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书网 > 文学作品 > 探秘中国酷刑 > 第20章

第20章



                                    这并不是戏剧家故作惊人之笔的虚构,而是确实存在过的惨剧。不仅英国历史上是如此,中国古代,也有康华尔、里根式的杀人魔鬼,也有葛罗斯特那样的劫难。

              眼睛是人体的重要器官,人靠它才能产生视觉,认识世界的一切。眼睛的构造十分精密,它有复杂而灵敏的神经和大脑相连,活活地挖出眼珠对人造成的当时的疼痛和严重的后果都是无法忍受的,这种手段的残忍程度要超过割鼻、截舌、断手、刖足等酷刑。

              挖眼,古时又称抉眼或抉目。战国时聂政刺韩傀,为了不让别人认出来是他,就自己用剑割毁面容并且“抉眼屠肠”而死去。这是特殊情况下的自残行为。还不是本节要讲的挖眼之刑。聂政的故事只是用来说明,抉眼的做法早就有了。比聂政更早的一些,吴国的伍子胥被太宰伯嚭陷害,受到吴王夫差的疑忌,他在自杀之前留下话说:“请抉出我的眼睛悬挂在吴国都城东门上,我会看到越兵总有一天要攻打过来灭掉吴国。”但吴王夫差没有真的让人抉出他的眼睛,而是把他的尸体装入皮袋子沉到江里,把他的头挂在高竿上,说是要让日月烧烤他的肉,让熛风吹刮他的眼,让烈火焚烧他的骨头,直至变成灰土,看他还能看到什么。伍子胥的悲壮故事屡见后人的议论或歌咏,如明初刘基的《感怀诗》云“子胥竭忠谏,抉目为夫差”,就是指的这件事。

              战国末年,荆轲刺秦王失败,秦兵攻燕,灭了燕国,  荆轲旧日的朋友也各自逃生。其中高渐离改名换姓给人做庸工,他善于“击筑”(弹奏一种名为“筑”的乐器),秦始皇听说了,召见了他。  有人认出这就是荆轲的密友高渐离,  秦始皇珍惜他击筑的才能,  不愿杀他,  就“矐其目”,让他为自己击筑。  矐目就是用马粪烧烟把眼睛熏瞎,以此防止高渐离借机行刺。这种矐目的做法虽不是抉出眼珠,但和挖眼的刑罚有同样的目的和性质。

              南朝宋时,前废帝刘子业狂悖无道,江夏王刘义恭和尚书令柳元景暗中策划把他除掉,另里新君,不料密谋泄露,永光元年(465)八月,废帝率领羽林军把刘义恭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杀死。之后,又把刘义恭的尸体支解成碎块,肠胃抛散,同时把他的眼睛挖出来,放在蜜里渍存,叫做“鬼目棕”。这虽然是把人死后挖眼,手段也是够残酷的了。

              古代人把人活活挖眼的事例,也是相当多的。东汉末年董卓作乱,对俘虏的敌兵或百姓常施用种种酷刑,  其中就有凿眼。三国时吴末帝孙皓也用过凿眼的刑罚。十六国时,大夏的贺连勃勃残忍好杀,群臣中若有人以目光触犯了他,就要立即毁坏他的眼睛。隋代的鱼赞以酷毒著名,炀帝时官至车骑将军,对待部下十分苛刻,他让人为他烤肉,  稍不中意,就用叉肉的竹篾子瞎那人的眼睛。这一类的暴君酷吏历代不断,到清代又有一位督抚某公更是超过前人。他受朝廷之命镇守海疆,每捕获了重要的盗犯,总要先把犯人的眼睛挖出来,挖眼时,他总是自动手,而且不用器械,只用手指抠眼珠出来,犯人痛得嗷嗷怪叫,他丝毫不为所动。抠完之后,他就撩起衣襟,擦一擦手指上的血,时间长了,他的衣襟被人血染红,好像胭脂的颜色,他也不肯洗一洗。他认为干抠别人眼珠这样的事,下属的人不像他那样有如此狠心,所以他从来不指派他们。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先让盗犯成为瞎子,即使不处死他们,也不能再去行窃了,可以免除后患。后来,此公受到有司的弹劾和查究,据说主要是因为用刑太过分,民愤太大,朝廷不得不对他给予了必要的处罚。

              明代,官府对特殊的犯人也曾用过挖眼的酷刑。隆庆年间,华亭县(今属上海市)有个著名的盗窃犯名叫邢敖,他被捕越狱逃跑未遂,被抓了回来,县令怕他再逃跑,就叫人挖出他的两只眼睛,不久又依法将他斩首,陈尸于街市示众。后来,当地妇女骂人时爱说“活邢敖贼犯”,就是指的这个人。

