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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案例研究的经验性方法




为了更好地将我们的讨论和休谟怀疑主义联系起来,必须探讨一下关于科学的经验法的问题。我们可以说这些规则属于纯粹经验主义,在研究自然的过程中,用这种方法发现了可以被观察和实验证明的规律性,但是如果有与观察结果迥异的案例出现时,信心又会大打折扣,其原因就是此时这种规律的存在已经没有什么必要了。所以经验主义的规律不是最终规律,但是可以用做解释,尤其是当它是真实的时候,比如,从某些气象学的现象中可以发现某种天气条件会持续存在,发现杂交可以改良品种,以及发现某些合金要比其他类型的硬,等等。或者从我们自己的领域来看,法理学认为这些是经验主义的规律:谋杀案的凶手是以前犯过罪但没受到惩罚的罪犯;所有赌徒都有高度相似性;暴力犯罪中双手染血的罪犯有在桌子背面擦手的习惯;最狡猾的人在犯下重罪之后往往会做一些特别愚蠢的事,这让罪行的暴露变得简单很多;淫欲和残酷之间有某种程度的关系;迷信在犯罪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等等。

在我们的学科中建立这种纯粹属于经验的规律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但这方面的进展却非常小,原因在于我们对绝大多数案例缺乏研究,而我们是非常需要这些规律的。我们大致知道某案件是怎样被发现的,却没有对面前的案件进行有序而系统的研究,我们不敢把这称为自然规律,因为我们并没有采取归纳程序。“从通过实验得到的事实中推理出普遍规律或者规则的过程称为归纳。它包括观察和演绎两个部分。”它也可以被定义为:“对我们经验的概括化或普世化,并推导出某种出现过X次的现象必然会在基本条件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再次出现。最糟的调查者是从最简单的归纳开始的——火会燃烧,水会往低处流,就这样不断发现了新的、简单的真相。这就是科学归纳的一种类型,在确定性和准确性之外,还需要不断推进。”[142]

前述内容可能已经有人对我们律师说过了,但是我们应该牢记于心的是,自己的概括不能逾越“火会燃烧,水会往低处流”。这类命题我们只能从其他学科得来,源自我们自己学科的确实少之又少,要想获得更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此外,经验的规律从来不像我们设想的那么确定,就算是用数学的方法来理解也是如此。经验主义规律建立在一个三角形的三个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之和的基础之上的。但是自从测量学出现之后,还没有人成功地从任何一个三角形中发现了180度。也就是说,就算这些我们从小就认定是正确的事情,也不见得都是这个正确的,可能只是在理论上是正确的,我们需要从更不确定的规律中做出推论,就算以前很多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又得多么小心才行呢?这种犯罪学家的活动时间非常之短,他的经验只是人生可能性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从别人经验中得来的启示也太少了。其他学科的情况则不同。“我们的经验,”詹姆斯·萨利这样说,“让我们能表达出不少额外的观念。我们能够预测政治变化和科学发展,能够理解北极的地理条件。”[143]其他学科是可以提出这种额外的主张的,但是我们的能吗?某人也许花了很多年时间和窃贼与流浪汉打交道,但是在他面对第一个谋杀案的时候,他能从以前的经验中做出合理的推断吗?把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的相处中学到的东西用到农民的身上对吗?在所有这些案例中,要做出推理,需要的就是小心翼翼,并不断提醒自己要小心翼翼,因为我们的工作缺乏恰当的材料。此外还应记住,归纳和类比是紧密关联的。根据利普斯的看法,一者的基础也是另一者的;二者立足于同样的根基。“如果我怀疑一分钟前还觉得可以作为充分判断依据的事实现在站不住脚了,那我的归纳就是不确定的。如果我有足够依据认定某些事物实际上并非如此,那我的看法就没什么正当理由。”[144]如果我们能牢记使用类比时的种种警告,以及在某些刑法法律的应用中类比被完全排除的事实,以及使用类比的危险性是什么的话,我们就会确信,在我们的工作中归纳和类比都是特别有危害的。同时还要记住,实际上对这二者我们使用得颇多,就算在我们的一般规则中比如关于做伪证时会出现的偏差、可逆转性、特殊喜好等,以及还有我们关于证词的构成和间接性的学说,还有我们关于证人和招供的价值的规则,所有这些都依赖于归纳和类比,我们在每个案件的每次庭审中都会用到。但是,这样一种被频繁而普遍使用的方法就必须非常可靠,或者必须以最谨慎的态度面对。如果达不到第一种情况就必须以第二种态度处理。

我们还要说明归纳的各种不同方式。菲克已经提醒大家注意下面这个例子,它包含米尔的逻辑系统中令人惊异的问题:为什么在很多案例中,某个单独的例子就足以用来归纳,而其他案例里有成千上万个完全一致的例子,即使能排除任何已知或者可疑的例外情况,却只能在某个普遍规律的构成中只占一小部分呢?

