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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衡:从剩余选项中选择




绘图、预测、模拟:三者相加并不能直接与决策画等号。在绘制了全景图,确定了所有可能的选项,并尽可能准确地模拟了所有选项的结果之后,你该做何选择?

自本杰明·富兰克林向约瑟夫·普里斯特利概述了他的“道德代数”之后,人们开始设计越来越复杂的系统,用于判定基于某种计算的决策。普里斯特利本人在一项极具影响力的策略中就扮演过决定性角色。在给富兰克林写信的几年前,普里斯特利发表了一篇政治学论文,建议在群体决策,例如法律法规的制定中采用另外一种最终裁决方法。“必须要理解的是,”普里斯特利写道,“人们是为共同利益而生活在社会中,所以,成员的福祉,更确切地说,国家中大多数成员的福祉,是一个重大标准,而与这个国家有关的一切最终都必须依照该标准来确定。”[1]几十年后,这句话在政治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心里播下了一颗思想的种子。边沁后来把它作为功利主义思想的基石,而功利主义也是19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思想之一。用边沁的一句名言来说,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的道德决定,都应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为行动标准。在这个世界上,行善的问题,至少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通过情感普查来解决的,即对与某一既定选择相关的所有人进行某种情感普查。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听起来像是一句含混不清的陈词滥调,但边沁的目标是尽可能精确地计算这些数值。他把我们对这个世界的体验分为两大类。


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的统治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它们才会指示我们应该做什么,也只有它们才会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是非标准,因果关系,皆由它们定夺。它们支配我们的所行、所言、所思:我们为摆脱这种从属关系所做的所有努力,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2]


边沁最终认识到,痛苦和快乐的子类别也必须纳入这个等式:痛苦或快乐的强烈程度;这种体验的持续时长;结果的确定程度;痛苦或快乐与引发这种体验的行为的远近性;这种体验的“衍生性”(fecundity)——换句话说,痛苦或快乐引发更多这种体验的可能性;这种体验的纯粹性;受所做决定影响的人数。功利主义者在做决定时,会在脑海中构建一幅包含所有痛苦和快乐的波形图,而痛苦和快乐则会因不同的选项而呈现不同的涟漪状态。道德选择将会实现人类幸福总量的最大幅度提升。

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当面临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决策时,这个清晰的公式就不可避免地变得模糊起来,这同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是一样的。为什么边沁——以及另外一位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认为情感普查是可能的,这一点不难想象。[3]启蒙运动开始后的一两个世纪已经论证了测量世界的新方法的强大威力和启发性。为什么不把同样的理性方法运用到个人和社会面临的选择中去呢?当然,这个问题就是司马贺在一个多世纪后观察到的有限理性:艰难选择向世界发送出难以提前描绘和预测的波,尤其是当这种计算涉及数千人乃至数百万人的未来幸福时。

功利主义者认为这类结果是可以被明确测量的。他们在这方面或许太过乐观了,但一个事实是,在现代生活的很多方面,我们都依赖于这种道德计算的衍生方法。作为上台后的首批行动之一,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于1981年2月17日签署12291号行政命令,一项最具影响力的道德计算衍生方法由此被引入使用。12291号行政命令明确要求,任何政府机构提议的任何条例或法规都必须进行所谓的“监管影响分析”(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依照法律,这种分析必须包括如下项目。


1.  对该条例潜在效益的说明,包括任何无法以货币形式量化的有利效果,以及对可能获得这种利益的人群的确认。

2.  对该条例潜在成本的说明,包括任何无法以货币形式量化的不利效果,以及对可能承担这种成本的人群的确认。

3.  对该条例潜在净收益的测定,包括无法以货币形式量化的效果评价。

4.  列出并说明在较低成本情况下可大致取得相同监管目标的替代性方法,分析这些替代性方法的潜在效益和成本,并简要陈述这些替代性方法无法被采纳的法律理由。[4]


在实践中,监管影响分析即我们常说的成本效益分析。在决定是否实施一项新法规时,政府机构必须计算该法规的潜在成本和效益,而在某种程度上,这就是预测实施该法规的后果。12291号行政命令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监管影响分析的监督审查工作由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负责——迫使政府机构遵循我们前面探索过的关键决策步骤,即描绘所有潜在变量并预测长期效果。该行政命令甚至力促政府机构探索其他决策路径,也就是在最初起草所提议法规时未曾发现的路径。在分析结束时,如果一项法规可实现“净收益的最大化”,那么政府机构就可以实施。所谓净收益的最大化,不仅仅是指该项法规利大于弊,也指该法规优于摆在台面上的其他任何选项。“里根的理念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比如保护环境的法规、强化食品安全的法规、减少公路交通和航空运输风险的法规、促进卫生保健的法规、完善移民服务的法规、提升能源供应的法规,以及加强国土安全的法规等。”[5]在奥巴马政府时期担任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主任多年的卡斯·桑斯坦写道。[6]

在最初提出监管影响分析时,它被认为是一项保守干预措施,以及阻止失控的政府开支的一种尝试。但历经六届政府,监管影响分析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在华盛顿的生态系统中,这是最罕见的创造物之一:一项得到两党支持的、旨在进一步提升善政的制度实践。事实证明,成本效益分析是一个真正有潜力的、有助于提升进步价值的工具,而不仅仅是一个用于削减大政府开支的工具。在奥巴马政府时期,一个跨部门小组计算出了一个衡量“碳的社会成本”的货币数字。顺便说一句,在很多环保主义人士看来,碳的社会成本是能源政策决策中被长期忽略的一种成本。这个跨部门小组的专家来自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美国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y)、美国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美国农业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美国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美国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和美国财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通过集体努力,他们描绘出了碳排放到大气中所产生的所有下游效应——从气候变化带来的农业破坏到日益严峻的气候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再到海平面上升引发的地质断层,不一而足。最终,他们计算出排放到大气中的碳的社会成本为每吨36美元。

这个数字本身只是一个估算值——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最近公布的一项研究表明,碳的社会成本可能比该数字高几倍。不过,即便是估算值,它也为涉及碳排放技术的政府法规提供了一个基线成本。比如,在奥巴马政府时期,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为轿车和卡车制定的严格的燃料经济性标准就是以该计算值为重要依据的。在某种意义上,赋予碳成本一个美元价值,也就是为监管者提供了一个涉及化石燃料的决策的预测舞台,那也是一个提供长期视角的预测舞台。他们的决策不再局限于化石燃料这一能源的当前效益。每吨36美元的成本让他们有了另外一种测量所做决策未来影响的方式。就其核心而言,这是一种计算:如果我们选择这个选项,会有多少碳被排放到大气中?在未来几年里,我们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来处理这些碳排放的后果?基于这样一种计算,相关机构所做的选择将更有远见。