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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在一个州里,如果被授与最高权力的人成为篡夺者,州以下的各区、分区或行政区,由于没有各自的政府,不能采用正规的防御措施。公民只能在混乱中仓促地拿起武器,行动不一致,不成体系,也没有资源,只有勇气和绝望。披着合法权威外衣的篡夺者,往往能在反抗方兴未艾之时就把它扑灭。领土面积越小,人民拟定正规的或系统的反抗计划就越困难,挫败他们初期的努力就更加容易。他们准备和行动的情报,能够比较迅速地被人得到;篡夺者所拥有的军事力量也能比较快地开往反抗开始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特殊情况的巧合,才能保证民众反抗的成功。

            篡夺的障碍和进行反抗的便利,随着国家面积的扩大而增加,倘若公民知道他们的权利并且打算保卫这些权利的话。在一个大型社会里,人民的自然力量与政府的人为力量比较起来,要比小型社会里的自然力量大,当然也就更有能力与政府建立暴政的企图进行斗争了。但是在一种邦联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民完全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权力几乎总是互相敌对的,全国政府随时准备阻止州政府的篡夺,州政府对全国政府也有同样的布置。人民倒向哪一方面,必然会使哪一方占优势。如果人民的权利遭到一方的侵犯,他们就能利用另一方作为补救的手段。他们如果希望联合能为自己保持一种永远不会估价过高的利益,那将是多么明智啊!

            把这种看法当作我们政治制度的原则也许是可靠的。在一切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中,州政府将提供完全的保证防止全国政府侵犯公众自由,与一般人民相比,人们选举的机构更易识破在各种借口掩饰下的篡夺计划。立法机关有比较有效的情报手段,能在一定的距离内发觉危险;由于拥有一切政权机构和人民的信任,它们就能够立即采用一个能把社会上一切力量联合起来的正规的反抗计划。它们很容易在各州之间互通消息,并且把它们的共同力量联合起来保卫共同的自由。

            国家的辽阔广大,是另一个保证。我们已经体验到它对外国进攻的用处。这一点对于防止野心勃勃的统治者在国民会议中的冒险,完全有同样的效果。如果联邦军队能够平息一个州的反抗,远处各州就会用自己的有生力量进行新的武装反抗。于是必须放弃在一地的所得,以便镇压其他各州的反抗。把征服的地方交给它自己时,该地的力量就能恢复,就能重新进行反抗。

            我们应当想到,军事力量的大小无论如何是由国家的资力所决定的。在很长时期内,不可能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随着维持庞大军队的手段的增多,社会人口和自然力量也会相应地增加。当人民处于通过他们的州政府用独立国家的一切迅速、规则和系统来采取自卫措施的状态时,联邦政府到什么时候才能征募和维持一支能够对一个大国的大部分人民建立专制政治的军队呢?这个忧虑可以看作一种社会制度的弊病,它是不能用论证和推论的方法来矫正的。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二十九篇  关于民兵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10日,星期四,《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和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是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

            民兵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统一,在动员他们为公共防务服役时会产生最良好的效果,这一点不需要军事学上的技能就能看得出来。这能使他们在阵地上和战场上执行任务时互相谅解,协调一致—一支军队在作战时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有利条件;还能使他们在军事技能上很快达到熟练程度,这对他们的作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把民兵的管理交给全国政权来指导,才能做到所希望的统一。因此,制宪会议的计划提出授权联邦“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

            在用来反对制宪会议计划的各种理由中,再没有比攻击这种特殊规定的理由更出乎意料或更站不住脚了。如果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最自然的屏障,它就当然应该由作为国家安全的保护者的那个机构来管理和支配。如果常备军危及自由,负责保卫国家的机构对民兵的有效权力,应当尽可能除去这种不良制度的诱因和口实。如果联邦政府在需要军事力量支援地方行政长官的紧急情况下取得民兵的帮助,就能更好地排除另一种兵力的使用。如果它不能利用前者,就不得不借助于后者。使军队成为毫无需要,是一种比一千道书面禁令更加可靠的防止军队存在的方法。