这个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因为我们很难在某个具体庭审过程中判断自己面对的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单个例子就非常有说服力的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即拥有大量例子却还不够的情况。很多大错就铸成在这样的困难之上,尤其是把第二种情况误认为第一种。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容易满足于很小的例子,自认为我们已经证明了自己的观点,而实际上什么都不成立。

我们首先必须看到,认为困难来源于问题的形式,这到底对不对,或者说,困难来源于问题本身。如果有人问:“袋子里成千颗大理石石子中有没有白色的?”那如果后来才发现只有一颗白色的,这个问题刚开始就会被认为是很难回答的。但如果换一下问题的表达方式:袋子里是否只有白色大理石?那么就算已经取出了999颗石子,也不能断定最后一颗会是白色的。同样地,如果有人说问题的形式决定了答案,也不表示问题的形式自身能够决定或者能起到区分作用,因为我们的目标是要判断到底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

一种比较安全的区分办法就是把第一种情况称为积极的,第二种情况称为消极的。积极的可用一个因素加以区分,消极的则需要无数因素。如果我问道:袋子里有没有白色大理石石子?那么只要发现一颗白色的答案就是肯定的。但要是问题是:袋子里是只有白色大理石石子吗?从形式上来看问题是积极的,而其意图则是消极的。为了让问题与其真正意图统一,就有必要问一下:袋子里除了白色就没别的颜色吗?而又因为消极的答案在一定情况下大多是非常多的,所以除非最后一颗大理石石子被拿出来,否则无法弄清答案。如果大理石石子的总数是无限多,那么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以数学形式呈现的任何归纳性答案,只能大致得到解决。所以,如果有人问:有没有纯蓝色的鸟儿?那只要找到一只这样的鸟儿答案就是肯定的。但要是问题是:难道有斑马条纹的鸟不存在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把地球上所有的鸟都看遍,只有如此才能排除陆地上有斑马条纹的鸟儿存在的所有可能性。实际上我们对于一个简单得多的归纳已经很满足了。所以我没有这样说:地球上几乎所有地方都有自然学家,没人说自己见过一只有条纹的鸟儿,所以即使在地球上无人涉足的地方应该也不会有这种鸟儿。这是一种归纳推论,其是否成立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如果不考虑问题的形式,而只研究答案的话,上述的区别可能更明显一点。我们就可以说积极的陈述只要一个例子存在就能成立,而消极的则要穷尽所有例子的可能性,如果例子是无穷无尽的,那就不可能得出结论。大家都知道消极的证明需要一系列的论证,可以确信的一点是:是一个例子就足够,还是100万个例子都不够,只不过显示了提问者对解决问题的积极或消极倾向。

所以如果我问:A有没有偷过什么?那只要有一条前科记录在案,或者叫上一位证人证明他一生至少有过一次偷窃行为就够了。但如果要证明这个人从没偷过东西,那就要一点点查看他的人生经历,并且要证明其中没有任何犯过盗窃罪的迹象。在这种案件中我们哪怕有比这少得多的证明也就满足了。我们首先会说:我们不会问这个人是不是从来没有偷过东西,而只会看他是否因为盗窃被惩罚过。但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得小心,不用去询问所有的权力部门,只要问其中一家我们认为清楚A有没有受过罚的就行了。如果再进一步,我们就说因为我们没有从权力部门听说过这个人因盗窃被罚的事,我们就假设他从来没有因此受过惩罚;而由于我们也没有找到任何见过A偷窃的人,我们最好假设他也没有偷窃过。这就是令人满意的证据了,如果没别的办法,这也就足够了。

很多情况下我们要面对的是混合证据,通常我们的习惯是看自己方便来调整问题,或者至少是把某些问题放在一边。假设现在要处理某个存留很好的脚印,我们有怀疑对象,并将他的鞋拿来同那个脚印比对。二者长短和鞋钉数量以及其他所有细节都吻合,于是我们断言:这就是疑犯的脚印,因为“谁的脚印?”就是困扰我们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只不过证明了长短、鞋钉数量等特殊关系吻合,这样我们就认为证据的积极部分已经足够,从而忽略了麻烦的消极部分,消极部分需要确定的是在那段时间、那个地区范围内,没有其他人的脚能如此准确地吻合那个特殊的脚印。于是我们不是证明了,而只是计算了当时可能没有别人有同样长短和鞋钉数量的鞋的可能性而已。如果细节再少一些,这概率自然也就会变小。难点在于,要找到不能再考虑这种概率的起点在哪里,哪怕只是一种假设也好。现在想想,如果花纹、鞋钉和清晰的形状都不吻合,而只有长和宽吻合,如果形状的吻合度是证据当中特别具体化的一环,那它就不得不作为积极证据而显得足够,但是正如前文所说的,我们能够证明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点,而是另一个问题罢了。

自然,证据的消极部分的准确性就没那么高。证据只能够断定这种鞋在该地区是特别少见或者根本就没人穿过的,本地人都没见过那种鞋,那种鞋钉只有外地人才会用,用这种鞋钉的某个地方肯定就是疑犯的老家,等等。这种阐述证明,我们称之为证据的其实只是可能性的概率。

