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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在政府结构非常复杂,以致全国的法律与地方法律有彼此抵触危险的地方,这点尤其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别法庭有最后审判权,那末除了由于意见不同可能造成的矛盾以外,地方观点和偏见,以及地方规章的干扰,都是非常值得担忧的。每逢发生这样的干扰,就会有理由理解,采用的往往是地方法律的条款,而不是全国法律的条款,因为执政的人们,对于他们借以任职的权力特别尊重,再也没有比这更加合乎自然的事情了。根据目前宪法签订的合众国条约,容易于被十三个不同的立法机关以及根据它们的权力办事的同样多的最后审判法庭所违背。于是整个联邦的信用、名誉与和平,不断由联邦成员的偏见、情感和利益所支配。对这样一个政府难道外国有可能尊重或信任它吗?美国人民有可能会长期同意把他们的荣誉、幸福和安全寄托在如此靠不住的基础上吗?

            在对邦联政府作出的这个评论中,我只限于指出它的最具体缺点;不去详述另外一些缺点,由于这些缺点,打算授予邦联政府的大部分权力多半没有实现。此时,对于能够放弃先入之见的深思熟虑的人们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这个制度是如此错误百出和不健全,以致不能加以修改,而必须完全改变它的主要特征和性质。

            国会组织本身,完全不适于行施委托给联邦的权力。单是一个议会,也许可以适当地保存以前授予联邦首脑的那些薄弱的或者说被束缚的权力;但是把这种权力和那些连新宪法的比较有节制的反对者都承认应该归于合众国的附加权力都托付给议会,就会不符合有效政府的所有原则了。如果那个计划不被采纳,如果联邦的必要性能够战胜旨在分裂联邦抬高自己的野心家的目的,我们可能会计划把附加权力给予国会,如同现在的设置那样。不是这部机器由于内在结构薄弱而分崩离析,即使我们作出不明智的努力去维持它;就是由于需要所迫不断增加它的力量和功能,我们最后将在一个单一的机构里积累起一切最重要的特权,从而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人类糊里糊涂地创立的一种极为可憎的政体。这样,我们事实上就会建立起新宪法的反对者渴望防止或假装渴望防止的那种虐政。

            目前的联盟制度从未经过人民批准,这一点对它现存缺点影响非浅。由于它所依靠的基础仅仅是几个议会的同意,所以它经常遇到关于它的权力的合法性的复杂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立法撤销权的重大原则问题。由于这个制度要由州的法律批准,所以有人争辩说同一权力可以撤销联邦的法律。不管坚持契约当事人的有权撤销契约这种说法是一种多么大的异端,但这原则本身也有不少的拥护者。这类性质的问题的可能产生,证明必须把我们的全国政府的基础奠立得比只由委托权力机关批准奠立的基础要更加牢固。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泉源。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二十三篇  为了维持联邦,需要一个同拟议中的政府      

              (汉密尔顿)原载1787年12月18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市民:

            为了维持联邦,需要一部宪法,它至少要和已经提出的这部宪法同样充满活力,这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论点。

            这个研究自然要分为三个部分——联邦政府规定的目的,达到这些目的所需要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对何人起作用。权力的分配和组织特别要求我们在以后的题目中予以注意。

            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其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抵抗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业往来。

            共同防御的必要权力是:建立陆军;建立和装备舰队;制定管理海陆军的规则;指挥海陆军作战;为海陆军提供给养。

            这些权力应该不受限制,因为不可能预测或规定国家发生紧急情况的范围和变化,以及符合需要的方法的相应范围和变化。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很多,因此对保卫安全的权力从宪法上加以束缚,都是不明智的。这种权力必须同这些情况的一切可能结合同样久远,而且应由主持共同防务的同一会议来管理。

            对于正确而无偏见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勿须证明的真理;论证或推论会使它暗然失色,但不能使它更明白。它是以简单而普遍的公理作为根据的: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

