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这样,国家的流动现金可以说是过去的双倍了。由于一切大量的支付用票据来完成,货币在低级贸易中变得更加充足,这对于贸易国是极其有利的,那就不必过多储备黄金和白银了。  

            正如在欧洲从银行提取票据的人,要存入货币做抵押一样,而在本省和邻省的一些地区,我们是用土地来担保。这些办法将最有效地保证票据不致受到价值实际下降的危害。下面就来研究这个问题。  

            一般说来,贸易无非是劳动同劳动相交换,正象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的,一切物品的价值用劳动来衡量是最公正的。现在,假定我们把货币存入银行,而按照它的价值领取一张票据。如果这个票据在我拿到它的时候,能为我购买100个人二十天的劳动;但是,若干时日以后,只能购买100个人十五天的劳动。这表明票据的价值已经降低了四分之一。白银和黄金没有恒久的价值,当这种票据以货币作基金时,就要象货币一样来估价它。票据下降的原因,可能是黄金和白银的大量增长,因而货币比以前减少四分之一的价值,所以,为购买同样数量的劳动,就得要多付四分之一。如果不是土地大致比例于人口的减少而变得更加充足,要购买同样数量的土地就得多付四分之一的货币。由此看来,我用货币购买土地,把土地抵押给银行,比把货币存入银行取得一张票据,更有利可图。的确,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英格兰货币的价值在持续地下降,因为它的数量不断地增加。但是,如果在欧洲能够用土地做抵押,从银行领取票据,很可能这种票据的价值更加可靠和稳定,因为那些国家的居民人数世世代代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正如以货币做抵押发行的票据是货币一样,以土地做抵押发行的票据,实际上就是土地的货币化(Coined  Land)。  

            因此(把上述道理应用于我们自己的环境),如果本省的土地在下降,或无论如何也要下降,立法机关应该十分慎重地设法防止用土地作抵押发行的票据随土地下降而跌价。但是,我们的人民大大地增加了,正如我先前曾经说过的,由于我们增发大量货币的促进,它还会进一步增长。结果是土地继续上涨,在除非以土地做抵押就不会发行票据的情况下,在每个地区如期地强制实行了货币法令,要求及时地和严格地支付本金和利息。而本金依照法律确实降低了,但要使这种票据永远降低到它们的原始价值以下,或降低到作为它们的基金的土地价值以下,那是绝对不可能的。总之,它们下降的危险是非常小的;要不是采取适当措施限制了它们的发行,当土地上涨时,它们就一定上涨。也就是说,根据可以作为支付手段的法令规定,不是用那种票据,就是用由本省立法机关的某一法令规定的任何其它票据,作为通用的票据。普遍认为,利息可以再支付用以请偿公共债务,辗转流通又流回借款人的手里,并且变成他们将来支付款项中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给营业所的票据,将不会有什么困难,以此可以阻止它们上涨到它们的原始价值以上。  

            此外,假定按照抵押土地的现有的十足价值发行票据,就如同把储蓄在欧洲银行中具有十足价值的货币,以票据形式发行出来一样;假定营业所只愿意以等量金额的票据偿还土地,就如同银行为了从外面接受货币,必须拿出他们的等量金额的票据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当土地腾贵时,票据的价值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上涨;当货币跌落时,以货币为基金的银行票据一定要下降。假定我把现在价值100镑白银的一块土地抵押给贷款处或银行,从而取得同等金额的票据,在若干年的期限届满时再付还。在到期以前,我的土地价值上涨,值150镑白银了。这表明,假如我不掌握这些票据,而贷款处又只收这些票据,要不就得转换成现在它所值的白银赎回我的土地。我以为,看来是清楚的,持有者手中的那些票据现在值150镑白银,假如我为了赎回我的土地,能用较小的价钱买到它们,我将由于获利很多而成为赢利者。  

            我无须讲什么细节,让人们信服这个明断:尽管票据和白银之间已经有了某些差额,可是我们的票据尚未降价。因为那个差额,显然是由于白银稀少而引起的,现在,白银已变成商品,其上涨和下跌,与其它商品一样,取决于对它的需求大小,或它充裕程度的不同。  

            为了对货币价值进行确实的估价,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把商品化了的条状金银货币,和经过铸造而成为通货的货币加以区别。因为它作为商品的价值,和它作为通货的价值是两宗不同的东西;每一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的上升或下降,不依赖于另一方。因此,如果一国的条状金银数量增加了,它的价值将按比例地减少;不过,要是当时流通的硬币减少了,那么(假定条状金银不作为支付手段)所有作为通货的硬币价值就要提高,那就意味着人们要挣得一定金额的现款,就得为制造业提供更多的劳动。  

