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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梦中侧写


  自打接手案子进驻江平市,连着几天总共才睡了五六个小时的觉,韩印本以为自己头换上枕头就能睡着,但实际情况和以往一样,一进入办案状态,他便开始严重失眠。脑海里总是被各种案件信息塞满,如过电影般循环反复地流转着,始终无法停歇。
  受害者研究:青年男性,年龄相近,遇害时一个25岁,两个23岁,同为高中学历,长期混迹于社会和法律边缘地带,合伙从事赌球活动,首个受害者曾在网戒学校工作过,有重伤他人致死前科。
  凶器:双刃匕首。
  案发现场:南山——为抛尸现场,非第一作案现场。
  时间线:王波,遇害时间大致为2010年6月,为本案首个受害者;陈大庆、肖刚,遇害时间为2010年9月。凶手两次作案,间隔3个月左右,直至2011年8月南山被圈进植物园之前,未再有埋尸举动。至于此后有无作案,尚无法证实。
  犯罪手法:使用匕首刺杀受害者背部和前胸,针对每个受害者的刺杀动作均在两次以上,刺杀部位分布无规则、无特别喜好。无约束、无下毒迹象。
  犯罪标记:单就“植物园埋尸案”来说,凶手应该作案两次,第二次作案有两名受害者,这两名受害者尸体上有被布条蒙眼迹象?凶手两次作案后,于同一地点掩埋尸体,尸坑分布似乎带有某种规则性或寓意。
  随着线索逐渐增多,先前的一系列判断有部分得到印证,也有推测失误的地方。尤其陈大庆和肖刚系同时遇害,让支援小组比较意外,也意味着先前对犯罪手法的解读有偏颇之处。对于王波被偷袭刺杀致死的结论是可以确定的,问题是凶手第二次作案要同时弑杀两人,显然靠偷袭手段是完成不了的,所以韩印现在倾向于顾菲菲那晚在档案室里提过的一种可能性,凶手很可能把陈大庆和肖刚用酒灌醉了之后才下的杀手。如此,必须还要纠正先前的一个过于主观的判断,那就是布条蒙眼动作出现的时间点——先前支援小组成员普遍认为这个标记性动作,是凶手在完成刺杀动作之后附加的,但现在出现了“醉酒”因素,便又多了一种可能性,凶手完全可以趁着两名受害者酒醉不省人事之时,用布条罩住他们的双眼。这也是为什么当这个标记性动作在韩印脑海里浮现之时,会被他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犯罪手法和犯罪标记若重新解读,所得出的犯罪侧写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按先前的推测,凶手所有作案均采取偷袭的方式,那么他多刺受害者几刀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受害者若是已经在酒精的作用下无力反抗,反复多次的刺杀动作便属于过度杀戮,意味着凶手杀人的瞬间,意识是极度愤怒和混乱的。再比如,标记性的蒙眼动作出现在受害者死后,则有可能映射的是凶手寻求“忏悔”的心境;而蒙眼出现在受害者死前,则有可能代表着某种“惩罚”。如果让韩印现在选,他认为后者更接近于凶手的真实心理,因为惩罚比忏悔更具有毁灭性,对应了凶手杀人瞬间极度愤怒的情绪。
  那么愤怒的来源是什么?如果从心理层面上解读,愤怒是缘于恐惧;如果从现实意义上讲,愤怒往往缘于仇恨。而愤怒一再地累积,最直接的转化,便是通过暴力寻求释放。至于眼下的案子,三个受害者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别、年龄、个性、经历方面同质性很高,而凶手的作案时间又相对集中,利用两次作案完成对三个受害者的杀戮之后,即停止作案。鉴于以上特征,韩印认为:眼下的案子,凶手的愤怒源自内心累积的仇恨,表明凶手与三个受害者在现实中存在利益的交集,也许与赌球有关,也许与别的什么有关。
  犯罪侧写:凶手,青壮年男性,思想尚未完全成熟,与受害者有可能很熟悉,彼此交流顺畅,不易引起防范,同龄人的可能性较大。凶手集中抛尸于南山上,且尸坑分布具有某种寓意,意味着他对南山的抛尸地有某种情结,应该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杀人到掩埋尸体的过程中,凶手体现出的意识混乱和一定的妄想性,可能缘于某种精神障碍。而大多数精神障碍都伴有失眠和厌食的问题,所以凶手体态应该偏瘦。受害者王波是在向客户收账的过程中失踪遇害的,受害者陈大庆和肖刚是在借钱周转的过程中失踪遇害的,三个人的死都与钱有关,但凶手在整个作案中并未做出与金钱有关的标记行为,所以韩印认为钱对凶手来说只是诱饵。由此推测,凶手的经济状况应该不错,有自己的私家车,以便于抛尸。当然了,韩印能这样想,是因为他判断王波最后见到的客户,与陈大庆和肖刚想要借钱周转的人,是同一个人。
  韩印在脑海里把“植物园埋尸案”又整体捋顺一遍,甚至还形成了犯罪侧写的初步轮廓,睡意便更无影无踪了。他翻身下床,给自己倒了杯水,端着水杯踱步到窗前。窗外,夜色正浓,微风徐徐,空气清爽醒脑。韩印禁不住又开始揣摩起林峰遇害的案件来……
  “林峰案”首先要解决的是作案动机的问题,是图财害命,还是正好相反,主旨为杀人,窃取财物只是顺手牵羊,或者借此扰乱警方办案视线的手段?