            为了对召集民兵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表示憎恨,曾有人说,新宪法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可以出动地方武装来帮助地方长官执行其职务;因此推论说,军队是其唯一的助手。已经发表的那些反对意见,显然是东拉西扯,有时甚至来自同一个来源,因而很难对倡议人的诚意表示称赞或者作出适当的评论。就是这些人一会儿对我们说,联邦政府的权力会是专制而无限的,一会儿又告诉我们,联邦政府连动用地方武装的权力都没有。幸而后者缺乏事实就和前者说得过分是一样的。联邦政府有权通过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法令来执行其公开宣布的权利,自然就有权要求公民对受权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员进行帮助,怀疑这一点是荒谬的;对于有权制定必要的和适当的法令,就必然有权改变承继法和地产转让法或在有关的案件中取消由陪审团进行审讯。如果深信不疑,同样是荒谬的。因此很明显,推测缺乏要求地方武装帮助的权力是全无依据的,从而得出的结论是:把这推测应用到联邦政府对民兵的权力上是不正直和不合逻辑的。能用什么理由推论:只是因为在必需时有权动用民兵就意味着要把它作为权力的唯一工具呢?对于有理智的人作出这样推论的动机,我们将如何看待呢?我们将如何防止仁慈和判断之间的矛盾呢?

            由于对共和政体猜忌精神的奇妙推理,甚至还教训我们担心在联邦政府掌握下的民兵本身也有危险。说什么由热情的青年所组成的特别团队,可能有助于专权思想。全国政府可能采用什么计划来管理民兵,是不能预测的。但我的意见与那些把特别团队当作危险而加以反对的人大不相同;如果宪法得到批准,如果要我把自己在民兵编制问题上的意见提交由本州选出的联邦议会议员,我会向他提出大意如下的说法:

            “训练合众国全部民兵的计划,如果能够付诸实行,是有损无益的。要在军事行动方面相当熟练,是一件需要时间和训练的事情,不是一朝一夕、甚至一个星期所能做到的。迫使大批自由民和其他阶级的大批公民为了军事训练和机动演习而武装起来,并且必需尽可能进行多次演习,以便达到取得训练良好的民兵资格这种完善程度,这对人民会是一种真正的痛苦,并且是一种严重的共同麻烦和损失。这样会使国家的生产劳动逐年减少,按目前人数计算,总数不会比各州民政机构的全部支出少多少。试图去做一件会使劳动和工业大量缩减到如此可观程度的事情,是不明智的。这种试验即使进行的话,也不会成功,因为人民不会长期忍受下去。就一般人民来说,让他们适当地武装和装备起来,并且为了了解这一点不应受到忽视,一年必须召集他们一二次,他们的目的再也没有比这更合理了。

            “但是,虽然全国的训练计划,必须由于无益或行不通而放弃,然而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要尽快地采用一个关于民兵的适当编制的精密计划。政府应当特别注意组织一个大小合适的精选队,所依据的原则是使他们在需要时真正适于服役。由于规定了这样计划,就可能有一个优秀的、训练良好的民兵团队,在国家需要进行防御时,随时可以参战。这不仅会减少军事编制的需要,而且如果情况随时迫使政府组织一支决不会危及人民自由的或大或小的军队的,同时,有一大批在训练和使用武器方面相差不多的公民,他们随时准备保卫自身的和同胞们的权利。在我看来这是代替常备军的唯一办法;如果有常备军存在,这也是防备它的最安全的办法。”

            我就是这样与新宪法的反对者在同一个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推论,正是根据他们认为充满危险和毁灭的原由,我却推出安全的结论。但国家立法机关对这一点会作出怎样的推论,是他们和我都不能预测的事情。

            在民兵危及自由的意见中,有一种如此强词夺理和夸大的东西,以致我们不知道应该认真对待还是一笑置之;不知道应该把它当作只是象雄辩家的似是而非的议论技巧试验,和以任何代价灌输偏见的狡猾手段,还是把它当作政治狂热的严重产物。如果我们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兄弟、邻人和同胞,以常识而言,我们的恐惧要到什么地步才能结束呢?从那些每天与其他同胞打成一片、并且与他们有同样的感觉、情感、习惯和利益的人们的身上能看到什么危险的预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