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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在防范产权转让风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环节,因此,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由于产权交易机构的特定作用,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将极大地降低所出资企业的各种风险。

            产权交易机构应保证进入市场的产权符合转让条件

            3号令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产权交易机构的这种审查,有助于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披露,维护企业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中不受到侵害。同时应对转让方作出约束,要求其对所提交产权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认真审核转让方提交以下文件:《产权转让申请书》;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备案表;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通过经纪产权公司代理实现交易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以往国有产权转让的经验告诉我们,转让方与产权经纪公司签署的《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规范操作。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意向受让的资格进行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审核意向受让方的资格,一般应要求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向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2

            对于意向受让方的审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资信条件的认定,一般通用的办法是保证金制度,即要求意向受让放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足够的资金已作为支付交易价款的保障。同时在审核受让方的过程中,应与反洗钱的活动结合起来,避免不乏资金通过产权市场进入合法渠道。

            规范审核程序和完善竞价机制

            3号令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产权交易机构的这种审查,有助于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披露,维护企业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中不受到侵害。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审核严格按照初审、复核、审批的多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的,可以提交特殊项目审核委员会审议。特殊项目审核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审核意见。

            凡对挂牌上市产权有受让意向者,须在挂牌有效期限直接或委托经纪机构提出受让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产权转让的,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意向者时,产权交易机构应与转让方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评审、网络竞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只产生一个受让意向者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产权交易竞价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协调竞价机构做好组织工作,能够形成竞价的,决不得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

            4.  充分认识产权交易结算过程中的风险

            成熟的资本市场如证券市场,其结算功能通常与内部财务相分离的,这是确保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国家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结算方式没有明确规定,3号令也只是对交易价款的付款额度、付款期限进行了规定。而从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都是采取统一集中结算的方式,即产权交易机构开立独立的结算帐户,受让方将价款打入机构结算帐户,价款到帐后,机构审核并出具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手续费统一交纳到机构并领取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向机构出具工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交易价款。

            通过统一的集中结算,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易资金的安全,避免了纠纷的出现,对于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保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受到了客户的欢迎。但是,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结算风险不容忽视。产权交易结算的关键环节,是确保买卖双方能够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责任。因此,产权交易结算的风险,归根到底表现为交收责任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从形成原因来划分,产权交易结算的风险包括:

            一是信用风险。它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这种无力履行交收责任的原因往往是破产或其他严重财务问题。信用风险可进一步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风险。

            二是流动性风险。它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及时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的。同信用风险比较,流动性风险是交收的时效性不够而引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一般不会产生本金亏蚀,但会增大重置风险,给被违约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是操作性风险。它是因结算运作过程中的电脑或人为的操作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风险。产权市场发展初期,由于手工处理较多,存在严重的操作性风险,特别当业务量突然增大时,极易造成交收延误。随着电脑的普及,手工操作已大为减少,但不能忽视因电脑自身软、硬件故障而导致的结算延误。

            交易结算风险的大小与市场结算制度、结算系统软硬件配置、信用制度等方面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取中央结算模式,结算公司作为买卖双方对手保证交收,并采用净额清算和T十1交收制度完成与会员间的日常结算,对控制结算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加强产权市场结算风险防范,应该做到:实行交易机构的统一集中结算制度,并加强结算帐户的管理;注重技术系统的改进和维护,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数据安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强市场参与者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5.  妥善处理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大多数产权交易机构都认识到,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是产权市场生存的基础,创新性业务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关键。的确,业务创新是一个市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产权市场是伴随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企改制改革的步伐应运而生的,当前阶段服务于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应当是其主要任务。这就决定了当前产权市场的主要业务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表现出来,使得产权交易至多只能是在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产权的让渡。这种让渡在空间上受资产的具体物质形态及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在时间上呈现不连续的“间歇”症状。

            在产权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交易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为主,这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国资调整的总体形势的。但是,当以产权制度创新为特征的股份制改造发展到一定阶段,当越来越多的国有存量资产急需通过重组实现优化配置时,这种实物形态的交易方式就不能适应需要了,因为它无法解决生产要素不可分性和存量资产要求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与重组的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探索产权市场的业务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逐渐以价值型交易来取代实物型交易,成为产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在业务创新方面,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一直都在不断的努力和探索:目前全国已有陕西、河南、河北、深圳、青岛、成都等20多个省市开展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业务;山东已开展了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北京也在研究;大连、北京等地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也日益成熟。这些创新性业务的同一个特征是:交易品种标准化或准标准化。这是一个好的现象,是市场需求所决定的,是产权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

            但是,在产权市场业务创新的过程中,同样应当注重风险防范的问题,一旦忽视风险,后果不堪设想,这是有前车之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