            我们必须用同样的方法来考察以土地为基金的纸币;当它作为土地和当它作为通货时的情形:  

            货币作为条状金银或土地,是由获得那条状金银或土地所花费的劳动量来估价的。  

            货币作为通货由于在商品交换中节省了时间和劳动,而具有附加价值。  

            如果它作为通货节省了国家四分之一的时间和劳动,因此,就在它原有的价值上附加四分之一。  

            当一个国家没有货币时,一切贸易必须物物交换。假如拿一国的四分之一时间和劳动,去交换或者取得他们交换来的商品,那么,计算它们的价值时,必须把交换中的劳动加到制造那些商品的劳动中去。但是,如果由于使用的货币充足而节省了那么多时间和劳动,就可以减去由于交换中的劳动而计入的附加价值,货物则仅按生产它们的劳动的价值销售。因为人们在同样时间内,他们现在比从前能够多生产四分之一的产品。  

            从这些考察中可以得出结论:在一个国家从没有货币到有足够贸易需要的货币之间的全部阶梯上,作为通货,它的价值将与它的数量减少或增加成比例地上升和下降。如果某个时期过多了,多余部分用来作为通货是没有效用的;作为通货,它的价值比它刚刚够用时要小。因为这些多余的货币不会用于贸易,而是被转用在别的方面。  

            如果我们要研究用这些票据贷款应该要求多么高的利息率,我们就必须考察什么是高利率的自然标准。看来,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它至少相当于用贷款能购买到的那么多土地所带来的租金。不能期望任何人贷放出去的货币所取得的利息,比他把货币投资于世界上最保险的财产——土地,收得的租金还少。但是,如果安全是不可靠的,那么保险金一类的东西必定和单纯的自然利息交织在一起,可以很正当地把高利提升到低于本金自身的任何高度。现在,我们这里,如果说土地价值等于二十年租金,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5%就是贷放货币的正当利息率。然而,一个国家的货币变得稀缺,筹款困难,人们更难以按时偿还他们的借款;同时,营业因货币缺乏受到阻碍,贸易是令人沮丧的,富裕的人必定会陷于衰落的境地,就这个意义来说,安全比在货币充足的地方更不可靠。基于这样的理由,如果人们为他们的货币索取大于自然利息的利息,是没有什么可惊异的。上述利息被看做是付予那些没有安全保证的一种或多或少的保险金。因此,我们总认为,货币缺乏的地方,利息就高;货币充足的地方,利息就低。我曾经指出过,维持尽可能低的利息,肯定是有利于国家的。要能做到这一点,只有保持充足的货币。既然贷款处在我们中间发行纸币,持有最好的保证金,即经过十分巧妙而严格地审查和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并且只允许人们按照法律,把他们自己的土地货币化;它不花费政府任何东西,那么用利息来支付印刷费、办事员的酬金等是绰绰有余的。我看不出有什么充足理由,给贷款处4%的利息,还不认为完全够用。由于低利息可以使更多的人想要提取货币,它在贸易中将变得更加充足。这可以把通常的高利,在安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压低到由法律限定的高度。  

            如果反对的理由是,在如此低的利息和这样宽厚的条件下发行货币,将会使发出的货币超过国家贸易的实际需要。可以回答说,正如已经指出的,永远不会发行那么多货币,以至于使它跌落在作为它的基金的土地以下。因为,当人们取得的价值超不过他的抵押品的价值时,尤其是他拿到的东西比他的抵押品更靠不住时,就象纸币与土地相比较那样,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愿意抵押他的地产。如果那些轻率的人继续不断地发放大量的过多的货币,使它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充足,超过了贸易的需要,以致使人们想象,它的价值会变得比他们抵押的土地还小,自然他们就要立刻开始再把货币偿还贷款处,赎回他们的土地。而且要继续这样做下去,直到贸易中剩下的数量不超过绝对的必需量。这样,(尽管贷款处贷放出去的有百万之多)而无须给任何人增添计算上的麻烦,就会出现平衡。  

            人们可能提出,如果本省的人口增加,种植业随着进一步发展,我们将以我们过剩的花卉产品等等供应市场作为理由,反对我写的关于大量增发我们的货币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