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必须加以强调,以反对某些哲学家的意见,说他(指亚里士多德。
——译者注)
排斥这式。
这样的排斥乃是一个不能加之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错误。
他的错误仅在于系统划分三段论时漏掉了这些式。
我们不知道他为什么这样作。
哲学的理
①《前分析篇》i。
1,53a4,“由于有些三段论是全称的,其它的三段论是特称的,所有全称三段论得出一个以上的结论,而特称三段论中,肯定的产生一个以上的结论,否定的仅产生它所陈述的结论。
因为所有命题,除了特称否定之外,都是可以换位的,而结论陈述有关另一确定事物的一个确定的事物。
因而除了特称否定之外的所有三段论都产生一个以上的结论。
例如,如果A已证明属于所有的B或者有些B,则B必定属于有些A;并且如果A已证明属于无一B,则B属于无一A,这乃是不同于前者的结论。
但是如果A不属于有些B,那么B应不属于有些A就不是必然的了;因为它也许可能属于所有的A“。
-- 57
9。
三段论的格A 54
由,如我们随后即将看到的,必须排除。
我认为最可能的解释是波亨斯基所提出的,①他假设提到这些新的《前分析篇》第一卷第七章及第二卷第一章是亚里士多德在第一卷第四至第六章的系统解说之后再写成的。
这个假设我看似乎是较为可能的。
因为在《前分析篇》中还有许多地方也表明这部著作的内容在其写作过程中是在发展的。
亚里士多德没有时间系统地编排他所作出的新发现,而把继续他的逻辑著作的工作留给了他的学生德奥弗拉斯特斯(Theophrastus)。
实际上,德奥弗拉斯特斯为亚里士多德系统中的第四格的各式在第一格的各式中找到了一个位置。
②为此目的,他在亚里士多德的第一格的定义中引入了一个轻微的修正。
不像亚里十多德那样说,在第一格中,中项是大前提的主项和小前提的谓项,③德奥弗拉斯特斯一般地说在第一格中中项是一个前提的主项和另一个前提的谓项。
亚历山大重复了这个也许是来自德奥弗拉斯特斯的定义,似乎没有看到,它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对第一格的描述。
④德奥弗拉斯特斯的改正对于三段论的各格的问题的解
① I。
M。
波亨斯基教授《德奥弗拉斯特斯的逻辑》(LaLogiquedeThéophraste-ste)
,弗里堡从书,新集,第xxii分册,瑞士的弗里堡1947年版,第59页。
② 亚历山大69。
27,“对于第四格的三段论,德奥弗拉斯特斯增补了五个其它的式。
它们既不是完全的,也不是不可证明的。
亚里士多德部分地在本卷中,而部分地是在第二卷的开头的地方研究它们的时候,提到过它们。“
参见同书10,12。
③ 参见第35页注①。
④ 亚历山大258。
17(对Ⅰ卷23章的注释)
,“中词对于其它词项的关系可以有三种方式得到:或者中项在一个前提中是主项,而在另一个前提中是谓项,或者它在两个前提中都是谓项,或者它在两个前提中都是主项”。
同书349。
5(对Ⅰ卷32章的注释)
“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的位置是这样排列的,即在一个前提中居于谓项的位置,而在另一个前提中居于主项的位置,那么就得到第一格。”
-- 58
64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的断定命题
决犹如增加了一个新的格一样。
10。
大项、中项和小项A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中还犯了另一个有着较严重后果的错误。
那就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第一格的描述中所作出的大项、小项和中项的定义。
它是这样开始的:“无论何时,如果三个词项彼此间这样关系着:最后一个被包含于中间一个之中,而中间一个又被包含于或不被包含于第一个之中,那么两端项必定形成一个完全的三段论。”
他如此开始之后,在紧接着的文句中,就解释了中项是什么意思:“那个本身包含于另一词项之中而又包含着另一个词项于它自身之中的词项,我称之为中项,它在位置方面也是处于中间的。”
①亚里士多德于是研究带有全称前提的第一格三段论的形式,没有使用表达词“大项”
和“小项”。
这些表达词第一次出现于他研究具有特称前提的第一格的式的时候,这里我们看到下列解释:“我把中项被包含于其中的词项叫做大项,把包含于中项之中的词项叫做小项。”
②这些对大项和小项的解释,如像对中项
①《前分析篇》i。
4,25b32,“每当三个词彼此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即最后一个词项包含于中间词项之中就犹如包含在一个整体之中一样,并且中间词项或是包含于第一个词项之中或是排斥于第一个词项之外:犹如包含于一整体之中或排斥于一整体之外一样,那么,两个端项必定凭借一个完善的三段论而发生关系。
我把那个自身包含于一个词项,而又包含另一个词项在它自身之中的词项,称之为中项;在位置上它也是居于中间的。“
②同上26a21,“我把中项被包含于其中的词项叫做大项,把包含于中项之中的词项叫做小项。”
-- 59
10。
大项、中项和小项A 74
的解释一样,表达为完全的普遍性的。
亚里士多德似乎倾向于应用它们于第一格所有的式。
①但是,如果他认为它们能包括所有情况,那他就错了。
事实上,这些解释只能应用于具有具体词项和真的前提的Barbara式的三段论,例如:(1)
如果所有的鸟都是动物。
并且所有的乌鸦都是鸟,那么所有的乌鸦都是动物。
在这个三段论中有一个词项“鸟”
,它本身被包含于另一词项动物之中,而又包含第三个词项“乌鸦”
于它自身之中。
按照已作的解释,“鸟”
应是中项。
从而“动物”
应是大项,“乌鸦”
应是小项。
显然,大项之所以称为大项,是因为它的外延最大,正如小项的外延最小一样。
但是,我们知道带有具体词项的三段论,仅仅是逻辑定律的应用,它们并不属于逻辑本身。
Barbara式作为逻辑定律必须用变项陈述:(2)
如果所有B是A并且所有C是B,那么所有C是A。
对于这个逻辑定律,已作的解释就不适用了,因为不能决定变项之间的外延关系。
可以说B在第一个前提中是主项而在第二个前提中是谓项,但是不能说B包含于A之中或B包含着
①迈尔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一书中(卷iia第49页及第5页)
,真地把它们作为对第一格所有的式都成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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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系统的断定命题
C;因为三段论(2)
对于变项A、B和C所有的值都是真的,甚至对那些不能确证它的前提的值也是真的。
取A为“鸟”
,B为“乌鸦”
,C为“动物”
:你得到一个真三段论:(3)
如果所有乌鸦都是鸟并且所有动物都是乌鸦,那么所有动物都是鸟。
词项“乌鸦”
、“鸟”
和“动物”
之间的外延关系当然是独立于三段论的式并且在三段论(3)
之中仍如在三段论(1)
之中一样。
但词项“鸟”
在(3)
之中就不像它在(1)
之中那样再是中项了;“乌鸦”
在(3)
之中是中项,因为它在前提中出现了两次,而中项必定是两个前提所共同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