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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曹雪芹事迹

    曹雪芹的事迹,在《红楼梦》的楔子中用了较长的篇幅来介绍他在其中的活动。而这个活动在批语系统中也各有相对应的描述。而这种相对应的描述在《红楼梦》的故事文本中也可见他的笔触痕迹。而这些笔触痕迹在后来的历史中被认为这个人就是《红楼梦》的作者重要根据。而这个重要根据却埋藏在层累(顾颉刚史观)造积历史的尘封中。而这种层累造积的历史却在我们后人的认识史和红学研究中停滞,因为没有任何力度基础可再用来延伸我们视线了。

    这样,我们首先可以就《红楼梦》的文本来来看曹雪芹在其中的性质,这是唯一可实证的基础,因为文字记载在那里。写在《红楼梦》中的文字是二个不同的概念的组合,一个是纸质书本,一个是书本上的文字。这就像妇好的大鼎(司母戊鼎,后来改写为后母戊鼎,事实上正确的读法是“后威鼎”)上的文字一样。当我们指称这个具有实证力量的实物存在的时候,不一定就能证明契刻在书鼎上的文字。恰恰相反,真正具有实证力量的是契刻在书鼎上文字。是这些文字作为证据来证明这个书鼎的存在。如果大鼎能够证明鼎上的文字,那么我家的一个碗也能证明这些文字。因为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因素,如果没有文字的鼎,这个鼎能证明什么文字。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给它证明,那么也就不具有任何证明力量。这就叫做历史的尘封。

    有的人会怀疑我的这种说法,认为很明显的事情,没有文字根本推翻不了这个鼎的存在。没有文字,这个鼎不存在了吗?它明明就摆在那里,岂能不存在?当然,这个鼎肯定存在,但我们证明不了它的存在,是因为它毋须证明。但如果说,我们要对这个鼎进行命名,这个时候,就必须给出证明。因为它进入历史之中。如果我们不给他命名,那么就永远是一种自然物。它已经不是尘封的历史,而是一种消失的历史。

    滚滚江水,滔滔大河,浩渺星空,茫茫宇宙,消失的历史很多很多,有的东西发生过了,但不为我们所知,也就是不存在。有的东西为我们所知,存在但不理解,也就是身边的匆匆过客。我们就没有必要证明它是否存在。它存在不存在对我们无关。但我们要是知道,要理解这个东西的存在,那就得必须证明它。这是进入历史的关键。没有历史和消失的历史等于就是不存在和存在之间的混沌状态,我们永远给不出它的初始值哪里。

    因此,根据历史的步伐,我们可以因此把握《红楼梦》前史的三个阶段结构:

    第一个阶段:《石头记》,自云或作者自序给出了《石头记》的缘起的历史。“记”在书外。

    第二个阶段:《情僧录》,楔子里用了大篇幅来介绍和进入传书的可能性。“僧”字,功夫在诗外。

    第三个阶段:即曹雪芹的《金陵十二钗》,书中也用了较多的内容记录了他的活动事迹。这是人在文外。

    在可证的历史范围内,我们以“记”“僧”“人”为核心结构展开历史证明,并通过这些手段来了解这些内容的外围所能及的一切东西。这是可证历史的确定内容。当我们反其道而行之,把“记”在书外,“僧”在诗外,“钗”在文外,这三种外面的东西当作核心结构,却把《红楼梦》本身当作证明外围的根据,那么就陷入了这样的一种困境:因为外面的历史有时候就会成为消失的历史,是我们永远无法触及的。能够直接触及的内容是《红楼梦》书中的内容。如果一旦消失的历史是无法捕捉的状态,就必须到此为止,而不是虚拟一个东西来取而代之。那可真是进入了太虚幻境了。

    曹雪芹事迹分四个方面的事迹:

