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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熙宁变法
        
内外交困的局面使一部分比较开明的统治者要求变法改革。北宋经仁宗、英宗至神宗时期社会趋于稳定,经济规模空前,文化更是盛极一时。1067年,宋神宗即位,决心变法。熙宁元年(1068),王安石被召到开封,主持变法工作。熙宁二年(1069)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推行新法。变法派形成了吕惠卿、章惇、蔡确等为变法派中坚力量的体系。赵顼和王安石的新政策在熙宁二年以后陆续实行。
        
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
        
  1.背景
        
  (1)三冗危机
        
  北宋立国后,为了防止地方割据,收归行政权、财权、军权,采用分化事权的方式,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上实行文人治国,军事上奉行守内虚外。
        
  宋初,为削弱官员的权力,实行一职多官,但设官分职尚有定数。自宋真宗时起,朝廷关于官员致仕的诏令日见增多,至宋仁宗时,更是三令五申。同时由于大兴科举、采用恩荫制、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笼络政策,导致官员多贪恋权位,官僚机构庞大而臃肿(“冗员”)。
        
  为稳定社会秩序,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实行“养兵”之策,形成了庞大的军事体系;同时为了防止武将专权,实行“更戍法”,使得兵将不相习,兵士虽多但不精,对外作战时处于不利地位(“冗兵”)。
        
  军队、官员的激增导致财政开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据的政府财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统治者大兴土木、修建寺观等,形成了“冗费”。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最终形成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2)内忧外患
        
  财政的亏空迫使政府不断增加赋税,除了缴纳名正言顺的“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给民众造成沉重负担,加之连年战事和频繁的自然灾害,百姓苦难,各地怨声不断。同时,外敌的侵扰给北宋政权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北宋建国以后,就与东北边境的契丹族和西北边境的党项族连年发生战争,由于北宋政治腐败和军队软弱涣散,虽然耗费了巨额的财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败告终。庆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历经一年即告失败,并未改变这一严峻形势。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虽然表面上一派繁荣,其实内部已经蕴涵着深刻的矛盾和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兼之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出现了立国以来少有的财政赤字,“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熙宁变法的主要内容:
        
  (1)富国之法
        
  青苗法: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方田均税法: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农田水利法: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2)强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
        
  保甲法: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裁兵法: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保马法: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22]
        
  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军器监法: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3)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
        
  宋代科举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
        
  改革科举制度: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
        
  整顿太学
        
  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11、元祐更化
        
元佑更化又称元佑党争,是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在元佑年间(1086~1093)推翻王安石变法的事件。元丰八年(1085)春,宋神宗赵顼病死,其子赵煦(宋哲宗)即位,年仅十岁,其母宣仁太后以太皇太后的身份执政。元佑更化,发生在王安石变法十余年后,是北宋新旧党争全面爆发的一个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