  现场勘验和尸检报告显示:现场没有暴力闯入和撬压门窗潜入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防卫伤,但有被下药的迹象,凶器上有多组受害者的指纹,说明折叠水果刀是属于受害者的。那么综合以上证据判断:凶手与受害者应该是相识的关系,而且盗窃财物是有预谋的,只是得手后开始后怕,遂临时起意、杀人灭口,借用了受害者的水果刀,戳进其脑袋里,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而在这之前,凶手从受害者衣物上剪下一条布条蒙住了受害者的双眼。这是一个明确的犯罪标记性动作,如果延续上面“相识关系”的判断,可能映射的是凶手“内疚”的心理。这也表明凶手有心理畸变和妄想的一面,正常人不会有这样的举动。
  当然,梳理“林峰案”,是为了鉴别它与“植物园埋尸案”的关联性。从判断连环案件三要素的层面上说,两案的犯罪标记只能说部分相似。为什么这么说呢?韩印认为“植物园埋尸案”中除了布条蒙眼的动作,埋尸方式本身也是一种标记性动作。韩印经常说,连环杀手连续作案中的犯罪标记性动作是不会变的,当然可以升华,用更完美的手段来阐述标记性动作映射的心理需求。但“林峰案”显示的是一种退化,是模仿吗?还是说凶手对犯罪活动意兴阑珊了?或者说大家想多了,两案其实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韩印一时也无法做出有效判断。
  犯罪手法上,两案似乎有那么一点点异曲同工之处。按照线索更新之后韩印的判断,“植物园埋尸案”的凶手,很可能事先用酒灌醉了受害者,然后才做出刺杀动作。而“林峰案”中,也有凶手使用安眠药令受害者产生昏迷之后,才实施刺杀动作的情节。但除此之外,使用的凶器,刺杀的部位、次数,均截然不同。同样也是令韩印难以下结论。
  受害者选择方面,林峰年龄是符合的,但也仅此而已,其余的什么学历、经历、生活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与陈大庆等人均是大相径庭。更为关键的是,“植物园埋尸案”中的三名受害者,不仅彼此有着紧密的关联,而且与凶手同样有着某种交集,那么林峰会与陈大庆等人产生交集吗?
  将“林峰案”在大脑里过了一遍,不仅未让韩印看清事实,反而心里更模糊了。如果以事实和经验为依据,两案很难说有多大关联,但隐隐的,韩印又总觉得可以有一种因素,将两案的隔阂打通。这种若即若离的感觉,实在让韩印心里太难受了。
  韩印站在窗边惆怅了许久,决定暂时将“林峰案”抛在一边,抓紧时间完善“植物园埋尸案”的犯罪侧写报告,争取天亮之后交给专案组。
  早间例会时,韩印正式将侧写报告交到齐兵手上,也相应地做出一番解释说明,以让专案组方面对侧写报告有更透彻的理解。接下来,专案组需要在陈大庆等三个受害者的社会关系中,寻找符合侧写范围的嫌疑人。
  散会之后,韩印把杜英雄和艾小美叫到身边,吩咐两人再去找林峰的父亲林德禄谈谈。要求两人将有关林峰的信息资料,但凡林德禄能想到的,都事无巨细地记录下来,看能否找到与陈大庆等人的关联。
  顾菲菲则表示要去技术处鉴定科一趟,先前从孙阳家搜集到的物品现在都用不上了,她想整理一下,还给孙阳的父母。孙阳已经去世,他的遗物对他父母来说是个念想。一旁的叶曦表示要帮忙一起整理,便和顾菲菲一道走了。
  至于韩印,他哪儿也不准备去,想留下来再仔细研究研究“林峰案”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