另一种与该论断——消极证据是无穷无尽的——看似矛盾的形式,是积极证据的否定方式。如果我们让专家判断,某个污点是不是血迹,而他告诉我们:“不是血迹。”这个独立的科学判断就证明了我们不需要处理血迹了,于是“消极的”证据貌似只通过一个例子就成立了。可事实上在这里,我们处理的确实是一个积极证据,因为专家给予我们的是一个推理命题,而不是本质性的论断。他发现那个污点是铁锈或者烟草渍,于是他可以推断出那不是血。就算他是怀疑论者,他也可以说:“我们从来没见过哺乳动物的血迹会有这种没有识别出的特殊标志,也从来没有不通过血迹就能推断出一具尸体的存在,所以我们可以说,我们面对的并不是血迹,因为迄今为止我们所有人发现的特征都是我们习惯于称之为锈斑的特征。”

我们还需要阐述逻辑关系和经验之间的差异。如果我说“这种矿物味道有点咸,因此它可溶于水”,那这种推理就是基于逻辑关系的,因为我的意图是说:“如果我尝到咸味,那它肯定是刺激到了味觉神经,这只能通过将这个矿物和唾液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所以它能够溶于唾液。如果它能溶于唾液肯定也能溶于水。”如果我又说:“这种矿物是咸的,硬度为2,具体重量2.2,所以结晶是六角形的。”这种描述就是靠经验得来的,因为我真正想说的是:“首先,我知道有上述特征的矿物肯定是岩盐,因为至少我们还没见过哪种符合上述特征的矿物不是岩盐的,而岩盐的结晶都是六角形的,至少我们也没见过哪种岩盐不是如此。”如果我们更进一步仔细地查看,我们就会确信第一个案例中正式和符合逻辑的那方面,而第二个案例中经验占了主导。两个案例的前提都纯粹是经验问题,而推理的正式问题则是逻辑问题。只不过第一和第二个案例的特征各有一次明显地表现了出来。尽管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但并不表示它不重要。众所周知,只要我们受到某件事的巨大影响,那么对强度没那么高的事件我们就会要么完全感受不到,要么只能感觉到一点点,于是它就被忽略了。这个事实其实可以用数学的方法呈现出来,因为无穷大加上1也等于无穷大。但是当我们在经历巨大的痛苦或喜悦时,任何伴随而来的痛苦或快乐我们都几乎感觉不到了,就像拖着很沉重的货物的马匹根本注意不到走在旁边的赶车人是不是把自己的外套放到货物上了(韦伯定律)。所以,当我们犯罪学家要研究某个很难的案子的证据问题时,就要做到两点,才能根据我们的经验判断前提的正确性,并通过这些前提做出正确的逻辑推理。如果在推理过程中出现在某个方面有特殊困难,而在其他方面这些困难又能很容易被解决掉,非常令人惊异的是,后者竟然常常会被完全忽视。所以,就算第一种类型的困难被正确解决掉,我们为此对推理作出的调整也很自然是错的。于是,如果确认某些事实需要很大的代价和很长的时间,那么其中逻辑关系的问题就显得相对容易,于是作出逻辑推理的速度往往会非常快,并且,往往都是错的。

至少根据我的经验,在困难属于逻辑性问题而非经验性问题的时候,错误会更频繁地出现。老实说,我们犯罪学家不是专业的逻辑学家,尽管很有这种必要,但我们大部分人都满足于干巴巴地提醒一下自己从高中学到的知识,然后又忘了这件事。在重要逻辑问题上出现的困难比起其他次要的困难要更容易理解,要是这些大问题很幸运地得到正确解决,解决问题付出的努力和心情就很容易让人忘记问前提是否正确,大家会假设那已不证自明。于是,在审视判断基础时,常常会发现逻辑问题都被小心对待、花了大量时间等,却建立在和经验相矛盾的明显不重要的假设上,于是和材料就对不上。结果是:因为前提是错的,所以推论就错了,整个工作都白费了。这种事情的发生让人相信,只要有一两个困难的点没有被完全忽略,那法官就不应该感到内疚,因为这是逻辑层面的要求。这不是无意识地发生的,也不是由于对某个经验问题的含义或重要性的认识的记忆出了错,而至少一半是在有意识地确认每个人自己的经验这一特殊思维过程中发生的,也就是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是下意识地产生了这样的想法,即某个方面工作的完满应该和其他方面工作的不足相平衡。这在律师的工作中常常发生,而且常常是理所当然的,最后就变成习惯性了。比如在检查了10个异口同声的证人说的关于同一件事的说法,最后完全呈现出这个案子的状态后,我会觉得最后两名证人其实不是特别有必要来,但还是把他们传召来了,于是我问的时候肯定就会问得很快。这种理所当然的忽略就有一半的概率被无意识地传染到其他工作程序中,于是导致某方面工作过度增殖和另一方面的侏儒化这样完全不对等的情况,这个错误就造成结果全错。但是我也有可能耐心地计算了10组因素,就算每次计算结果都是准确的,我也不会放松对每次单个结果的注意力。因为如果我放松就很可能犯错,而这错误会让之前的工作全都白费了。
确实可以说,如果全部或者单个前提错了,逻辑也就满盘皆错了。实际上我希望大家不要觉得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有这种怀疑的人可以仔细去检查几个存在这种情况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