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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50 给对方留下思考的时间

    一个论证哪怕再优秀,也只是辩论的一部分——或许还只是一小部分。辩论之所以要长期延续,是因为它们涉及众多领域,还会引入大量事实和主张,而这些事实和主张本身可能是不确定的、有争议的、相互冲突的,我们能够从中得出各种结论。比如,哲学家探讨幸福问题已经有几千年了。进步当然是有的,但没有哪一种论证做到了“一锤定音”,而且也不应该有。

    单个论证会造成影响,但绝少能够造成全面 影响,哪怕它是完全正确的。单个论证、单个论证者会探讨辩论的某个方面,会修正和改进一些论证,会提出新视角和新想法……它们一直在变化。但是,辩论本身的变化往往是缓慢的,就像海轮转向一样。

    要点在于,公共辩论里要有耐心。不管我们在甲板上如何慷慨激昂,言之凿凿,大船转向终究要慢慢来。辩论发生整体转向时,各方面的具体论证都会随之变化。因此,哪怕人们承认自己的部分立场可能有问题,他们也未必会在核心立场上改弦更张。维持原样或许看上去更有道理。他们并非不讲道理,就像你我一样:哪怕有人合情合理地反对我们 的部分论证(实话实说,肯定是有的 ),我们也可能会固执己见。改变不仅需要时间,往往还需要更有吸引力的整体蓝图。

    那么,不管你的论证多么优秀,都不要指望听众会马上赞同你,只要他们能保持开放心态就好。你应该期待的是,对方愿意考虑 改变立场。而且,如果对方能看到你自己也愿意改变立场,这样成功的可能性才最高。要是逼得太紧,听众可能会进入“论战”模式,态度更加顽固。

    当然了,辩论不是参与公共讨论的唯一形式,甚至未必总是最好的一种方式。在某些时候,激情呼吁、个人证词、长篇说教可能会更恰当。而且,我们有时也会受到强有力的诱惑去做出坏论证——有意添油加醋、使用可疑的信息来源等,尤其是对方似乎经常玩阴招的时候。诱惑是有的,我承认。但是,我最后要提出两点忠告:

    第一,从长远来看,坏论证会减损好论证——也就是深思熟虑——的整体价值。这对社会是有害无益的。不幸的是,如果对方确实思维混乱,考虑不周,你可能就必须承担起澄清思路的责任。从长远来看,坚持好论证是唯一的取胜之道。

    第二,实话说,如果对方真的经常玩阴招,他们很可能也擅长玩阴招:经验丰富、资金充足、罔顾廉耻。你是打不赢他们的。相反,你要发挥你的强项——既然你有本书在手,就可以堂堂正正——这恰好也是正确的选择。

    论证就要好好论,尽可能做到开放周全。拿出正面观点。倾听对方观点,尽可能做出回应,与自己的论证联系起来。但是,你也要明白:辩论会持续下去。人生苦短,辩论日长。不管是在公共讨论之内还是之外,除了辩论,我们还有很多有意义的、建设性的事情可以去做。有发言就迟早要下台,接下来让听众自己考虑就好了!

    附录一 常见论证谬误

    谬误 指的是误导性的论证。很多谬误不仅迷惑性强,而且司空见惯,所以人们专门为它们起了名字。它看似是全新的话题,但实际上,我们说一类论证是谬误,意思往往不过是它违背了正确 论证的某条规则。例如,“错为因果”这种谬误是指因果性结论有问题,你可以从第五章中找到阐释。

    下面列举并解释了一些典型的谬误,包括它们常用的拉丁文名称。

    人身攻击 (ad hominem):攻击作为信息来源人本身,而不是其资质或可信度,也不是实际论证。从第四章你了解到,如果我们认定是权威的某些人其实认识并不深入,或者立场不公正,或者内部存在重大分歧,那么他们就不具备权威资格。但一些攻击权威者的方式是不合理的。

    卡尔·萨根认为火星上有生命存在,这丝毫不奇怪——毕竟,谁都知道他是个无神论者。我一点都不相信他的话。

    尽管萨根确实参与过有关宗教和科学的公共讨论,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他的宗教观影响了他对火星生命的科学判断。我们应该针对论证,而不是针对人。

    诉诸无知 (ad ignorantiam):主张某个命题是正确的,只是因为没有人证明它是错误的。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指控某人为共产主义者,当他被要求拿出证据时,他说:

    我在这方面掌握的信息不多,只是资料中没有任何信息能够证明他与共产党没有联系。

    当然,也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 这一点。

    诉诸怜悯 (ad misericordiam):诉诸怜悯,以此争取特殊待遇。

    我知道,这门课我每次考试都挂了,但要是过不了,我就得在夏季学期重修了。老师啊,您可一定得让我过啊!

