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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章 信息有点多

    “嗯,您说的这个假比较特殊,但是帝都确实有这个假。

    早在一九九三年原卫生部和原劳动部就曾发过一个《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该规定要求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大姨妈期间可适当给予一至二天的休假。

    帝都在一九九零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在2012年被废止,但是帝都的规定目前还未被废止,也就是说帝都存在女职工的大姨妈假,而且明确规定算作劳动时间。”王川解释道。

    (本文提到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已经于二零一八年二月被废止,现在帝都的大姨妈假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按照病假处理。但在二零零八年时,该规定是有效的)

    杜文慧一脸的微笑,但是心中却很震惊:这小子可以啊,连大姨妈的事都知道的这么清楚,多亏了把他带来!

    “王律师很专业欧!谢谢解答。”Lily表情夸张道:“王律师,我们公司在上海正在准备设立分公司,那里是不是也有您所说的大姨妈假?”

    “不是这样的,根据我的了解,大姨妈假不是每个省份都有的,比如您说的上海,我就没听说有这个假期,当然我的研究地域主要集中在帝都,外省是不是有大姨妈假,需要再确认。”王川实话实说道。

    “哦,是这样啊!看来劳资方面的规定很复杂噢!”Lily道:“王律师,我的问题比较多,请您不要急噢。”

    “我不急,您说。”来都来了,还怕你问题多,王川微笑的看向Lily。

    “我知道女性职工的产假为九十八天,还有三十天奖励假,一共是一百二十八天。

    我想问下,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享受十五天,那么怀孕女职工定期去医院做产检是否属于这十五天?如果不属于该怎么处理?”Lily问道。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开始,帝都的产假延长到了一百五十八天,其中产假九十八天,延长生育假六十天)

    “嗯,首先法律规定的产假九十八天是不包括产检时间的。也就是说产前十五天是固定的,如果产前(婴儿出生前)休假超过十五天,超出部分要按照病假处理。

    这里面还有一个’产前假’的概念,帝都是没有所谓的产前假的规定的,帝都所讲的产前假其实就是产前的十五天产假。但是上海却有自己的产前假体系,所以产前假也不是每个省份都有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该条规定,您所说的产前检查,也就是产检的请假,应该是带薪的。具体以医院的诊断为准。

    至于请假的时间,有可能是半天,也可能是一天,不好一概而论。”王川道。

    “嗯,我觉得王律师说的有道理,我做大排畸时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Lily转头看向漂亮女秘书道。

    “王律师,我再咨询下,前几天我们有名员工下班去超市买菜回家途中被车撞了,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写着我们员工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准备等他出院了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我部门的人事专员说像这种情况有个停工留薪期,要按正常出勤支付全部工资。

    我想跟您咨询下,这段时间我们应该怎么给他支付工资?”Lily问道。

    “您说的信息有点多,涉及的点也多,咱们一个一个说。

    根据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该条规定比较粗放,不是很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就‘上下班途中’这个该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所以类似案件判决不尽相同。

    根据帝都这边的司法实践来看,‘上下班途中’可以理解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而且员工不能是主要责任,才有可能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贵司员工虽然下班买菜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且也是为了生活所需,但是被交通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这是不利点。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只有被认定为非主要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我判断贵司员工的这种情况劳动部门是不会认定工伤的。员工只能享受病假待遇。

    员工是否会被定为工伤的问题解决后,后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员工不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只能按照帝都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资。”王川解释道。

    此时是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如果在过两年王川就不用这么费劲解释了。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例的修订,正是考虑了司法实践中的各方意见。

    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的思维有他的局限性,难免会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况,导致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最高院或者最高检就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使之能够落地,具有实操性!

    二零一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规定共有四种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一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种情况,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四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而对于合理路线的概念,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因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