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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义的计算(三)竞争的“解决办法” -5

    无论S·E·C以什么方式确定价格,特别无论它在什么时期以及为了什么时期而颁布价格,有两点毫无疑问。第一,比起价格由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决定的情况,这种价格变化发生得较迟;第二,商品的价格因质量和具体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引起的差别较小。在真正的竞争条件下,当直接有关的当事人知道情况变化时,价格就会发生变化;而S·E·C只有在当事人前来报告,再对其报告进行核查,把矛盾搞清楚等等环节之后才能行动,并且新的价格只有在所有有关当事人都了解之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或者是把准备实施的新价格之日期预先确定,或者在核算制度上必须包括一套精心设计的体系,这种体系要求经常不断地向生产管理者报告他必须赖以进行计算的新价格。因为,事实上必须通知每个经理的商品的价格比他实际上真正使用的商品价格要多得多(至少包括所有可能的替代物的价格),所以就有必要定期出版某种包括了所有价格在内的完整价格清单。很显然经济效率要求尽可能地对价格进行调整,而实践上的可行性使实际变化局限在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内。

    情况大概很明显,这种价格的制定仅限于为各类商品规定统一的价格,这样就无法体现出建立在具体时间、地点和质量基础上的价格差别。要是不这样进行简化,必须单独定价的商品数量实际上无穷无尽。然而,这也就意味着,生产管理者没有动力,甚至没有真正的可能性来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机会,成交条件和当地的特殊情况所赋予的各种优势,因为所有这些都不能进入他们的计算之中。只要举出一点来就能说明这种后果,即这也意味着不可能付出额外的代价来迅速补救突发的短缺,因为地区性和临时性的短缺都不能影响到价格,除非官方机器已经采取了措施。

    因为价格必须固定一段确切的时间,又因为价格必须按货物种类制定,所以在这个体制中许多价格在大多数时间内都根本不同于自由竞争体制下的价格。这对这个体制的运行相当重要。兰格郑重地指出,价格只是作为可提供替换的条件指数,并且在这一固定价格体制下,这种“作为参数的价格函数将全部保持’;根据这种函数,价格指引各个管理者的行动,而不直接由管理者们决定价格。就象他自己指出的那样,“然而,只有当通过价格的适当调整来解决商品供需问的全部矛盾时,核算价格确定性才能成立”,由此,“定量配给制必须排除”,并且“按最低成本进行生产的规律也就失去意义,除非价格表示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短程度。换句话说,只有当一定的价格水平下,任何人都能按规定价格买到或卖出他所希望的数量,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尽可能按最便宜的价格买进或最昂贵的价格卖出,就象对方是甘愿合作的伙伴一样,这样的价格才能成为合理换算的基础。在我看来,如果某种生产要素的价值高于其价格而又不能更多地购买,还有,假如价值低于别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又不能卖出,价格就不再是可选择的机会的标志。

    当我们考虑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者们的行为时,就会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意义。但在我们考察他们之前,我们必须看看这些人是谁,和他们被赋予了什么样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