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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关于收入分配转折中的歧途问题(1)

    (第一节)关于效率优先的合理性问题

    长期以来,在收入分配上的主导性提法一直是“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就效率的目标而言,我国经济发展的成功已获得举世公认,但在实现平等或共富的目标上却不尽如人意。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初衷与现实的差距

    提出“效率优先”的本意,是为平等和共富创造更为可靠的物质前提。从我国尚为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这应是一个不错的理念。

    因为所能分配的只能是生产出来的东西,只有首先努力发展经济,才会有更大的能力来改善分配。从实践操作的层面来看,“效率优先”所涉及的是有限资源的用途选择:是倾向于让资源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呢,还是倾向于改善低收入者的状况?“效率优先”自然是强调前者。从理论上看,这一切都很正常,没有什么错误。

    然而,这一不错的理念在现实中只实现了前半句,后半句所描述的状况则始终隐约不现。如前所述,我国的基尼系数自越过国际警戒线之后竟有加速扩大之势,最严重的是,社会的不满程度也已直逼承受力的底线。如果用“多数人的生活毕竟都已改善”来证明后半句正在实现,这不免会让很多人感到失望,“难道这就叫‘兼顾平等’?”

    如果按“实现的时间还未到”来解释,又未免让人觉得“望山跑死马”。

    在这里,初衷与结果发生了冲突。究竟是事物的本来性质只能如此,还是实践中的做法上有问题呢?

    二、严重的不满因何而生?

    从表面上看,人们的不满来自于过大的收入差距,若就此出发,那么处方只要针对结果作再分配就行了。然而,不平等分为多种,究竟哪一种才是危及社会承受力底线的祸首呢?弄清楚这个问题显然有利于实践中的对症下药。

    1.由起点的不平等而生?

    如果起跑时已存在明显的不平等,那么随着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有可能出现两极分化加剧的现象的。然而在我国改革之初,人们的起点是相当接近的。在各地的农村中,关键性的经济资源土地几乎是按照人头平分的,起点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地区之间。在城市中,由于多数人们均在公有经济体中工作,因此除了有限的收入差别外,人人都是除了劳动能力以外别无长物。由于是从这种起点上进入市场经济的,因此直至1990年,反映不平等状况的基尼系数都是比较低的:农村由1978年的0.21上升为1990年的0.32,城镇则从0.16左右升至0.18。由此可见,今天在平等目标上的欠缺与不满是不能由起点的不平等来解释的。

    2.由结果不平等的累积而生?

    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结果的不平等,哪怕较小,但经年复一年的累积之后也会形成较大的不平等,这在逻辑上也是讲得通的。但是从相当平均的起点开始,若无其他因素的介入,其每年在结果上的不平等必定是有限的。即使连续积累至今,似乎也不该有今天这么大的距离。以城镇为例,从改革开始至1990年的10年中,基尼系数才由0.16升至0.18,几近不动!可见,今日之不平等与不满,单以结果不平等的累积是很难解释得通的。

    3.由生产资料的私有化而生?

    尽管农村当初的起点也很平等,但与城镇的蜗行相比,基尼系数却由1978年的0.21上升为1990年的0.32,速度显然要快得多。两者相比,差异主要来自于农村在生产资料运用及积累职能上的私人化。因此,农民的收入已不仅仅是反映劳动能力的差异了,还反映着在生产资料和积累的运用技巧上的差异。也就是说,个人之间的素质差异经多种因素的助力而得到了多倍的放大。而此时城镇中的多数人却仍然在原有的公有经济体中谋生,收入依然只反映着劳动能力上的有限差别。其实,此时城镇中的个体户或自办企业者也已经度过了最初的遭社会歧视的困难期,并比农民在更广阔的市场环境中发挥和放大着私人化资源的致富功能,因此与普通民众的收入差距也已迅速拉开。只不过一是人数不多、二是未完全列入政府部门的统计范围,因而在政府公布的数据中难以充分体现罢了。

    投入品的多样化,在改革初期很多产品均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固然会比单有劳动投入的人有更多的收入。但即使在当时,自谋生路者也是承担着更多的风险的。很多人宁肯拿着低工资也不愿离开公有单位,就是不肯或不敢承担这份风险。因此,当时虽也有愤愤不平之声,但今天的人们基本上还是能够公正和正面地评价这些早期的弄潮儿的:他们毕竟是冒了别人不敢冒的风险,基本上是靠自力而致富的,更何况也确实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

    由此而论,虽然这一部分勤劳致富的企业家阶层对于今日收入差距的扩大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人们今日之不满却不是针对这一阶层而发的。剩下的目标就只能是那些靠着不正当手段而迅速致富的阶层,而不论他是否属于企业家阶层。

    4.由侵吞公共资源的行为而生?