    第一,《红楼梦》正文文本中的事迹。

    第二,《红楼梦》批语系统中的事迹。分二部分:1,已有抄本的批语系统事迹记录。2,癸酉本以其他可能的记录信息。

    第三,历史文本传述事迹。

    第四,历史文献可证事迹。

    据《红楼梦》第一回楔子补录:从此空空道人因空见色,由色生情,传情入色,自色悟空,遂易名为情僧,改《石头记》为《情僧录》。至吴玉峰题曰《红楼梦》。东鲁孔梅溪则题曰《风月宝鉴》。【甲戌眉批(甲辰夹批):雪芹旧有《风月宝鉴》之书,乃其弟棠村序也。今棠村已逝,余睹新怀旧,故仍因之。】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题曰《金陵十二钗》。【甲戌眉批: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则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犭式猾之甚。后文如此者不少。(靖藏眉批:)这正是作者用画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巨眼。】并题一绝云:【甲戌、甲辰夹批:此是第一首标题诗。】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甲戌(靖藏)眉批: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每思觅青埂峰再问石兄,奈不遇癞头和尚何!怅怅!】【甲戌(靖藏紧接)眉批:今而后惟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幸,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甲申八月泪笔。】

    至脂砚斋甲戌抄阅再评,仍用《石头记》。

    第一,曹雪芹在《红楼梦》正文文本中的事迹记录如下:

    1,后因。

    2,在悼红轩中。

    3,披阅十载。

    4,增删五次。

    5,纂成目录。

    6,分出章回。

    7,题曰《金陵十二钗》。

    8,题一绝句。

    9,被脂砚斋改名。

    第二,批语系统事迹记录如下:

    1,楔子补录:【甲戌眉批(甲辰夹批):雪芹旧有《风月宝鉴》之书,乃其弟棠村序也。今棠村已逝,余睹新怀旧,故仍因之。】

    2,楔子补录:【甲戌眉批: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则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式猾之甚。后文如此者不少。这正是作者用画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巨眼。】

    3,楔子补录:【甲戌(靖藏)眉批: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每思觅青埂峰再问石兄,奈不遇癞头和尚何!怅怅!】

    4,楔子补录:【甲戌(靖藏紧接)眉批:今而后惟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幸,余二人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甲申八月泪笔。】

    5,第一回:口占五言一律云:【甲戌双行夹批:这是第一首诗。后文香奁闺情皆不落空。余谓雪芹撰此书,中亦有传诗之意。】

    6,第二回【甲戌双行夹批:只此一诗便妙极!此等才情,自是雪芹平生所长,余自谓评书非关评诗也。】

    7,第十三回【靖藏:此回可卿梦阿凤,作者大有深意,惜已为末世,奈何奈何!贾珍虽奢淫,岂能逆父哉?特因敬老不管,然后恣意,足为世家之戒。“秦可卿淫丧天香楼”,作者用史笔也。老朽因有魂托凤姐贾家后事二件,岂是安富尊荣坐享人能想得到者?其事虽未行,其言其意,令人悲切感服,姑赦之,因命芹溪删去“遗簪”、“更衣”诸文,是以此回只十页,删去天香楼一节,少去四五页也。】【甲戌:“秦可卿淫丧天香楼”,作者用史笔也。老朽因有魂托凤姐贾家后事二件,的是安富尊荣坐享人不能想得到处。其事虽未行,其言其意则令人悲切感服,姑赦之,因命芹溪删去。】

    8,第十八回,妙玉。【己卯(庚辰、戚序、蒙府)夹批:妙卿出现。至此细数十二钗,以贾家四艳再加薛林二冠有六,添秦可卿有七,熙凤有八,李纨有九,今又加妙玉仅得十人矣。后有史湘云与熙凤之女巧姐儿者共十二人,雪芹题曰“金陵十二钗”是本宗《红楼梦》十二曲之意。后宝琴、岫烟、李纹、李绮皆陪客也,《红楼梦》中所谓副十二钗是也。又有又副册三断词乃晴雯、袭人、香菱三人,余未多及,想为金钏、玉钏、鸳鸯、苗云、平儿等人无疑矣。观者不待言可知,故不必多费笔墨。】

    9,第二十二回:《刘二当衣》。【庚辰(靖藏)眉批: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寥寥矣,不怨夫?】【庚辰眉批:前批“知者寥寥”,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悲乎!】【靖藏眉批:前批“知者寥寥”,芹溪、脂砚、杏斋诸子皆相继别去,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痛杀!】