    有的时候,同情心是伸出援手的合理理由,但是在需要客观评价的时候,只靠同情心可就不行了。

    诉诸群众 (ad populum):诉诸群体情感,或者为了讨好群众而诉诸某个抽象的人(每个人都这么做 !)。诉诸群众的论证是错误依靠权威的典型例子。它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来证明,“每个人”为何是博学多识、值得信赖的信息来源提供者。

    肯定后件 (affirming the consequent):指的是下面这种错误的演绎推理形式:

    如果p,那么q。

    q。

    因此,p。

    还记得吗?在“如果p,那么q”这个命题中,p叫作“前件”,q叫作“后件”。肯定前件式 是一种逻辑有效的形式,它的第二个前提(小前提 )说的是前件p成立(查一查规则22 )。然而,肯定后件q就是另一种形式了,而且并非逻辑有效。即便前提正确,也不能保证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

    如果路面结冰,那么邮件就来得晚。

    邮件来晚了。

    因此,路面结冰了。

    尽管路面结冰会导致邮件来得晚,但邮件来得晚还可能有其他原因。上面的论证忽略了其他可能性 。

    乞题 (begging the question):暗中将结论用作前提。

    上帝是存在的,因为《圣经》中有记载,而我知道《圣经》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上帝写的!

    这个论证按照“前提—结论”的形式写出来就是:

    《圣经》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上帝写的。

    《圣经》说上帝是存在的。

    因此,上帝是存在的。

    为了证明《圣经》是正确的,论证者声称上帝写了《圣经》。但显然,如果上帝写了《圣经》,那么上帝就是存在的。因此这个论证恰好把它试图证明的东西当成了先决条件,或者说前提。

    循环论证 (circular argument),即乞题。

    WARP News节目是可信赖的事实来源,因为节目里老是说“本台只呈现事实”,所以他们说的一定是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循环论证往往会兜一个大圈子,但归根结底都是把结论代入了前提。

    复合问题 (complex question):这种提出问题的方式使人们无论同意还是 不同意,都不得不承认你希望证明的另一观点。一个简单的例子:“你仍然像过去一样以自我为中心吗?”无论回答“是”或“不是”,你都承认了自己过去以自我为中心。一个复杂些的例子是:“你能不能顺从良心,放下财欲,为我们的事业慷慨解囊呢?”如果回答“不能”,那么无论不出钱的真正原因何在,你都会感到愧疚;回答“能”,那么无论出钱的真正原因何在,你都会感到高尚。如果你想让别人捐款,直接开口要就行了。

    否定前件 (denying the antecedent):指的是下面这种错误的演绎推理形式——

    如果p,那么q。

    非p。

    因此,非q。

    还记得吗?在“如果p,那么q”这个命题中,p叫作“前件”,q叫作“后件”。否定后件式 是一种逻辑有效的形式,它的第二个前提(小前提 )说的是后件q不成立(查一查规则23 )。然而,否定前件p就是另一种形式了,而且并非逻辑有效。即便前提正确,也不能保证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

    如果路面结冰,那么邮件就来得晚。

    路面没有结冰。

    因此,邮件没有来晚。

    尽管路面结冰会导致邮件来得晚,但邮件来得晚还可能有其他原因。这种论证忽略了其他可能性 。

    偷换概念 (equivocation):在论证的过程中先用一个词的某个意思,之后又改用这个词的另一个意思。

    女性和男性在生理和心理上存在差别。所以男女两性是不平等的,因此法律不应该声称男女平等。

    前提和结论中的“平等”意义不同。说男女生理和心理上不平等,这里的“平等”是“相同”的意思。然而,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不是指“生理和心理上相同”,而是指“应该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如果把“平等”一词的两个不同含义明确区分开,上述论证就可以改写成:

    女性和男性在生理和心理上是不相同的,因此女性和男性不应该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一旦去掉了模棱两可的地方,我们就能明显发现,该论证的结论不但得不到前提的支持,甚至根本与前提无关。论证中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证明,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为何意味着权利和机会也应该不同。

    错为因果 (false cause):因果性结论有误的论证的统称。具体参见第五章。

    假二难推理 (false dilemma):将两个往往完全对立的选项不公正地摆到别人面前,而排除其他一切选项。例如,“要么爱国,要么出国”。一篇学生论文中有一个更复杂的例子:“由于宇宙不可能由无生有,所以它一定是由一个有智慧的生命创造出来的……”好吧,也许说得没错,但除了由无生有,宇宙由智慧生命创造出来是唯一 的可能吗?这个论证忽略了其他可能性 。

    道德争论似乎特别容易陷入假二难推理。我们说,胎儿要么是一个人,拥有你我的一切权利,要么是一团没有任何道德含义的组织器官;要么使用任何动物制品都是错误的,要么现在的所有使用方式都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其他可能性一般都是存在的。尝试寻找更多值得考虑的选择,而不是排除它们!

    诱导性语言 (loaded language):以煽情为主的语言。事实上,这种语言根本就不算是论证,而只是操纵(参见规则5 )。

    复述结论 (mere redescription):前提仅仅是把结论换了一种说法,而不是给出具体的、独立的理据。(宽泛来说, 复述结论 可以算作 乞题 的一种形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前提和结论区别实在太小,连前提预设结论都说不上。将复述作为单独的一种谬误比较好 )

    列奥 :马里索尔是一名优秀的建筑师。

    赖拉 :你为什么这样说?

    列奥 :马里索尔擅长设计建筑。

    “是一名优秀的建筑师”和“擅长设计建筑”基本上是一个意思,列奥并没有为先前的论断提出具体的证据,而只是复述 了一遍。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包括专业资质、优秀设计成果等。

    莫里哀的话剧《没病找病》中对“复述结论”的讽刺可谓经典。剧中有个一本正经的医生,他在解释某种药物为何能帮人们入睡的时候说,它有“催眠功效”。听上去很有道理,很科学吧——其实“催眠功效”的意思就是它能帮人们入睡,丝毫没有解释机理。看上去医生在解释,实际上在剧中只是用拉丁语复述了一遍。简单吧(Ig-Bay eal-Day [8] )。

    不当结论 (non sequitur):得出“无从得出的”结论,也就是说,从证据中无法合理推断出的结论,甚至是与证据无关的结论。这个词是不良论证的统称,应当具体考察错误的缘由。

    以偏概全 (overgeneralizing):根据过少的例证进行概括。仅仅因为跟你要好的同学都是运动员、都学商科、都是素食主义者,并不能推断出你的所有 同学都是如此(想想规则7和规则8 )。大样本也未必能得出正确的概括,除非可以证明它具有代表性。要谨慎!

    忽略其他可能性 (overlooking alternatives):忘记了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而不止一个。例如,规则19指出,只因为事件E1 和E2 可能有关联,并不能得出E1 导致E2 的结论。也可能是E2 导致E1 ;或者其他某事同时 导致了E1 和E2 ;或者E1 导致了E2 ,反过来 E2 又导致了E1 ;或者E1 、E2 之间干脆没有关系。假二难推理是另一个例子:通常可能性远远不止两个!

    劝导性定义 (persuasive definition):给某个词语下一个看似简明,实则具有劝导性的定义。例如,有人可能把“进化”定义为“一种无神论观点,认为在假定的数十亿年时间里,各个物种在纯粹偶然事件的作用下不断发展变化”。劝导性定义也可能暗含褒义:例如,有人可能把“保守主义者”定义为“对人类的限度有着现实认识的人”。

    扣帽子 (poisoning the well):在论证展开前就用诱导性语言加以诋毁。

    我深信,你们还没有上那些顽固分子的当,他们到现在仍然执迷不悟地认为……

    一个更加不容易发现的例子:

    没有一个敏感的人会认为……

    错置因果 (post hoc,ergo propter hoc):仅仅因为时间上前后相继便草率地断定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一个统称,具体参见第五章里谈到的问题。反思一下,其他因果解释是不是更加合理。

