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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章 要忍!

    申请人的代理人,那位戴金丝眼镜的男律师一脸的愤怒,不知道是被王川驳斥的,还是为了遮掩自己的不专业。

    “被申请人,申请人是在什么时间离职的?”黑框眼镜仲裁员问道。

    “离职时间在辞退协议上已经注明了,就是在申请人向大群发送劳动合同催促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次日。

    我提请仲裁员注意,申请人向大群发送劳动合同,要求尽快签署的时间是在当天的下午五点五十分,公司员工六点下班,次日申请人就不来上班了,其明显不具有签署劳动合同的诚意。”王川道。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我问什么你就答什么,不要随意扩展!”黑框眼镜仲裁员一脸不耐烦道。

    一旁的欧阳德有点看不惯黑框眼镜仲裁员的态度,刚想开口却被王川制止住了。

    “小不忍则乱大谋,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要忍!”王川凑到欧阳德的耳边低声道。

    欧阳德明白王川的意思,不管在外面你是龙还是虎,在人家这一亩三分地你必须盘着卧着,否则后面的庭审会很难过。

    “申请人代理人,申请人是因为什么提出离职的?有没有拖欠工资或者没缴纳社保的情况?”黑框眼镜仲裁员问道。

    “申请人不是离职,是被辞退的。有辞退协议为证。要不然协议名称就不叫辞退协议了!被申请人的本意就是辞退申请人。”金丝眼镜男律师狡辩道。

    “被辞退的?你读下辞退协议第一段,’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双方达成一致……’,是你眼神不好,还是我眼神不好?你再仔细看看!”黑框眼镜仲裁员脸上带着怒气质问道。

    “估计他们两个眼神都不好!”欧阳德在王川耳边低声笑道。

    “注意纪律!”黑框眼镜瞄了欧阳德一眼,厉声道。

    “这个问题我再回去跟申请人核实下!”金丝眼镜男律师挠挠头,无奈道。

    “好啦!被申请人举证!”黑眼镜仲裁员没搭理金丝眼镜男律师,直接看向王川道。

    “第一份证据是一组证据共有四个,一、十份周报,这十份周汇报是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的总经理提交的周报;

    二、岗位职责,这份岗位职责是申请人起草并通过公司OA系统提交的各个岗位的职责,该岗位职责在申请人提交后二日便开始实施了;

    三、被申请人会议记录,主要内容是划分两个副总的职责,该份会议记录上有申请人的签字;

    四、申请人聘请的律师给被申请人发送的律师函,律师函上明确写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分管人事工作。

    第一份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副总经理,负责人事工作,监督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是申请人的职责。申请人每周都要就工作内容向被申请人的总经理提交周报。上述电子邮件已经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

    第二份证据,人事专员辞职申请书和交接文件,证明自人事专员离职后,申请人接管了被申请人的全部人事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再招聘人事专员。

    第三份证据,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证明人事工作由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份证据,与申请人同期入职的五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申请人代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有公章。证明被申请人的员工入职后都是要签署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对入职手续、劳动合同的签署是很严格的。

    第五份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要求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扣扣文件,证明该份文件是在申请人离职前一天下午快下班时才提交的,明显是在为劳动仲裁做准备,并非真的想签署劳动合同。

    第六份证据,被申请人的员工加班管理办法,证明被申请人对员工的加班具有明确的规定,未经审批不得算作加班。

    举证完毕!”王川道。

    “申请人质证,注意简明扼要。”黑框眼镜仲裁员淡淡道。

    “第一份证据……电子邮件内容和会议纪要认可。岗位职责的真实性不认可,没有申请人的签字。”

    金丝眼镜男律师一看发件邮箱便知道邮件确实是申请人发出的,因为之前双方传递法律文件时,申请人用的就是这个邮箱。被申请人的会议纪要上有申请人签字,从外观上看与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一样,他不认也不行。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即便是申请人与人事专员做的交接,也不能证明公司人事全部由申请人实际负责。

    这种情况在公司中很正常,一般小公司的员工离职后都会将手中工作交接给行政人员或者同事,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接收一方会实践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员工手册没有员工及申请人的签字,应该属于尚未对员工公式状态,对申请人无效。”金丝眼镜男律师放下第三份证据后拿起了第四份证据。

    员工手册确实没有给员工宣讲过,用沈大头的话讲,员工手册已经上传到内部系统了,已经要求员工查看了。

    但是从专业的角度讲,员工手册上传到系统中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完成了对员工的公示,因为没有后续的跟进,也没有员工的线上阅读回执。员工完全可以不知道、未看过为由抗辩。

    这就相当于制度制定出来了,却没给员工宣读,而是放在了书架上,虽然是放在了员工触手可及的地方,但是没人给员工培训、宣讲等于没有向全体员工公示,自然不会对员工有效。

    王川已经提示过沈大头了,前段时间他还专门去了一趟沈大头的公司协助公司的行政专员和新招聘的人事专员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制度培训。当然活儿不能白干,王川收了五千元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