    10,第二十二回:【庚辰回后附批:此回未成而芹逝矣,叹叹。丁亥夏,畸笏叟】。

    11,第七十五回:【庚辰:乾隆二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对清】。【庚辰:缺中秋诗,俟雪芹】。【庚辰:□□□开夜宴发悲音】【庚辰:□□□赏中秋得佳谶】。

    以下参考的部分是癸酉本以其他可能的记录信息:

    1,癸酉本第一回批语:【雪芹不肯署名,答曰:“何妨假以梅村、醉茶、西村、箨庵、石林缀之乎?众皆系作者熟客。”】

    2,第一回里有一条很长的批语里提到:【雪芹旧有《风月宝鉴》一书,乃西堂故兄所作。】

    3,据传也来自于癸酉本:“雪芹病故,有亲朋苦劝补成完稿,即余下二十八回,舍雪芹原拟,直述汉唐国殇贼祸,然情节直白,碍语频出,令人不寒而战。更续作者不擅文辞,雪芹又仙逝良久,难助诗才,姑且存之,不过诸友读之获悉后回故事,不作市传。”

    4,第六十七回回前批:【近日雪芹润色“二尤故事”,觉不甚紧要兴致大减,托刘兄及女弟子代为摹描,本回阅之颇觉草草存留难定。】

    第三,历史文本传述事迹。

    1,富察明义(约生于乾隆八年,卒于嘉庆八年以后)《绿烟琐窗集》有《题红楼梦》绝句二十首,其序说:“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盖其先人为江宁织府,其所谓大观园者,即今随园故址,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钞本焉。”

    2,袁枚(公元1716—1797年)在《随园诗话》卷二中的第二十三则:“康熙间,曹练亭为江宁织造。每出,拥八驺必携书一本,观玩不辍。...其子雪芹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明我斋读而羡之。”卷十六的第十七则:“丁未(1787年)八月...雪芹者,曹练亭织造之嗣君也。相隔已百年矣。”

    3,程甲本《红楼梦》程伟元(1745?-1818)序言:“红楼梦小说,本名石头记,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改数过。好事者每传抄一部,置庙市中,昂其值得数金,不胫而走者矣。”

    4,爱新觉罗·裕瑞(1771-1838)《枣窗闲笔》的《〈后红楼梦〉书后》一文中写道:“雪芹”二字,想系其字与号耳,其名不得知。曹姓,汉军人,亦不知其隶何旗。闻前辈姻戚有与之交好者,其人身胖头广而色黑,善谈吐,风雅游戏,触境生春,闻其奇谈娓娓然,令人终日不倦,是以其书绝妙尽致。闻袁简斋家随园,前属隋家者,隋家前即曹家故址也,约在康熙年间。书中所称“大观园”,盖假托此园耳。其先曾为江宁织造,颇裕,又与平郡王府姻戚往来,书中所托诸邸甚多,皆不可考,因以备知府第旧时规矩。书中所假托诸人,皆隐寓其家某某。凡情性遭际,一一默写之,惟非真姓名耳。闻其所谓宝玉者,尚系指其叔辈某人,非自己写照也。所谓“元、迎、探、惜”者,隐寓“原应叹息”四字,皆诸姑辈也。其书开卷有云“作者自经历一番”等语,反为狡狯托者,非实迹也。本欲删改成百二十回一部,不意书未告成而人逝矣。裕瑞在程本《红楼梦》刊印之前就已读过一种《红楼梦》本子,当他看了程本之后,对后四十回评价相当低,甚至很愤怒地指出:“此谓雪芹原书,其谁欺哉?四十回中似此恶劣者,多不胜指,余偶摘一二则论之而已”(《枣窗闲笔》)

    7,徐珂(1869-1928)《清稗类钞》我这里摘录几段同作者相关的元素:“《紅樓夢》一書,所載皆納蘭太傅明珠家之瑣事。妙玉,姜宸英也。寶釵為某太史。太史嘗遣其妻侍太傅,冬日輒取朝珠置胸際,恐冰項也。或謂紅樓夢為全書標目,寄託遙深。容若詞云:「此夜紅樓,天上人間一樣愁。」賈探春為高士奇,與妙玉之為宸英同一命義。容若,名成德,後改性德,太傅子也。”此处说法同【甲戌墨眉批:余闻之故考云,贾政指明珠而言,雨村指高江村。该江村未遇时,因明珠之仆以进身,旋膺奇福攫显秩。及纳兰执败,反推井而下石焉。玩此光景,则宝玉之为容若无疑,请以质之知人论世者。同治(1866)丙寅季冬月,左绵痴道人孙桐生(1824~1904)。】