    扯开话题 (red herring):引入一个不相关的、次要的话题,从而将注意力从主要话题上移开。这种方法通常会扯到容易让人们情绪激动的话题上,免得引起注意。例如,在讨论不同品牌汽车的相对安全程度时,插入汽车是否在美国制造就属于扯开话题。

    附录二 定义

    在有些论证中,词义需要特别重视。有时我们可能不知道一个词语的既有含义,或者需要具体形容。如果你要论证的结论是“鱼貂(wejack)是食草动物”,那么,除非你是在和一名阿尔冈昆生态学家讲话,否则你的头一个任务就是解释词义 [9] 。如果你在其他地方碰到了这个结论,那么你首先需要一本词典。

    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用的词虽然很常见,但词义依然不明确。例如,我们在讨论“辅助性自杀”这个话题时,并不一定理解它的确切含义。在围绕它进行有效的论证之前,我们需要对论证对象 有统一的认识。

    当对一个词语的含义有争议时,我们也需要给出定义。例如,什么是“毒品”?酒精是毒品吗?烟草呢?如果它们是毒品,怎么办?我们能否从逻辑上回答这些问题?

    当词语含义不明确时,使之明确

    我的一个邻居被本市历史街区委员会训斥了一番,因为她在庭前放置了一个四脚灯塔模型。市政府规定,历史街区内的庭院里禁止防止任何“固定装置”。我的邻居被传唤到委员会,他们勒令她将灯塔模型拆除,她大发雷霆。这件事登上了报纸。

    然而,一本词典带来了转机。在《韦氏词典》中,“固定装置”是指固定或附着在其他物体(如房屋 )上的东西,例如房屋固定附着物,或者结构件。然而,这个灯塔模型是可移动的,像草坪上的装饰品一样。既然法律没有具体给出其他定义,那么灯塔模型就不是“固定装置”,因此它不应被拆除。

    问题越繁难,词典的用途就越小。一方面,词典往往是通过同义词来下定义,而这些同义词可能跟你要解释的词语同样不明确。另外,词典也可能给出多个义项,你不得不从中选择。还有的时候,词典根本就是错误的。

    在上一个故事中,《韦氏词典》或许起了很大作用,但它给“头疼”下的定义是“头部疼痛”——太宽泛了。前额或鼻子被蜜蜂蛰了一下或者被刀割伤,也会造成头部疼痛,但那不是头痛。

    于是,对于某些词语,你需要进一步阐明词义。措辞要具体明确,不能模糊(规则4 )。具体,但也不能太狭隘。

    有机食品是不施化肥或农药生产出来的食品。

    这样的定义能使人形成明确的概念,可以进一步调查和评估。当然,论证过程中要确保 定义前后一致(不要模棱两可 )。

    词典的一个好处是中立性。例如,《韦氏词典》将“堕胎”定义为“强行将哺乳动物的未成熟胎儿从体内取出”。这是一个恰到好处的、不偏不倚的定义。我们不能靠词典来决定堕胎是否道德。对比一下堕胎争论中一方常用的定义:

    “堕胎”意味着“谋杀婴儿”。

    这种定义有诱导性。胎儿与婴儿不一样,“谋杀”这个词不公正地把邪恶之念强加给善意之人(无论下这个定义的人认为他们犯了多么大的错误 )。结束胎儿的生命与结束婴儿的生命相似这个命题值得商榷,但论证旨在证实 结论,而非靠定义来假定 观点。(参见规则5和附录一“谬误”里面的“劝导性定义” )

    你可能需要做一些调查。例如,你会发现,“辅助性自杀”的意思是允许医生帮助有意识、有理性的人安排和执行自身的死亡过程。这不包括允许医生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病人“拔掉医疗器械的电源插头”(那是“非自愿安乐死”——不是一码事 )。人们可能有很好的理由反对如此定义的辅助性自杀,但如果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定义,至少可以保证争论各方谈论的是同一件事。

    有时我们可以把一个词语定义为一套测试或程序,旨在判断一种情况是否符合该词。这就是可操作定义 。例如,威斯康星州立法规定所有立法会议都要向公众开放。但就这条法律的目的而言,究竟什么算是“会议”呢?这条法律给出了一条非常到位的标准:

    如果有足够数量的立法议员聚集在一起,反对集会讨论之法案通过实施,那么任何这样的集会都是“会议”。

    这是一个很狭隘的定义,不能涵盖日常用法里的所有“会议”。但它确实达到了这条法律的目的:防止立法者在没有公众监督的情况下做出重大决定。

    当词义存在争议时,先从明显的例子着手

    有时候一个词语的含义存在争议 。也就是说,人们对这个词语的具体适用范围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单纯明确词义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一种更为复杂的论证。

    当一个词语的含义存在争议时,你可以区分出三个相关的范畴。第一个范畴包括这个词语明显适用的事物。第二个范畴包括这个词明显不 适用的事物。在两者之间是地位不明确的事物——也就包括存在争议的地方。你的任务是给出一个定义,使之能够:

    1.包括 这个词语显然适用的一切事物;

    2.排除 这个词语显然不适用的一切事物;

    3.在两者之间划定一条尽可能清楚的界限 ,并解释 为何定于此处,而非他处。

    考虑一下,“鸟”怎么去定义。是啊,究竟什么是鸟呢?蝙蝠是鸟吗?

    为了符合第一个要求,可以先从它属于哪一个大类(种属 )出发。对于鸟来说,自然的种属就是“动物”。为了符合第二个和第三个要求,我们需要具体说明,鸟如何有别于其他动物(种差 )。所以我们的问题是,与其他动物相比,鸟类——所有 鸟,而且只有 鸟类——具有哪些特征?

    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则不然。例如,我们不能把界限划定在飞行上,因为鸵鸟和企鹅不会飞(所以这个定义不能涵盖所有鸟,违背了第一个要求 ),而黄蜂和蚊子却可以飞(所以这个定义纳入了非鸟类的动物,违背了第二个要求 )。

    结果,所有鸟都具有,且只有鸟类具有的特征是拥有羽毛。企鹅和鸵鸟有羽毛,尽管它们不会飞,但仍然是鸟类。但会飞的昆虫不是,蝙蝠也不是。

    现在请思考一个更难的问题:“毒品”的定义是什么?

    还是先从明显的例子着手。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显然是毒品。空气、水、大多数食品和洗发剂不是 毒品——尽管它们与毒品一样,也是“物质”,并且都被我们吸入体内或涂抹在身体表面。不那么明确的例子包括烟草和酒精。

    那么,我们的问题是,有没有任何概括性描述能涵盖所有明显是毒品 的例子,不涵盖任何明显不是毒品 的例子,而且在两者之间划定一条明显的界限?

    有人——甚至包括一个总统委员会——已经对毒品下过定义,即以某种方式影响大脑或身体的物质。但这个定义太过宽泛。空气、水、食品等都符合这个定义,所以它没有满足第二个要求。

    我们也不能把毒品定义为以某种方式影响大脑或身体的非法 物质。这个定义可能涵盖了所有毒品,但它没有满足第三个要求。它没有解释,为什么这条线要划在这个地方。毕竟,定义“毒品”的最初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决定哪些物质应该 合法,哪些不应该!把毒品定义为非法物质等于绕开了定义这一步。(严格地说,它犯了乞题的谬误 )

    试试这样来论证:

    “毒品”是一种能够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影响大脑和身体,并以此为主要用途的物质。

    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显然都可列入此类。食品、空气和水不能——因为尽管它们能影响大脑,但这种影响不是具体的,也不是我们吃东西、呼吸和喝水的主要原因。下面来看不那么明确的例子:主要 影响是具体的 吗,是对大脑 的影响吗?使人产生错觉,并使情绪发生变化似乎的确是当前关于毒品的道德争论的主要焦点,所以,我们可以说这个定义找到了人们真正想要的那种区分。

    我们应该加上毒品使人上瘾这一条吗?或许不应该加。有些物质使人上瘾,但不是毒品——比如某些食品。如果某种物质“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影响我们的大脑”但没有 成瘾性怎么办(例如,有人声称大麻就是这样 )?那么它就不是毒品了吗?或许成瘾性可以定义“吸毒成瘾 ”,但不能定义“毒品”。

