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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章 培训

    “谢谢,谢谢韩总的坦诚!我一定尽全力。后期如果贵司进行刑事培训,我可以让我们所的主任带队过来。”王川道,他不想放过任何一个可以拉近关系的机会,以免辜负了周一强的好意。

    “你是老周的学生,我跟老周有些交情,所以这事你不用客气。”韩舟笑道。

    两人在茶室聊了很久, 一直到很晚。

    次日一早,吃过早饭后,公司派来了一辆奔驰商务车,将韩舟和王川接到了公司大会议室。

    这次培训是针对管理人员的,总部的管理人员坐满了大会议室,足有三十多号。

    培训的主持人是人事部的赵副经理,她给大家介绍过王川的履历后,便将话语权交到了王川手中。

    “首先感谢贵司邀请我来做这次培训……

    我来之前跟贵司负责培训的同志沟通了下培训的内容, 这次我将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为原点展开,进而扩展到劳动领域的其他方面。

    今天培训的时间安排刚才赵经理已经说过了,上午两个小时我来讲大家消化,下午大家提问我作答。现在咱们开始……

    ……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用人单位雇佣个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领取工资,这就是劳动关系。

    根据我的了解,贵司有部分劳动者是下岗待岗人员,还有些国有企业的内退人员,那么这些人与贵司是不是劳动关系呢?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这类人员与公司只见属于劳动关系。”王川说到此处喝了一口桌上的茶水,润润喉咙继续说道: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建立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

    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内容,换取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 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 由劳动者来完成用人单位指令的业务工作。

    第四,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为了保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基本上法院都会以此为判断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

    王川停顿了下,接着道:“下面我介绍下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比如家庭或个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雇佣的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的受雇人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大体上存在以下差异: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双方以结果为导向,劳动结果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三、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做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