    “或曰,是书所指,皆雍、乾以前事,寧國、榮國者,即赫赫有名之六王、七王第也。...作是书者,乃江南一士子,為二王上賓,才气纵橫,不可一世。”

    “或曰,是书实国初文人抱民族之痛,无可发泄,遂以极哀艳极繁華之笔為之,欲导滿人奢侈而覆其國祚者。”

    第四,历史文献可证事迹。

    1,“雪芹校字”。车锡伦、赵桂芝的《介绍曹寅(楝亭)藏明刊〈书史纪原〉上的“雪芹校字”题记墨迹》,于《红楼梦学刊》1994年第2期刊出,同时刊登的还有三幅相关的照片。据车锡伦、赵桂芝文介绍,《书史纪原》,明夏兆昌编纂。明代夏兆昌编纂,蒋源镌刻,天启四年(1624年)石印本《书史纪原》上钤“楝亭曹氏藏书”印章是曹寅藏书章,卷末“雪芹校字”题记则是“日照丁氏绂臣京华所得”的丁麟年(1870-1930)之兄丁守存(1812—1883)手迹。

    2,《天宝曲史》有“天宝曲史上卷·苏门啸侣填词芹溪居士较订”字样。《双鱼珮》有“新编双鱼珮传奇上卷·魏博雪厓啸侣手著沙麓芹溪居士评较”字样。孙郁(生卒不详)字天雄,号雪崖,别署苏门啸侣、雪崖主人、雪崖啸侣,生卒年不详,魏博(今河北大名)人。康熙三年(1664)进士。十二年(1673),任浙江桐乡知县,半年即为事罢去。所为诗文,树帜中原,声名藉甚。词曲流传江左,吴儿竞歌之。所撰传奇3种:《绣帏灯》、《双鱼佩》、《天宝曲史》,合集为《漱玉堂三种传奇》,今存于世。孙郁有诗《九日登心远楼登高偕姑苏顾湘佩,同学郜雪岚袁,杜少窦松涛,张萝庵芹溪,刘培园仲迪,季同黄志,伊毅斋成,仲谦,即用重阳二韵分赋》。

    3,“芹溪折扇”。《人民画报》1979年第8期发表了吴恩裕(1909-1979)的文章《曹雪芹佚著、遗物的发现》,附有这把折扇扇骨的彩色照片。当年8月11日和12月14日,香港《文汇报·笔汇》副刊发表了两篇署名寒操的文章:《真乎?假乎?曹雪芹的又一件遗物——折扇》和《“曹雪芹折扇”续志》,介绍并辨析这柄折扇的真伪。据寒操先生的文章介绍:这柄折扇的扇面上,有画的那一面已被什么人涂去,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有字的这面上款为“紫宸二兄大人雅属”,题字者署名“王良驹”。扇骨上刻有两篇题识。题识之一为三行,全文如下:

    粵东有贝多树,余尝于刘将军署见之。从者误折一枝,余惋惜携归使院,植诸阶墀。值雨一昔而活,菁葱可爱。余题诗壁间云:“贝叶无根插短篱,一宵春雨发华滋。他年谁续羊城志,记取渔洋手种时。”今二十余年,计已成围矣。其下,另有八字说:“芹溪尊兄大人正之”。

    扇骨题识之二亦为三行,全文如下:

    洪昇昉思问诗法于施愚山,先述余夙昔言诗大指。愚山日:“子师言诗,如华严楼阁,弹指即现;又如仙人五城十二楼,缥缈俱在天际。余即不然,譬作室者,瓴甓木石,一一须就地筑起。”洪曰:“此禅宗顿、渐二义也。”其下注云:“次句山谷许皆成句也”再下另有七字云:“松亭作于拾石竹”。两篇题识均出自王士稹(1634-1711)《渔洋诗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