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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初看起来,定期向人民请求公断是和出现特殊情况时请求公断几乎是同样的不足取。如果时间间隔很短,将要检查和纠正的措施将是近期的东西,并且会与倾向于损害和曲解偶然修正的结果的一切情况有联系。如果时间间隔长,同样的说法可应用于一切最近的措施;而且按照其他措施的久远程度,会有利于对它们作出公平的检查,可是与这个有利条件分不开的某些不便,似乎把这点便利抵消了。首先,公众责难的远景,对于被目前动机的力量可能促成的越权行为是一种极其软弱的束缚。

            能否想像,包括一两百成员的立法会议,对某个赞成的目标全力以赴,在追求这个目标时突破了宪法的束缚,这时这个会议难道考虑到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以后他们的行为将受到检察官的修正而把自己的事业半途而废吗?其次,在应用纠正的规定以前,那些弊病往往已经造成了有害的结果。最后,在情况并非如此的地方,那些弊病由来已久,根深蒂固,而且不易根除。

            为了纠正不久以前的违宪情形,以及为了其他目的而修正宪法的计划,曾经在一个州里真正地进行过试行。1783和1784年,在宾夕法尼亚召开的监察会议,象我们知道的那样,是调查“宪法是否被违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曾否互相侵犯”。有关政治上是非曲直的这个重大的新试验,在某些观点上是值得特别注意的。从其中某些观点看来,这也许是在多少有点特殊的情况下所作的一次单一的试验,可能被认为并不具有绝对的结论性质。但是就应用到正在研究的情况而言,这次试验包括某些事实,我敢冒昧地说,是我所应用的论据的一个充分而令人满意的说明。

            第一,从组成会议的先生们的姓名看来,最积极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几个原来就是州里原有各党派的积极领导人物。

            第二,看来会议中的同一些积极的领导成员,在检查期间就是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积极而有势力的成员,甚至是检验宪法措施的赞成人或反对者。有两个成员作过副州长,另外有几个成员是前七年内的行政会议成员。他们当中有一人是同一时期内的立法会议议长,另外几个人是同一时期内立法会议的著名成员。

            第三,会议录的每一页证明,所有这些情况对他们审议问题时的心情所产生的影响。整个会议期间,全体与会成员分成固定而激烈的两派。他们自己也承认这个事实,并且感到遗憾。如果不这样,他们的会议录的字面上也表示出同样令人满意的证明。在一切问题上,无论问题本身如何不重要或彼此无关,同样的姓名会一成不变地出现在意见相反的两个名单上。每个公平的评论家如果没有错误的威胁,同时也不反映任何方面或任何方面的任何人的意见。可以推断说:不幸的是,主宰他们的决定的必定是情感,而不是理智。当人们在各种不同的问题上冷静而自由地运用理智时,他们必定会对其中几个问题持不同意见。当他们被一种共同的情感所支配时,他们的意见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会是相同的。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这个机构的决定是否并未曲解为立法和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反而在法定的地位内贬低并限制了这两个单位,这一点至少是可疑的。

            第五,我从来不知道,会议对宪法问题作出的决定,无论错对,在改变以立法解释为基础的实践上有过任何效果。

            如果我没有搞错,甚至有一次是当时的立法机关否认了会议作出的解释,并且在论战中真正占了上风。

            因此,这个检察机关通过其研究同时证明了弊病的存在,又通过实例证明了纠正是行不通的。这个结论是不能用下面辩解使之无效的:进行这种试验的州是处于危机中,而且在此以前的很长时间内,被剧烈的党争搞得混乱不堪。是否可以假定,在未来任何连续七年的时间里,该州将没有党派?是否可以假定,任何其他州在同样的时间内或任何其他既定时间内也将没有党派?这样的事既不能设想也不能寄以希望,因为消灭党派必然有这样的含意:要末普遍为公共安全担心,要末完全消灭自由。

            如果采取预防办法,把一定时间内与政府有关的一切人员从人民选举的、旨在改正政府以前的管理工作的议会中完全排除出去,这些困难也不能避免。此项重要任务可能移交给能力较差、其他各方面略胜一筹的人。虽然他们个人可能与管理无关,因而不是将被检查的措施的直接代理人,但是他们可能包括在与这些措施有关的那些党派中,并且是在那些党派的赞助下当选的。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五十一篇  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8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那末,我们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方法来切实保持宪法所规定的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的必要划分呢?能够作出的唯一回答是,因为发现所有这些表面规定都嫌不够,必须用下述办法来弥补缺陷:这样来设计政府的内部结构,使其某些组成部分可以由于相互关系成为各守本分的手段。我不想充分发挥这个重要的意见,只想大胆作些一般性论述,这或许会把这个意见搞得更清楚一些,并且使我们能对制宪会议所拟定的政府原则和结构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

            为了要给政府分别行使不同权力奠定应有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都承认这对维护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显然各部门应该有它自己的愿望,因而应该这样组织起来,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如果严格遵守这条原则,那就要求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最高长官的任命,均应来自同一权力源泉——人民,尽管通过的途径彼此并不相通。这样一个组织各部门的计划,实际上也许没有想象那么困难。然而,在执行时会有一些额外费用。所以必须容许与原则有些出入。特别是在组织司法部门时,严格坚持这条原则是不利的。第一,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第二,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

            同样明显的是,各部门的成员在他们的公职报酬方面应该尽可能少地依赖其他部门的成员。如果行政长官或法官在这方面并非不受立法机关约束,他们彼此之间的独立只是有名无实而已。

            但是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用相反和敌对的关心来补足较好动机的缺陷,这个政策可以从人类公私事务的整个制度中探究。我们看到这一政策特别表现在一切下属权力的分配中,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在分配州的最高权力中,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些细心的发明更需要了。

            但是不可能给予各部门以同等的自卫权。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用进一步的预防办法来防止危险的侵犯也许是必要的。正如立法权的权力所要求的那样,应当这样来划分,另一方面软弱的行政部门可能要求把它加强。初看起来,对立法部门的绝对否定,是行政长官应该配备的天然防卫物,但是这一办法既不完全可靠,单独使用也是不够的。在寻常情况下,也许不会以必要的坚定态度去运用;在特殊场合下,又可能会背信弃义地去滥用。使这种软弱部门与强大部门中较弱的分支机构适当地结合起来,使后者可以支持前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不至于过分脱离本部门的权利,这种办法难道不能补足这一绝对否定的缺陷吗?

            假如这些意见所依据的原则就象我所相信的那样,是正确的,而且把这些原则作为准则应用于某些州宪法和联邦宪法,那末就会发现,如果联邦宪法并不完全符合这些原则,州宪法就更加不能?得起这样的考验。

            此外,还有两种考虑特别适用于美国的联邦制度,这种考虑把联邦制度放在一种非常有趣的观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