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为什么没有“齐抓共管”,全社会却共同地欣欣向荣?

            例如:如果您认为隔壁的“成人书店”应该关闭的话,那您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拿出具体的证据来说明,该书店究竟侵犯了你的什么具体权利;光说“有伤风化”不行,泛泛地说“毒害青少年”也不行。反之,这家书店之所以能够在您的隔壁开张,也一定是拿出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具体证据。

            因此,那里的政府可怜得很。例如纽约市政府,一直等到一些个人以“危害我的宗教活动”为理由,提出和通过议案,才得以仰仗“教堂附近不准搞”的法律,最终迫使那著名的“第42街色情表演区”搬到其他地方去。可怜的他们,多想也来个“破门而入、人赃俱获、一举捣毁、又打又罚、斩草除根”啊。可是不行,有一大堆个人的“财产权”、“经商权”、“隐私权”在等着反击他们呢!

            再例如,在举世闻名的阿姆斯特丹“红灯区”,有一本免费发放的小册子上专门告诫男客:这里没有“社会安全”的警察,但是却有“安全套”警察。因为你们来找小姐并不侵犯社会安全,但是如果不使用安全套,那就是侵犯了小姐的个人权利,就是违法。

            所以我主张:当“性”即将发生和发生之后,我们不应该去问它是不是符合所谓的社会道德;也不应该仅仅问它是不是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权利,还要问它有没有侵犯他人的同样同等的权利。如果既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也确实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却违反了所谓的社会道德;那么,肯定是那个道德错了,而不是相反。

            总而言之,这种个人权利式的爱情主导的道德可以总结为:以自己的权利为前进动力(而不是盲从任何一种社会道德,无论是保守的还是开放的),以对方的同等同样的权利为前提(而不是诱、骗、欺、压),以不侵犯所有相关者的个人权利为界限(而不是天马行空),以爱情为主导(而不是“唯情爱主义”更不是利欲熏心)。如是,那么中国性革命的前途就会像它本身那样美好。

            潘绥铭等:《当前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第十六章(全文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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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性存在是我们对于sexuality的译法,也有人翻译为性现象、性经验、性素质等等。

            [2]IraL.Reiss:AnEndtoShame,PrometheusBooks,Buffalo,NewYork,1990,pp.85-87

            [3]除去男在上女在下的通常方式。

            [4]包括调查时未婚未同居、婚变后处于单身状态却已经有过性生活和与前夫妻有过婚前性行为。

            [5]其中1.1%的人是再婚者,因为在“艾滋病时代”,再婚也是多伴侣,应该与“专一”区别开。

            [6]在婚者是说调查时仍然处于婚姻之中的人,其中有1.8%的人是同居6个月以上。

            [7]在控制了城乡差异、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职业之后,计算年龄与目标变量之间的相关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