    在收入分配所经历的各个阶段上,除了起点和终点以外,还有中间的过程阶段。在之前各章的讨论中也多次提到了严重不对称下的牟利或暴利机会。其间,比创新和满足市场需要更轻松得多的获利方式,就是当事人以严重的不对称作掩护来获取公有或他人的利益。

    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是利用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来低价获得大量的公有稀缺资源。

    前述沿海某制造业发达地区,当地政府以廉价批给某私营企业两三千亩土地即属此列。由于当地的土地已极为稀缺,成为多数企业的发展瓶颈。可以这么说,这么多土地给谁谁就发财,何况又是以极低的价格批给呢?此事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当地人大代表的不满和质询,很多中小企业家也表达了愤愤不平之情。

    二是借改制之机廉价购得公有企业。当事人利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或是欺上瞒下、或是与上勾结,通过做亏企业账面资产来降低自己的购买成本。前述大连防火卷帘门厂的案例即属此列。不过与各地已经揭露出来的、不胜枚举的同类案子相比,那家大连厂的案子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了。

    三是通过多层控股来掏空子孙公司。通过与中小股东在权力与信息上的不对称,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掠夺和转移子孙公司的资源为己有。在前面所引用的郎咸平的分析中已清楚地揭示了这种勾当的运作机理。

    四是贪污国有资产。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也是通过账面做亏而隐匿并贪污部分国有资产。据2004年12月21日的《新闻晨报》,陕西亚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而审计事务所则凭借报表而评估该厂净资产仅为161万元,其余的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刘某个人腰包。福建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采取更名、变更股东及股权等手段,将公司在香港子公司嘉隆集团有限公司变成自己控股的私人公司,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

    三、制度性漏洞

    硕鼠们的屡屡得手反映了我们制度上的重大缺陷:一是公有资源管理体制上的漏洞,二是市场游戏规则和裁判执法上的不健全。

    在前者的场合,就会发生只要主要领导人点头就可以将几千亩土地廉价与人、或者让企业领导人的“拣漏”(收藏界中关于从废物中捡得宝贝的术语)得以暗箱操作的问题。在后者的场合,就会发生执法部门“睁一眼闭一眼”、审计部门按事先修改好的账目出具评估报告等一路绿灯的问题。这种由上下联手、内外勾结而上演的“乾坤大挪移”,往往涉资巨大、外人不易识破、而且检举得冒很大的风险,因此现实中人们即使有所察觉,但往往因举证困难、害怕打击报复而奈何不得。但眼睁睁地看着一些人靠掠夺而一夜暴富又实在气愤难抑,于是便一传十、十传百地在坊间流传开了“到处是黑幕”的故事和印象,社会的不满也就由此而火上浇油。

    我们无法知道,这种由侵吞而形成的收入总共有多少,更无从计算包括它们在内的基尼系数又该是多少。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由其而生的社会不满是巨大的。如果实际数字并不如社会上感觉得那么严重,那么一方面证明了上一章中所说的在机会不公平的条件下人们很容易将一切困境都迁怒于不公平,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只老鼠坏一锅汤”的道理。两者都再次警示我们:事涉公正,均非小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掠夺发生的过程中也不是没有一点异议的,也有人会提醒要注意公平的道理。但这种异议很容易被所谓的“效率优先”、“发展是第一位”之类的大道理挡回去。这虽然有明显的“拉大旗作虎皮”之嫌,但究竟应如何辩驳,一般人也确实不好把握。有了这些“大道理”的保驾,一些官商勾结的掠夺行为就会变得冠冕堂皇。在不少场合,“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则已成了“关系优先、罔顾平等”。

