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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2)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发展过程之中,因而各类企业都有必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对国有企业而言,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为使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明确化,有必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劳动者不是独立主体,企业也不是独立主体,双方都是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存在。劳动者个人不能选择职业,国有企业也无权决定用人的规模,甚至无权设岗和选择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显然不能依靠市场来调整。只有建立起了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才有可能明确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各自的主体身份。这时,劳动者可以代表自己争取相应的经济利益,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同时,国有企业也能够独立地处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以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面目出现。唯有如此,才是市场经济,才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其次,为使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调整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必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要求以规范的手段调整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其中包括实行企业集体谈判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国有企业与劳动者关系的合作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或争议等。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使得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从一开始就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国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调整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也才能与市场通行的原则相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其三,为使劳动力的转让和使用市场化,有必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而要使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就必须有劳动合同制度做保障。这是因为对劳动力的转让和使用实行市场化,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福利以及职业培训等各种劳动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市场加以合理解决,但最终的实现则必须靠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加以落实。可以说,没有劳动合同制度作保证,对劳动力的转让和使用实行市场化就是一句空话,国有企业要想通过市场来获取劳动力资源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再来看一下非国有企业。通过签订企业劳动合同也可以规范除国有企业外的各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的非国有企业,除了股份制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上相对规范外,其他各类企业都存在不少问题。在此,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我国乡镇企业具有明显的家族化及社区化倾向,企业领导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或者是亲戚亲属,或者是朋友邻居,劳动关系的维系靠的是亲情乡情,而不是劳动合同,有的只有口头协议。这就使得乡镇企业的用工极不规范,不但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乡镇企业的权益也得不到保证,严重地影响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迫在眉睫,意义重大。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企业在招工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并没有这么做。据统计,厦门市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有90%未与员工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有些外资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合同不规范,如有些企业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的签字,而缺少企业的签字,一旦发生争议,企业不认账;二是履行缺乏监督,如企业可以随意更改甚至撕毁企业劳动合同;三是内容有失公道,如一些企业劳动合同对劳动纪律、劳动任务、劳动岗位等涉及员工义务的条款规定得细致严格,而对劳动福利、生产保护、劳动报酬等关系员工权利的条款则不作详细明确的规定。这不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对外资企业不但显得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私营企业在雇用劳动者时,也较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据调查,私营企业的雇工中,只有35.3%的人在进入企业时与企业主签订了劳动合同,有32.3%的人与企业主只有口头协议。在签订的这部分劳动合同中,条款不清、内容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很难说明问题。如约有4.0%的合同规定雇工雇佣期在半年以内,7.3%的合同规定在半年至一年,22.5%规定在一年以上,其余未作雇佣期限的规定。只有33.8%的合同对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做了规定,其余的合同都未涉及工伤处理问题(1)。这种状况看起来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实际上影响了私营企业正常劳动关系的建立,从根本上制约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对私营企业来讲,也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非国有企业在企业劳动关系运作上存在的上述问题,理顺体制、协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项急迫的工作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其中的关键就是不但要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而且还要确立劳动者应有的主体身份,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和效益,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实行,甚至是强制执行,显得尤为必要。

    5.3企业劳动合同

    5.3.1企业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论如何称谓,企业劳动合同其实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企业劳动合同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掌握。

    1.企业劳动合同是一种书面协议

    企业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为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的协议。企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企业劳动者。在这里企业不管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什么,只要符合劳动合同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资格,就可以招聘劳动者,从而成为企业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条件,就可以应聘到企业成为企业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之间签订了企业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关系就确立起来。

    2.企业劳动合同是一种约定

    企业劳动合同是企业同劳动者之间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就这种利益实现的基础——劳动者的劳动——达成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这种约定对双方而言,其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既要享受权利,又要履行义务:劳动者有参加企业劳动的义务,要服从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分配,要遵守企业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等;同时有权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企业有使用劳动者的劳动的权利,但要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效率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要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环境等。企业劳动合同就是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的必要约定。

    3.企业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

    订立企业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企业劳动合同作为这种法律行为的最终成果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属性。企业劳动合同在签订阶段,企业和劳动者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来达成协议。而企业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把握企业劳动合同内涵时特别要注意企业劳动合同与企业劳务合同的区别。企业劳动合同与企业劳务合同虽然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供企业使用,由企业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本质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

    企业劳动合同反映的是一种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动者进行劳动必须进入企业,在企业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和企业的其他生产资源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以完成新价值的创造或提供服务。在劳动过程中,企业与劳动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企业劳务合同反映的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劳务提供者的劳动过程并不在企业的组织协调下进行,只要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规定的任务,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企业和劳务提供者之间无任何组织上的关系。

    2.企业承担劳动风险的责任不同

    企业劳动合同中,企业统一组织劳动,对劳动者的劳动具有支配权,劳动者何时生产如何生产都需遵守企业的生产操作规定,因而一旦发生意外,企业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企业劳务合同中,企业并不过问劳务提供者的生产过程,只管其劳动的结果,因此,一切劳动风险与企业无关,只能由劳动提供者自己承担。

    3.企业支付报酬的性质和支付的方式不同

    对企业员工,企业按员工劳动的多少以及劳动效益的高低,定期以薪资的形式支付报酬;而对劳务提供者,企业则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一次性支付劳务费。

    5.3.2企业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企业劳动合同有多种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划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按劳动者参加签订合同人数多少可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简称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个人与企业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通常人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指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是由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一方与企业订立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