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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 反射动作




反射动作比我们想象中意义更重大。根据洛策所说:“反射行为不仅限于日常习惯和琐事。即便是非常复杂的牵涉到犯罪内容的行为也有可能是这样产生的……某个瞬间某种情绪突然占了上风,某种持续的强烈情绪突然越过某个阻碍,或者突然丧失了对一系列不断变化的念头的理性控制。这种行为就会自己生发出来,而不需要行动者下定任何决心。在审这种罪犯时,我们常听见这种解释,人们常认为这是自我开脱,因为他们害怕从这真相中发现关于判罪种种令人困扰和烦闷的事。仅仅意识到这种心理因素的存在对传统观念产生的影响很小;这些案件的问题就在于无法阻止从想法到行动的自动转化这一过程,这对我们的机体来说是很自然的一种转化,就像许多其他现象一样,是我们的意志力决定的。”[107]反射动作需要仔细研究。[108]最多最有名的是:垂下眼帘,咳嗽,打喷嚏,吞咽,所有对趋近身体及倒下物体的被动反应,还有提睾反射和膝跳反应等。其他同样的行为还包括经常练习的某个动作最后变成不自觉的动作。[109]所以,比如对如何识别一个伪装者的性别这种愚蠢的问题,一个有名的答案就是:让某个小物件落在其膝盖上,如果对方是女人,她就会张开腿,因为她习惯了穿裙子,张开腿裙身就能接住这个物件;男人则会并拢双腿,因为穿着裤子只能这样接住物件。有很多这样的习惯性动作,我们很难说清到底它是反射还是习惯。差别在于前者是一个独立的动作,而后者则是连贯的,甚至可能是无意识的长时间的动作。比如我工作的时候就会拿出一支雪茄,把尾端切开,然后点着抽,其实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做了这一系列动作,这就肯定不是反射而是习惯动作了。后者还不包括那些实际上被归类为担任了某种防御角色的行为,当这个行为与一个人的经历有关时这种动作不具有犯罪学意义,因为一个人是很难处在他人的角度去看问题的。一天晚上我路过一条不常去的街道,走进一家客栈的时候正好有个醉汉被人推了出来。我马上就给了那个可怜的家伙重重一耳光。我立刻就后悔了,听见这个受辱的人苦叹着“里面的人扔我出来,外面的人打我耳光”的时候我更后悔。要是我打伤了他的耳朵,或者严重伤害了他,那就会变成一个刑事案件,而且我怀疑任何人会相信那只是一个“反射动作”,尽管我直到现在也相信那就是反射。至少我当时根本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自己又该做何反应,只是感到某种不友好的东西靠近了我,所以就用打耳光这种防御动作来面对。直到听见耳光响、感觉到手掌震动时我才发现自己做了什么。同样的事情其实在我学生时代也发生过。一个黎明时分我在郊外打猎,有个东西从房子那边快速靠过来,像个很大的球从那条窄窄的路上滚下来。我在完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用手中的登山杖对着那个球重击了一下,原来那是两只互相撕咬掐架的猫,其中一只是我喜爱的宠物,所以我马上就后悔不已,但是其实我的举动都是下意识的,只不过动手赶走了正在靠近自己的东西而已。要是有人听我解释,就算我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但我还是不相信会有人听我解释。

仔细调查反射行为时需要考虑某些因素,其本身可能不会简单地具备犯罪意义,但是可能会让这个意义变得更清晰。例证一是当你睡着时的反应。

我们不会在睡眠时排泄,这是因为排泄物挤压着大肠,产生一种让直肠肌肉收缩的反应,这种收缩只能在施加特别强的压力或者自己有意识放松时才能放松下来。

例证二是,习惯性的反应可能在某种条件下失效,尤其是让人产生特别强有力的深刻印象时。比如,手疼的时候会抽回来这就是反射,就算这个人可能被别的东西深深地吸引从而没有意识到手疼的整个过程也会抽回来,但是如果他对别的事物的兴趣大到已经让他完全忘记疼痛就不会感到手疼了。就像谚语说的,身处整个外部世界,疼痛的外在影响必须强烈到足够唤醒反射。但是也有可能无法吸引注意力,这样就不会发生反射了。如果我们假设反射动作是某种感觉神经传导带来的兴奋导致的,这种神经接收到刺激信号,然后把它传导至中枢部位,将这种兴奋感转化为动作。(朗杜瓦[110])我们排除了大脑的活动。但是这种排除只能针对有意识的活动,从反射中枢而来的直接的转化只可能产生在大脑对此已习以为常之后,这样以后出现同样的情况时才可能下意识地做出同样的反应。但是如果大脑同时接收到其他特别强烈的刺激,就不可能激发出无意识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我可以举出一个有启发意义的例子。我的女仆打开一个纸糊的火柴盒时习惯于用大拇指和食指捏着盒子的长边从一角把它撕开。有一次,显然因为盒子装得太满,或者这个动作太快,火柴突然着了,整个火柴盒都烧起来了。结果她并没有直接把盒子扔掉,吓坏了的她还拿着盒子。听见她哭的声音,我儿子从另一个房间冲出来大叫:“扔开它,丢掉它。”这时她才扔了。她拿着这个燃烧的物体在手上的时间之长足够我儿子从另一个房间跑过去,所以她伤得很重,治疗了好几周。有人问她为什么疼得那么厉害还是把这个盒子拿在手里的时候她只是说:“没想起来。”然后她说,直到听见叫她扔掉盒子的时候她才反应过来这才是最聪明的做法。显然,当时恐惧和疼痛完全占据了她的大脑,所以她简直无法去做任何正确的事情,甚至根本无法协助完成反射行动。

这个事实表明,脊髓神经单独的活动并不足以构成反射,否则就算大脑被别的事情全部占据了,反射也能够发生。它没有发生就说明大脑也必须参与反射。不过这个区别对我们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如果我们认定大脑需要参与反射,那就要确定其参与的程度。这样大脑活动就成了问题,其在反射行为中要负多大的责也成了问题,我们还得明确,当确定反射动作是犯罪原因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无一例外地考虑到对应的量刑问题。而且还得正式考虑,研究出现反射的问题,因为当一个人说“那是纯粹的反射行为”时通常其实都不是。但如果他说“我不知道怎么发生的”或者“我没别的选择”,或者他因为真的不知道一件事是怎么发生因此否认自己做过那件事的时候,才有可能是反射行为。这里涉及的问题显然很难,不管是取证还是判罪都很难,所以不管我们的判断是由于控制力不足,还是真的心怀恶意[111]其实都没有什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