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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管理(2)

    1.与工会一方经过协商

    在集体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环境或条件发生变化,集体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集体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就集体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要求时,工会或员工代表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企业与工会协商一致,集体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当然,工会或员工代表也可以提出变更要求,并与企业协商,同样企业要及时予以答复,并于7日内进行协商。

    2.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企业经营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集体劳动合同是企业完成经营计划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是经营计划被修改或取消,集体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就应做相应的变更。因此,当企业经营计划被修改或取消时,企业应及时将情况通告工会及全体员工,由双方按照企业修改后的新经营计划修改补充集体劳动合同。企业不可单方面修改补充集体劳动合同或封锁信息不让对方当事人知道变化后的新情况。这种缺乏善意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企业要负责。对于工会或员工代表方也是同样的道理。

    3.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原合同中与现行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就应变更。因此,当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主动地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联系,检查原合同中是否有抵触条款,如果有就要协商变更原合同。

    4.企业停产、转产

    企业停产使得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法履行,企业应及时与工会和全体员工进行协商,变更集体劳动合同;企业转产其经营业务已经改变,集体劳动合同也需要做出变更。在这里,企业必须是确实由于实际情况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才允许变更合同,不允许用夸大事实的方法和手段逃避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5.不可抗力等外因

    由于不可抗力等外因使集体劳动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必须推迟履行,此时可根据情况变更集体劳动合同或推迟履行集体劳动合同。

    6.由于一方违约

    由于一方违约,使集体劳动合同部分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的案例中多是企业违反集体劳动合同在前,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集体有权要求变更甚至解除集体劳动合同。企业违约要付出代价,有时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还要赔偿员工的损失,这将大大影响企业的信誉,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7.工会解散

    工会解散使集体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工会解散一般与企业组织形式变化有关。如果工会解散后又与其他工会合并,那么集体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原工会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工会承担。如果原工会解散后以分立的形式出现,分立后的各工会组织都应承担原工会的义务。但不管如何,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需作变更。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处理。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与企业集体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相似,这里不再赘述。

    8.2.3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解除

    集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出现了非正常的情况,合同难以履行,而不得不提前终结。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双方协议解除,也可以由单方依法行使解除权。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和变更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可以解除集体劳动合同:

    (1)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企业破产、停产、转产说明当事人双方已经失去了推动全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双方需要具体协商处理有关集体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作为集体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的企业,只有在破产、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集体劳动合同时,才允许解除集体劳动合同。企业的破产、停产、转产,必须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宣告破产、停产或转产,而是采取欺骗手段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不可抗力的外因。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各种外部力量,例如地震、战争、风灾、水灾、旱灾、雷击等自然界灾变现象或社会事件。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视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集体劳动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

    企业或者工会虽无过失但出现无法防止的外因,也是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外因往往是对当事人履行集体劳动合同有影响的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

    例如,企业承揽定制合同,因定制方破产而不能继续履行定制合同,与此相关订立的集体劳动合同可解除。

    (3)企业或工会一方违约。由于企业或工会中的一方违约,集体劳动合同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才有单方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可能。但这种情况必须严格把握,并且要经过合同登记机关的批准,才能施行。

    (4)工会解散。工会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性解散两种。任意解散是指工会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而解散;强制性解散是指工会从事非法活动或其他法律上的原因,由国家强制将其解散。工会解散,集体劳动合同也就随之解除。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允许解除集体劳动合同,除此以外合同双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随意解除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解除后,须在7天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案例

    某宾馆与全体员工于1998年3月1日签订了为期3年的集体合同。合同中规定,宾馆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培训费用由宾馆承担,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服务业平均水平,每月定期发放工资,不得拖延,不得克扣,如单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到1998年底宾馆经营良好,并对员工进行了3次培训,培训的一切费用由宾馆承担。1999年初宾馆由于各种原因更换总经理,经营水平持续下滑,1999年5月宾馆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到1999年12月止宾馆共拖欠员工3个月工资,员工多次要求宾馆按时发放工资,都未能得到合理解决。员工纷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另谋职业,但宾馆要求每人赔偿宾馆培训费10000元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集体上诉,要求宾馆补发所欠工资并根据集体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启示:该宾馆违约在先,员工根据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合同,该宾馆不能提出赔偿培训费的要求。

