做的刑事案件多,之前在学校也是学习刑法专业的,所以对风险门清。他才不会去冒这么大的风险自己取证呢。再说了,这案子相对简单,事情的来龙去脉在案卷中都有,直接引用就行啦!

    但如果案卷中的描述是虚假的呢?别忘了,案卷是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侦察的,不是万胖子有意捏造的,所以就算法院发现案卷中的证据有问题,板子也打不到万胖子身上。通俗点讲,万胖子可以以此为由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