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他们没有与政府签约。例如,不登记而结婚的人,如果离异时发生财产或者子女的归属问题,那么政府在原则上是可以不去帮忙的。但是,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涉及其它法律的问题,例如赡养纠纷、侵害人身权利等等,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要求政府来提供服务。因为他们不仅仅是结婚者,同时也是,而且首先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7、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人民又逐渐认识到,人民与政府签订的契约是一种全面的、无所不包的协议,不能把结婚登记的契约单独割裂出来看待,不能因为不登记的结婚者没有签订这一个具体的协议,就剥夺他们享受政府的全面服务的权利。他们同样首先是公民,然后才事实上结婚的。因此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总是先于和高于仅仅作为结婚者的权利。因此尽管他们没有与政府签订结婚方面的协议,却同样应该享受政府为人民的婚姻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因此,仅仅因此,成熟国家纷纷制定法律来极其具体地规定:没有登记的事实婚姻与登记过的婚姻,在婚姻的所有方面都享有同样和同等的权利。政府必须一视同仁地为这两种婚姻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
8、人民同时也逐渐认识到,如果我们允许政府去歧视或者惩罚那些没有登记而结婚的人们,就等于承认,凡是没有跟政府签约的人,政府都有权力去惩罚他们;就等于承认,政府可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买就打、打了还有理、被打的还得三呼万岁、谢主龙恩。而且,这就等于允许政府把一部分人民捧为“正经人”,再利用他们去打击和迫害那些“不正经人”。这就等于是恢复私刑,恢复弱肉强食。这样一来,人民所丧失的,将不仅仅是一个不登记而结婚的权利。人民将变成奴隶,而且奴隶之间也将大鱼吃小鱼。
总而言之,在成熟社会里,人民与政府签订的关于结婚的契约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条约”。(就连列宁时代的苏联政府也曾经这样“低三下四”地解释:政府之所以要求人民来办理结婚登记,仅仅是为了统计工作的方便。)在这样的“条约”中,人民总是占便宜,而且总是堂而皇之地又吃肉又骂娘,因为他们知道:法律,首先是用来管政府的。
这就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的来源。这就是成熟社会之所以毫不怀疑所谓“未婚同居”完完全全就是事实婚姻,而且毫不怀疑“结婚完全是个人私事”的根本原因。所以,那里的政府不仅不能干涉“未婚同居”者们,更不能惩罚他们,反而要花钱雇人为他们做种种烦杂的社会服务工作。这,实在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哲学,一种民族性。
我们中国原来的《婚姻法》,与成熟社会一样,都写着“任何人都不得妨碍与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字句。唯一不同的是:我们不包括政府在内。
于是,当1996年夏天,一些传媒批评说,武汉的婚前体验居然对处女膜破损者实行罚款时,笔者实在不愿意说些什么。如果我们都不去思考一些根本的问题,这样的事情难道不是很正常吗?
现在,如果我们再把“不登记就是无效婚姻”写进去,那就用不着领结婚证了,直接在卖身契上按手印吧!
现状:夫高妻低的结婚
虽然有许多夫妻在各个方面都是处于相同的等级之上,但是直到目前,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婚姻仍然是丈夫在各个方面都高于妻子。请注意,这绝不仅仅是农村的情况,在城市中也是如此。请看下面的表8-1。
表8-1:城市中不同时代的丈夫比妻子多出的等级
14岁青春期
所在的时代
解放初期
(56-64岁)
大跃进后
(49-55岁)
文革前期
(42-48岁)
文革后期
(36-41岁)
改革初期
(26-35岁)
1989后*
(20-25岁)
身高(厘米)
10.65
9.60
10.44
11.00
11.24
10.22
体重(市斤)
13.81
12.48
17.65
18.29
25.05
25.10
年龄(岁)
3.73
2.81
2.41
2.31
2.10
1.81
魅力(4级)
-0.57
-0.46
-0.29
-0.64
-0.74
0.31
做家务(5级)
-.98
-1.09
-1.07
-1.14
-.93
-.91
社交频率(5级)
.68
.65
.55
.49
.36
.60
单独外出(5级)
.12
.16
.26
.45
.41
.46
城乡出身(4级)
.47
.50
.43
.38
.53
.50
父亲的职业(9级)
.59
.52
.66
.72
.79
.72
原家庭条件(3级)
.34
.27
.35
.43
.43
.47
自己职业(9级)
1.56
1.76
1.36
.77
.80
.91
教育(6级)
.49
.44
.19
.23
.14
.62
收入(元)
326
342
332
589
825
553
注释:在1989年之后这一代人里,由于结婚的人不占多数,因此只能反映结婚早的那些人的情况。
从表8-1中可以看出一些基本情况: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城市的丈夫既老又肥又丑还懒;却拥有比妻子多得多的各种社会资源。
平均起来,丈夫的年龄比妻子大;魅力要比妻子少半个等级左右;做家务比妻子却少一个等级以上。他们凭什么呢?就是因为丈夫们出身于城市的比妻子多(城乡出身);父亲的职业比妻子的父亲高;结婚时原来的家庭条件更好;自己的职业、文化程度和收入都比妻子高。因此,丈夫们的社交频率和单独外出的时间也就比妻子多。
这是当然不能说是“男尊女卑”;但是仍然是男性在社会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证明,或者是女性在婚姻方面仍然依赖丈夫的证明。
其次,从代际差异上来看,城市里的丈夫们出现了以下一些变化。
1.在“天然条件”方面,越年轻的丈夫们相对越肥;因为他们与妻子的身高差并没有增加,可是体重差却增加了不少。这可能是他们自己胖了,也可能是因为妻子们减肥了。
2.在夫妻年龄差方面,丈夫虽然始终比妻子大,但是一代一代地,年龄差在不断地缩小。这大概并不是因为男人们的择偶标准改变了,而是因为最近20年来社会发展太快,相差5岁就可能已经出现“代沟”了,可能话不投机了;所以越年轻的人,越不得不寻找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对象。
3.在“守家”方面,越年轻的夫妻,社交频率的差距越小,但是单独外出的差距却越来越大。这可能是因为,老年妻子更加不愿意参加社交活动,而年轻的妻子却相反。可是另一方面,越是年轻的丈夫,出差的机会就越多。这种局面恰恰说明:无论老少,无论是什么原因,社会总是倾向于使女性更多地待在家里,哪怕社交很多也罢。
4.在家庭背景方面,在城市中,来自村镇家庭的妻子其实一直没有显著地减少;而丈夫的父亲的职业和原来家庭的综合条件,却越来越高于妻子。也就是说,虽然城乡差异其实一直没有阻止人们结婚,但是“门当户对”的情况却在减少。
这可能是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前,所谓“父亲的职业高”和“家庭条件好”,其实并没有现在这么大的价值与意义,只不过是很差与较差之间的区别。可是自从文革后期“走后门”之风日甚一日以来,每个中国人都痛切地感到,一个“好爸爸”是何等地重要。因此,男性越来越可以娶到比自己魅力大但是家庭背景差得更多一些的女性。同样,女性也就越来越愿意嫁给家庭背景比自己好得多的丈夫,虽然在魅力上双方越来越不般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