    定义不能代替论证

    定义能够帮助我们组织思想,将相似的事物归类,发现主要的相似点和差异点。有时人们甚至会发现,在清楚地定义词语之后,他们在某个问题上实际不存在任何分歧。

    然而,单凭定义本身很少能够解决疑难问题。例如,我们之所以要定义“毒品”,部分原因是要确定对特定的物质采取何种立场。但这样一种定义无法回答问题本身。根据这个提出的定义,咖啡也是毒品。咖啡因当然能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影响大脑。它甚至能使人上瘾。但我们能因此认为咖啡应该被禁止吗?不能,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这种影响是轻微的,社会效果是积极的。在我们得出任何结论之前,有必要权衡利弊。

    按照这个提出的定义,大麻是一种毒品。它 应该(继续)被禁止吗?就像咖啡一样,我们有必要做进一步论证。有人声称,大麻同样只有轻微的影响和积极的社会效果。假设他们是正确的,你就可以论证大麻不应该被禁止,即使它(像咖啡一样 )是一种毒品。其他人认为,大麻的影响要恶劣得多,并常常“诱使”人吸食其他毒性更强的毒品。如果他们是正确的,那么无论大麻是不是毒品,你都可以主张禁止它。

    或者,也许大麻与某些抗抑郁药和兴奋剂非常接近——这些(处方 )药按照我们提出的定义也属于毒品,但我们不需要禁止它们,而是应该管控 。

    同时,按照我们给出的定义,酒精也是毒品。实际上,它是所有毒品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它的危害是巨大的,包括肾病、婴儿先天缺陷、半数的交通死亡事故等。应该限制或禁止酒精吗?或许应该,虽然对立的论证也存在。然而,仅仅断定酒精是毒品同样无法解决问题。这里考虑的重点是酒精的影响 。

    一言以蔽之,定义有利于明晰问题,但大部分情况下,定义本身并非论证。你应该做到用词明晰,这样别人才知道你问的是什么问题,但不要觉得明晰问题就等于回答问题。

    [1] 原注:《迈阿密新闻》,1973年9月23日。

    [2] 原注:欲了解当代气候科学发展概况,不妨先阅读G.托马斯·法默的简明教材《现代气候变化科学》(Modern Climate Change,Springer,2015),其中包含了若干怀疑气候变化存在的主张。当然了,专家共识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专家共识往往代表了现有最可靠的判断。比如,哪怕是“否认”气候变化的人在得知自己可能患有重病时,也不会反对医生们的一致建议。他们可不敢赌专家们都错了,这可是关乎性命的事,不管他们多想唱反调。但是,面对气候专家的共识,他们怎么竟然会赌上地球的未来呢?更恶劣的是某些政客。他们试图削减气候研究,甚至阻挠科学家与公众或公立机关联系,不让他们沟通如何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势。此种行径不是建设性的、基于证据的怀疑意见,而(似乎)恰恰是怀疑的反面。负责任的否认观点是需要证据的!

    [3] 原注:参见吉姆·吉尔斯,《互联网百科横向评测》[Internet Encyclopedias Go Head to Head,Nature 438(7070):900-1;2005年12月]。《自然》(Nature)杂志2006年3月刊登了《大英百科全书》的回应和《自然》杂志的再回应。

    [4] 原注:柯南·道尔,《银斑驹》(The Adventure of Silver Blaze),收录于《歇洛克·福尔摩斯全集》(The Complete Sherlock Holmes,Garden City,NY:Garden City Books,1930),第199页。

    [5] 原注:由大卫·摩洛改写自迈克·沃尔的《官方声明:无人曾在太空做爱》(No Sex in Space Yet,Official Says,2011年4月22日)。

    [6] 原注:柯南·道尔,《四签名》(The Sign of Four),收录于《歇洛克·福尔摩斯全集》,第91-92页。

    [7] 原注:欲了解该论证的当代论述,参见宇航员赛思·肖斯塔克的《人类在地球上孤单吗?》(Are We Alone?),收录于道格拉斯·瓦克奇和阿尔伯特·哈里森编辑的《地外文明》(Civilization Beyond Earth,Berghahn,2013),第31-42页。

    [8] 译者注:属于儿童黑话,英文叫pig Latin,直译为“猪猡拉丁语”,只是在英语上加一点规则使发音改变而已。此句即It is easy nay,意思是“简单吧”。

    [9] 原注:鱼貂是阿尔冈昆人对北美洲东部一种形似臭鼬的动物的称呼。实际上,鱼貂不是食草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