            是否应该有一个受托负责共同防务的联邦政府,是一个首先值得公开讨论的问题;但是作出肯定的决定时,就应该赋与该政府完成自己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非能够表明影响公共安全的那些情况可以缩小到一定的限度,除非与此相反的态度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争辩,那就必须承认,必然的后果是,对于为社会的防御和保护而规定的权力,在对其效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任何问题上——也就是对于国家军队的建立、指挥或维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任何问题上——是不能加以限制的。

            目前的邦联政府已经证明是有缺点的,但这个原则似乎为它的创始者所完全认识,虽然他们并未为实行这一原则制定适当的或充分的规定。国会有无限权力征募人力和款项,管理海陆军,指挥海陆军作战。因为它们的要求在宪法上须要各州遵守,各州事实上有极严肃的义务提供对他们要求的供应物品,意图显然在于,合众国应当有权支配它认为是“公共防务和公共福利”所需要的任何资源。可以设想,各州对真正利益的辩别力和对诚意指挥的关注,会被发现是它们为了及时履行责职而对联邦首脑的充分保证。

            然而,实验证明此种期望根据不足而且是一种幻想。在前一个题目下所作的论述,我认为足以使不存偏见而有判断力的人们相信,绝对需要彻底改变这个制度的最初的一些原则。如果我们真正要给予联邦以能力和持久性,就必须放弃把各州作为集体而对它们制定法律的空洞计划;我们必须把联邦政府的法律扩大到个别美国公民身上;我们必须放弃定额和摊派的荒谬计划,因为它同样是行不通的和不公平的。从这一切得到的结果是,联邦应该赋予全权征募军队,建立和装备舰队,用其它政府实际采用的一般方式为建立和维持海陆军筹措所需要的款项。

            如果我国的情况要求一个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一个联合而不是单一的政府,尚待调整的主要论点是尽可能区别属于不同权力范围或权力部门的对象,给予每个对象以完成其受托任务的最大权力。联邦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的保护人吗?为此目的的舰队、军队和税收是必不可少的吗?联邦政府必须有权通过与此有关的所有法律,制定与此有关的所有规则。在商业方面,以及其权限所及的其他问题上,情况必然是同样的。同州公民之间法律的执行,是否应属地方政府的适当部门呢?这些地方政府必须具有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力,以及与分配给他们特别审理和指导的其他问题有关的权力。在每种情况下,不授予同目的相称的一定程度的权力,就会破坏最明显的谨慎和稳妥的规则,并且毫无远见地把国家的重大利益交给不能有力而成功地进行管理的人。

            有谁能象受任保卫公共安全的机构那样为公共防务作出适当准备吗?这个机构作为消息中心会最了解可能发生的危险的范围和紧急程度,作为整体的代表会感到对保全每一部分是休戚相关的;它由于分配给它的任务所包含的责任感,会最敏锐地感觉到作出适当努力的必要;它由于其权力遍及各州,能够单独使那些用以保卫共同安全的计划和措施协调一致。把全面防务移归联邦政府负责,而把作防务准备的有效权力留给州政府,这岂不是明显的矛盾吗?缺乏合作岂不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必然结果吗?衰弱、混乱、不适当的分配负担和战争灾难,不必要的和不能忍受的增加开支,难道不会成为这个制度的不可避免的自然产物吗?在刚刚完成的革命过程中,我们不是有过关于这个制度的结果的明确经验吗?

            作为正直的真理探究者,我们对这个问题可能采取的每种看法,都会使我们信服,拒绝授予联邦政府对交给它管理的一切对象的无限权力是既不明智而且危险的。人民的确应该极为留神注意,政府要按这样的方式建立起来,使它能够可靠地接受必要的权力。如果曾经提出的或可能提供给我们考虑的任何计划,经过心平气和的研究,发现不符合这种说法时,就应该加以拒绝。倘若一个政府的结构使它不宜赋予自由人民所应该授与任何政府的一切权力,这个政府就会是国民利益的不安全的和不适当的储藏所。在适于托付这些国民利益的地方,同时也应给予相应的权力。这是对这个问题所作的一切正确推论的真正结果。反对制宪会议所宣布的计划的人们,他们只能表明,拟议的政府的内部结构使它不值得给予人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