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书网 > 文学作品 > 探秘中国酷刑 > 第21章

第21章



                                    这个事例说明,断手的刑罚在那时候确曾实行过。到了元朝灭南宋以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称,某管仓库的官吏侵盗钱粮,请依照宋代法规把他黥面并断腕。元世祖忽必烈说,断手是“回回法”,因而没有准许。所谓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规。历史上,回纥(回鹘)的刑法曾规定犯盗窃罪者要处以断手或剁指的酷刑,直到现代,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的法典上还有这样的条文。

              有些朝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使用断手之刑,但断手的作法时有所见。北魏时的著名酷吏于洛侯就曾将人断手,他治下的百姓有个名叫富炽的,犯了偷盗的小罪,于洛候就把他鞭打一百并且截断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名叫王陇客,刺杀了两条人命,依律只应判为死刑,但于洛侯下令将王陇客拔掉舌头,刺伤胸腹二十余处,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后砍断手和脚,最后才斩首。辽代穆宗耶律璟残忍成性,所使用过的各种酷刑中就有断手截足等等。

              明代酷刑名目繁多,《大诰》中正式规定有去指、剁指、断手等刑罚。洪武二十三年(1380)三月二十五日,朱元璋诏令对下棋和打双陆的要断手。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之后,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被擒获,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齿,然后截断他的手和脚,暴昭仍然骂声不绝,直到砍断脖颈才死去。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兵部尚书于谦等人被斩首之前,也被先砍断手和脚。(参见本书《刖足》)明代对犯有谋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处决时,常先施用断手指之刑。万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称南京擒获叛乱者四十九人,关押在应天狱中,为首的一人名叫刘天叙,他就是被先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盖骨、然后才凌迟处死的。

              在我国境内的另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也有曾惯用断手的刑罚惩治那些犯盗窃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个传统的刑罚名为“牛皮包手”,施行时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划破不少血道,然后在掌心放上盐巴,用手握住,然后用一块生牛皮把手包住,用不线绳缝牢。手上的伤痕被盐巴浸渍,犯人痛得死去活来,过了一段时间打开包手的牛皮,那手肌肉全部坏死,只剩一把白骨。这种刑罚虽没有把手砍下来,但它给人造成的痛苦比断手还要厉害。

        刖  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

              这块和氏璧后来又引起了许多生动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赵国,蔺相如为使“完璧归赵”而被赵王封为上大夫;秦统一中国后,将和氏璧刻成有“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玺,这即是后世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这些,我们都不去谈它,本文要讨论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刖”字音“越”,古时与“剕”(音“费”)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吕刑》篇有“剕辟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宫·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又作“髌”,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腓者,玄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1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某年一个冬天的早晨,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观赏雪景,看见远处有一老一少两名男子涉水过河,那青年人毫不犹豫地淌过去了,那老者却显出怕冷的样子。纣王问妲己这两个人的表现为什么不一样,妲己说:“那年轻的血气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实,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凉。”纣王命令武士把那两名男子抓过来,当场砸断腿骨观看,两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国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里,卫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卫君的车子赶回家去。卫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前678)郑国刖强鉏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574)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前675),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未必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那些受过刖足之刑的人,常被委派担任看守大门的职务。前边提到的鬻拳就奉命守城门,被人们尊称为“大伯”。这种守门的刖者虽然地位低贱,但在某些关键时刻他们会起着意想不到的作用。有一天,齐大夫夷射在宫中参加宴会,喝得醉醺醺的走出来,靠在王宫的侧门旁边稍作休息。把手这个侧门的是一位受过刖足之刑的人,他向夷射请求说:“大人吃剩下的酒菜能不能赏给小的们一些呢?”夷射怒斥他说:“受过刑罚半死不活的人竟敢向尊长要酒喝,真是大胆!”守门者只好退下。夷射走后,守门者把门旁边墙上被屋檐滴下水冲刷的地方又刻下一块,好像被人撒过尿的痕迹似的。第二天齐君从这门边走过,看见那片痕迹,很生气,问:“谁在这里小便了?”守门者回答说:“臣不曾看见有人大小便,昨天只看见中大夫夷射在这里站了一会儿。”齐君大怒,就命令逮捕夷射并把他杀掉了。

              夷射因得罪了不起眼的守门刖者而受到巧妙的报复,竟然丢了性命,但是也有另外的情况,孔子的学生季羔有一次在危机之中受到守门的刖者的掩护。季羔在卫国当执法官(士师)时,曾审理过一个案件,把那有罪的人判了刖足之刑。不久遇上了蒯聩作乱,季羔匆忙逃走,经过城郭的大门时,守门者正是他亲手处理的被刖足的人。那位刖者对季羔说:“那边有个墙缺口,你翻过去逃走吧!”季羔说:“正人君子从来不逾墙。”刖者又说:“那边有个墙窟窿,你钻出去快逃吧!”季羔说:“正人君子从来不穿穴”刖者又说:“这里有一间破房子,可以躲一躲。”季羔就进去藏起来。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以前我执行国家的法度,亲自审判把你处以刖足之刑。今天我遇到灾难,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然而你却再三掩护我,为什么呢?”守门者说:“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应得,无法免除的。可是,当初你审理案件的时候,先判别人后判我,这是想免除我的刑罚,我领会你的意思。到了安庆已定、商议量刑时,你很不高兴,我见你那种表情,也明白你的意思。你不是出于私情来袒护我这个毫不相干的人,而是因为你本来就是一个仁义君子,在处理案件时总要表现出慈善的心肠。这就是今天我要救你的原因。”这位守门的刖者可以说是个通情达理而且有一定法制观念的人,和前面那位报复夷射的守门者迥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