    四、重新界定“效率优先”的适用空间

    凡是可被正反两方都随意利用的命题往往存在着前提界定不清的问题,正如伟人所说的那样,“真理总是具体的”。不界定适用范围的提法或说法,不管听起来多么新鲜,实践中却很难有多少可操作性。有鉴于在“效率优先”的幌子下公共资源尤遭掠夺的情况,这里试就公共资源的配置领域来确定它的适用范围。

    1.在事涉基本人权的层面上不容效率置喙

    (1)基本权利的内容与特征。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它是每一个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和文明所要求、并所能承受的最起码的权利。没有了这种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社会也自然失去了和谐。对于这种权利的落实和保障,是不应该有什么商量和交换的余地的,不可因为资源的替代性用途可产生更大的收益而来牺牲一部分人们的基本权利。

    美国的阿瑟·奥肯在其名著《平等与效率》中指出,这些基本权利具有若干重要的特征:一是不必付费。人们在行使权利时无需因成本考虑而犹豫。二是不遵守比较利益原则。这种权利的分配不应由于人的能力差异而有所不同。三是不能用于奖惩。不可因人们的贡献差异而增加或减少他们所享用的基本权利。四是不能买卖。不管交易双方出于何种目的,是否自愿都是不允许的。由此出发,奥肯总结道:在这些权利的范围内,“是对于追求经济效率的不折不扣的侵犯”。

    (2)基本权利绝对平等的理由与意义。为什么在基本权利的范围内不容有效率的考虑呢?奥肯提出三个理由:一是自由主义。确保言论、宗教、人身等自由的无条件性,可以明确限制政府官员或强势群体可能存有的剥夺他人权利的动机。社会由此而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任何由此而生的经济上的非效率代价。二是多元主义。人类有着多元化的追求,比如对于真理、友谊和爱情的需求,而不仅仅只是物质上的追求。一个成功的社会必须将经济安放在其应有的位置里,而不是让社会中所有的关系都屈从于市场的力量。否则的话,社会就会堕落为只要支付一定量的钱就可以换取任何东西的巨型售货机。确保基本权利的无条件性,就可以保护那些金钱无法标明的价值,制衡市场力量的泛滥。三是人道主义。良好的社会组织以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互相尊重为前提,而基本权利的无条件性可以保障这种人道主义的要求。

    确保基本权利的思想对于任何现代文明的国家都是适用的。现实中,金钱对于基本权利的侵袭是无孔不入的,因此社会必须为此而作不懈的努力。尽管并无一个国家可以完美地实现它,但有此作为参照或目标,我们就比较容易发现现实中相应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并明确改革应有的方向。

    强调基本权利的绝对平等对于保护公共资源不受侵害有何意义呢?答案是:一则可以确保公众的基本权利不会成为这些行为的牺牲品。以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的免费教育为例。据专家估计,以农村小学生每年每生需要500元、中学生1000元计,若由国家来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免费教育买单的话只需200亿元、再加上所需的教师工资费用也不过446亿元,仅占2002年全国财政收入的2.3%,可见并不难实现。但在各地大办所谓的“精品学校”的热潮中,本可用于贫困农村中小学免费教育的这笔财政经费,就完全可能被其他的“优先考虑”所挤占。因此,强调和确保基本权利的不可替换性,有助于限制权力对于公众利益的恣意妄为,保证弱势群体亦可享受起码的权利,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二是可鼓励人们同侵权行为作斗争。基本权利越有保障,人们参政、议政、主持正义的积极性也就越高。在这种土壤上,歪门邪道就会难以得逞,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保护。相反,在基本权利不受保护的条件下,人们即使发现了掠夺行为、也可能因害怕权势者的报复而装作没看见。

    2.在常规用途的层面上应兼顾效率与平等

    除了用于基本权利的资源不容挪用之外,公共资源在常规用途层面的安排则应兼顾效率和平等的考虑。这种兼顾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配置的重心可因时而异。在公共资源常规用途的安排上,究竟应突出效率的要求、还是平等的要求,应视各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时的收入差距尚在合理的范围,或者差距虽较大、但决定社会承受力的因素多属正面,那么就可将配置的重心置于促进效率上,即以有限的资源产生更大的回报为首要目标。如果当时的收入差距较大,或虽然不很大、但决定社会承受力的因素多属负面,那么就应将配置的重心放在促进平等上,即以改善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增进社会的和谐为首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