              明代的黑社会组织有时也采用挖眼的酷刑来害人。万历年间,浙西有一个“丐帮”,是由乞丐群聚集成的黑帮组织,有事时可以通过暗号很快集合起来,无事时分散各处,他们的行为残忍,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他们经常劫夺民间的少女,每劫一人就首先把她的眼珠挖掉,这样,少女就无法辨路,不会逃跑,而且,没有了眼睛,相貌也变得不易被家长认出来,再者,瞎眼的少女乞讨时,能引起人们的怜悯,可以讨得更多的东西。乞丐的帮头迫她们白天四处行乞,得到的财物都被丐头据为己有,夜里,乞丐们就对这些少女肆意奸淫。“丐帮”闹得人心惶惶,官府下决心予以惩治,不久,其主要罪犯全部被抓获,其余一哄而散。

              中国古代,除汉族之外,西藏历史上也流行挖眼的酷刑。他们实行挖眼的时候,先给受刑者戴上一顶四十多斤重的石帽子,再用石头砸头顶,使眼珠凸出来,然后用特制的锋利尖刀把眼珠挖去。

              历史上还有这样的事例,有的女子为了表示爱情的坚贞,竟然不惜自己刺毁眼睛。元代,京师有个名妓樊事真,与参议官周仲宏相爱,周仲宏离开京师返江南时,事真在齐化门外为他饯行,周嘱咐她分别后要保持操守,不要做出惹人讥笑的事,事真说:“我若负心,一定要刳出一只眼珠向你谢罪。”但过了不久,有个权豪之家的子弟看上了事真,事真的母亲不敢得罪他,迫使女儿顺从。后来,周仲宏回到京师,事真说:“你走后我不是不愿意坚守,实在是为情势所迫不得已啊!既然昔日已经立下誓言,我是不会让那句话落空的。”于是就抽一根金篦的尖齿,刺坏了左眼,血流得满地都是。周仲宏吓得不知所措,就谅解了她,二人欢好如初。这个故事非常感人,当时有人以此为题材,编了一本杂剧,叫做《樊事真金篦刺目》。明代,薛近衮所著的传奇《绣襦记》里有类似的情节,李亚仙为了督促郑元和笃志苦读,一图求得共鸣,就自己剔去一只眼睛,并毁坏了容颜,后来果然如愿以偿。上述两例与前面叙述的挖眼之刑有所区别,但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也在这里谈一谈。现代电影《夜半歌声》的女主人公用钢针刺瞎双目的情节,或许是借鉴了樊事真和李亚仙的故事。

        断  手

            战国末期,燕太子丹为了实现到秦国行刺秦王嬴政的计划,用各种手段笼络武艺高强的刺客荆轲,金钱美女,饱其所欲。荆轲无意中说了句千里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杀了自己心爱的坐骑。有一天,太子丹在华阳之台设宴,让一名美女弹琴助饮,那女子弹得婉转悠扬、悦耳动听,荆轲情不自禁地称赞说:“好手!”太子就立即表示,要把此女送给她,荆轲说:“我不是迷恋美色,而是爱她的那双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砍下来,用一只玉盘盛着,端上宴席,摆在荆轲面前。

              人的手长在臂上,和身体连在一起,与各部分器官共同组成一个活生生的女子,这手才能产生赏心悦目的美感。把手割下来,它就失去了活体的柔润与光泽,失去了生命的灵动与技巧,因而也失去了对于人的美感与价值。荆轲赞美女子的双手,本意是赞美她“弹得一手好琴”的意思,或者是由对异性身体的爱悦,进而喜爱这位长有一双好手的女子,哪里是仅仅要这两只手?太子丹的做法,真是太荒唐了。他的意图无非是向荆轲表示“你喜欢什么我就给你什么”,以此固结荆轲的心,让荆轲无条件地为自己效力,因而竟然不惜残害了一位无辜的女子。

              燕太子丹或许没有想到,他的这种断人之手的做法被后世效法,成为一种对人予以惩罚的酷刑。汉初吕后专政时,曾将刘邦的戚夫人砍断双手和双脚,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这是历史上人们比较熟悉的一个悲惨事件。然而无独有偶,唐初武则天擅宠时,让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萧淑妃废为庶人,囚禁在别院,高宗不忘旧情,有时去看看她们,武则天知道了,就指使亲信把王、萧二女各杖一百,截去双手,又把她们装在酒甕中,对人说:“让这两个老太婆骨头都醉了吧!”武则天的残酷又超过吕后。

              有的朝代曾把断手列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罚,晋初,刘颂为廷尉时,上书给晋武帝司马炎,建议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为要惩罚犯罪必须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绝本”,比如对于逃亡的罪犯要处以刖足之刑,对于偷盗的罪犯要处以断手之刑,对于强奸的罪犯要处以宫刑,并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但刘颂的主张是否实行,晋时未见案例。北宋时,宋太宗赵炅诏令,犯有贪赃罪的官吏被判处死刑者,斩首之间要先断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粮秣的胥吏因侵夺漕军的口粮,就被砍断手腕,绑在河边示众三天,然后才斩首。蒙古兴起之1初仿效宋朝法规,也有断手的刑罚。太宗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称制,宠信富商出身而执掌了朝政的奥都剌合蛮,下诏说,凡是奥都剌合蛮的提议,令史如果不如实记录在案,就要断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启奏道:“国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给老臣办理,与令史有何相干?奥都剌合蛮说的如果合理,自然应当照办,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决不躲避,断手又有什么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