    2.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终止

    集体劳动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一般来说,集体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即行终止。当然,如果合同依法延期,也要继续履行。延期到期后,合同立即终止。

    (2)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因合同目的实现而终止。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和条款已经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这时合同应当终止。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标准的企业集体劳动合同来说,通常在约定工作量完成后,合同的目的实现,合同即行终止。

    (3)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因合同依法解除而终止。

    8.3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8.3.1企业集体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违反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集体劳动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集体劳动合同的责任制度是集体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问题。

    1.违约责任的追究

    从承担违反集体劳动合同责任的主体看,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也有工会基层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机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以及直接责任者个人。从承担责任的性质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工会或企业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集体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个人责任,是指由于个人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集体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个人要承担责任。

    追究个人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直接责任者个人犯有违法行为,使集体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因经理或工会主席失职、渎职、拖延劳动保护设备改造计划实施,酿成事故;再如企业违反集体劳动合同规定,迫使员工加班加点、违章操作等。二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采用的方式有扣发工资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或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上级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集体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机关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反集体劳动合同的责任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基本的责任。个人违约责任是根据个人违反情况而在当事人责任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则是因其有过错造成当事人要先承担违约责任而引起的。

    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讲违约责任应该是一种法律制裁。

    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依据。违约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完全不履行行为和不完全履行行为。完全不履行行为就是根本不履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完全履行行为是指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没有按约定的标准条件、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完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较为少见。二是当事人要有违约过错。违约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依据,但仅此还不能确定违约者的违约责任。造成违约后果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因此,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要看违约者的违约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只有违约者主观上有过错,才须承担违约责任。过错是当事人在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如果公司经理明知自己的不合法行为会造成违约后果,却故意放任自己继续该行为,这种情况视为故意,违约者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并可能受到责任外的处罚。如果他是过失,未能准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违约后果,其承担责任外所受到的处罚应酌情减轻或不予处罚。在实际生活中,违约现象有的是属一方的行为,但也有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双方造成的。如属双方过错造成集体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企业在履行集体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注意既不能有违约行为,又不能有违约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发生违约行为时,当事人、违约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有两种性质,一是惩罚性质;二是赔偿性质。如果当事人故意违约可采用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如果是过失违约可采用赔偿性质的违约金。在我国,违约金一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由违约直接责任人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实际是一种惩罚手段,而不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

    因此预约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宜过大,应以违约当事人支付后能维持基本生活为原则。

    (2)罚款。如果是企业违反集体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标准条件的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察员对失职人员处以罚款。

    (3)继续履行。承担继续履行集体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在违约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人支付违约金或对其进行其他形式的制裁后,根据对方的要求而行。如果对方不要求,就不必继续履行原订的合同。

    (4)单方宣布解除集体劳动合同。这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受害方的一种特殊权利,也是一种制裁方式。基于这种权利,受害方可以不受集体劳动合同的约束,单方宣布解除集体劳动合同。企业选用这一权利时必须十分慎重,从严掌握。只有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并发生重大损失时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

    (5)行政责任。企业方有关人员违反集体劳动合同,并同时也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致使集体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有关人员要负行政责任,由企业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罚。

    (6)纪律责任。企业员工不履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同时也是违反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当事人应负纪律责任,接受企业按照《企业员工奖惩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7)道义和政治责任工会不履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能是负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没有经济上的处罚。员工不履行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精神建设方面的义务,只对集体劳动合同负道义上的责任。企业可在员工大会上对其行为给予批评,责令改正。

    (8)刑事责任。如果企业管理人员故意违反集体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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